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中办“50号”文件精神 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汇报人:汪名友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汇报的主要内容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国办50号)的相关内容 ◆ 我校贯彻落实“中办50号”的相关情况
中办国办50号文的相关内容 (一)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五)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六)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1、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一)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2、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一)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3、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一)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4、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5、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1、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2、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1、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2、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1、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五)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1、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2、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3、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我校落实“中办50号”的相关情况 一、在全校开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国办50号) 的宣讲培训,各职能部门就如何落实“中办50号”进行了讨论。 二、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横向科研经费费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费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等。
《武汉理工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二条,具体如下: 二《武汉理工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武汉理工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二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武汉理工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原则: 合同约定、激发活力 加强服务、注重实效
◆支出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约定开支相关费用, 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开支内容的横向科研项目,其支出一般包括人员费用和业务费用。
人员费用:人员费用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以及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费补助。人员费用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管理费计提基数的50%;软件开发类、规划设计类、咨询服务类等确需大量劳务投入的项目人员费用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管理费计提基数的70%。
业务费用:业务费用包括管理费、设备费、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外协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1、管理费:学校管理费计提比例为7%,项目所在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2%,特殊情况不超过5%(具体计提比例由项目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各单位按年度确定后报科学技术发展院。管理费计提基数为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合同约定的外协费及代购设备费用后的余额,项目所在单位计提的管理费按照奖酬金60%,业务发展费40%的比例进行分配。
2、差旅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报销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会议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任务及项目评审等而主办业务会议发生的相关费用。 会议费报销按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4、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横向科研项目因研究需要出国(境),按照《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须履行审批程序,其出国批次、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需要安排。
5、外协费:主要指项目委托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等外协合作费用,应由科学技术发展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按规定签订技术合同。支付外协合作费时,须提供外协合作合同。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6、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发放按照不超过60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7、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费用。其他费用包括税费、业务接待费、办公用品费、科研劳保用品费、汽车租赁费、房屋租赁费等资源占用费、水电费、车用燃料费等。其中,业务接待费开支总额控制在科研项目计提管理费基数的15%以内,业务接待费标准按照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大型科技活动业务接待费每人每餐不超过300元,由科技发展院审批)执行,凭科研业务接待单及票据据实报销。单笔支出金额小于3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大于等于3000元的,还须增加项目所在学院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科研业务接待费中可开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安排的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
8、支出审批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及流程执行: (一)单笔支出金额小于2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所)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批。
9、除项目研发试验对象是汽车等交通工具外,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购置汽车等交通工具,因特殊原因需租赁汽车作为交通工具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关情况说明,经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所)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批。
10、支出的禁止性规定:横向科研项目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横向科研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不得用于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及其他福利性消费支出(含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招待费用;不得开支非学校车辆的年检费、保险费、路桥年费等规费支出;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结余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项目结账前必须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以及其它未了事项。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项目组需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可发放不超过结余经费70%的科研绩效。发放绩效奖励后的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分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即可以由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相关工作,也可以根据项目负责人意愿由学校使用。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申请新项目预研阶段的开支和项目自筹资金的配套;列支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业务接待费(接待费开支总额控制在转入科研发展基金总额的20%以内)、通讯费、培训费等业务费用;可以支付参与项目研发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费补助等。
《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资金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二《武汉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第二条:本办法中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增加了第九、十、十一条,修改了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预算调整程序,简化了学校内部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减少了审批环节。 第九条 严格执行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程序,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纵向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校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子课题涉及预算调整事项,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后,需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课题)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所)、科学技术发展院及财务处审核批准执行,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预算调整需履行批准或备案程序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未作调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增加了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修改了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明确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口径,减少了支出的审批环节,提高了合同签订的金额标准。 第十八条 明确了直接费用开支的科目和口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协费和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作为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参与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分为学校、学院(部、中心、所)间接费用及项目(课题)组间接费用。学校间接费用为按照纵向科研经费总额的3%(人文社科类2%)比例计提的管理费;学院(部、中心、所)间接费用为按照纵向科研经费总额不超过2%(人文社科类1%)比例计提的管理费;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扣除学校及学院计提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为项目(课题)组间接费用。项目(课题)组间接费用于开支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用设备、办公材料、业务招待费、专利维持费、业务通讯费等费用及项目(课题)组的科研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的发放执行学校相关办法。。
间接费用中的业务接待费开支总额控制在项目(课题)组间接费用的20%以内,业务接待费标准按照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执行,凭科研业务接待单及票据据实报销。单笔支出金额小于3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大于等于3000元的,还须增加项目所在学院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相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口径开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及流程执行: (一)单笔支出金额小于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学院(部、中心、所)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发生的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测试加工、印刷出版、仪器设备购置、物资材料采购、实验室维修等支出,均应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资金管理 修改了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可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上缴。 对于没有预决算要求的一般纵向科研项目,其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可由学校统筹用于申请新项目预研阶段的开支和项目自筹资金的配套;列支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业务接待费(接待费开支总额控制在转入科研发展基金总额的10%以内)、通讯费、培训费等业务费用;可以支付参与项目研发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费补助。
增加了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增加了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关于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纵向科研经费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学院(部、中心、所)对本单位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三十一条 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学校将根据信息公开相关管理办法逐步针对非涉密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信息。
二《武汉理工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二《武汉理工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共七章二十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职责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选用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六章 人员考核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二《武汉理工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1-2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做好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工作,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学院(部、中心、所)和科研项目(课题)组聘用,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3-5条) 第三条 学校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协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成员单位由财务处、科技发展院、人事处组成,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科研财务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培训、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招聘由学院(部、中心、所)和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发展院参与,并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审核把关。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职责(6-10条)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熟悉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并接受财务处、科技发展院等职能部门的系统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应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使申请的科研经费满足科研任务的需要。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科研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九条 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条 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选用(11-13条) 第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置在各学院(部、中心、所)或科研项目(课题)组,科研财务助理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业务上归口财务处、科技发展院等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根据“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择优选用。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中心、所)科研财务助理人数根据各学院科研收入及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年科研经费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可聘用1-2名科研财务助理;年科研经费收入在1000-5000万元的单位可聘用1名科研财务助理;年科研经费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单位,可统一由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等提供咨询服务。科研项目(课题)组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的人数,由科研项目(课题)组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按照湖北省或武汉市的相关标准执行,发放办法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14-16条) 第十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用工经费包含科研财务助理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及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学院(部、中心、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用工经费来源于各学院(部、中心、所)根据科研收入计提的管理费;科研项目(课题)组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用工经费来源于科研项目(课题)组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的劳务费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按照湖北省或武汉市的相关标准执行,发放办法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人事处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负责学院(部、中心、所)和科研项目(课题)组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工作主要是履行科研财务助理的岗位职责,由被聘用单位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人员考核与监督(17-18条) 第十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考核主要是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由各学院(部、中心、所)和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科研财务助理协调管理办公室,各学院(部、中心、所)和科研项目(课题)组可对工作表现优秀、考核优良的科研财务助理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费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出差审批: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时,由项目经费负责人直接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单位分管科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2、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差旅费的,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可对应二类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于特殊情况乘坐交通工具超过规定等级的,出差人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项目和单位分管科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批后方可报销。 3、住宿费标准: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可对应二类标准报销住宿费。 4、无住宿费发票: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差旅费的,对确实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或特殊情况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须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经项目和所在单位分管科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据实报销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票据不完整: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差旅费的,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其他情况须提供票据不完整的当事人、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经单位分管科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自驾车出差: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差旅费,需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目的地为省内或往返里程在800公里范围内的地区,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须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说明原因,须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分管科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自驾车发生的汽油费、停车费和过桥过路费等凭据报销,并按限额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武汉理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业务会议的会议次数、天数和参会人数,根据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从严控制。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报到和离开时间均不得超过1天。 2、业务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管理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3、由于特殊情况,科研业务会议经费预算超过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分管科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批后,方可从会议费列支。 4、科研业务会议,可根据会议安排的实际具体情况,同城会议代表可以安排住宿就餐,并纳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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