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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19日勞安3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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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19日勞安3字第0980146342號函

2 一、導論: 早在1960年代就已經知道工作會造成精神壓力。近年來,對此議題的探討越來多。
西元1979年Karasek等人進而將工作與精神壓力以問卷試圖將其量化。 1996年芬蘭:憂鬱症死亡人數中有4%歸因於工作。 澳洲:男性因工作因素造成的憂鬱症約佔男性憂鬱症13.2%,而女性約17.2%,而且均有顯著意義。 日本:申請工作相關之精神疾病案件中,約有四分之一被鑑定為與工作有關。 精神疾病種類繁多,不宜將與工作無關之精神疾病納入職災給付範圍。

3 目前多數國家、世界勞工組織及歐盟等國際組織尚未將因工作壓力造成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列項目。
精神疾病之致病原因多元,通常為複合式病因所引起。而職業因素造成的精神疾病,以日本為例,1999年至2007年被認定的1058個個案中除一例腦部傷害所造成的器質性精神疾病外,其餘都包含於ICD-10中F3情感性疾患及F4精神官能症、壓力相關性與身體障礙疾病中。另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全世界約有3%人口罹患憂症。

4 一般疾病的診斷著重於疾病是否存在的認定,爭議較少,精神疾病的診斷卻又是疾病當中診斷較容易有爭議的,往往連疾病是否存在的認定也不容易,而且常需要觀察一段相當的時間才能確定診斷。
憂鬱症是由許多因素所引發,其中基因是一項重要因素。以日本為例,憂鬱症患者中僅有五分之ㄧ可以找到相關的壓力事件絕大部分(約80%)與心理壓力無關。因此,在確實致病機轉不明的狀況下要判斷憂鬱症與工作的相關性,很容易造成醫病、勞資間之爭議。

5 心理壓力既然是引發憂鬱症的重要因素 對工作相關憂鬱症之診斷合理的規範,減少其求償過程中對患者造成進一步傷害。 判斷精神疾病是否與工作有關, 需對「工作上的壓力」、 「非工作上的壓力」以及 「個別因素」等做一綜合評估。 為了能客觀評估各種壓力事件的強弱程度,特製訂此一客觀、具體、標準化之評估工具及認定參考指引。

6 二、目標疾病 精神科醫師出具之ICD-10中F0至F9之診斷
F0n:器質性(包括徵狀性)精神障礙;失智症 F1n:使用化學藥物、物質或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為障礙 F2n: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礙和妄想性障礙 F3n:情感性精神病 F4n: 神經症性、應激相關的以及軀體形式的障礙 F5n:與生理紊亂和軀體因素有關的行為綜合症 F6n:成人人格和行為障礙 F7n:精神發育遲滯 F8n:心理發育障礙 F9n:通常起病於童年與青少年期的行為和情緒障礙

7 三、具潛在暴露的風險: 工作壓力引起精神疾病雖因工作別不同而有不同風險,但工作相關之精神疾病與壓力事件的發生與否有更強的相關性,而這些壓力源有可能來自各種不同的工作,下列為其中較強之潛在風險: 一)遭遇生死交關之事故 二)因工作傷病而處於療養中的當事人,因病況急劇變 化等,而遭遇極度痛苦。 三)極度的長時間工作,而無法確保生理需求之 最低限度睡眠時間。 四)重大疾病或受傷。 五)發生影響公司營運狀況的重大工作疏失。 六)遭到強迫退休。

8 四、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 由於此認定參考指引適用於所有ICD-10之F0至F9所有診斷,
若該患者過去有上述診斷之病史,經積極治療後,一年以上無症狀,之後再發病者,可視為新個案。

9 五、流行病學的證據 在台灣,SARS期間,照顧SARS病患的護理人員中有憂鬱傾向及失眠的護理人員比例比其他單位的護理人員高(38.5% vs. 18.7%; 37% vs. 9.7%),顯示過重的壓力事件與憂鬱症狀相關。 本人受重傷、事業上的轉變及工作被開革均為正常人及精神病人組所認為的重大生活壓力事件,而另有研究顯示,事業上的失敗或破產也屬重大生活壓力事件。 美國在911攻擊事件後,有許多未受傷的人也有創傷後壓力症群,而臺灣的921地震過後也有類似情況,顯示事件的目擊者也與精神症狀相關。

10 日本1999年至2007年的統計,因心理疾病受到職業災害認定者,
男女比約為7:3。 依年齡層區分,40歲以下者佔了6成 以產業別來看,製造業以22%居首; 以從事職務,專門技術職佔28.3%最多 以疾病別:情感性疾病53.1%, 心因性障礙佔46.8%。

11 六、暴露證據收集的方法 判斷職業性相關的精神疾病時,對暴露證據的收集應包括下列幾項: (一) 勞工的工作時間表和工作項目、工作量、工
作難易度以及從事該工作的時間。 (二) 暴露之事件種類。 (三) 暴露事件之時間,強度應儘量詳細紀錄。 (四) 如果需要,可詢問當事人之同事、上司、下 屬、家人、朋友或蒐集其他書面或影像資 料,或使用攝影機至工作場所,將工作場所 及工作情況進行錄影紀錄。

12 七、工作壓力引起精神疾病的認定原則 由精神科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註記為ICD-10中F0至F9之診斷,確定其發病前6個月內仍有工作者(若有特殊情況,可追溯至1年),並排除發病前一年內曾有相關之精神病史、有明顯家族病史、或成癮物質濫用者,由經過訓練之職業醫學或精神科專科醫師參考。 附表一「工作場所心理壓力評估表」 附表二「非工作造成心理負荷評估表」之平均壓力強度參考資料。 表一「工作場所中的心理壓力評估及紀錄表」及表二「非因工作造成的心理負荷評估及紀錄表」分別記錄並評估其與工作相關之心理壓力與非因工作造成的心理負荷,綜合給予認定:

13 (一)主要原則: 1. 首先需釐清有症狀的發生,並確認引起症狀的疾病屬ICD-10中F0至F9之診斷。 2

14 3.依據表一,針對:(1)是否曾發生與該精神障礙發病有關的事件;(2)依前述事件的實際嚴重程度做修正,及(3)評估事件帶來的變化等。來評估工作造成的心理壓力強度,並檢討該程度是否可能造成精神障礙發病。修正情形包括「相當程度的嚴重」(持平)及「特別嚴重」(變強)。 4.工作造成的心理壓力到達表一綜合評估為「強」時,即可判斷為已到達可能造成精神障礙發病的程度。具體說明如下: (1)發生事件的心理壓力為強度「強(Ⅲ)」,而發生事件所帶來的變化為「相當程度的嚴重」時。 (2)發生事件的心理壓力為強度「中(Ⅱ)」,而發生事件所造成的變化為「特別嚴重」時。

15 5.案例出現下列狀況時,不需依據表一,可在綜合評估中直接判斷為「強」度: (1)遭遇生死交關之事故等,而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時。 (2)因工作傷病而處於療養中的當事人,因病況急劇變化等,而遭遇極度痛苦時。 (3)極度的長時間工作,而無法確保生理需求之最低限度睡眠時間等。

16 (二)輔助原則: 1.依據表二實施評估,確認發生事件所造成的心理壓力屬於強度「強(Ⅲ)」時,需調查發生事件的內容,檢討發生事件造成的心理壓力是否達到精神障礙發病的程度。 2.若無參考強度者,由精神科醫師參考表列其他項目之強度,並評估是否有過度之情形。 3.個人因素的評估方法為,針對:(1)精神障礙的病史;(2)生活史(社會適應狀況);(3)酒精等依賴狀況;(4)性格傾向等進行評估

17 三)是否因工作引起精神障礙的具體判斷: 1)屬於對象疾病之精神障礙發病
三)是否因工作引起精神障礙的具體判斷: 1)屬於對象疾病之精神障礙發病. 2)對象疾病發病前大約六個月之間,可客觀地認定是因從事可能造成該精神障礙發病之工作,而造成強烈的心理壓力. 3)無法認定該案例是因為工作以外的心理壓力及個人因素,而造成該精神障礙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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