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 意见陈述书代理实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200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 意见陈述书代理实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2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第二部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第三部分 一、无效宣告理由的提出
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一、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所提交的证据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第三部分 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书和相应意见陈述书的案例
3
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4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专利法第45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5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专利法第46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实施细则第64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的权利。ɡ
7
实施细则第65条: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8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实施细则第66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9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无效宣告请求 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宣告专利无效的,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0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2、请求宣告无效的客体
请求宣告无效的客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权。显然,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专利。 注意: 可以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已经被生效决定部分无效的专利权,只能针对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已经终止或放弃的专利权是否仍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11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2、请求宣告无效的客体 对已经终止或放弃的专利权是否仍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仍能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
专利权人已声明放弃的专利权(声明之日起放弃) 因未缴费等原因被终止的专利权 不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 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的专利权(目前实行的指南不涉及该情况) 已经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注意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的情况)
12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3、无效宣告请求人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该程序应当是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的,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并提交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专利权人本身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新指南审查请求人的资格)但对于专利权人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有如下限制 1)专利权人只能依据公开出版物请求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2)若专利权人为共有专利权人,则请求人必须是共有专利权人中所有人 否则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3
4、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4、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细则规定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人必须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予受理。 法定无效理由的法律依据: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5条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25条
14
4、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4、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或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33条 9、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15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5、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举证责任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通常为双方当事人的程序
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中处于中间裁判的准司法地位,就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居间进行审查。 请求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能充分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指南4-10)
16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6、举证期限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
对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的需要新证据支持的无效宣告理由和提交的用于证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举证主张的具体事实的新证据,合议组不予考虑。(指南4-24)
17
7、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以权利冲突作为无效宣告理由的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7、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以权利冲突作为无效宣告理由的 以权利冲突作为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需提交生效的证明存在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否则不予受理。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项冲突的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反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不予受理。(指南4-28
18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8、一事不再理 已经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无效的,不予受理。
对已审结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无效的,不予受理。 如果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款所述不予受理的情形。(指南4-25)
19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8、一事不再理 如,两次请求的无效理由同样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并且所提交的证据均为同一篇专利文件,涉及的内容(使用部分)相同,复审委已经对第一次的请求作出了无效审查决定,并且决定已经生效,则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复审委对后一请求不予受理。 但,若在第一次审查中由于举证期限等问题,决定并没有对所述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的,复审委受理第二个请求。
20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9、无效请求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 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三个要件:
无效宣告请求书——内容与形式 必要的证据——需要证据证明的必须提交证据,证据与事实的关联性 请求书、证据一式两份——形式要求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向复审委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的程序,为了将请求人的请求书、证据转送被请求人,应当提交一式两份请求书和证据,被请求人在此基础上,针对请求人的请求和证据陈述自己的意见。
21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9、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本内容:
1、无效宣告请求人,主要包括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国籍或所在地国家、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2、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名称、代码、地址及邮编、代理人姓名及电话、代理人工作证号等 3、请求宣告无效所针对的专利权,包括专利号、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名称和授权公告日 4、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依据的证据,该部分的理由、范围和证据是有对应性的。 5、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陈述 6、附件清单(证据清单) 7、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8、专利复审委员会意见 扫描请求书
22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9、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本内容:
注意:请求书采用表格的形式,便于请求人(代理人)填写,但其中第5项为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理由的具体陈述,由于表格空白处有限,一般可在此处填写:具体无效理由的陈述详见附页,或详见无效请求书正文等,同时在该表格后附加附页或正文。
23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9、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本内容:
请求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种有关的项、款、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指南4-23)。 核心是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证据以及理由的具体陈述,其基本要求——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种有关的项、款、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24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9、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本内容:
例如:细则第64条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不应将上述三个授权的实质条件混在一起作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提出——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而是应当将每一款作为一个独立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提出,即,理由一:所述权利要求x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具体理由为证据n-m已经证明权利要求x所述的技术方在其申请日前已经项公众公开…。理由二:所述权利要求x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理由三:所述权利要求x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不具备实用性,…。
25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9、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3)必要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均应当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即使主张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也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该其主张,---- 对于少数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必须充分说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具体事实、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具体理由。 如,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对于请求人提出所针对的专利的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或者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情况,有时是需要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但有些比较明显的情况,可能不需要请求人提交证据证明,此时,请求人必须在请求书中指出未充分公开或者不支持的具体事实,并且具体说明未充分公开或不支持的理由。
26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9、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3)必要的证据 证据与理由的对应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是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的证据,其与无效宣告理由应该对应。 未结合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的不予受理 未指明每一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27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9、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4)结合证据详细论述无效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指南4-26) 请求人递交的对比文件有多篇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其对比方式,指明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还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指南4-23) 加
28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9、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5)标准表格
29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0、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规定的法律后果 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否则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制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指南4-27)
30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0、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规定的法律后果 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细则64条的,不予受理。 驳回请求
1、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予受理。(指南4-27) 3、提交有证据的,无效宣告请求没有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不予受理。(指南4-27) 驳回请求
31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0、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规定的法律后果
以权利冲突作为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需提交生效的证明存在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否则不予受理。 已经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无效的,不予受理。
32
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1)专利法第5条、第25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 3)专利法第9条、细则第13条第1款 4)专利法第22条 5)专利法第23条 6)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7)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8)专利法第33条
33
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2、应当注意的问题: 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的,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单独的理由提出。
34
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2、应当注意的问题: 无效宣告理由的法律依据所述的内容、法律适用性各有不同,但它们是有关联的,对某一具体事实来说可能会适用其中不止一个条款,请求人出于其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不同的考虑,也会就同样的事实以不同的条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项专利权存在多种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范围的无效理由的,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权衡分析,选择其中最有说服力、请求无效成功可能性最大的理由,突出予以阐述,避免平均使用笔墨,缺乏重点。
35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1、基本要求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针对专利文件进行准确、具体的分析,具体指明其存在何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缺陷,详细论述为什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避免强词夺理,避免仅仅提出请求无效的主张而没有针对性,或者罗列有关证据而没有具体分析说理。 不能仅指出专利文件中存在的缺陷的具体事实,不结合证据或法律依据具体分析 不能仅罗列证据,不具体分析,不具体陈述理由。 不能仅提出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或不具体依据证据陈述为什么不符合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词语规范,有理有据,条理清晰。 选择好理由,并确定了以哪一个无效理由为重点后,针对以法或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单独提出的理由,结合证据详细论述具体哪个权利要求为什么不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细则第64条的规定,应当在请求书表格第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该部分(有针对性的论述)属于应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第栏填写的内容,但一般情况下表格中该栏填写不下,应当使用附页(A4)填写,并将其附在请求书表格后。
36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2、进行有针对性评述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1)首先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法律依据以及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客体——针对哪项权利要求等。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细则64条第2款中所述“理由”),应当将有关的条、款、项作为单独的理由提出。 针对请求客体所提出的证据,并说明具体的使用部分。 事实——案件中存在的客观事实,其并非主观臆断,需要证据证明。 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材料。 一般理解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应为——在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县官的法律规定,论述专利权为何应当被宣告无效的具体理由。 也就是说,理由一般指已证事实与法律规定(具体到无效宣告请求,法律规定应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因此,具体到无效宣告请求中,详细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过程包括:指明请求人认为的专利文件中存在应当宣告无效的缺陷——待证事实;论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为什么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以及请求人所述事实与细则64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上述事实为什么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注意:细则第64条第2款中的“理由”应当理解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律依据。
37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2、进行有针对性评述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2)明确事实与证据及其关系
明确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客体(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等)存在可以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的缺陷的具体事实。 客观陈述案件事实(包括涉及的权利要求、说明书) 具体分析所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上述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即说明证据如何证明所述事实。 客观陈述证据(对比文件)揭示的内容,必要时指出具体出处,如书证的页码、行、图、表等。 3)依据事实与证据详细陈述所针对的客体不符合法及细则规定的理由
38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3、进行有针对性评述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一般应当首先提出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无效宣告理由。
2)以不符合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以及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具体指明案件不符合上述条款的具体事实,只笼统提出哪一项权利要求不符合上述条款是不够的。 3)通常情况下,必须举证有关证据,对于所称的公知技术也应当举证证明;在充分举证的基础上,合理地运用这些证据。不需要提交证据支持的仅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律、按照法律规定的推定实施以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但这些情况众除开自然规律及定律,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9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3、进行有针对性评述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4)对于不能单独使用、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某一事实的,还应具体分析不同证据之间如何彼此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成立。 5)对于以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应当通过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对比,论述理由。 6)举证两份以上现有技术证据,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除了论证现有技术的结合能够覆盖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应当着重分析为什么其结合对于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理由。
40
4、对不符合新颖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4、对不符合新颖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明确评述的客体 针对的权利要求 用于证明现有技术的证据(对比文件) 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 申请日之前在国内使用公开的证据 申请日之前以其他方式公开的证据 他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 1 首先明确评述的客体。说明针对哪项权利要求。为便于查阅,也可以对权利要求的内容作一下说明。必要时将权利要求的特征分为几部分,便于后面逐一评述。 2 说明用于证明现有技术的证据。既明确评价权利要求新颖性时所使用的证据(对比文件)。所用证据可以是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是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公开使用的证据,申请日之前以其他方式公开的证据,由他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前三种情况,应当说明证据的公开日期,后一种情况,应当对申请人、申请日和公开日进行说明,以确认其作为评价新颖性的证据的有效性。 对于使用公开出版物或者他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专利文件的情形,这部分说明很简单。但对于通过在国内公开使用的证据来评价新颖性的情形,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的情形,取决于所使用的证据的具体情况,需要对所涉及的每一份证据以及每份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分析由这些证据如何证明相关技术内容已在先公开的事实。
41
4、对不符合新颖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4、对不符合新颖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 直接使用对比文件中的用语,有相应图标的引用图标(避免直接使用权利要求中的相描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说明所引用内容的具体出处(包括在对比文件文字部分的记载位置以及所使用的附图标号,有中文译文直接指出所引用内容在译文中出现的位置) 3 描述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 在对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描述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直接使用权利要求中的相应用语描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比如使用权利要求中的构件名称,甚至整句摘录权利要求中对技术特征的描述。这样的描述没有客观反映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应该避免。 在对对比文件的描述中应当忠实反映对比文件的公开的内容,具体指明这部分内容的出处(页码、行数等)。如果是从图或照片上获得的内容,或者是从实物证据中获得的内容,则应当尽可能详细说明从图或照片的什么位置,或实物的什么位置获得相关的内容。 由于对新颖性的评述是采用单独对比的方式,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同部分所公开的内容非明显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情形,应当说明认为各部分内容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理由。
42
4、对不符合新颖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4、对不符合新颖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在描述方式上应当区分在对比文件中有直接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文字部分所没有涉及但认为从图中能够得出的内容 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同部分所公开的内容非明显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情形,应当说明认为各部分内容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理由
43
4、对不符合新颖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4、对不符合新颖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对比 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中用语相差较大时明确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当存在区别,但认为区别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说明理由 权利要求中存在并列技术方案的,一般为等效的技术方案,对此可以一并评述,(如化学领域中的马库什权利要求)。但对于一个权利要求中多个必须分开的并列技术方案,因分别进行评述。 4 进行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对比。 首先是技术方案的对比。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都需要进行对比,包括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中用语相差较大时明确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当存在区别,但认为区别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说明理由。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请求人认为确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这显然存在概念上的错误。这种情形应当归结为创造性的问题,不适用新颖性的评价。当存在一个以上并列技术方案时,针对每一个技术方案进行评述。(化学马库什权利要求除外)。
44
4、对不符合新颖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4、对不符合新颖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所属技术领域 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效果 结论性意见 权利要求(或其中的某一技术方案)与某对比文件相比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对比的内容还应包括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一般而言,当两个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时,那么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应当相同。 最后是结论行意见。
45
5、对不符合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5、对不符合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明确评述的客体 针对哪项权利要求 明确所使用的对比文件 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 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证据 明确评述方式 有多篇对比文件的,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明确单独使用还是结合其他对比文件或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评述 首先需要明确针对的权利要求,所使用的证据情况。 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接着描述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进行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对比。 以上部分与进行新颖性评述时的过程基本一致,不同在于,1、所使用的证据:在进行创造性的评述时,他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专利文件不再适用;2;对比的目的就是要找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46
5、对不符合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5、对不符合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描述最接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 直接使用对比文件中的用语,有相应图标的引用图标(避免直接使用权利要求中的相应用语描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说明所引用内容的具体出处(包括在对比文件文字部分的记载位置以及所使用的附图标号,有中文译文直接指出所引用内容在译文中出现的位置) 在描述方式上应当区分哪些是在对比文件中有直接文字记载的内容,哪些是文字部分所没有涉及但认为从图中能够得出的内容 在确定权利要求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进行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这是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队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评判的最为关键的一步,也是创造性判断中三步法的最后一步。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改进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
47
5、对不符合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5、对不符合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权利要求和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对比 找出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的分析 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引用到该最接近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问题的启示
48
5、对不符合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5、对不符合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针对性论述时应包含的内容 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 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 区别技术特征为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相关的技术手段(同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 具体分析该从相关技术内容想到区别技术特征的理由 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 另一篇对比文件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的具体分析 结论性意见 某项权利要求(或其中的某一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ii) 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iii) 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按照上述规定,在对权利要求的评述中, 1、当认为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时,可视需要引入支持其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具体说明证据中记载该公知常识的位置和记载的公知常识的内容(如前面的案例中看到的)。 2、当区别技术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时,具体阐述该相关技术手段与现有技术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之间在结构、功能、作用等方面的联系,得出从现有技术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采用区别技术特征的结论。 当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时,引入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的相关内容,具体分析在最接近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出于什么样的动因想到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并具体说明会如何结合才能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在对显而易见性的分析判断中,需要结合考虑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给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使用的对比文件有多篇的情况,应当指明与请求无效的权利要求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针对每一结合指出一篇还是针对所有的对比文件指出一篇?或者每种结合)。
49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6、以不具备实用性为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无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50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6、以不具备实用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对实用性的评述应包含的内容: 针对什么方案
所评述的方案是否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 有无再现性 是否违背自然规律 有无积极效果 明显无益社会? 脱离社会需要?
51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7、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细则第21条第2款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52
7、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细则第21条第2款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7、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细则第21条第2款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正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结合说明书的整体内容,不应当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53
7、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细则第21条第2款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7、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细则第21条第2款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分析: 本专利发明目的(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 结合说明书的整体内容(考虑说明书对发明效果的描述,进而明确本专利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 具体分析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 得出结论
54
7、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细则第21条第2款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7、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细则第21条第2款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评述应包含的内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指出权利要求中的具体技术特征 描述说明书对相关内容的记载 结合说明书对相关内容的记载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应具有的能力具体分析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 实施细则的21条第2款
55
8、以不具备实施细则20条第1款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8、以不具备实施细则20条第1款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力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56
8、以不具备实施细则20条第1款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8、以不具备实施细则20条第1款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评述可包含以下内容: 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例如“一种…技术”,不清楚其是方法权利要求还是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主题和权利要求的内容不一致,如主题为产品,但权利要求内容所涉及的都是方法步骤; 权利要求所用的词语含义不清楚。如,采用同一词语表示的构件在权利要求中不同部分出现时含义改变,使得该词语的含义不确定等。
57
9、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9、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清楚 完整: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惟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能够实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58
9、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9、以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对有关专利法26条第3款无效理由的分析包含的内容: 针对什么技术内容 具体分析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而无法实现的理由 只给出结构,未给出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给出的是含糊不清的技术解决手段 给出的手段不能解决技术问题 方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
59
第二部分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 意见陈述书 一、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所提交的证据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有针对性地反驳。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60
一、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
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进行审查。所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答辩之前,被请求人首先应认真阅读、理解无效宣告请求书,分析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哪些法律依据;每一项理由所涉及的权利要求有哪些;所依据的证据是什么;以及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否成立。
61
一、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
1、无效请求的理由:全面了解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 如,专利权权属纠纷的问题,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62
一、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
2、核实请求人提供的支持其无效主张的所有证据是否属实;核实证据与所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 3、若案件事实成立,对其与无效请求理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做出正确判断。
63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有针对性地反驳 1、意见陈述书的基本要求 2、针对请求人证据的反驳 3、针对每一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反驳
4、必要时提出反证 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从证据的提交时间、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反驳。必要时,可以提供反证。
64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有针对性地反驳 1、意见陈述书的基本要求 (1)填写表格
正确填写“复审、无效请求意见陈述书”表格中的各项内容,特别是“案件的编号”。 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中给出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案件编号。 当针对本专利有多个无效宣告请求时,特别要注意区分该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哪个请求人的。
65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有针对性地反驳 1、意见陈述书的基本要求 (2)、意见陈述书的表达方式
词语规范,有理有据,条理清楚,逻辑清晰。避免强词夺理。 意欲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意见陈述书应当对所有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予以回答。 意欲维持专利权部分无效的,意见陈述书应当对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予以回答,或者修改权利要求书。
66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有针对性地反驳 (2)、意见陈述书的表达方式 步骤
针对无效请求人的具体意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正确理解。 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包括证据认定的事实,也包括对专利相关技术内容的认定),如果请求人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错误,应明确指出,并提出专利权人认为正确的事实认定。 最后对该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结合相关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该专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结论。
67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有针对性地反驳 2、针对请求人证据的反驳 (1) 从程序上看,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
(2)针对证据本身的反驳 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从证据的提交时间、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反驳。必要时,可以提供反证。
68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有针对性地反驳 3、针对每一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反驳 1、意见陈述书的基本要求 2、针对请求人证据的反驳
4、必要时提出反证
69
3、针对每一项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反驳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意见陈述 解决了长期未能解决的难题 克服了技术偏见 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70
3、针对每一项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反驳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意见陈述
新颖性判断应是单独对比,即只能将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某个技术方案进行一一对比。 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有些情况下并不等于一个已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例如,一篇专利文献中的不同实施例,属于不同的已有技术方案。将一篇对比文件的不同实施例结合在一起不能用来评述一项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问题。特别是,当对比文件是一份由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申请、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开中国专利文献时,这一点尤为重要。
71
3、针对每一项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反驳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意见陈述
应对比整个技术方案。构成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既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也包括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而不能只对比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 当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享有优先权时,并且请求人根据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主张,该对比文件属于由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申请、本专利申请日后的中国专利文献,用来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时,应当核实该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是否成立。
72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有针对性地反驳 4、必要时提出反证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提交反证 针对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反证
73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1、法律依据 2、修改的目的 3、修改时机 4、合并式修改的有利之处
74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1、法律依据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
75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1、法律依据 修改原则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与授权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76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1、法律依据 修改方式 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不必修改形式缺陷,如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的重新划界、明显笔误。 在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不能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77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1、法律依据 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除了必须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规定规定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的要求。
78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2、修改目的 被请求人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成立或部分成立的,应当对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适当的修改,以达到部分维持专利权的目的。 避免侵权的目的
79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3、修改时机 删除式修改在做出审查决定之前均可以提交,但是对于合并式修改,只能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新理由或新证据的转文通知书、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证据所发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内进行。第一次收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理由,一定要认真分析,如果有必要,要及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特别是合并式的修改。
80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4、合并修改的有利之处
合并式修改可以把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合并为一个权利要求,形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有些情况下,这样的修改可以使该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已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克服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缺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原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造成的损失,并维持专利部分有效。
81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4、合并式修改 案例 被请求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D。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E。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F。
82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4、合并式修改 案例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提出: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不具有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2、3。
83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4、合并式修改——案例 相关事实说明:
(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在背景技术所述方案基础上增加特征D、E来实现的。 (2)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即为本专利背景技术中的方案,且该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案。 (3)对比文件2、3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D、E,且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
84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4、合并式修改 案例分析 该专利很可能被全部无效。 如果专利权人不修改权利要求书,则
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创造性。 该专利很可能被全部无效。
85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4、合并式修改 案例分析 修改对策 将同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合并为一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装置X,其特征在于:A、B、C、D、E。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F。
86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该专利有可能部分维持有效。 4、合并式修改 案例分析
修改后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不仅构成了实现该专利发明目的的完整技术方案,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 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3具有新颖性, 对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也有充分的理由。 该专利有可能部分维持有效。
87
第三部分 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书和 相应意见陈述书的案例
第三部分 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书和 相应意见陈述书的案例
88
授权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名称为“开口漏馅式饺子” 申请日1998年12月4日 授权公告日1999年11月24日 专利权人为尹某
89
授权专利 说明书——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所售及人们所广为食用的传统饺子,无论其表面的形状如何,普遍都是用饺子皮将饺馅完全密封包容的形式,此种饺子存在以下缺陷:一、速冻效果差,因饺馅被饺子皮密封包容后,若作为速冻食品时,其在低温环境下饺馅则需要较长的冷冻周期才能被完全冻透,此周期越长,饺馅内部分子停止运动的时间则越长,故大大影响了其保鲜质量;(下转)
90
授权专利 说明书——背景技术 (上接)二、煮熟时间较长,无论是冷冻或刚刚包成的饺子在沸水中煮时,同样因饺馅被饺子皮的密封包容,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熟透,这样煮熟的时间越长不仅容易使饺馅变老、失去原有的鲜嫩效果,而且还容易使饺馅与饺子皮相分离,导致饺馅中的营养成分大量流失。因此,传统的饺子无论是在工业化生产时的冷冻方面,还是在食用时的煮熟方面,都存在诸多不符合食品保鲜科学和食品营养科学的因素。
91
授权专利 说明书——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解决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开口露馅式饺子,因其饺子皮不密封包容饺馅,使得在冷冻时饺馅极易被冻透,即饺馅的内部分子在较短时间内停止运动,以达到保鲜保质的目的;因其饺子皮不密封包容饺馅,使得在水煮时,饺馅极易快速熟透,以达到既保持了鲜嫩效果,又不失去营养成分的目的。
92
授权专利 说明书——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饺子的纵向两端或顶端有至少一个的开口,其开口与饺子内的饺馅相通。
为进一步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还可采用以下技术方案:饺子的纵向两端和顶端有开口,其开口与饺子内的饺馅相通。
93
授权专利 说明书——技术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一、因它为开口露馅形式,所以在工业化生产的冷冻保鲜时,其饺馅极易被冻透,以保证保鲜质量;二、因它为开口露馅形式,所以在水煮时,其饺馅极易快速熟透,既鲜嫩又不失去营养成分;三、因饺馅所配比的原料中选用精肉、水的成份较多,其精肉中的纤维较长,加水相互搅拌后既粘结效果较好,又特别容易被冻透、熟透,这样该饺馅一经加热其粘结力则加强,它自身不仅不会松散,而且还会与饺子皮相粘连,水煮时间较长也不会与饺子皮相分离,而且饺子上的开口处能够自然合拢并灌进了饺汤,这样不仅更加快了饺馅熟透的速度,而且还保持了饺馅的鲜嫩效果及营养成分,食用起来口感较为独特。
94
授权专利 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 用水饺粉加适量水合成面团,经压面机滚压成饺子皮1,然后通过饺子机械或手工包入饺馅4,合拢饺子皮1后捏合一个点3或两个点3,使饺子上有开口2,从开口2处能够看到饺子内的饺馅,此时装袋冷冻待用或直接水煮为熟食即可。
95
授权专利 权利要求: 1. 开口露馅式饺子,其特征在于:饺子的纵向两端或顶端有至少一个的开口(2),其开口(2)与饺子内的饺馅(4)相通。
2.开口露馅式饺子,其特征在于:饺子的纵向两端和顶端有开口(2),其开口(2)与饺子内的饺馅(4)相通。
96
无效宣告请求书 证据及说明: 1.《中国饺子500种》,大连出版社,1997年出版,封面、前言、274-279页、286页、287页复印件。
该证据第286-287页涉及素四方饺的制作方法,其中 有“擀成圆形面皮,包入馅料30克,四面往上叠,当 中捏住,四角露馅,即成方饺生坯,方饺生坯放入屉 中,蒸15分钟左右即成”的描述。
97
无效宣告请求书 2.《白案食谱》,学苑出版社,1997年出版,封面、目录、44-47页、50页、51页复印件。 该证据第50页涉及天津锅贴饺的制作方法,其中有“擀成圆皮,放进馅,把上边捏紧,两头不捏,将平锅抹油,文火烧热,把锅贴码齐,稍淋点水,盖上盖,焖一会,视水烧干时,再淋点水焖一下,待锅贴底面焦黄时淋油,煎熟,盛入盘内即成”的描述。
98
无效宣告请求书 3.《中国烹饪百科全书》(1995年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封面、版权页、601页复印件。 该证据第601页涉及王麻子锅贴的制作方法,其中有“擀皮,逐个放左手上,右手持馅板拨馅入皮,抹紧,四指略拢,右手三指抓紧边皮,形成中间紧合,两头见馅的长方形,平锅置火上,…加盖煎3~4分钟,…”的描述。
99
无效宣告请求书 4.申请号为 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3年10月27日。 该证据涉及锅贴的制作方法,其中有“面皮上放5~7克馅心,将面皮对折中心捏紧,两端不封口,使馅心似露而不露,呈月牙形,锅贴生坯就做好了,通过水焖油煎制熟”的描述。
100
无效宣告请求书 5.专利号为 的发明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8年12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6月26日,专利权人为尹某(与请求人意图无效专利的专利权人相同)。 该证据权利要求4的内容如下: 4. 开口露馅式水饺,其特征在于:饺子的纵向两端和顶端有开口,其开口与饺子内的饺馅相通。
101
无效宣告请求书 6.针对申请号为98122108.4的申请案在实审过程中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相应的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
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4的保护主题均为“开口露馅式饺子”,审查员在针对该案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4涉及的开口露馅式饺子相对于第 号中国专利申请(本案证据4)不具备创造性,因为 号专利申请中公开了开口锅贴,而锅贴也是饺子的一种。为了区别于现有技术,申请人应将权利要求1-4的主题限定为‘开口露馅式水饺’”。申请人遂进行了上述修改。
102
无效宣告请求书 如何选择无效理由? 如何使用证据?
103
无效宣告请求书 无效理由: 1.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分别相对于证据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104
无效宣告请求书 4.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得不到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5的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105
无效宣告请求书 1、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证据1第286页第38-39行的描述……; 证据2第50页第14-15行的描述……; 证据3第601页右侧36-37行的描述……; 证据4公开了锅贴的制作方法,其中说明书第2页第14-16行的描述……。
106
无效宣告请求书 经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4公开的开口饺子技术方案均相同。 证据1-4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
因此,证据1-4任意一篇均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107
无效宣告请求书 2、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鉴于证据1-4公开了上述技术内容,使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其必然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纵向两端和顶端均有开口的饺子。证据1-4公开的开口露馅饺子虽然未提到在顶端有开口,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不密封包严的饺子,其开口可以在任何部位,例如两端,例如顶端,只要饺子皮的边沿有部分粘连,不会轻易地使饺子皮和饺子馅散开即可。而且两端和顶端均有开口的饺子并未显示比仅两端有开口的饺子更好的效果。
108
无效宣告请求书 饺子源远流长,至今己有 1400 多年历史,基本上采用面皮包裹饺子馅的方式制作生坯,本专利要解决饺子上有几个开口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饺子的制熟方式既可以用蒸, 也可以油煎,还可以水煮,不同的饺子坯用何种制熟方式也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普通的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4的有关描述,不必经过任何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 , 因此,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09
无效宣告请求书 证据6中涉及的第 号专利申请是被请求人就与本专利相同的主题(开口露馅式饺子)在同一申请日向专利局递交的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在证据6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已经指出,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为此,被请求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已经将该专利申请的发明主题修改为“开口露馅式水饺”,由此证实了专利权人已经承认“开口露馅式饺子”的主题不具有创造性这一结论。因此,证据6进一步证实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110
无效宣告请求书 3、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从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可以看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技术效果是……。
111
无效宣告请求书 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技术效果可知,本专利的饺子需要经过水煮后不会使馅料与饺子皮相分离,而按照生活常识,如果饺子生坯包封不严,常会导致皮、馅分离。通过分析本专利说明书发现,本实用新型得以成立的另一个重要技术手段在于“饺馅配比的原料中选用精肉、水的成份较多”,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是“精肉中的纤维较长,加水相互搅拌后既粘结效果较好,又特别容易被冻透、熟透,这样该饺馅一经加热其粘结力则加强,它自身不仅不会松散,而且还会与饺子皮相粘连,水煮时间较长也不会与饺子皮相分离”,但是说明书对该技术手段的描述仍然是含糊不清的。
112
无效宣告请求书 本专利说明书将所述馅料描述成“精肉、水的成分较多”的馅料 , 但未限定所述精肉粒度的大小及肉与水的比例。精肉粒度的大小与精肉纤维经搅拌后的松散程度相关,肉与水的比例决定肉馅的粘度大小,也决定了其经水煮后是否松散,不具体地限定肉的粒度的大小及肉与水的比例,而仅按照该说明书对于所述馅料特征的模糊不清的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完成本专利技术方案,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113
无效宣告请求书 4、本专利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114
无效宣告请求书 上文已经叙述了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开口露馅式饺子,因其饺子皮不密封包容饺馅,使得饺子可以快速冻透、快速煮熟,达到保鲜保质的目的。请求人认为,使饺子边部局部开放固然能消除冷冻时间长的缺陷,但并不是也必然地能够消除水煮时饺子馅与皮分离、营养丢失的弊病,消除这弊病的技术手段记载于说明书第2页第2-6行中,即“因饺馅配比的原料中选用精肉、水的成分较多,其精肉中的纤维较长,加水相互搅拌后既粘结效果较好,又特别容易被冻透、煮透,这样该饺馅一经加热,其粘结力则加强,它自身不仅不会松散,而且饺子上的开口处能够自然合拢”。
115
无效宣告请求书 很明显,所述的开口饺子之所以能克服现有技术的边部密合饺子“皮、馅分离、丢失营养”的弊病,且产生“饺子上的开口自然合扰”的独特效果,应归因于“饺馅配比的原料中选用精肉、水的成分较多”这种独特的馅料,即,所述的“精肉、水的成分较多”的馅料是解决“饺子皮、馅分离,营养丢失”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手段,这种必要手段也就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定义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因未记载关于馅料的技术特征,那么以权利要求1、2体现的技术方案就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所述的技术问题,及实现被请求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116
无效宣告请求书 5、本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保护的是开口饺子。术语“饺子”属上位概念,它至少包括水饺、蒸饺、煎饺等品种,而本案说明书的内容只涉及水饺。在未提供足够的实施例的前提下,无根据地推测仅适用于水饺的技术方案也适用于所有的饺类食品,其结果是不合理地扩大了保护范围。
117
无效宣告请求书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未限定开口饺子所用的馅料,这就意味着任意馅料的开口饺子都在该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之中。而本专利说明书只公开了适用于水饺的,并以“较多的精肉和水为馅料”的技术方案,从含“较多精肉和水的馅料”的水饺可达成发明目的并实现“饺子馅与饺子皮不分离,馅中的营养成分不丢失”的技术效果,推测出包有任意的馅料的饺类也能达成同样的发明目的并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属无根据的推测。 因此,权利要求的概括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18
无效宣告请求书 6、本专利不符合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5权利要求4在表述上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主题是“开口露馅式饺子”,而证据5的主题是“开口露馅式水饺”。 从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3段……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一段……的描述可知,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饺子”应解释为“水饺”。
119
无效宣告请求书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开口露馅式饺子与证据5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开口露馅式水饺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有同样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相同,预期效果也相同,因此,这两个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本专利申请日与证据5申请日相同均为1998年12月4日,专利权人也相同,而且二者均已被授予专利权,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120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一)对证据的异议 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均在举证期限内,被请求人对此无异议。
证据4、5是专利文件,证据6是被请求人与专利局之间的往来信件,被请求人对证据4-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证据1-3是复印件,被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后请求人提供了证实证据1-3真实性的公证书,被请求人遂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12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二)对无效理由的反驳 1、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饺子”的理解
从请求人理由中可见,其将本专利所称的饺子概念理解为广义的饺子概念,在广义饺子的定义下将证据1-4中的下位概念饺子如蒸饺甚至锅贴与本专利进行对比。
122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本专利文件中的饺子并不是广义概念上的饺子,而是指一种专门用水煮熟食用的下位概念饺子,或者可以说是特定的“水饺”。对此请参见说明书,说明书中的发明目的部分及对现有技术的介绍等全部文字内容均明确说明本专利改进对象是用水煮的饺子,没有提到其他熟制方式,而且反复强调用水煮。由此可见,本发明的标的物饺子是指一种将来要用水煮熟的饺子的结构形状,而不是指将来要通过蒸熟或烤熟的饺子的结构形状 ( 蒸饺或锅贴的形状 ),即广义饺子概念的下位概念一一水饺。请求人理解为广义饺子不对。
123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我们认为:对专利标的物进行定义解释是专利审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无法确定正确的比较对象、不可能进行正确审查。这种定义解释显然包括划清名词的上、下位概念,而定义解释规则也早已成为常识:对发明标的物或权利要求中名词的定义首先应根据专利文件中对其的定义或根据文件中所指的内函或外延来确定,仅当说明书中对该名词概念的内函或外延不清、对其定义不清时,才根据其他权威解释进行定义。此规则完全符合专利法第56条中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规定。具体到本专利,在其说明书内容中,从发明目的到对现有技术缺点的改进等等所有内容中 , 没有任何用于蒸、或烤熟的提示,而全部是围绕 “煮 ”的饺子说话。显然根据上述解释规则 , 本专利的“饺子”就是指“水饺”无疑。
124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2.对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反驳
由于本专利的饺子是指特定的饺子一一水饺 , 不是广义概念饺子 ,其与蒸饺和锅贴不构成相同的产品。而请求人的证据1-4披露的不是蒸饺就是锅贴 ,由于本专利与对比技术披露的不是相同产品 , 显然本专利有新颖性。
125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3.对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反驳
本专利是一种水饺 , 即将来要放在水里煮熟的面包馅生食物。传统的观念和公知的做法是:放在水里煮的水饺要尽量包严、不能露馅,否则入水后如何如何不好 , 百害而无一利。这一点无需证明 , 是几千年来的传统做法。本专利的构思是恰恰反过来 , 偏偏在制作水饺时故意将其馅露出 , 获得权利要求所述的形状 , 以期获得其在存放和煮熟过程中的优点。这在专利性上表现为具有克服了传统偏见的非显而易见程度的突出性实质性特点 , 具有明显技术效果的显著的技术进步。特别是 , 专利权人开设的连锁饺子店生意兴隆,露馅饺子大受欢迎。这种商业上的成功也说明本专利具有社会经济效益 , 理应具有创造性。
126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4.对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反驳 无效请求人宣称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馅是“精肉、水的成份较高”的馅, 该馅未限定精肉粒度的大小及肉与水的比例。专利权人认为精肉馅都是市售用饺肉机制成的肉馅,至于精肉与水的比例是家庭主妇日常知识 , 家庭主妇都能实现 ,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说明及其具有的现有技术知识更能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127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5.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反驳
无效请求人宣称“精肉、水的成分较多”的馅料是解决“饺子皮、馅分离,营养流失”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没有将其写入到权利要求1、2中,这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所决定的,因为实用新型不保护组合物的成分(饺子馅),所以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否则就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而且在本专利说明书对此饺子的馅料作了清楚的说明,就连家庭主妇都能理解、实现,更何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因此,权利要求1、2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 21 条 2 款的规定。
128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6.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反驳
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43行记载……,在说明书第2页倒数4-2行记载……,所以权利要求1、2得到了说明书形式和实质的支持。 从本专利说明书的第2页第2段的描述可以看出,权利要求 1和2的饺馅是“精肉成分多 , 水成分多”的饺馅,而不是任意馅,应注意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有解释作用。 一般家庭主妇都知道精肉成分多或生鸡蛋成分多搅拌在饺馅中均可以在煮后形成一个整体丸状馅 ,所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说明及技术人员现有的技术知识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和2的实 用新型,权利要求1和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
129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7.对本专利不符合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反驳 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而证据5是发明专利,二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适用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宣告本专利无效,即本专利符合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130
内容回顾 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第二部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第三部分 一、无效宣告理由的提出
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一、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所提交的证据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第三部分 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书和相应意见陈述书的案例
131
预 祝 大 家 考 试 顺 利 谢 谢 !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