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實務 -導論 楊東連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體系 為什麼需要司法救濟程序,請嘗試以情理法說明之。 請嘗試用數狀體系圖畫出行政救濟法制之體系。 實務作業 為什麼需要司法救濟程序,請嘗試以情理法說明之。 請嘗試用數狀體系圖畫出行政救濟法制之體系。 請搜尋媒體、機關訴願或法院判決等,並完整理解與整理案件的始末與法源。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法制之體系 訴訟基本權 行政救濟之法理 大綱 行政內部救濟體系 行政外部救濟體系 行政救濟實務
訴訟基本權 基本概念 意義: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常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者。 法源: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訴訟基本權 保障範圍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實現所應遵循之程序及所應具備之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之性質,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訴訟程序之目的即在發見真實,實現正義。而證據為使事實明顯之原因,關係重大。故提出於訴訟之證物,其真偽與證明力,當事人應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使法院判斷事實所憑之證據臻於確實,而達裁判合於真實之目的(釋字第393號解釋) 。 行政救濟實務
訴訟基本權 保障範圍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法院亦有依法審判之義務而言。此種司法上受益權,不僅形式上應保障個人得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且實質上亦須使個人之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 」(釋字第418號解釋)。 行政救濟實務
訴訟基本權 保障範圍 「所謂訴訟權,乃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釋字第482號解釋)。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法制之體系 公法關係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司法制度 私法關係 刑事訴訟 犯罪關係 行政救濟實務
訴訟基本權 保障範圍 「司法救濟之方式,有不論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之裁判,均由普通法院審理;有於普通法院外,另設行政法院審理行政爭訟事件,我國即從後者。然無論採何種方式,人民於其權利因違法行政處分而遭受侵害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則無不同。至立法機關將性質特殊之行政爭訟事件劃歸何種法院審理、適用何種司法程序,則屬立法者之權限,應由立法者衡酌權利之具體內涵、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妥為合理之規定」(釋字第418號解釋)。 行政救濟實務
訴訟基本權 司法制度 「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釋字第448號解釋)。 行政救濟實務
訴訟基本權 司法制度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究由何種法院審理、循何種程序解決,法律既無明文規定,則當依事件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釋字第466號解釋)。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法理 意義:人民因為公法上的權利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向國家提起之救濟程序。 類型: 行政救濟 第一次權利救濟:人民對於國家不法侵害狀態的排除,在撤銷行政處分。 第二次權利救濟:人民無法排除侵害時,在侵害的損害賠償。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法理 權利保護說:制度主要在保障人民的主觀公權利,是應以法院提供救濟管道為主。 救濟目的 權利保護說:制度主要在保障人民的主觀公權利,是應以法院提供救濟管道為主。 法規維持說:主張行政救濟除保護人民權利外,還應監督行政機關正確適用法律,是應以訴願為主要救濟管道。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法制之體系 請願 非強制救濟 陳情 異議 救濟體系 內部救濟 訴願 行政訴訟 外部救濟 國家賠償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體系 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請願法第1條)。 非強制救濟 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請願法第1條)。 陳情: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體系 請願實務(20160121風傳媒) : 非強制救濟 英國公民Lee Chapman向英國政府與國會請願,內容「基於英國政府奉行的一個中國原則,英國與台灣的所有往來都必須維持非官方名義;然而台灣是1個獨立國家,雙方互相設有辦事處,維持非官方往來「是可笑而且必須改變的」。依英國規定,在效期前若連署人數超過1萬人,英國政府必須做出回應;若超過10萬人,請願將可能在國會中進行辯論。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體系 異議:人民權利或利益受到行政機關不法處分侵害,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變更或撤銷的救濟程序。 內部救濟 異議:人民權利或利益受到行政機關不法處分侵害,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變更或撤銷的救濟程序。 訴願: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請求救濟的權利。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體系 異議實務(20151220工商時報) : 內部救濟 花蓮環保局查獲鴻興環保資源再生公司,占用毗鄰的國有地堆置事業廢棄物,要求鴻興清理乾淨。鴻興遲未清運事業廢棄物,環保局替鴻興清運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發文命鴻興支付清運費用3億4,616萬元,鴻興不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決指出環保局的命令屬行政處分,環保局未告知「不服處分提可聲明異議」,而非直接向花蓮縣政府提出訴願,因此依程序不合法,判決敗花蓮縣環保局敗訴。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體系 訴願實務(20160214蘋果日報) : 內部救濟 某民眾在壽山餵食獼猴,遭壽山公園籌備處警員上前制止告知違法餵食將開罰,儘管當事人當時解釋不知道餵食獼猴是違法行為,且遭制止時立即停止餵食,但仍遭罰5千元,他不滿提起訴願。高雄市法制局訴願委員會討論認為,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規定民眾不得任意接觸、餵食野生動物,但規定「主管機關得制止之、不從者裁處」,但遭罰民眾表示不知不能餵食規定,且當時經制止後也已停止,因此認為這此裁罰有瑕疵,處分撤銷。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體系 行政訴訟: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之作為或不作為,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行政救濟方法。 外部救濟 行政訴訟: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之作為或不作為,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行政救濟方法。 國家賠償: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國家措施,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導致其權益受損時,國家負有損害賠償之義務。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體系 行政訴訟實務(20150325台灣心聲報) : 外部救濟 行政訴訟實務(20150325台灣心聲報) : 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99年頒布行政命令,要求電影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但台北美麗華大直影城禁止民眾攜帶薯條、速食店油炸熱餡派、玻璃瓶裝飲品,北市府裁罰三萬元罰款。電影院業者不服裁罰對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改判北市府勝訴,相信可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重要案例。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體系 國家賠償實務(20160102工商時報) : 外部救濟 法務部統計,向國家聲請國家賠償案共23件、計賠7,454萬餘元。 國防部賠償10件,有9件是部隊官兵在營區被軍用車撞死,或在演訓時受傷,其中最大單筆賠償是震憾社會的洪仲丘不當管教致死案,軍方與洪家屬協議賠償1,000萬元,其次楊姓士兵在演習時車禍頸椎骨折頭部以下癱瘓,獲賠796萬元。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體系 國家賠償實務(20160102工商時報): 外部救濟 交通部主要是號誌燈不當、道路設計不良和施工時未擺放警告標誌導致用路人車禍。 財政部雖然只賠償1件,卻是單筆國賠案件金額最高者。民國94年,乙億公司從韓國進口乾香菇到高雄港,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查驗,認定是大陸香菇,依兩岸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依法沒收銷毀。最高法院最後認定,海關在尚未完成沒收手續前就銷毀,違反法定的沒收程序,判決國賠共2,506萬餘元定讞。 行政救濟實務
行政救濟之體系 為什麼需要司法救濟程序,請嘗試以情理法說明之。 請嘗試用數狀體系圖畫出行政救濟法制之體系。 實務作業 為什麼需要司法救濟程序,請嘗試以情理法說明之。 請嘗試用數狀體系圖畫出行政救濟法制之體系。 請搜尋媒體、機關訴願或法院判決等,並完整理解與整理案件的始末。 行政救濟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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