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學 課程名稱 保險學 授課教師 王財驛 教學網站 e-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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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保險契約之意義 3-2 保險契約之種類 3-3 保險契約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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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綱要 金融體系的功能 金融市場與金融工具 金融交易方式 金融中介機構 台灣的金融中介機構 實務視窗:兩個似是而非的金融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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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 課程名稱 保險學 授課教師 王財驛 教學網站 http://peterw.nutc.edu.tw/ e-mai peterw@nutc.edu.tw 開課班級 財務金融科, 上課教室:5205 第 5 - 8 節, 時間 12 :50 ~ 16 :40 必/選修 學分數 2 學分 8 小時 (單學期 2 學分) 作業 上課公告 教材課本 保險學 台北:華視文化 成績考核方式 期中考:30%;期末考:30% 作業:20% 課堂報告與討論:10%;平時成績(學習態度):10%

CH 1 保 險 之 概 念 危險之內涵 危險之三要素 危險成本 危險之類別 財產保險學 ch1 導論

危險之三要素 危險因素HAZARD, 危險事故PERIL 損失LOSS MORAL HAZARD MORALE HAZARD_ 道德心理 NAMED PERIL OPEN PERIL 列舉式 概括式 DIRECT INDIRECT LOSS 直接 間接損失 財產保險學 ch1 導論

危險之類別 可保危險 不可保危險 EXAMPLE OF WAR RISK IN LIFE INSURANCE FIRE INSURANCE AND MARINE INSURANCE 財產保險學 ch1 導論

人身保險與財務安全 人身保險滿足企業財務安全需求 企業永續經營 企業員工福利 財產保險學 ch1 導論

CH 2 危險管理之概念 危險管理之定義 危險管理之分類 危險管理之原則 危險管理之步驟 危險控制對策 危險融資對策 危險管理之目標

CH 3 保險的意義及類似制度 保險之概念 保險之數理基礎 保險之社會成本 保險之種類 財產保險學 ch3 財產保險市場

(一)、保險的意義 觀 點 而 言 保險乃是一種契約行為。 法律觀點 成立要件為一方須交付保險費,他方始承擔賠償財物之可能責任, 亦即存在有對價的關係,保險事故須為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者。 經濟觀點 須有若干多數相同危險的經濟單位,並以合理公平的方法計算保費。對約定危險事故所致損害,予以彌補或緩和。 是一種自助互助的經濟制度。 不 同 的 類 別 保險與賭博 賭博在於創造原本並不存在的風險,保險功能是在減少已有的風險。 保險是人類互助精神的發揚。賭博則是出於人類貪婪奪取的劣根性。 保險與救濟 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雙方各有一定義務與權利,而救濟是一種單純的施捨,任何一方的都未被一定的契約所約束。 保險與儲蓄 繳付保費並不與享受的保險給付完全相等,而儲蓄所得是每次儲蓄金額加上利息總和,二者永保持對等關係。

保險之數理基礎 大數法則之運用效果並不完全之理由 (一)危險單位數量有限 (二)危險程度之分級不容易 (三)過去經驗不適用於未來 (四)危險預測受到干擾 PAGE 46

CH 4 保險契約之意義及訂立 保險契約之涵義 保險契約之特質 保險契約之訂立 財產保險學 ch4 海上保險總論

保險契約之涵義 保險契約之涵義: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承諾於保險事故發生所致損害時,負擔賠償財務之責任的商業行為。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凌氤寶、康裕民、陳森松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 p.74

保險契約生效之要素 生效之要件 說 明 之 定 義 當事人雙方 意思表示須 一致 說 明 之 定 義 當事人雙方 意思表示須 一致 保險契約之成立是由雙方之合意而成立,此種合意是由訂約一方之要約與他方之承諾而構成。 當事人雙方須具訂約的 法定資格 保險契約之成立,雙方當事人須具訂約之法定行為能力,如與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訂約,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否則將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又如與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簽約,其保險契約無效。 契約訂立須為合法之目的 保險契約為合法契約,訂立目的自不能違法,亦不能有害大眾的利益,否則將影響其效力。例如:走私者已走私貨物投保,或地下藥廠以所生產之偽藥投保,均違反法律與公序良俗,故該契約無效。 互為對價關係 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間應有對價之約定使生效力。保險對價關係,指要保人須交付保費,契約生效後,始構成保險人承擔可能賠償責任之義務。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29

保險契約訂立之主體 - 項目 當事人 關係人 保險人 要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 法條根據 保險法第2條 保險法第3條 保險法第4條 保險法第5條 基本定義 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申請訂立 保險契約之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惟在人壽保險中之死亡保險例外。 被保險人或 要保人約定 享有賠償 請求權之人,僅適用於 人身保險。 基本權利 保險費請求權 1.財產保險 2.人壽保險 保險給付請求權 - 基本義務 負擔賠償 交付保險費 告知義務 通知義務 1.財產保險: 告知義務、 2.人壽保險: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陳建勝、鄒政下、陳聰賢、徐璧君、張婉玲、楊和利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 p.49~53 13

四、保險契約之特質 (九)、附條件契約 (八)、繼續契約 (七)、附合契約 (六)、對人契約 (五)、最大誠信契約 (四)、有償契約 (三)、單務契約(雙務契約) (二)、非要式契約(要式契約) (一)、射倖契約

(一)、射倖契約(aleatory contract) 保險契約是射倖的,因契約當事人皆無法預測意外事故,此種不確定信,即是射倖契約。 僅要保人一方,預為保險費之給付,而保險人之保險金是否給付,則繫於不確定之承保的偶然事故之是否發生。值得注意的,一切賭博契約都是射倖的,但射倖契約並不都是賭博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29

(二)、非要式契約(informal contract) 以契約發生效力,是否須依一定方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區分標準,契約可分: 項 目 要式契約 非要式契約 定 義 保險契約之成立, 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在法律上始能有效。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 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暗示,契約即為成立。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0

(三)、單務契約(unilateral contract) 以當事人之間債務對價關係,可分為: 項 目 單務契約 雙務契約 定 義 在保險契約期間內,因保險事故是射倖的,所以僅要保人單方交付保險費。 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雙方以一個承諾交換另一個承諾,以維持契約的有效性。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0

(四) 、有償契約(contract of consideration) 保險契約成立後,要保人或被保人因交付 保險費,而換取保險人承諾負擔危險責任之對價,若無此對價,其契約不生效力,故謂為有償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0

(五)、最大誠信契約 (contract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保險人在要約與承諾的過程中,多以要保人所提供的資料為主要的核保依據,要保人須不能違反最大誠信,而提供不實資料。當事人之任何一方違反最大誠信者,他方得據以解除契約。現行一般保險契約所有告知、保證等概念、皆以此最大誠信為基礎。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0

(六)、對人契約(personal contract) 財產保險契約雖以財產列為保險標的,但實際上受保障的是人。事實上,財產置於何人之手,對於危險的影響較之財產本身因素更為重要,故認為財產保險契約為對人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1

(七)、附合契約(contract of adhesion) 保險契約之內容屬定型化契約,通常是由 保險人一方所擬定,要保人對其內容,如數同意,則加入保險;如不同意亦不能提出不同之意見及建議,即使有變更保單內容之必要,亦只採用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加條款或附屬保單來變更 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故保險契約為要保人僅能就保險人已印好的內容表示同意與否之契約,故謂之附合契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1

(八)、繼續契約(continual contract) 保險契約的權利與義務,在保險期間內,繼續實現,而非一次即可實現,因此保險契約為繼續契約。其繼續時間之長短,因保險種類不同而異。一般而言,人壽保險的契約較長,財產保險契約的期間較短。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1

(九)、附條件契約(conditional contract) 保險人履行其賠償之承諾,繫於約定事故之發生為條件,且尚多附有其他條件。如被保險人未達成條件,則不能獲得保險人的賠償。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1

人壽保險的訂價與準備金的提存原理 法定準備金制 預定死亡率 預定利率 預定營業費用率 財產保險學 ch4 海上保險總論

保險契約訂立之主體 - 項目 當事人 關係人 保險人 要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 法條根據 保險法第2條 保險法第3條 保險法第4條 保險法第5條 基本定義 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申請訂立 保險契約之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惟在人壽保險中之死亡保險例外。 被保險人或 要保人約定 享有賠償 請求權之人,僅適用於 人身保險。 基本權利 保險費請求權 1.財產保險 2.人壽保險 保險給付請求權 - 基本義務 負擔賠償 交付保險費 告知義務 通知義務 1.財產保險: 告知義務、 2.人壽保險: 資料來源 :《保險學理論與實務》 陳建勝、鄒政下、陳聰賢、徐璧君、張婉玲、楊和利 華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 p.49~53 25

保險契約之成立 (二)、保險人之承諾 (一)、要保人提出要約

(一)、要保人提出要約(offer) 要保人提出要約的主要方式為填寫保險人所提供的要保書。要保人亦可以自行發出要保書信,或直接利用電話或當面相保險人或其代理人要約,要保人亦可委託保險經紀人向保險人要約。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27

(二)、保險人之承諾(acceptance) 承諾係指保險人同意接受要保人的要約。保險人若同意要保人之要保時,則可以口頭或以暫保單、收據等書面憑證表示同意保險契約訂立。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27

CH 5 保險契約之構成及變更 保險契約之法律形式 保險單之種類 保險單之標準化 財產保險學 ch5 海上貨物保險

保險契約之法律形式 保險契約之構成內容 保險單 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基本條款

(一)、基本條款 項 目 定 義 說 明 1.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項 目 定 義 說 明 1.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在保險契約訂立後,凡是保險費之繳付通知、保險費繳付之催告以及保險金給付等,皆與之有關係。 2.保險之標的物 指財產保險而言。在保險契約上必須有明確之記載,始可決定保險之種類。 3.保險事故之 種類 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所應擔保之事由,有一定之種類與範圍。 4.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 保險期間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指保險人由何時起,始負保險責任之謂。至於保險期間,即指保險人對保險事故負擔保險責任之期間。 5.保險金額 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應負擔之賠償金額的計算基礎。 6.保險費 指要保人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所應負擔之對價金額。 7.無效及失權 原因 保險費應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期間內給付,如遇有某種情況,其契約無效,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喪失契約權利。 8.訂約之年月日 為判定契約是否有效,及當事人是否契約之拘束。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3 31

(二)、保險契約之特約條款 保證條款: 附加條款: 項目 確認保證 承諾保證 定義 保證過去某些特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 保證對將來某些特定事項 作為或不作為 例如 過去有無5年內之住院記錄。 廠房火災保險中,保證24 小時有人駐守。 項目 附加條款 定義 保險單內基本條款及保證條款內容做修正時,可在正式 表單後添列附加條款,以擴大或縮小保險人的承保責任。 例如 1.補充契約的內容。 2.變更契約內容,如保險契約之增減,地址變更者。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4

壹 計算題(第一題及第二題每題四分 第三題二分 共計十分) 壹 計算題(第一題及第二題每題四分 第三題二分 共計十分) (1) 購買商業火災保險,假設加貼「80%共同保險條款」,建築物保險價額1000萬元,實際投保金額700萬元,因火災致建築物受損金額400萬元,試問保險公司負擔理賠金額為何? (2) 購買商業火災保險適用損失分擔條款,建築物保險價額2000萬元,實際投保金額1400萬元,因火災造成建築物受損金額40萬元,試問保險公司負擔理賠金額為何? (3) 買商業火災保險,假設加貼「實損實賠條款」,建築物保險價額1000萬元,實際投保金額700萬元,因火災致建築物受損金額400萬元,試問保險公司負擔理賠金額為何? 貳 簡答題 (每題八分 共計四十八分) (1) 何謂「定值保險單」? (2)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及關係人各為何?試分別說明之。 (3) 試說明損失填補之四種方式? (4) 試說明違反告知義務之情形為何? (5) 保險具有那些基本的特質?請說明之。 (6) 何謂「危險因素」?何謂「危險事故」? 參 問答題(第一題及第二題 每題十五分 第三題十二分 共計四十二分)可於背面作答 1.試分別說明下列名詞(1)「射倖契約」?(2)「要式契約」?(3)「概括式保險單」? 2.要保人對哪些人具有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試說明之。作業Q 第0題 3.試敘述大數法則之運用效果並不完全之理由為何? 財產保險學 ch1 導論

保險單之種類 列舉式保險單與概括式保險單 定值保險單作業Q 第一題與不定值保險單 總括保險單_定義&優點_作業Q 第一題 實損實賠保險單 FIRST INSURANCE 差異條件保險單 DIC INSURANCE

(一)、保單標準化的意義 所謂保單標準化,是指保險契約的內容,經過各種不同途徑之協商,逐漸的趨於一致的現象。 資料來源 :《保險學大意》 志光編委會 志光教育文化出版 2010年7月 p.2-39

(二)、保險契約標準化之由來 項目 說明之由來 1.習慣的演變 如英國『勞依茲保險單』先由同業協議,後由法律承認而標準化,因國際貿易關係而傳至世界各國是由習慣而標準化。 2.同業的協議 許多保險單是由保險公會以同業協議方式製訂出來,以減少彼此間之競爭與摩擦。 3.法令的規定 此有二種情況,一是整個保單由政府主管單位製訂;二是政府規定若干必須採用的條款,未規定者仍由業者自行訂定。

(三)、標準化的利弊 優點: 缺點: 1.無須考慮到不同保險人間其保單內容或文字上的差異。 2.推銷保單時,不必為比較不同的條款內容而多費心思。 3.當保險公司因賠償問題而涉及訴訟時,法庭的解釋或判決具有廣泛性的適用。 4.理賠損失統計資料更具有同質化,作為未來保險費調整計算之依據。 5.當涉及2張以上相同保險種類理賠工作時,較能迅速的處理。 6.當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而從2家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時,無需顧及保單內容之衝突性。 7.保險主管機關監理上的一致性。 1.保險單承保內容一致化的結果,無法滿足個別消費者之需求。 2.降低保險人創新保單的誘因, 削減業者間有效的競爭。 3.業者共同的協議對總體社會而 言未必是最佳決策,容易對保 險消費者之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減少保險消費者之選擇空間。

保險契約之原則 (六)、代位求償原則 (五)、損失分攤原則 (四)、損害補償原則 (三)、主力近因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契約之原則__作業Q 第二題 項目 原則之說明 (一)保險利益原則 基於維護公序良俗的必要性,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間應存在保險利益關係,始得據以訂立保險契約。 (二)最大誠信原則 雙方當事人應以最大誠信的態度訂立保險契約,故如有違反最大誠信要求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即受到影響。 (三)主力近因原則 保險人針對標的發生的損失,判斷事故發生原因是否應負賠償責任的依據。 (四)損害補償原則 保險標的物損害發生時保險人賠償保險額度的依據。 (五)損失分攤原則 主要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以一個損失,分別向各個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方式,為損害補償原則的引申原則。 (六)代位求償原則 若因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所定負擔賠償責任後,取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加害人)的賠償請求權

CH 6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之涵義 告知 保證 財產保險學 ch6 火災保險 (一)

告知 無限告知主義 詢問回答 主義WHICH ONE? 違反告知 重要事實告知不實 解除保險契約 64條 財產保險學 ch1 導論

CH 7 保險利益原則 存在之時間 作業Q 第三題 P123 存在之時間 作業Q 第三題 財產保險利益原則 合法 金錢 可確定及能實現之利益 人身保險利益之形式 本人及家屬 生活費教育費 存在之時間 作業Q 第三題 財產保險學 ch7 火災保險 (二)

CH 8損害補償原則 損害補償原則之程度 損害補償原則之限制 損害補償原則之修正 財產保險學 ch8 火災保險 (三)

損害補償原則之程度 實際損失 保險金額 保險價額 保險利益 限制 WHICH ONE? 足額 不足額 超額 保險 作業Q 五 p139

損害補償原則之限制 損失分擔條款__UNDER INSURANCE 共同保險條款__CO_INSURANCE CLAUSE 80% 作業Q 六 p143 財產保險學 ch1 導論

損害補償原則之修正_作業Q 七 p148 復原保險_重置成本 定值保險 財產保險學 ch1 導論

CH 9 損失分攤原則 損失分攤原則的意義 損失分攤原則的計算 損失分攤原則的修正 保險競合 財產保險學 ch9 汽車保險總論

重複保險 損失分攤原則的意義 重複保險構成要件作業Q 八 P155 期間相同 被保人保險標的相同 保險事故相同 數個不同保險契約 財產保險學 ch1 導論

損失分攤原則的計算 比例責任分攤法 責任限額分攤法 優先承保分攤法 超額承保分攤法 相等額分分攤法 作業Q 九 P158

保險競合 保險競合之種類_ 火險保險競合_汽車險保險競合 作業Q 十 P165 保險競合與重複保險之區別

CH 10 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的意義 代位求償原則的種類 人身保險代位求償原則不適用之理由 財產保險學 ch10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之種類 權利代位 物上代位

人身保險代位求償原則不適用之理由 作業Q 十一 P186 保險標的性質不同 人身保險為定額保險 體傷死亡損害請求具專屬權性質

CH 11 主力近因原則 主力近因原則之適用 多種原因連續發生 承保與不保事故 財產保險學 ch11 任意自用汽車保險

CH 12 保險行銷與核保 保險行銷 行銷途徑 保險核保 保險核保之意義 財產保險學 ch12 責任保險總論

CH 13 費率釐訂與保險理賠 保險費率釐訂 保險理賠 一 分類法 二個別法__判斷法 增減法 表定法經驗法追溯法 二個別法__判斷法 增減法 表定法經驗法追溯法 保險理賠 財產保險學 ch13 責任保險個論

CH 14 再保險種類及功用 財產保險學 ch14 其他保險

再保險的意義 再保險:保險的保險。原保險人基於自身承保能力 的考量,斟酌將其承擔之保險責任的全部或一部, 轉向再保險人為保險,據以分散承擔之保險責任的 契約行為。 分出業務:原保險人所分出的保險責任。 再保業務:再保險人所承擔轉移之保險責任。

再保險的功能 對再保險人的功能 達成危險分散 節省營業費用(不須設立大量 分支機構及後勤人員)

再保險的功能 對於原被保險人的功能 加強安全保障 簡化投保手續 提高企業信用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 再保險 原保險人 再保險人 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 主簽公司: 甲保險人(40%) 要保人或 被保人 連署公司: 乙保險人(30%) 連署公司: 丙保險人(30%)

再保險契約的型態 作業Q 十二 P257 比例再保險 比例性再保險 溢額再保險 超額損失再保險 非比例性再保險 超額賠款率再保險

比例性與非比例性再保險之比較 非比例性再保險 比例性再保險 責任基礎 權利義務 再保險費率 再保險費 再保險賠款 超出約定額度(賠款率)再保險人對超額部分負責至一定額度(或賠款率)。 按再保險人承擔保險金額責任之比例分攤。 再保險賠款 原保險人淨保費收入之總和乘以再保險費率。 再保險費 按實際賠款計算 同原保險費率 再保險費率 無比例關係 有比例關係 權利義務 賠款金額 保險金額 責任基礎 非比例性再保險 比例性再保險

CH 15 保險市場 保險市場主體 保險商品供給者 需求者 中介者 保險市場客體 保險商品 財產保險學 ch14 其他保險

CH 16 保險監理 公示主義 準則主義 實體監督主義 財產保險學 ch14 其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