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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科技大學 Tungnan University 校外賃居安全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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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綱 租屋注意事項 簽約注意事項 租屋常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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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站 學校資訊 大樓管理員 租屋網站 仲介公司 報紙、紅紙條 親友及學長姐 租屋資訊主要來源 租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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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租屋前省思 租金、押金是否合理 租屋金額 半年、一年或是三年 租賃期間 生活機能、結構安全 設施是否完善 房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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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機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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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屋三步驟 一、電話諮詢(租金、租期、押金、設備、 房屋大小等相關資訊)→評估實需→ 現場會勘(問地址與房東約定看屋時 間)。
二、了解租屋附近的居家環境。 三、了解租屋內部狀態。 看屋前最好打電話詢問如租金、租期、押金、設備、房屋大小等相關資訊,以了解是否符合需求,若被他人租走也能免走一趟冤枉路,初步瞭解出租的房子符合需求後,再問出地址與房東約定看屋時間,是節省看屋時間的必備步驟。 如果您對某棟房子相當有興趣,則應研究附近的居家環境,含房子本身的小環境以及周圍鄰近區域的大環境兩個部分。您可以在一天裡頭選擇不同的時間到附近走走,與鄰居及附近商家聊聊,可以幫助您確實了解真正、客觀的居住狀態。除了居屋環境外,租屋時還應了解交通便利性,生活機能完善程度,居家安寧情形以及附近是否有閒惡設施(如垃圾場、墳場、殯儀館、特種營業等,市場、夜市、噪音),再依自身接受度評估是否承租。 接者就是要了解房屋本身了,如房屋結構安全性(防火、防盜、逃生設備、樑柱裂痕程度,山坡地防土設施)、房屋設施(採光、通風、屋頂或牆壁漏水、水管馬桶通暢度、淹水,傢俱設備有無,是否有結構受損、漏水、輻射、海砂等情事,問題嚴重者最好放棄)、價格(考慮租金價格相對於屋況之合理性)、其他(可詢問鄰居或大樓管理員是否該屋曾發生意外死亡事件)等項目。若張貼有法院封條,表示一經拍賣,則可能需另行租屋,租屋時不可不慎,當然高品質 =高價格,租屋時千萬別好高騖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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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承租房屋注意事項 一、結伴同行,避免後遺;大門敞開,臨時 應變。 二、了解自己及同住室友的品德與生活習慣
三、了解租屋及其週遭環境的現況。 四、了解租屋的結構安全。 五、了解租屋設施狀況。 六、了解租屋安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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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德與生活習慣 1.了解自己生活習性與室友會不會有差異或衝 突。 2.自己的作息、生活習性室友可否接受?室友
有哪些忌諱?如抽煙、打牌、怕吵等。 3.瞭解室友人品的方式,可透過學校住宿期間 是否具有公德心來判斷。如寢室、浴室、教 室使用與維護狀況,瞭解室友可能行為表現 及生活習慣。 4.詢問室友的作息,觀察室友生活習性,評估 自己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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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屋及周邊環境 1.尊重自己對租屋周邊知覺感應,不勉強行事。 2.租屋環境觀察: (1)不同時段、天氣看屋,瞭解房屋有無漏水或 西曬。
西曬。 (2)交通工具便利性、巷弄照明是否足夠。 (3)停車是否方便,有無過於鄰近馬路或市場 (4)儘可能選擇與上下班車潮相反位置。 (5)街道、樓梯是否整潔。 (6)設備、設施堪用狀態、房子空間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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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東品德、租屋限制與費用分擔: (1)品德:透過房東的談吐,瞭解其工作性質 ,說話是否中肯、前後有無矛盾,不貪小 便宜、對人尊重等。 (2)特殊的限制:如不可釘釘子、養寵物、異 性朋友過夜、煮飯等等。 (3)費用的分擔:除租金以外的費用:如管理 費、水電費、網路費等先做詢問,以避免 在承租後才發現另須額外承擔其他費用, 造成經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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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屋內空間品質 (1)屋內採光、通風是否良好。 (2)注意窗口方位,是否形成西曬?與鄰近房 屋棟距是否足夠,有無安全隱私問題? (3)是否頂樓加蓋,除冬冷夏熱外,加蓋材質 是否堅固?有無漏水、違建問題。 (4)了解租屋隔間狀況(如為木板隔間,除視 覺屏障外,隔音阻絕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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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屋結構安全 1.注意樑柱有無裂痕或彎曲?鐵門、窗戶、嵌 入式衣櫥的門是否會卡住無法打開?若有上
述現象,表示此屋的建築結構有問題,請慎 重考慮是否要承租。 2.若租屋樓下為營業場所,不妨注意其是否因 應內部裝潢需要,擅自打掉樑柱。 3.一旦樑柱遭到變動,則對整棟樓房的結構安 全影響甚大,請慎重考慮是否要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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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屋設施狀況 1.注意屋頂、牆壁是否滲水;針對新粉刷、剛裝 修處是否遺留漏水、或有發霉跡象(尤其屋頂
與牆面交接牆角最易漏水,應特別注意該處是 否出現水痕)。 2.浴室、廚房相接牆縫亦為容易發生漏水之處所 。可觀察兩處共用牆縫油漆、粉刷或地磚是否 有變色或異樣。 3.屋內經粉刷後,一時無法發現異常,同學可從 屋外觀察或由外牆、公共空間(樓梯間、天井 )及隔壁鄰接牆面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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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濕、壁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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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意馬桶是否通暢(沖水時順不順、有無異聲
);水龍頭可否緊閉;排水管是否流暢。 5.承租一樓應注意是否會淹水(馬路是否比房屋 水平面高、路邊水溝是否暢通、鄰居圍牆是否 有水痕),化糞池位置是否會外溢。若從外觀 無法察覺是否淹水,可從電、水錶箱、插座開 關,觀察內部是否曾因淹水留下污泥。 6.承租舊型公寓二樓套房應留意管道排水(若排 水不良,樓上排水最易從二樓溢漏)。 7.頂樓房間應注意屋頂是否出現油漆剝落、水痕 ,以判斷是否漏水(若有機會,不妨於下雨天 看屋,可檢驗該屋是否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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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屋安全狀況 1.租屋附近地形、住戶進出狀況?人數多寡? 2.大門是否堅固?有無加裝門栓鏈、鐵門、鐵 窗及貓眼等設施。
3.是否有其他空置房屋有安全顧慮? 4.天然瓦斯、桶裝瓦斯設置位置? 5.如為頂樓加蓋特須注意是否容易遭竊賊破壞 侵入? 6.加裝鐵窗逃生口平時應上鎖以防宵小,但開 啟鑰匙須置於隨手易取之位置,避免意外發 生因慌亂錯失逃生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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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注意個人門戶安全,房屋外牆設施是否容易 攀爬。 8.大樓如出入複雜,請注意門禁管制,以防止 宵小假冒維修人員身份進入,造成人身或財 務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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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屋安全狀況-續 1.決定租屋前請房東更換新鎖,加裝門栓鏈、 鐵門、鐵窗(契約訂立) 。 2.大門安裝由內而外透視的貓眼,確定訪客安
全無虞再行開門(契約訂立) 。 3.門前裝設感應式照明燈,以利監看來訪的人 4.手機維持使用狀態或加裝備用電話機,遇突 發狀況時便於報警。 5.屋內放置求援警報器及球棒、瓦斯噴霧劑等 防身器材。 6.夜間外出應結伴同行,切勿單獨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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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活作息與財經狀況應注意保密,不可隨口 洩露。 8.養成隨手關門習慣,減少歹徒入侵機會。 9.發現門、窗、鎖皆遭破壞,暫時避免進入屋 內,應立刻報警處理。 10. 租屋鑰匙遺忘在外,房東如有備份可請其 協助或請求鎖匠開鎖,勿冒然攀爬,肇生意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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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屋安全-瓦斯篇 1.檢視熱水器擺放位置,不可置於室內。若陽 台部份為加蓋並設置窗戶,則視同為室內。
2.使用時若忽略通風問題,極易造成一氧化碳 中毒,建議請房東換裝電熱水器。 3.一氧化碳無色、無味,釋出過程中不易察覺 ,一般人常在無意中,發生中毒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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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 用火不關窗。 爐具不置內。 紗窗不積垢。 熱水器使用三要三不 三要: 通風要檢查。 配管要檢測。 爐具要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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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安全事項 1.避免深夜外出,若必須外出,勿行駛或行走 偏遠、黑暗路段,最好多人同行,不要落單
2.若懷疑有人車跟蹤,應立即進入附近商家或 派出所。 3.若發現對方是蓄意衝撞,應先撥手機 110讓 警方知道自己位置。 4.已發生車禍後,若所在地偏僻無他人,應速 脫離現場後再打 110。 5.若車禍受傷,應打 119待援,不要上對方的 車輛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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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居住安全-1 台中某技術學院男大學生日前退租套房,並未將鑰匙還給房東,在得知套房的新承租者為一名準女大學生後,預謀前往該出租套房犯案,強盜女學生財物且強姦對方,還恐嚇對方不得張揚。後警方循線逮捕這名男大學生,偵訊後依強盜、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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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 325條「對於 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 其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依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第 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 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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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居住安全-2 嘉義市經國新城竊案頻 傳,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
,昨循線逮捕同租該處的嘉 義大學獸醫系戴姓學生,警 方從其房間搜出琳瑯滿目贓 物,精通魔術的戴姓學生供 稱開鎖技術都是從網路上學 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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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依刑法「竊盜罪」第 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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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童軍繩斷裂,男學生直接摔落地面慘死。
案例宣導─居住安全-3 一名台灣大學法律系男學生,返回北縣租屋處時,因鑰匙遺忘在家中,竟從六樓頂企圖以童軍繩垂降至五樓租屋處,再行爬窗戶進入 ,未料童軍繩斷裂,男學生直接摔落地面慘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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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居住安全-4 瓦斯中毒男女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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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居住安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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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瞭解消防安全 1.房東有無購置滅火器及其位置? 2.租屋逃生避難道或安全梯是否暢通 3.安全門是否上鎖無法打開。
4.防火巷是否通暢,有無置放雜物。 5.鐵窗鎖頭是否有鑰匙,或是生鏽無 法打開影響逃生。 6.租屋樓梯間有無緊急照明設備? 7.租屋住高樓有無逃生設施? 8.隔間裝潢是否為防火材質或易燃物 ?木板隔間是否有提供滅火器等消 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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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簽約注意事項 一、確認房東身分。 二、付款前考量事項。 三、稅金之負擔。 四、管理費與水、電、瓦斯費之負擔
五、公證與書面租賃契約的影響。 六、租屋修繕義務。 七、租屋之使用。 八、違約與提前解約。 九、租賃物之返還。 十、特別約定事項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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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 租賃契約條件列明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所在地、使用範圍及使用目的 房屋座落: 縣市 市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使用範圍:右述房屋全部/房間 間/套房 間 總評 數: 坪。 使用目的:住家/營業/其他( )。 第二條: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及押租金 1.租金每月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乙方應於每 月 日前給付甲方。 2.押金 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甲 方。甲方應於乙方返還房屋時無息退還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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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稅費 1.就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 皆由甲方自行負擔。 2.租賃期間因使用本租賃物所產生之電費\自來水費\ 除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轉租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亦不 得將房屋轉租與第三人。 第六條:修繕及改裝 1.房屋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 由甲方負責修繕,不得拖延。 2.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但不 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第七條:房屋之使用 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 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損害,願負一切責任。如租賃物所 在地之公寓大廈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之使用有規約 或其他決議者,乙方亦應遵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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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違約之效果 1.乙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 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2.乙方於終止租約經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遷或租期屆 滿已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而仍不交還房屋,自終止 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至交還房屋之日止,乙方應 給付給甲方按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第九條:租賃物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日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遷空 返還甲方,不得拖延。如租賃房屋之改裝係經甲方之同 意者,乙方以現狀遷空返還。 第十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 第十一條:誠信原則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 等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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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 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 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 達之日期。 第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訂之特別條款) 1.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但應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 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當於 個月之租金金額。 2.乙方提前終止本約,若尋求另一人來承租時,甲方 退回押金。 3.以下視彼此需要自行增減。 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約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戶籍地址: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乙方:戶籍地址: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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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房東身分 1.過濾可能詐騙案件(房東本人?代理人?二房 東) 2.簽約前務必要求房東出示身分證,再核對房屋
東) 2.簽約前務必要求房東出示身分證,再核對房屋 權狀、謄本或稅單,證明確實是屋主本人。 3.房東若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將承租地址抄 錄,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該屋址之屋主資料,以 確認簽約人是否為屋主。 4.承租對象若為二房東或代理人時: (1)二房東與大房東簽定契約中,是否註明不得 轉租、分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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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二房東與大房東租約期限,以免 自己租約尚未到期,二房東與大房東 的租約已到期,造成須提早搬遷窘境。 (3)二房東如果欲提前搬走,記得向二房 東要回押金。 (4)若接洽者非房東,請對方出示房東委 託書,委託書上有房東及委任人身份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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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租屋詐騙 北市兩名騙徒以租屋客 為下手對象,抄寫路邊租屋 廣告,並於報上刊登假廣告, 當有意租屋民眾來電洽詢時, 即請民眾自行向大樓管理員 拿取鑰匙看屋,事後再由同 夥出面簽約並收取上萬元押 金,後遭警方循線逮捕出面 收款的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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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前考量事項 1.未滿廿歲的同學訂定契約時,最好有父母、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另連帶保證人
建議由家長擔任(未成年人並非不能簽定租 賃契約,而是其所簽立之契約是屬於效力未 定之契約,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 力)。 2.考慮租金價格相對於屋況是否合理。 3.定金、押金、租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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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乃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通常在看
屋後同學有意承租,房東亦願出租,承租人 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的金額,用來達成雙 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民法第 248條 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人受有定 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2)定金支付金額多寡雖無規定,一般以租金的 1 /10為佳(租金不超過一萬元者,以不超過 1,000元為佳),避免因反悔遭没收。另外, 民法第 249條規定:「視錯在那一方,他方 得請求沒收或加倍返還」。 (3)價格談妥決定承租後,應在付定金時要求房 東開具收據,避免房東收取定金後拒絕承認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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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押金: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通常
又稱押金、保證金、擔保金等,目的乃擔保 房客租金依時給付、房客對房屋損害賠償, 以及租約期滿時房客是否按時返還房子。 (5)依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擔保金(押金) 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同學可 依此法條適時向房東爭取合理權益。 (6)租金:向房東承租期間,必須定期支付的金 額,直至租約期滿為止,通常區分每月支付 、每季支付、每學期支付等定期支付方式( 寒暑假是否包含在內)。 (7)在交付押租金或租金時,切記應要求房東開 付收據或於租賃契約書上註明收訖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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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金之負擔 依據民法第 427條之規定「就租賃物應 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故一 般坊間的契約書中,常見有「租屋之房 屋稅、地價稅…等,如果較出租前之稅 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責負 擔」之規定,此條文並不合理,應盡量 爭取由房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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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費與水、電、瓦斯費之負擔 1.前房客或房東欠費之清查與約定。 2.管理費、網路費及有線電視等相關費用負擔方 式。
3.水電計算方式(併計、另計)與單據提出應先 說清楚,並記載於契約中。 4.有關使用房屋而連帶產生的相關費用如水電費 、網路費、有線電視、大樓管理費、停車費等 ,應於契約中明訂雙方分擔方式,避免爭議。 5.與室友分租時,應事先明訂租金、水電費等費 用分擔情形,並確立合理之生活公約,避免日 後產生無謂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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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證與書面租賃契約的影響 1.除非租賃期限超過一年,否則租約 成立不需書面,多數租期均在一年 以內。 2.公證與否並不影響租約成立。 3.公證租約便於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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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租屋修繕義務 1.同學租屋時,應特別注意房屋建材品質、 消防安全、結構安全設備、管線是否漏水 等,以免遷入後蒙受意外損失。
2.依民法 429條之規定,租賃物有毀壞時, 如屋頂漏水或水管不通等,因自然使用所 產生之修繕必要時,房東有修繕義務;其 他設備之使用,則應盡可能於租約中載明 何種損害由房東負責或由房客自行修繕, 清楚明訂彼此權責,以及雙方在修復費用 上分擔方式,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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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現房屋有修護之必要而疏於通知,致使房東
來不及維護進而造成損失或損害擴大時,需賠 償房東所受之損害,如果該危害應維護事項, 為房東已知者,不在此限。 4.依民法 437條之規定,房客有保管房屋及危害 通知的義務,如果有違反保管義務致使房屋毀 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當發現房屋有修繕必要,應儘早告知房東,並 與房東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如:一星期、半月 ,不以儘速、近期等不確定字眼)進行修復, 避免災害擴大,反需賠償房東損失。 6.依民法 430條之規定,房東有修繕義務,但經 房客催告仍不修理時,房客可片面提出終止租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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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屋之使用 1.無論有無訂立契約,假若房客非法使用租賃 或有影響公共安全事由時,房東有權片面終 止租約,且無須先期通知就可立刻要求搬遷
2.租屋房客於遷入後,應遵守所承租房屋附屬 之相關住戶規約,如:消防設施不得擺設雜 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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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公共危險 台北縣一名單親媽媽因感 情困擾開瓦斯自殺,房東 好心勸導,未料開燈時卻 引發瓦斯氣爆,房東當場 遭灼傷,單親媽媽則毫髮 無傷,警方偵訊後依公共 危險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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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第 117條「漏逸或 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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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約與提前解約 1.民法 440條規定,房客欠租兩期以上,並經房 東定期催告,房東方可終止租約,若房東在租
賃契約中明訂「欠租即可終止租約」應屬無效 。但並非指房客未來可投機少付兩期房租,縱 然契約已經終止,房東仍可向房客索討所欠之 房租。 2.房客於終止租約後,經房東催告搬遷或租期屆 滿仍不交還房屋時,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 翌日起,房客應給付房東按房租二倍計算之違 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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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東提前解約條件 依《土地法》100 條不定期租約,如果房東要 收回房屋,需符合下列條件: (1)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房客違反民法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房客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 個月以上時。 (4)房客以房屋提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房客違反租賃契約時。 (6)房客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 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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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客提前解約條件 (1)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疪危及安全 健康時(民法 424條)出租人有修繕義務, 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 430條) (2)租賃物一部滅失而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 目的時(民法 435條) (3)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 (民法436條) (4)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 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 52、450 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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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租賃物之返還 1.所謂回復原狀,係指在原來或經常情形下,因 經過使用而應該有的狀態,如地毯、電燈、衛
浴設備等正常使用耗損的部分,就沒有回復出 租時狀態之可能;但如果房客為了安裝冷氣或 其他設備,未經房東同意而擅自鑿洞、釘孔或 挖掘時,需負賠償責任。 2.建議於交屋時可拍照存證,以供返還租屋回復 原狀之參考。如租屋附有傢俱,以列清單註明 為宜。 3.租賃屆滿,房客完成應盡責任後,房東扣除應 繳納之相關費用(如水電費)房東有義務退還 押租金,如不履行時可予以催告要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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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轄法院及約定事項 1.為求慎重,租賃雙方可明訂以何法院來處理 或仲裁彼此無法解決之紛爭。 2.建立租賃雙方良好和諧之關係,同時兼顧房
東、房客雙方之權益,乃解決糾紛之道。 3.契約雖賦予雙方於定期租賃中,可提前終止 租約,惟提前終止仍有造成對方損失之可能 ,因此除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外,並應另行給 付另一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的金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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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雙方訂定契約時,應於契約上清楚載明特別 約定之事項,如可否飼養寵物、開放異性入 內、留宿異性、室內可否吸煙及修繕責任歸 屬等約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及糾紛。 5.訂約時應詳細審閱契約條文,由雙方簽名、 蓋章或按手印,並寫明戶籍地址及身分證號 碼,並確實核對,以免日後發生糾紛求償無 門。 6.契約書內容若有更改,雙方應加蓋印章或共 同簽名,以防止未來發生糾紛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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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簽約完畢,雙方應各執一份完整的契約書 正本留存,如有數位承租人,則可與出租 人依人數分別訂定數份契約,或每位承租 人於租賃契約書承租人處簽名,以保障自 身權益。 8.所謂正本係指凡簽名蓋章處應為用印簽名 之原件正本,而不得以影本代替。遷入後 並應自我要求尊重契約內容,並進而積極 維持房東與房客間良好之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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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屋常見糾紛 一、提前終止租約。 二、未盡修繕義務。 三、押金之返還。 四、安全隱私。 五、特別承諾或特別要求事項的違 反。 六、水、電、瓦斯等費用計算之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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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終止租約 1.休、退學。 2.外在環境或室友喧擾、衛生問題。 3.與同居室友發生糾紛。 4.室友或房東生活習慣無法配合。 5.房屋出售、收回自住。 6.安全問題﹙大樓管理與出入管制、鐵 窗、門之增設或門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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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盡修繕義務 1.在修繕或求償前最好將租屋狀況以照相存證 ,以避免人證、物證均不存在,造成舉證困
難;另進行催告形式不拘以存證信函為佳。 2.房東置之不理或未修繕完成,房客可合法終 止租約。 3.自行修繕,費用由後續租金扣抵。 4.若房東已盡修繕責任,仍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房客仍可視為房東未做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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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隱私問題 1.租約到期前房東帶同下位房客參觀。 2.任意進出→刑法侵入住居。 3.反制之道?更換門鎖?
PS.雖然房東為房屋所有權人,但其將房屋 出租後,於租賃期間內,使用權歸屬承租 人;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得擅自進入; 否則房東逕行進入,將涉刑法第 306條「 侵入住宅」罪嫌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 害自由」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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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電、瓦斯費用計算之問題 1.固定費率或實支實付→簽約前應確 定。 2.單據提示之要求。 3.繳費時間影響押金的退還。 (1)可以前幾個月使用平均度數估算。 (2)至水力、電力公司查詢使用度數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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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兇宅 查封 法拍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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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糾紛之協處 解決原則 1.情、理優先,法放最後;90%以上糾 紛解決均靠協商。 2.先看清合約內容。 3.勿惡言相向、互放狠話。
4.勿用法條來壓房東。 5.回學校尋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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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管道 1.調解(導師、教官、校 安老師協助) 2.存證信函 3.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4.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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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1.租屋之前多看聽,住的舒適又安心。 2.租約內容要詳讀,避免糾紛多操心。 3.遭遇糾紛不惡言,瞭解清楚再協商。
4.建立租賃好關係,房東房客一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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