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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消費者基本權利 講師:宜蘭縣政府 消費者保護官林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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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化消費者基本權利 講師:宜蘭縣政府 消費者保護官林錫忠

2 一、消保法與民法之關係。 二、建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 消保會與消基會。 1.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2.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 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3.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 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二、建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 消保會與消基會。

3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表 行政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官 各業務主辦單位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 省政府 縣市政府
調解委員會 消費爭議 單位 各業務主辦 消費者服務 中心及分中心 中心及分中心 消費者服務 單位 各業務主辦 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保護課 專線 消費者服務 中心及分中心 調解委員會 消費爭議 單位 各業務主辦 消費者保護官 宜蘭縣政府 消費者保護官 林錫忠 訴願會執行秘書

4 三、企業經營者之基本職責。 (一)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 1.瘦身美容產品〈沙丘之星、 土耳其草莓、仙度拉..〉 2.天堂網路遊戲 (二)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 1.妙鼻貼事件 2.多次使用劵、旅遊護照

5 三、企業經營者之基本職責。 (三) 維護交易之公平: 1.不動產買賣先收定金再給 空白契約書 2.補習班收費問題 (四) 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1.台鐵車票事件 2.國外旅遊各項資訊

6 三、企業經營者之基本職責。 (五) 實施必要措施,確保消費者權益: 1.花王洗面乳事件 2.千面人事件〈蠻牛飲料〉 3.法國進口奶粉事件  

7 四、定型化契約 (一)契約審閱期: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

8 主文 事實 一、被處份人於銷售「新第來亨NO.601品居」預售屋,於收受定金或簽 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
失公平行為,違反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 事實 一、民眾來函檢舉,略以;渠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前往達立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被處分人〉「新第來亨NO.601品居」預 售屋銷售中心參觀,銷售人員湯欽芸君解釋系爭房屋依平面圖集上 層加下層共十二坪,每坪約三十萬元,總價約三四八萬元,經湯君 以僅剩一戶之方式製造交易熱絡氣氛,誤導渠出價三四○萬元購屋 ,同時支付定金及簽約金,惟被處份人簽約前未提供渠契約書審閱 ,僅於簽約時要求渠在湯君所指之處簽字,嗣渠拿到契約書後,始 發現該契約書頭條載有契約審閱條款,略以:「…契約條款之內容 並已經雙方詳細閱讀,充分討論後合意見訂定條款。」

9 四、定型化契約 (二)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1.違反之效力-對消費者顯失公 平者無效。 2.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 消費者之解釋。

10 四、定型化契約 (三)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11 兩個住在對面的鄰居不約而同地買了一付望遠鏡,一個是以郵購方式購得,另一個則是到專賣店購得,兩個人都盛誇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望遠鏡,就因此而吵了起來。鄰居甲說「昨天我用這付望遠鏡看您家,清楚的看見你和你太太在床上做甚麼事。」鄰居乙回道:「是嗎??如果你的望遠鏡真的好的話,應該可以看的更清潔,那不是我太太,而是你..。」

12 五、特種買賣 (一)郵購買賣:電視購物頻道、電 腦拍賣網站、產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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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一位吸塵器直銷員來到一個新的銷售範圍的第一戶人家門前。他敲了門,一位主婦開了門,在她還來不及說第一句話時,直銷員就衝了進去並將碎屑灑滿整個地毯。
他說:〝女士,如果這吸塵器無法將它們吸的乾乾淨淨,我就將它們撿起來吃掉。〞她說:〝你想配點蕃茄醬嗎?我們是剛搬來的,還沒有通上電呢?

15 五、特種買賣 (二)訪問買賣:瓦斯安全器、電腦 網路教學 (三)現物要約:保管期一個月

16 幾個七、八歲小男孩決定湊錢買玩具。七湊八湊之下湊了四百圓台幣。
〝四百圓可以買什麼呢?〞其中一位回答。 〝我想我們可以買衛生棉。〞另一個回答。 〝衛生棉有什麼好?〞大夥一起問他。 〝我也不太清楚。不過電視上說了它,就 可以爬山、滑水、打球、溜冰,自由自在快樂沒煩惱。〞

17 六、消費資訊之規範 (一)廣告內容真實義務:金棗的外 觀像甚麼形狀、百貨公司促銷 活動、豐胸口香糖

1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報 第十三卷 第四期 四-七二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李本人 君 地址:同右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文 一、被處分人於「滿五千送五百」活動廣告上,未充分揭露所兌換商品劵使用方式與限制等資訊, 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事實 一、案據民眾來函檢舉略以:檢舉人於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前往京華城消費,並參加京華城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被處分人〉所舉辦之「滿五千送五百」活動,於購買滿五千元後兌換「五百圓商品 劵」,惟發現該商品劵有諸多使用限制。檢舉人表示,系爭「五百圓商品劵」為一次性使用完 畢,金額不低,使用期間僅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使用範圍除不適用於黃金珠寶、餐飲專櫃等 特定專櫃外,尚包括部分特定專櫃,因次消費者必須到場一一詢問是否可使用商品劵,而系爭 限制在京華城活動看板上無法完全得知,且較其他公司規定為多。業者以此活動達到業績成長 之目的,但消費者如果未依其所定之方式使用該商品劵,等於是未享受到優惠,故主張被處分 人應於相關廣告文宣上,充分揭露贈品贈獎活動之內容與使用限制。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就檢舉內容提出書面陳述及到會說明,綜其內容略以: 〈一〉本公司舉辦之「滿五千送五百」活動所兌換「五百圓商品劵」,原則上適用於全館專櫃,惟 部分櫃位因下列因素無法配合:1、因為其收銀設備非使用本公司之系統,致系爭商品劵無法 入帳,例如頂好超市〈welcome〉、誠品書店等;2.部分專櫃基於其公司之價格政策,不接受 折價劵,例如資生堂、SKII、華歌爾、黛安芬等;3、部分家電業及餐飲業,無意願參與該活 動。而本公司在印製「滿五千送五百」活動廣告時,還未完全確定將要參加「滿五千送五百」 活動之專櫃,且因不欲參加該活動之專櫃廠商為數不少,故在印製廣告時要全部揭露活動之

19 六、消費資訊之規範 (二)標示說明:宜蘭的米麻糬 1.製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 2.產品成份或營養標示 3.有效期限〈進口產品製造日期〉

20 我的家,小華在作文簿上寫道: 我的家有爸爸媽媽和我三個人,每天一大早出門,我們三人就分道揚鑣,各奔前程,晚上又殊途同歸。 爸爸是建築師,每天在工地上指手畫腳;媽媽是售貨員,每天在商店裏來者不拒;我是學生,每天在教室裏呆若木雞。 我的家三個成員臭氣相投,家中一團和氣。但我成績不好的時候,爸爸也同室操戈,心狠手辣地透揍得我五體投地,媽媽在一旁袖手旁觀,從來不曾見義勇為。」 老師問小明:你考試成績不好的話,你父母怎麼懲罰你? 小明:80分以下女子單打,70分以下男子單打,60分以下男女混合雙打。

21 七、消費爭議調解之處理 (一) 申訴 (二) 消費爭議調解 (三) 消費訴訟:團體訴訟、不作 為訴訟

22 錢多事少離家近、睡覺睡到自然醒、位高權重責任輕;
老闆說話不用聽、五年就領退休金、領錢領到手抽筋; 旅遊出國休假勤、股票分紅拼命領、出差做事別人請; 金融風暴不擔心、月月出國去散心、雙B 跑車任我行; 金卡銀卡刷不停、吃喝玩樂錢照領、全家出遊有獎金; 回來聊天談事情、經理來了不用停、只說謝謝您關心; 下班走人你最行、上班在家吃點心、遲到說是出外勤; 說了只有鬼相信、哪有這等好事情、原來作夢還沒醒; 醒來只有酒一瓶、藉酒澆愁撫心情、沒有付出沒報應。

23 八、消費者新生活運動十大守則 三不:1、危險公共場所,不去; 2、標示不全商品,不買; 3、問題食品藥品,不吃;
七要:4、消費資訊,要充實;5、消費行為, 要合理; 6、消費受害,要申訴;7、1950專線,要記牢; 8、消保活動,要參與;9、爭取權益,要團結; 10、綠色消費,要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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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臥春》 《我蠢》 暗梅幽聞花, 臥枝傷恨底, 遙聞臥似水, 易透達春綠。 岸似綠, 岸似透綠, 岸似透黛綠。 俺沒有文化, 我智商很低,
要問我是誰, 一頭大蠢驢。 俺是驢, 俺是頭驢, 俺是頭呆驢。

26 簡報播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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