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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钻 汪 Modified 8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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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應費用化或盈餘化之探討 發表人 : 黃登滿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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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大 綱 壹、前言 貳、目前實際作法及其法源探討 參、學者的主張 肆、業界的看法 伍、結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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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摘 要 員工分紅,不論分配的是現金,或者是股票,站 在企業立場,其會計處理應列在損益表中視同薪資 等的收益支出;抑或維持現狀,列入資產負債表中 保留盈餘的減少。長期以來員工分紅的處理並無爭 議,但因近數月外資陸續退出股市,且以高分貝質 疑員工分紅配股是「肥了員工,瘦了股東」,尤其 當分配給股東的是現金股利,分配給員工的是股票 且按面值記錄。也因此,員工分紅問題受到重視, 產官學界多有不同的見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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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學者傾向員工分紅應費用化,視為企業的費用 列入損益表中。其所持論點為:員工分紅本質上如同 員工的薪資、年終獎金等獎酬一樣應該屬於費用,方 能與國際接軌,不該將員工分紅配股隱藏在股東權益 變動表,恐有虛增企業的盈餘,恐將誤導報表使用者 之投資決策。 業界則持不同的看法,多認為應維持舊制,將員工 分紅作為盈餘化。其所持論點為:員工分紅是股東將 原來屬於他的一部分利益,在經理階層的建議下,經 股東大會同意表決之後分給員工,亦即將股東的財富 移轉一部分給員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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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科技產業之所以有今日傲人的成績,創造競爭 優勢立足於國際,員工的貢獻是受肯定的。員工分紅 是高科技業者為吸納優秀人才、留住菁英不可或缺的 有力條件,也是我國高科技產業成功的重要因素。 法令規章上,根據我國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之規定: 商業盈餘之分配,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 失。準此,員工分紅應屬盈餘分配,不應列為費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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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配股對高科技產業而言,確有其必要 性,也是公司激勵員工機制之設定。若說員工分紅 配股會傷害股東的權益就言重了,公司利潤的創造, 大家都有功勞,不可偏頗股東或員工,如何創造參 嬴:公司、股東、及員工,都是令人關切的課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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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美國目前對於員工認股權是否作為費 用以及應否按市價入帳都還在廣泛徵詢各界意見當中。 台灣不必在這個時候匆促將員工分紅費用化。同時員 工分紅配股係以面值或市價記錄的衡量也是爭論的問 題,亦應一併考慮。總之,筆者傾向維持現狀,並修 正報表之表達,以補充揭露方式揭露員工分紅對公司 盈餘與股東權益稀釋之影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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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 言 員工紅利制度,長期以來並無引起太大爭議的問 題。唯自 2002 年度一些上市上櫃公司分配股東現金 股利,分配員工為股票紅利,及外資証券分析師尤 其是美國美林証券分析師張惟閔先生一篇「外資停 賣,員工股票分紅衝擊居關鍵」為標題的文章,而 引發廣大的回響。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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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自公司立場就分配員工紅利的帳務處理 是否要當作收益支出如同員工薪資,列入損益表, 稀釋公司獲利能力及每股淨利;抑或作為股東權益 保留盈餘減少,直接列在資產負債表,不會影響公 司獲利的縮水,不會稀釋每股盈餘由不同角度加以 探討。不擬就分配員工股票紅利應按面值或市價來 衡量之問題作討論。 本文也不擬站在員工立場討論,因為就員工而言, 不論公司對員工分紅方式為何,均應併入員工個人 總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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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前實際作法及其法源探討 員工分紅,不論是分配現金紅利或股票紅利, 長期以來多數公司均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之規定 「商業盈餘之分配,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 或損失」,在會計處理上均視它為盈餘的分配,直 接作為保留盈餘減少入帳,而不列為費用。因此不 會衝擊企業的獲利,也不會稀釋企業每股盈餘。 依照公司法第 235 條的規定,公司章程中,應訂明 員工分配紅利的成數,這也是員工分紅主要的法律 依據,在公司法第 240 條中也規定,依章程員工應分 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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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者的主張 從學理上來說,多數學者傾向員工分紅本質上 應被視為員工酬勞的一部分,既然視為員工的獎酬, 理論上則列為費用處理比較合理。 從會計學理上來說,給員工的獎酬,不論按月 支付之薪資、年終獎金或是獎勵性質之股票或員工 認股權皆應視為費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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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業界的看法 員工分紅,學界主張列入費用處理,但業界持反 對聲浪卻不絕於耳。根據報載,新竹科學園區科學 同業公會於 2002 年 11 月 20 日舉辦之座談會上,台積 電、聯電、聯發科、華邦等廠商約近百名代表紛紛 表達其對於員工分紅改列費用之反對,他們認為在 此景氣寒冬生死存亡之際,絕不能貿然將員工分紅 列為費用,否則將對於吸納高科技人才造成重大影 響,喪失競爭優勢;此外,也有聲音指出,員工分 紅確有其必要性,不應將員工分紅制度污名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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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論 員工分紅,就交易本質來看,如同員工獎酬,自理 論上及與國際接軌的角度來看,長期應朝以費用處理 較為合理,唯在未修改公司法和相關法令、未與股東 獲配之股票股利之衡量問題及董監事酬勞未予全盤考 量之前,基於現實面考慮,避免對高科技業以員工配 股激勵人才的做法造成重大衝擊,因此傾向維持舊制, 仍將員工分紅視為盈餘分配,並針對各界爭議的焦點 提出補強措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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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期會於 2003 年 1 月 20 日邀集公開發行公司代 表、學者及相關單位,研商「員工分紅資訊揭露」 相關事宜,並達成多項共識。初期將透過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開說明書、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等各種 公開管道,即時提供股東及投資人有關員工分紅及 董監事酬勞等資訊。未來投資人可藉此了解員工分 紅時公司獲利及每股盈餘稀釋之狀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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