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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 課程網頁: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
第十四週:動物倫理 人對動物負有道德責任嗎? 動物是否有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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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海生館水缸太小 大鯨鯊磨傷鰭爛: 影片:http://www.youtube.com/watch?v=Fz83BNpFDFI
一、前 言 海生館水缸太小 大鯨鯊磨傷鰭爛: 影片: 國立屏東海洋生物博物館開館以來,引進三尾鯨鯊,其中 一隻暴斃、一隻疑似健康不佳被野放,現在僅剩一隻在館 內展示。動保團體表示,這隻展示中的鯨鯊體型太大,尾 鰭反覆摩擦礁石受傷,情況堪憐,希望展示教育改採其他 方式,不再人工圈養鯨鯊。 …… 海生館產學中心主任李展榮表示,海生館必須維持教育與 展示功能,未來希望能訂出管理模式,引進3公尺的小鯨 鯊,且鯨鯊生長到5公尺就野放。 …… [聯合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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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野放害死鯨鯊 海生館遭究責: 請問:你贊成人工圈養鯨鯊來供展示嗎?為什麼?
一、前 言 野放害死鯨鯊 海生館遭究責: 影片: 屏東海生館圈養的鯨鯊是目前國內唯一圈養的鯨鯊,本月10日野放,二度擱淺後才拖進大海;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昨批評,鯨鯊被拖入海時已翻白肚,應已死亡,要求教育部調查野放失敗的真相、漁業署應禁鯨鯊展示。 …… 研究會表示,因野放作業不完善,鯨鯊二度擱淺時在岸上待了3個小時,身上多處是傷,瞳孔也無反應,第三次拖回大海時已翻白肚,並往海底下沉,但海生館送教育部的檢討報告竟是「經第3度野放,鯨鯊已順利游向大海」,迴避野放失敗的真相。 …… [蘋果日報 ] 請問:你贊成人工圈養鯨鯊來供展示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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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人類彼此對待的方式不能恣意而為,受法律、社會、人情以及嚴格的道德規範。人類對動物是不是也負有類似的道德義務或責任?
一、前 言 人類彼此對待的方式不能恣意而為,受法律、社會、人情以及嚴格的道德規範。人類對動物是不是也負有類似的道德義務或責任? 人類可不可以拿動物作為食物、寵物、實驗、觀 賞、凌虐、獵殺的對象? 一般認為,人類具有道德地位(moral status / moral standing),而動物沒有。因此,人類對待動物的 方式沒有道德上的對錯可言。 思考:這種想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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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動物倫理學探討的核心問題: 1.動物有沒有道德地位? 2.人類對待動物的方式有沒有道德上的是非對錯可 言?
一、前 言 動物倫理學探討的核心問題: 1.動物有沒有道德地位? 2.人類對待動物的方式有沒有道德上的是非對錯可 言? 3.如果有,這類是非對錯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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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傳統道德哲學如何看待動物? 2.什麼是「道德地位」? 3.動物倫理學家的不同主張:
一、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傳統道德哲學如何看待動物? 2.什麼是「道德地位」? 3.動物倫理學家的不同主張: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的效益主義 湯姆雷根(Tom Regan)的權利論 納斯鮑姆(Martha C. Nussbaum)的能力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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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傳統道德哲學為什麼不理會動物? (一)傳統道德哲學採人類中心主義:
把道德侷限在道德主體(moral agents)「做好人、 做好事」,忽略承受主體行為影響的「他者」。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有關道德的想法,使得西方 傳統道德哲學把「理性能力」視為具道德地位的 最根本條件。 於是,道德只關注具理性能力的道德主體,沒有 給嬰兒、失智者、精神疾病患者、智障者以及動 物這類道德受體(moral patients)留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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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傳統道德哲學為什麼不理會動物? (二)傳統道德哲學的缺失: 1.道德考量排斥了沒有道德能力者。
2.道德思考的焦點擺在行動者該做什麼,卻不思考 行動對他者造成什麼影響與傷害。 動物倫理學除了「解放」動物,也促成倫理學本身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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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地位」的分析 (一)道德能力不是取得道德地位的必要條件:
做對的事、成為好人之所以有道德價值,是因為它們能帶給受該行為與人格特質影響的外在對象某種幫助,或減少傷害。 道德要考量的主要是行為承受者的利害(interests) 受到什麼影響,而不是道德能力。 「利害」是取得道德地位的充分條件:凡是有利 害可言的個體,都有道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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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地位」的分析 (二)什麼是「利害」? 1.道德需要考量的利害,必須能影響該個體,讓他過得較好或較差。
2.利害的承受者至少要能夠經驗、感知到這種利害 的臨身。 由2可知,「在經驗中感知」是個體有沒有利害可 言的充分條件:就算不具備理性、語言、自我意 識、與他人交往的能力,但只要能經驗到己身遭 遇,感受其間好壞的差別,便有利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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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地位」的分析 (三)從「利害」論「道德地位」: 感知與經驗到利害的能力是具有利害可言的充分 條件。 利害是具有道德地位的充分條件。
因此,感知與經驗利害的能力是具有道德地位的 充分條件。 由於動物的遭遇對其本身有差別可言,故其具有 道德地位。因此,人類對待動物的方式便有是非 對錯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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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地位」的分析 (四)當代動物倫理學對道德地位的理解: 1.人類:具有道德能力,有利害可言,也能感知這些利害的影響,所以有道德地位。 2.動物:沒有道德能力,但是能夠感知臨身的利害 ,所以有道德地位。 3.植物:沒有道德能力,雖有客觀的利益可言,卻 無法經驗到這些利害,所以沒有道德地位。 4.石頭:既沒有道德能力,也沒有利害可言,更沒 有感知到利害的可能,所以沒有道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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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地位」的分析 當代動物倫理學普遍接受:凡是有利害可言的生命,都具有道德地位。 當代動物倫理學要處理的議題:
1.闡釋何謂「有利害可言」? 2.說明「道德角度的考量」要求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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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害的平等考量: 彼得辛格的效益主義 (一)辛格的論證:經典著作《動物解放》 1.道德的是非好壞判斷,關注的是當事者承受的利害。
2.當事者有沒有利害可言,最低度的門檻要求是他是否能 夠感知痛苦(suffering)。 3.凡是能夠感知痛苦者,都具有道德地位。 4.道德本身要求具道德地位的個體之痛苦與快樂,要受到 平等的考量。 5.多數動物具有感知痛苦的能力,其痛苦即是其利害所在 6.道德要求動物與人類的利害要受到平等考量(equal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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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害的平等考量: 彼得辛格的效益主義 (二)日常常識為什麼跟辛格的結論相左?
1.從道德思考的本質而言,人類沒有認真理解道德思考方式的平等主義特色:會依據關係遠近,優先考慮某些人或物種的利害。 辛格:利害就是利害,無論它是誰的利害。 道德觀點要求我們平等考量所有具道德地位的個 體之利害,無論該個體跟我們有什麼特殊關係, 也無論它具有什麼特色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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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害的平等考量: 彼得辛格的效益主義 2.從避免歧視而言,人類有不適當的畫線習慣:即根據道德上不相干的差異,而在人與人之間、人與動物之間做區分,然後給予差別待遇。 歧視由此生成,包括性別歧視、種族歧視和物種 歧視(speciesism)。它們都違反道德的要求。 從這兩個面向來說,都應該接受辛格的結論,讓動物進入道德考量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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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害的平等考量: 彼得辛格的效益主義 補充資料
雷根(Tom Regan):如果犧牲幾個老病猥瑣、無親無故的人類 可以滿足更多人的更大利益,辛格的理論會容許這種犧牲。 辛格倡導素食主義:理由是,相較於肉食對人類 產生的快樂,肉品產業對數百萬有感知生物造成 極大痛苦,結果是極大的負效益淨值,故應廢除 肉類生產體系。 評論:假如可以用無痛苦的方式飼養與屠宰動物 ,那麼肉食的好處就大於壞處,根據辛格的觀點 ,肉食生產方式和吃肉就是道德上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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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與討論 請問: 1.根據辛格的論證,海生館飼養鯨鯊,供教育和展示的行為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嗎?為什麼? 2.你是否同意上述論證所得出的結論?
同意:那麼你認為這個論證可以適用在人類對待動物的所有問題(食用、飼養當寵物、做實驗)嗎?為什麼? 不同意:那麼你要從哪個(或哪些)前提來反駁辛格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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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命主體的平等: 湯姆雷根的權利論 (一)對效益主義的批評:
在效益主義的理論架構中,具平等地位的是利害本身(液體),而非感受利害的個體(容器)。 依照效益主義的計算方式平等考量人類與動物的 利益,不表示動物的利益可得到絕對保障。 雷根:有價值且具平等地位的應該是個體本身。 把動物與人類的平等從「利害的平等」轉移到「 利害主體的平等」。 爲了突出個體本身,雷根提出「一場生活的主體 」(subject-of-a-life)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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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命主體的平等: 湯姆雷根的權利論 (二)論證一:顯示在什麼意義上人類與動物具「固有價值」(inherent value),不能被當成工具或者資源來使用。 1.凡是一場生命的主體,都具有同樣的固有價值。 2.凡是具有固有價值的個體,都有同樣的權利獲得 尊重的待遇。 3.多數動物與人類是一場生命的主體。 4.因此,動物與人類一樣,有權利獲得尊重的待遇 (the right to respectful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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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命主體的平等: 湯姆雷根的權利論 1.兩組相對的概念:
Ⅰ.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V.S.工具價值(instrumental value) : 內在價值:一事物本身就值得肯定與追求,跟它能帶來什麼結果無關。例如,愉悅、快樂的經驗之價值。 工具價值:一事物由它所服務的目的、產生的結 果而取得價值,即它是追求或取得其他價值的工 具。例如,汽車、國家、化妝品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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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命主體的平等: 湯姆雷根的權利論 Ⅱ.固有價值V.S.內在價值:
固有價值:道德主體自身的價值,它不等於任何內在價值的總和。例如,人格尊嚴的價值。 人類的固有價值:人做為主體,不能被他身上的 特質或感受所窮盡;他永遠比針對他所能做的描 述多一點。用內在價值的語言永遠無法捕捉這「 一點」是什麼。 固有價值的概念可以駁斥效益主義的容器觀,以及至善論(perfectionism)的等級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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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命主體的平等: 湯姆雷根的權利論 2.所有固有價值都是平等的:人類的平等基礎在於其固有價值。固有價值只有「有」或「無」的區分,沒有種類或者程度的區分。 3.人類與動物都是一場生命的主體:這是個體是否 具固有價值的充分條件。因此,動物同樣具有固 有價值。 因為動物與人類都具有固有價值,且由於任何個 體的固有價值必然平等,所以人與動物具有平等 的固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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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命主體的平等: 湯姆雷根的權利論 補充資料 (三)對論證一的批評: 1.固有價值的概念是模糊的,它和道德權利之間的連結也不清楚。
雷根並沒有清楚說明固有價值究竟是什麼,以及它為什麼具有至高無上的道德重要性。 2.無論動物是否擁有某些道德權利,但牠們並未享 有跟人類「相同」的道德權利。 道德直覺顯示,人類的道德地位跟動物不同,人比動物更有價值。例如,開車撞到人會比撞到兔子在道德上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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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命主體的平等: 湯姆雷根的權利論 補充資料 [雷根的回應]:提出反例
如果上述主張為真,那麼我們必須主張有缺陷的人也具有較少的固有價值,且因此享有較少的道德權利。那麼我們就可以用對待動物的方式來對待這些有缺陷的人類。 雷根認為,「所有」擁有固有價值者,平等地擁 有這種價值,無論他們是或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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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命主體的平等: 湯姆雷根的權利論 (四)論證二:說明正義的形式原則加上固有價值這項實質內容後,涵蘊什麼樣的要求。
正義的形式原則:正義就是「讓每個個體得到它所應得的」。 尊重原則:每個具固有價值的個體,都應該按照 尊重他的固有價值的方式來對待。 尊重原則阻絕了把個體化約為他人之效益或利益 。就動物來說,尊重原則意味著不能把動物當成 工具或資源來使用,因此,動物不可以被當成食 物、實驗對象、觀賞對象或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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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討論 請問: 1.根據雷根的論證二,海生館飼養鯨鯊,供教育和展示的行為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嗎?為什麼?
2.你們是否同意由這個論證所得出的結論? 同意:那麼你們認為這個論證可以適用在人類對待動物的所有問題(食用、當寵物、做實驗)嗎?為什麼? 不同意:那麼你們如何反駁雷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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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展生命的平等: 納斯鮑姆的能力論 (一)運作與能力:生命的昌盛發展:
能力進路把生命看成在生活與作為中發揮本性能力的過程,而非靜態的感受經驗的主體(雷根的觀點),或使用資源的主體(辛格的觀點)。 個體的生命是由各種運作(functionings)所構成, 運作則仰仗各種去運作的能力提供條件與支持。 既然個體的生命運作能否昌盛(flourishing)依賴著 起碼的能力,則平等對待的意思就是平等地提供 、保障這些關鍵的能力,不能加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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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展生命的平等: 納斯鮑姆的能力論 平等的運用對象是「能力」: 能力作為運作的必要條件,屬於每個個體的應得(entitlement),故適用平等的要求。 以人類尊嚴的生活方式為標準,去要求基本能力 ,讓社會成員能夠昌盛的運作,是從事實、評價 和道德三個方面,說明美好生活的涵蘊。在後兩 層意義上都是「應得」,因此構成正義的要求。 能力論雖然是針對人類社會的正義議題發展出來 的,但它特別適用於動物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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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展生命的平等: 納斯鮑姆的能力論 (二)能力論的動物倫理學: 1.動物的生命可用運作與能力的架構來設想分析。
2.個體生命的運作及其能力條件,隨著個體的本性 或其物種而不同,由此得出多元的規範性標準( 避開人類中心主義的簡單觀點)。 3.動物的利害之具體道德意義:斵傷一生命的運作 或剝奪其運作所需能力,就是褫奪其應得的美好 生活,故違反正義的要求。 道德要求人類尊重個體動物的生命運作,維護其所需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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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展生命的平等: 納斯鮑姆的能力論 (三)應得與正義: 能力論的根本假定:個體活出自己的生命所能達到的最佳運作狀態,是當事者的應得。
關鍵主張:基本能力的昌盛發展具有倫理意義。 把傷害及其對生命可能產生的阻礙,看成道德問 題,預設以下道德原則:個體有權利追求相對於 其物種本性而言美好的生活方式,只要一個個體 的生命方式對他追求美好生活有利害好壞之分, 他的這項權利便應獲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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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展生命的平等: 納斯鮑姆的能力論 動物有十項基本且核心的能力:活命、身體健康、身體不被侵犯、愉快的經驗、情緒需求、進行各種活動的機會、群居生活、與其他物種互動、嬉戲、在物質環境與社會環境兩方面有發言的地位。這些基本權利不容他人剝奪。 可能的質疑:納斯鮑姆沒有正面論證爲什麽「個體生命得到充分的發展」或者「有能力活出最佳的運作狀態」具有這樣的道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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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展生命的平等: 納斯鮑姆的能力論 [小結]:從能力論發展出來的動物倫理學 強調所有生命之發揮具平等地位,不因物種而有不同。
物種的差異會帶來不同的生命運作方式,所以不 同物種需要不同的能力。 由於物種的多樣,對於個別物種應該提供的保護 與協助也不同。 感知苦痛是一項基本門檻,生命過得好與壞由此 開始有意義,但在免於苦痛之外,倫理的考量還 需要包括其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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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與討論 請問: 1.根據納斯鮑姆的能力論,海生館飼養鯨鯊,供教育和展示的行為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嗎?為什麼?
2.你是否同意由這個論證所得出的結論? 同意:那麼你認為這個論證可以適用在人類對待動物的所有問題(食用、當寵物、做實驗)嗎?為什麼? 不同意:那麼你如何反駁納斯鮑姆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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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 論 本文作者錢永祥教授闡釋了動物倫理學的基本關懷:動物具有道德地位,因此人類如何對待動物有是非對錯可言。
七、結 論 本文作者錢永祥教授闡釋了動物倫理學的基本關懷:動物具有道德地位,因此人類如何對待動物有是非對錯可言。 動物之所以具有道德地位,理由在於動物的生活 有利害可言,且他們承受的利害具有道德意義。 辛格(效益主義)、雷根(權利論)以及納斯鮑 姆(能力論)的動物倫理學,都是對「利害」及 其道德意義做的闡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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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 論 辛格:以「苦樂」闡釋利害,再以「平等考量」說明人類與動物的利害具道德上的平等份量。
七、結 論 辛格:以「苦樂」闡釋利害,再以「平等考量」說明人類與動物的利害具道德上的平等份量。 雷根:以「固有價值」闡釋利害,強調動物也是 「一場生命的主體」。動物因其固有價值而與人 類平等,因此動物與人類做為主體的利害,都應 該受到平等的尊重。 納斯鮑姆:以「生命的昌盛運作」闡釋利害,因 為追求美好生活是個體的應得權益,所以運作所 需要的各種能力應該受到正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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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 論 動物倫理學的基本立場:動物有利害可言,而慎重地考量動物的利害,是道德的基本要求。
七、結 論 動物倫理學的基本立場:動物有利害可言,而慎重地考量動物的利害,是道德的基本要求。 今天的倫理學必須彌補傳統倫理學在這方面的缺失。個人如果願意在道德上認真地生活,也必須慎重地檢討自己對待動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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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什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 補充資料 請問: 1.為什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 2.什麼原因影響人類無法對各種動物一視同仁?
3.為什麼我們把對動物的愛反映在貪得無厭的肉食上? 4.同樣是瀕臨絕種的動物,熊貓為何比娃娃魚受到更多 關注? 5.把心愛的寵物囚禁在自己家中是對的嗎? 6.把在收容所等著安樂死的流浪貓拿去餵食動物園的蟒 蛇,可避免人工繁殖更多老鼠,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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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什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 補充資料 作者:瑪塞林
出處: 安德魯.羅文:「人類想到動物時,唯一言行相符的地方,就是言行不一」。 研究指出,60%的美國人相信動物有生存權,但也同時認 為人類有吃掉他們的權利,這看來太自相矛盾,到底是怎 麼一回事?人類與動物關係學家哈爾.賀札格寫下《為什 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人類與動物之間的道德難題》 就是試圖回答這個複雜的疑問。 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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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什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 補充資料 我們屋子裡有貓是寵物,盤子裡有牛卻是食物。素食人士羞愧的承認他們也會偷偷吃肉;鬥雞人士宣稱他們也愛他們的公雞;收集流浪動物人士提供動物居住的其實是髒亂不堪的環境。我們不得不承認人類與動物的關係其實正走向一條令人絕望且明顯矛盾的路。 請試想一個哲學理論中常用的「電車問題」:一輛失控的 電車正衝向世上僅存的五隻大猩猩,你可以拉下開關使他 轉向一個25歲的青年,你該這麼做嗎? 在正常版問題中,如果為了以一命抵五命,有90%的受試 者同意讓電車改道。但在這個實驗中,大部分的人卻寧願 選擇以「人命」為優先。顯而易見,我們的價值觀混亂且 反覆,「人類利益優先於其他物種」的道德觀不證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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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什麼狗是寵物?豬是食物? 補充資料 但如果真如此,為什麼我們會真心像家人一樣對待寵物,或對動物真情流露。這是因為大腦能夠把我們的心理投射到另一個物種,會賦予其他物種人的性格,也就是同理心,這個傾向也就是我們對其他動物產生道德困惑的根源。 人與動物的關係,那些愛的、恨的,以及被我們吃掉的, 經常呈現一種前後矛盾、反覆異常的狀態。但這些矛盾是 反常或是虛偽嗎? 賀札格給了我們一個讓人鬆口氣的答案:「我寧願說這些 情況是無法避免的。這表示我們都是人類。」是阿,人類 非神,所以有獸性、有欲望貪念,但在此同時,我們也有 文化、有道德,並且可以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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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籍 錢永祥,〈人對動物負有道德責任嗎?動物是否有基本權利呢?〉,《道德推理》,東吳大學哲學系 彙編,2014。
哈爾.賀佐格(Hal Herzog),《為什麼狗是寵物? 豬是食物?:人類與動物之間的道德難題》,臺 北市:遠足文化,2012。 Lewis Vaughn, Doing Ethics: Moral Reasoning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3rd ed.,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Chapter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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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彭仁隆,〈圈養野生動物的倫理爭議─從動物園的存在價值談起〉, Peter Singer,《動物解放》,孟祥森、錢永祥 譯 。臺北市:關懷生命協會,1996。 Tom Regan,《動物權利研究》,李曦 譯。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Nussbaum, Martha C.,《正義的界限》,徐子婷 、楊雅婷、何景榮 譯。臺北市:韋伯,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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