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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及利益衝突迴避宣導說明會
主講人:李志強 本簡報僅供本人演講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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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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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簡稱申報法)之規範意旨,乃要求擔任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其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務狀況可供公眾檢驗,進而促進人民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信賴。 申報法於82年7月2日公布,並於97年10月1日修法施行,100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表。 申報人應秉持「透明財產、誠實申報」態度,遇有疑義主動向受理機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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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對象 ●代理申報人(申報法§2-2) ●兼任申報人(申報法細則§9-2) ●公職候選人(申報法§2-3) ●法定申報人(申報法§2-1)
●指定申報人(申報法§2-4) ●兼任申報人(申報法細則§9-2) ●公職候選人(申報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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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日≦交件日 申報種類及申報期間1 申報時間 到職申報、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定期申報係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請申報人擇定其中1日為財產申報基準日【亦即申報人應填寫該日之財產狀況】,務必於年底前(期限內)完成申報手續。 申報日≦交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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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申報方式1 申報方式 書面申報:即申報人依據法務部訂頒之制式申報表【100年7月1日實施新表】自行填寫或以電腦繕打後,送交受理之機關(構)。 網路申報:即申報人先行通知受理之機關(構)建檔,自行上網安裝程式並以自然人憑證或帳號密碼登入,俟輸入資料後傳送即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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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優缺比較2 申報方式 書面申報:以傳統方式填報一般申報人較為熟悉,惟手寫耗時不便,若以電腦繕打仍須存檔後列印簽名。
網路申報:具自動計算功能,存檔及上傳之操作簡便,惟須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帳號密碼登入,因係透過網路上傳,恐有資料外洩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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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項目及標準1 申報項目 ◎不動產(土地、房屋及停車位):不論價值多 少、地目為何,均需申報。
◎汽車(含250cc以上重型機車):不論價值多少 均需申報,可選填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 身號碼。 ◎船舶:不論價值多少,均需申報。 ◎航空器:不論價值多少,均需申報。 ◎現金: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存款: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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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項目及標準2 申報項目 ◎有價證券:含股票、債劵、基金等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總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以票面價額計算)。
◎事業投資: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債權: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債務: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 產:每項(件)新臺幣20萬元以上。 ◎保險:指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 保險,不論保額多少均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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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知快報 查核平臺 ※法務部已建置「財產申報查核平臺」,將試辦利用網路介接作業方式,向政府機關及金融機構,直接取得申報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下載並申報財產,減輕申報人負擔。參與試辦者及配偶,先辦妥網路系統授權作業後,於103年12月1日起自查核平臺下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申報。提醒申報人亦應申報介接機關無法提供之財產資料(如現金、未上市【櫃】股票、珠寶、著作權、黃金條塊、事業投資、國外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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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釐清 申報對象 ●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均為須申報財產人員時, 應分別申報之。(申報法施行細則§12-2)
●公職人員因擔任不同職務而均須申報財產, 然受理申報機關(構)不同時,應分向各受 理申報機關(構)申報。(申報法施行細則§12-1) ●公職人員僅擔任一種職務,而該當本法第2條第1項數款申報身分時,如涉應由監察院受理時,應向監察院申報。(法務部法84政字第0107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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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釐清 土地建物1 ●申報人得親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謄 本,或以自然人憑證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
統申請 ●建物包括具有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及 停車位。 (申報法施行細則§12) ●申報人5年內取得之土地、建物,應申報其實 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 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如贈與、繼承等), 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或市價為準。 (申報法施行細則§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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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釐清 土地建物2 ●申報人5年內取得之土地、建物,若交易價額 無法明確區分土地及建物部分,申報人可自
行認定其土地、建物之各別價額,惟價額總 和須為交易價額。 ●申報人亦可於土地及建物之取得價額欄均填 載房地交易之「總價額」,並均附註『房地 總價額』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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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釐清 有價證券 (櫃)股票、下市(櫃)股票,均應申 報,並以每股新台幣10元計算是否已達 申報基準。 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
●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未上市 (櫃)股票、下市(櫃)股票,均應申 報,並以每股新台幣10元計算是否已達 申報基準。 ●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應以申報日之單 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 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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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釐清 水餃股票 ●因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4 條並未對「股票」 為任何限縮之定義,故除非發行股票之公司
業已解散而法人格消滅,否則應申報之「股 票」,應包括上市(櫃)、興櫃及其他未上 市(櫃)、已下市之股票而言,且應依票面 價額即每股新台幣10元,計算是否已達有價 證券之申報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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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釐清 黃金存摺/條塊 ●黃金存摺雖無實體黃金買賣,惟性質上仍屬 黃金條塊之買賣,故屬於其他具有相當價值
之財產,應於「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欄下申報,其價額以申報日之掛牌市價計算 (銀行買進價格),若逾新臺幣20 萬元,即 應申報。 ●黃金條塊係以申報義務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個別所有之全部黃金條塊為一項計算其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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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釐清 債權、債務及事業投資 ●請注意有無在開設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貸借款項,如有應詢明申報日當天之債務餘額(即扣除已清償部分),且含保單借款。 ●事業投資部分,則請先索取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以初步確認事業投資公司,再向事業投資公司詢問「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 ●債權、債務、事業投資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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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釐清 申請更正 ●申報人於申報後至查核對象確定前,發現申 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
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 (構) 申請更正(其採 網路申報方式者,得自行上網更正後重新上 傳申報資料),原申報表不得抽換;然申報 人成為被查核對象後,則申報人即無從申請 更正申報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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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釐清 相關責任1 ●故意隱匿財產:處20萬→400萬元罰鍰。 (一)隱匿財產價額在2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 者:20萬元。
(二)財產價額逾2百萬元者,每增加1百萬元, 提高罰鍰金額10萬元。增加價額不足1百萬 元者,以1百萬元論。 (三)財產價額在4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 額4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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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釐清 相關責任2 ●財產增加不明:前後年度申報財產增加逾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1倍以上,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15萬→300萬元罰鍰。 (一)財產價額在2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15萬元。 (二)接上,財產價額逾2百萬元者,每增加1百萬元,提 高罰鍰金額7萬5千元。增加價額不足1百萬元者,以 1百萬元論。 (三)財產價額在4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3百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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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釐清 相關責任3 ●逾期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處6萬→120萬元罰鍰。受罰後經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萬→ 50萬元罰金。 (一)逾規定期限7日內始補行申報者:6萬元。 (二)逾規定期限8日以上者,每逾期1日,提高罰鍰5千元。 (三)逾期235日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120萬元。 A.故意申報不實價額在3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6萬元。 B.故意申報不實價額逾3百萬元者,每增加1百萬元,提高罰鍰金額 2萬元。增加價額不足1百萬元者,以1百萬元論。 C.故意申報不實在6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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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釐清 相關責任4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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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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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國目前在300多種法令中訂有利益迴避規定,由於適用對象、適用事由相當廣泛且龐雜,以致稍一不慎即易生困擾。
近來政府陸續透過修法及函釋,擴大了財產申報義務人及採購人員之適用範圍;另新頒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亦將「主動利益迴避」列為首要之務,可見已是重要原則。 利益迴避主要包括職務迴避、兼職限制以及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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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釐清 何謂「利益」? 專指私人利益不含獲取公共利益。 利益分為→ 財產上~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 交易取得之利益。
財產上~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 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人事任用(含約僱及臨時人員)、考績評定、陞遷、安插工作機會等人事措施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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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利益迴避」? 概念釐清 ●執行公務時,為避免因參與本身及特定關係者之利益有關的事件,致其相關作為或不作為之公正性,引發民眾之質疑或不信任,而忌避不參與其事,謂之「利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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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 用 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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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 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 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 其中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不含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 (銓敘部92年6月20日部法一字第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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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 及關係人 ◎ 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二親等內親屬。 ● 公職人員就是財產申報義務人。 ● 關係人分為4種:
● 公職人員就是財產申報義務人。 ● 關係人分為4種: ◎ 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二親等內親屬。 ◎ 本人或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本人及第1、2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利衝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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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 ● 承辦採購人員: 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評選、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人員及其主官、主管人員。 ● 監辦採購人員: 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人員及其主官、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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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事由 利 益1 ●公務員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公務員服務法§17) ●公務員對於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
利 益1 ●公務員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公務員服務法§17) ●公務員對於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 程、經營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承辦公 用物品之商號、受有官署補助費而與其 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 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公務員服務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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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事由 利 益2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利衝法§6)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利 益2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利衝法§6)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處 萬,追繳所得利益】 (利衝法§7)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 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 公職人員之利益。【罰則同上】 (利衝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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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事由 採 購 ●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涉及本人、配偶 及3親等內血親、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採 購 ●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涉及本人、配偶 及3親等內血親、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利益時,應行迴避。 (政府採購法§15-2) ●採購人員於機關任職期間,不得同時為廠 商所僱用;亦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 至廠商處所任職。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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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事由 衷心建議 由於採購人員幾乎包括機關所有同仁 ,加上現行法令除規範採購人員及廠 商外,對於採購程序中的評選、申訴 、調解以及稽核等程序之人員,均設 有迴避規定,其適用對象非常廣泛。 辦理採購人員遇有迴避事由時,若能 確實執行自行迴避程序,將有助維護 自身與廠商之權益,同時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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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事由 交 易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 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 (利衝法§9) ●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配偶、三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等關 係時,應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政府採購法§15-4)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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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程序 停止執行、簽陳首長、 指定代理、知會政風。 ● 自行迴避:迴避義務人自發機制。 ● 命令迴避:服務機關內控機制。
● 自行迴避:迴避義務人自發機制。 ● 命令迴避:服務機關內控機制。 ● 申請迴避:由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發動 之外控機制。 停止執行、簽陳首長、 指定代理、知會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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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報備程序 公職人員遇有利益迴避情事欲自行迴避者,請依利衝法施行細則第6條書面記載個人資料、應迴避事由、受報備之機關、報備日期等,向受理其財產申報之政風機構或監察院報備,並副知服務機關。 公職人員若為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並副知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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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效果 ●公務員服務法 §22: 懲處、觸犯刑事法令者依法處罰。 ●公務人員任用法 §30: 改正、情節重大者報請考試院逕請
●公務員服務法 §22: 懲處、觸犯刑事法令者依法處罰。 ●公務人員任用法 §30: 改正、情節重大者報請考試院逕請 降免、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4-§17: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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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說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鍰額度 未自行迴避§6:100萬元→500萬元 拒絕迴避§10:150萬元→750萬元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鍰額度 未自行迴避§6:100萬元→500萬元 拒絕迴避§10:150萬元→750萬元 假借權力圖利§7:100萬元→500萬元並追繳所得財產上利益 關說圖利§8:100萬元→500萬元並追繳所得財產上利益 交易行為§9: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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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效果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12: 懲戒或懲處、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 務、施予採購訓練、觸犯刑事法令 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12: 懲戒或懲處、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 務、施予採購訓練、觸犯刑事法令 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8: 依相關規定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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