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教師產業研習或服務 相關規定宣導 報 告 人
大 綱 壹、目的 貳、法規依據 參、適用對象 肆、期程計算方式 伍、實施方式 陸、申請程序及採認登錄 柒、權利義務
臺、目的 一、協助本校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依技術及 職業教育法規定,每任教滿六年應至有關之 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之研習或研究。 二、落實教師實務增能,強化實務教學能力。 三、縮短學用落差,並協助學生瞭解產業發展 現況及輔導就業機會。
貳、法規依據 一、104年1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681號令公布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6 條第一項規定。 二、教育部104年11年18日臺教技(三)字第1040152455B 號函發布「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 辦法」辦理。 三、教育部105年1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56270B 號令發布「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實施辦法」辦理。
參、適用對象 一、本校專任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專業及 技術教師且有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者。 二、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校 級課程委員會」審議,並送教務處、人事室 備查。
肆、期程計算方式 以教師任教每六年為一週期,其起迄期間計算方式如下: (一)現職教師起算日為學院部教師為104年11月20日、高職部以下教 師為105年1月22日,循序計算六年為一週期。(110年11月及111 年1月) (二)新聘專任教師,自到職日起,循序計算六年為一週期。 (三)週期內如有留職停薪或停聘者,視留職停薪或停聘期間依事實 認定相對順延。教師因生產、延長病假或遭受重大變故等事由, 經檢具證明簽所屬學系並報校核准者,得以延期,但最長不得超 過一年。 (四)半年以累計26週計算,半日為單位,累計五日(十個半日)為 一週,累計4週為一個月。
伍、實施方式 教師每六年,進行至少半年以上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 或研究,得以下列三種形式搭配累計: (一)參與產學合作案件折抵研習時間 (二)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三)參與學校與產業共同規劃之實務研習課程
伍之一、產學合作案件認列研習時間 教師參與經「研發處建案程序完成」之產學合作案件。 以下基準每一案件擇一認定,以不重覆為原則: (一)個人產學合作案6年內,個人累計金額每1萬元可折 抵1週研習時間。 (二)個人產學合作案件以教師實際執行期間計算。 (三)學校產學合作案件,依參與者貢獻度分配金額,個 人每10萬元折抵1週研習時間。
伍之二、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1.需實際參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務運作。 2.實地服務或研究機構之工作期間確實到勤。 3.研習期間以實際服務或研究之時間計算。 4.以安排於寒暑假期間或例假日進行為原則。 5.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不 得自該機構或產業支給相關酬勞。 6.但其中依學校兼職或產學合作相關規定辦理 者,得依學校核准結果支給相關酬勞。
伍之三、參與學校與產業共同規劃之實務研習 1.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 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不影響正常教學為原 則。 2.形式應為深入探討產業實務專業之互動式團 隊研習或工作坊。 3.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際參與研習之期間 計算,如採累計方式,則以半日為單位,累 計五日為一週,累計四週為一個月。
陸、申請程序及採認登錄(1) 教師參與產學合作案件: 各案件結束後2個月內申請,或個人產學合作金 額累積至1萬以上,由各單位或參與人按貢獻 比例填寫「產學合作簡要成果報告表」送系 科彙整,經研發處覆核,送人事室登錄。
陸、申請程序及採認登錄(2) 教師赴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深耕服務或研究: 1.檢附「教師赴產業服務或研究申請書」及「教師赴產 業服務或研究合作協議書」, 2.經系務會審議通過並奉校長核可後進行。 3.服務結束後2個月內檢附「教師赴產業服務或研究成果 報告書」,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送人事室登錄。( 相關表件如附表二、三、五)。
陸、申請程序及採認登錄(3) 教師參與學校與產學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 習: 1.本校或系科主辦之研習活動,檢附申請表(表四)簽核後進行。 2.主辦單位於研習結束後1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書(表五), 3.由各學系審核後,送人事室登錄; 4.非本校主辦之研習活動,由教師提供校外主辦單位出具之「研習 證明」,由各學系審核通過,送人事室登錄。
柒、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於研習或研究期間,與合作機構或產業發生爭議時,本校應提供 必要之法律協助。 二、研習或研究期間,本校應保留教師職務、支付本薪(年功薪)、加給及 獎金、給予公假並課務排代。 三、本校教師申請從事深耕服務或研究,應簽訂回饋條款。於學期中深耕 服務半年者,應至少簽訂新台幣20萬元回饋金;至公益團體回饋金額低 於20萬者或取得政府相關經費補助者其回饋金額由推動委員會審定之。 利用暑假期間進行深耕服務或研究者,得免簽訂回饋金。 四、回饋金作為支應聘兼任教師之鐘點費及相關費用。 五、本校教師任教每六年為一週期,屆期未依達半年者,次期之教師評鑑 不予通過;免評教師未達半年者,應於次期接受教師評鑑。
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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