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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權為核心的正向管教 ---- 教師對『輔導與管教學生』 應有之法律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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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人權為核心的正向管教 ---- 教師對『輔導與管教學生』 應有之法律認知
主講:黃金宏

2 一.前言: 教育問題V.S.法律問題 教育問題應該以教育問題來解決而非動輒訴諸法律手段 「法」不入校園

3 二、禁止體罰入法 ⑴蛙跳、罰站、罰蹲等體罰趕出校園!立法院 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法,首度明文訂定禁止體罰,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 ⑵立法院同時通過附帶決議,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在六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使基層教師有明確可循的處理原則,避免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無所適從,甚至改採消極輔導,多數學生未蒙其利卻受其害。 ⑶目前全世界已有16個國家立法全面禁止體罰,立法禁止校園體罰有108個,台灣三讀通過校園禁止體罰,是第109個立法的國家。 ⑷學生如受罰 應可申請國賠:修正案也明載,若違反禁止體罰規範,政府應依法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管道。

4 三、名詞定義: 管教:指教師基於教育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之處罰、不當或違法之處罰。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 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

5 四、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之ㄧ: 口頭糾正。 調整座位。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6 四、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之二: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經監護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要求靜坐反省。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7 四、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之三: 教師不宜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但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學生反映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不適,或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8 四、教師對學生不當管教之類型 身體接觸 身體未接觸 語言暴力 其他 案例分析 不應作為而作為 應作為而未作為 以問卷方式調查誰可能是小偷
上課吵鬧,罰坐走廊6天 上課打瞌睡,要求家長帶回家裡 案例分析 不應作為而作為 應作為而未作為

9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五.不當管教所衍生之 法律上問題 (ㄧ)行政法上之問題: ⑴行政懲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6條 ⑵年終考績:【教師成績成績辦法】 ( 修正) ⑶年終獎金:行政院100年12月26日院授人給字 第 號函 ⑷工作權:有無違反【教師法】第14條。

10 (二)刑事法上之問題之ㄧ: ⑴傷害罪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 (二)刑事法上之問題之二: ⑵強制罪 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
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2 (二)刑事法上之問題之三: ⑶侮辱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3 (二)刑事法上之問題之四: ⑷毀謗罪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 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 在此限。

14 (二)刑事法上之問題之五: ⑸妨害自由罪 第 302 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
第 302 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 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5 (三)民事法上之問題 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以下)

16 (四)國家賠償法上之問題 ⑴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 或權利者。
1、構成要件: ⑴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 或權利者。 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⑶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2、求償權: 行為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公務員有故意 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17 六、教師管教學生原則 不牴觸法規:包括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則……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the law)
善用支援體系:行政單位、教師會、家長會……

18 附表、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及例示: 1、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如 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 2、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如 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3、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 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4、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 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19 再 會 M.P. 0933830628 E-mail:b00316@gmail.com 臺南師專74級 東吳大學法律系 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再 會 M.P 臺南師專74級 東吳大學法律系 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現職:臺北縣新莊市丹鳳國小教師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2-7屆委員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10屆委員 經歷:上海浦東天域律師事務所顧問 臺北縣第 2 屆申評委 輔仁大學第1、2屆申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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