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4980N052李俊澄 組員:4980N035廖志豪 4980N049李政達 4980N055邱維剛 4980N056李俊揚 噪音防治 組長:4980N052李俊澄 組員:4980N035廖志豪 4980N049李政達 4980N055邱維剛 4980N056李俊揚
目錄: 噪音的定義 認識噪音計 噪音計的使用方法 噪音管制法 投訴方法 資料來源
噪音的定義
噪音的定義 定義 妨礙睡眠及談話,而使人產生厭惡感,且破壞生活環境品質,因此被認為是討厭的聲音或最好不要存在的聲音,造而要求政府加以管制者,就稱之為噪音。 廣義來說,噪音係指人們所不想要的聲音。凡是不悅耳的聲音,在不適當的時間於不適的地方所發生的聲音,或是足以引發個人生理上或心理上不愉快反應的聲音,均屬噪音。
噪音的定義 不同區域的定義也不同 美國 日本 台灣 依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的定義:噪音為聲音大到足以傷害聽力者。 依日本噪音專家之界定:會引起生理障礙、妨害交談、太大而音色不美者。 台灣 依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定義:超過90分貝強度,而持續8小時的聲音。 依我國噪音管制法的定義:指生活環境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與生活安寧的聲音,即「不舒服、不愉快的聲音」。聲音超過管制標準者,均屬噪音。
認識噪音計
認識噪音計 噪音計的原理 噪音計(基本型) 噪音計又叫聲級計,是噪聲測量中最基本的儀器。 噪音計一般由電容式傳聲器、前置放大器、衰減器、放大器、頻率計權網絡以及有效值指示表頭等組成。 噪音計(基本型) 量測範圍: 30~80dB,50~100dB,80~130dB 精確度:±1.5dB
認識噪音計 噪音計的用途 攜帶型噪音計 一類用於測量穩態噪音 一類則用於測量不穩態噪音和脈衝噪音。 ※積分式噪音計是用來測量一段時間內不穩態噪音的等效聲級的。 攜帶型噪音計 量測範圍: 30~137dB 頻率範圍:20Hz~8KHz
認識噪音計 噪音計的靈敏度 精密積分型噪音計 (1)『慢』。表頭時間常數為1000 ms,一般用於測量穩態噪聲,測 得的數值為有效值。 量測範圍: 28~138dB,33~138dB,38~138dB 頻率範圍:10Hz~20KHz
認識噪音計 噪音計的精密度 低頻噪音計 噪音計按照精密度可分為『兩種』 精密噪音計 普通噪音計 測量誤差約為±1dB 測量誤差約為±3dB。 量測範圍: 25~140dB,30~140dB,35~140dB 頻率範圍:10Hz~20KHz
噪音計的使用方法
噪音計的使用方法 環境選擇: 天氣條件: 選擇有代表性的測試地點,聲級計要離開地麵,離開牆壁,以減少地麵和牆壁的反射聲的附加影響。 要求在無雨無雪的時間,聲級計應保持傳聲器膜片清潔,風力在三級以上必須加風罩(以避免風噪聲幹擾),五級以上大風應停止測量。
噪音計的使用方法 儀器使用步驟: 打開噪音計攜帶箱,取出噪音計,套上傳感器。 將噪音計置於A狀態,檢測電池,然後校準噪音計。 對照表(一般常見的環境聲級大小參考),調節測量的量程。 下面就可以使用各種功能進行測量。 快(測量聲壓級變化較大的環境的瞬時值) 慢(測量聲壓級變化不大的環境中的平均值) 脈衝(測量脈衝聲源) 濾波器(測量指定頻段的聲級) 根據需要記錄數據,同時也可以連接打印機或者其它電腦終端進行自動采集。整理器材並放回指定地方。
噪音計的使用方法 噪音計靈敏度的校準: 為保證測量的準確性,噪音計每次測量使用前及使用後均應仔細校準聲級計。 將噪音計校準器配合在傳聲器上,開啟校準電源,讀取數值,調節噪音計聲級計靈敏度電位器,完成校準。
噪音管制法
噪音管制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五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
噪音管制法 第六條 第七條 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燃放爆竹。 二、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第七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左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噪音管制法 第八條 在指定管制區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設置完成後,並應申請許可,始得操作。 第九條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使用及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 第十條 道路、鐵路、航空及其他交通噪音,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主管機關採取適當措施防制之。
噪音管制法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航空站,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其飛航噪音狀況。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三條 警察機關知悉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情事時,應即派員查明事實,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噪音管制法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各種噪音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督導。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屬第八條經許可始得設置之設施,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許可。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對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噪音管制法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許可手續;逾期仍未辦理者,得令其停止使用或操作。 第十八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航空站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噪音管制法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處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或鑑定。 第二十一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投訴方法
投訴方法 報警請警察協助處理 打環保署免付費噪音專線0800066666 上環保署網站的環保論壇投訴
資料來源 各主題來源
資料來源 噪音的定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1005492 認識噪音計 http://www.autooo.net/utf8-classid102-id64742.html 噪音計的使用方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11301640 噪音管制法 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投訴方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31909109
報告完畢 謝謝大家得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