106學年度成績考核 初審注意事項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107年7月30日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三條第二項】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第三條第三項】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 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 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留職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第二十一條】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 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 金。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 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者 ,不予辦理。
二、教師成績考核
二、教師成績考核
二、教師成績考核
三、專任輔導教師 表二職稱已有「專任輔導教師」
三、專任輔導教師 表二職稱修正為「專任輔導教師」後,表38 敘薪要一併修正,再做檢誤。
三、專任輔導教師 選擇職稱代碼7132的薪額組別
四、教官成績考核 【依據法規】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3條規定,教育部依 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成績考核 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但軍訓教官之晉級及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 救濟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規定。 (二)救濟管道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 【注意事項】 (一)比照教師四條一、二、三款發放,但不晉薪。 (二)教官8月1日俸級晉支,考核獎金以晉支後結果發放。 (三)教官8月1日俸級晉支至12級(最高級),考核獎金以12級發放1個月 之總額一次獎金。 (四)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 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教官由學校(學年度)調任機關(年度制)或調任至公私立大學,本 學年度超過6個月時辦理另予考核。
四、教官成績考核
四、教官成績考核
五、修改分批類別
五、修改分批類別 1 2 3 4
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一)教師因安胎需要請假或接續請娩假,致考核學年度未到校 上課無工作事實,其成績考核應如何辦理? 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 查教師之成績考核係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 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覈實辦理考核,其中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第 4條第1項第2款,必須全部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各目所列之 條件;若違反其中1目,即不得考列該款;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 則僅須具有第4條第1項第3款其中1目,即可考列該款,合先敘明。 教育部71年1月29日台(71)人字第02879號函以:「唯以全年度未 到校上課,無實際成績可考,得酌列4條3款,不予獎懲。」 參酌上開函釋意旨,本案教師倘於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 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 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 。
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二)教師在校外從事學生補習行為,經服務學校平時考核予以 記過次處分後,其年終成績考核適用法規有無一事二罰疑 義? 教育部98.10.02台人(二)字第0980166899號函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所定年終成績考核 ,其性質係屬就教師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 情形於年度終了時所為之綜合評量。第6條平時考核辦理功過獎懲 具有懲處性質(就記過、申誡部分而言)有所不同。 2.爰以,上開辦法第4條既非屬懲處性質,考列該條第1項第3款僅屬 評量結果,並非「罰」,尚無一事二罰之疑義。
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三) 教師違法失職,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議決:「○師休 職,期間○月」,因同一事由於不同考核學年度內受刑事 判決確定及受懲戒處分,其衍生考列等第及晉級疑義。 教育部98年01月09日 台人(二)字第0970263868號函 1.查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規定略以:「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 ,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休職期滿,許其回 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2.本案教師除受刑事判決確定,當年度之成績考核仍須受不得考列 第4條第1項第1款限制外,其因同一事由於次年度受懲戒處分,次 年度辦理之成績考核不受不得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之限制;至渠 受休職之懲戒處分,仍應依規定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四)教師另予考核事病假有否按比例計算(事、病假合計超過14 日未達28日考列四條二款,若另考是否要按比例折半?) 成績考核所規定之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未達28日考列四條二款, 無另考或全考之區分,所以不用按比例折半計算。
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五)教師請事、病假併計十四日又一小時,其年終考核是否考 列4條2款 ? 所稱「超過十四日」不包括十四日在內。本案教師請事病假併計14 日又1小時,已超過14日,自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六)教師於七月一日凌晨一時二十分突發疾病死亡,其當學年 度成績考核,應如何辦理? 教育部81年9月24日臺(81)人(二)字第52683號函。 教師七月一日應為在職,並得依規定辦理當學年度成績考核。
六、教師考核相關函釋 (七)教師在他縣市任職期間辦理兵役留職停薪(106年9月至107 年9月),期間報考本市教師甄試並錄取,其106學年度成績 考核如何辦理? 教育部民國90年11月9日台(90)人(一)字第90156631號函規定, 經參加中小學教師甄選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錄取學校無法受理 報到,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 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如學校已無適當職缺聘任時,應報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介聘其他學校,學校均自新學期或新學 年開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介聘者,視同放棄 錄取資格。 本案教師應於他縣市學校留職停薪至服役期滿後,再行至本市辦理 報到手續,其106學年度成績考核由他縣市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報告完畢 感謝各位人事主任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