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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法規研究委員會 工作報告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2016/08/05 漢來大飯店巨蛋會館9樓金凰廳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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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件列表: 160701第14屆第14次會員座談會 160704高雄市特殊建築物認定及災害處理保證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草案)會議
160705高雄市畸零地修法自治條例(草案)第四次研商會議 160707高雄市建築物外牆飾材施工檢查及申報辦法(草案)會議 160720建管座談會 160729智慧綠建築教育講習訓練課程(一) 160805第14屆第15次會員座談會 160812智慧綠建築教育講習訓練課程(二) 160822建管座談會提案收件截止日 160824法規會 160826智慧綠建築教育講習訓練課程(三) 160909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PSERCB)應用講習會 160921建管座談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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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8/12「智慧綠建築教育講習訓練課程」(第二場) 2016-08-12 14:00~17:00 本會會議室
活動日期: 活動時間: 14:00~17:00 活動地點: 本會會議室 主辦單位: 教育推廣中心及法規委員會 報名方式: 線上報名 相關檔案: 檔案下載 相關圖片: 參加費用:免費參加 相關網址: 相關花絮: 備註: ■課程地點:7/29、8/12本會會議室,8/26高雄市政府地下室大禮堂 ■參加對象:7/29、8/12每場各60名,8/26共100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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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8/26智慧綠建築教育講習訓練課程(第三場) 2016-08-26 下午2:30~5:00 高雄市政府地下室大禮堂
活動日期: 活動時間: 下午2:30~5:00 活動地點: 高雄市政府地下室大禮堂 主辦單位: 教育推廣中心及法規委員會 報名方式: 線上報名 相關檔案: 檔案下載 相關圖片: 參加費用:免費參加 相關網址: 相關花絮: 備註: ■課程地點:7/29、8/12本會會議室,8/26高雄市政府地下室大禮堂 ■參加對象:7/29、8/12每場各60名,8/26共100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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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06-27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5001100號 G710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10 條文主旨: 公文-841-檢送「申領使用執照書圖文件核對排序表」相關表格乙份,惠請轉知貴會會員,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841-申領使照.pdf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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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節省使用執照文件審查時間,自105年8月1日起業者申請使用執照竣工查驗須檢附文件及排列順序請依旨揭表格內容辦理。
申領使用執照書圖文件核對排序表(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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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06-29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5006600號 G711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11 條文主旨: 公文-854-檢送105年3月28日召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遮蔽設施設置原則(草案)」第二次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854-遮蔽設施紀錄.pdf 結論:依據本次訂定原則(草案),請業務單位提送本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委員審議後,俟提送局務會議審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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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法規研究委員會 2016-07-01 H 技術規則46條等導讀(隔音)1050626 講師: 吳文献建築師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法規研究委員會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條文編號: H 條文主旨: 技術規則46條等導讀(隔音) 講師: 吳文献建築師 條文內容: 技術規則46條等導讀(隔音) 相關檔案: 技術規則46條等導讀(隔音) ppt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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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 2016-06-16 台內營字第1050807853號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12 條文主旨: 公文-856-有關貴府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前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訂定臺中市土木包工業承攬規模範圍乙案,如核定本(詳附件),復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856-營造業承攬工程.pdf 圖表附件: 府授都建字第 號-公告.pdf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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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高度:限十四公尺以下、樓層在四樓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限無附建地下室。 三、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未達一點五公尺。
訂定「臺中市土木包工業承攬本市轄內工程規模範圍」規定如下:雜項工作物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工程造價在新臺幣六佰萬元以下,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土木包工業承造: 一、建築物高度:限十四公尺以下、樓層在四樓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限無附建地下室。 三、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未達一點五公尺。 四、同一建築基地同時以分照方式申請建造執照時,其工程造價金額應累積計算。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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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6-06-17 營署建管字第1052908299號 G713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13 條文主旨: 公文-857-檢送本署105年5月25日續商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增列有關自來水管線審查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857-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pdf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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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經濟部水利署105年2月19日經水事字第 號函提供「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30條修法說明:基於96年1月18日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30條修法意旨係為:「考量自來水事業對於用水設備之審核目的在於了解其用水量之改變情形,以配合供水,爰修正用水設備之新建或擴充、改裝有致用水量需求改變時,應將設計書送當地自來水事業核准。」另鑑於用戶用水設備若因新建、擴建或改裝時,因管材錯用(電線管材)而致爆管發生漏水漏電或導致水質汙染,將影響公共安全與衛生,故為確保民眾用水權益,建議檢討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納入有關自來水管審查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本署原則予以尊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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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用水設備應送審之對象、流程、簽章、費用、圖說要求等規定,經與會人員討論獲致共識如下:
二、依據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30條之規定:「用水設備之新建或因擴建、改裝導致原用水量需求改變時,應於施工前將設計書送請當地自來水事業核准。」故建築物室內裝修於施工前將設計書送請當地自來水事業核准,適用範圍應限縮為用水量變更者。 三、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用水設備應送審之對象、流程、簽章、費用、圖說要求等規定,經與會人員討論獲致共識如下: (一)簡易室內裝修案件,免檢附自來水管線檢驗合格證明。 (二)「室內裝修用戶申請用水設備或水表變更處理流程圖」(以下簡稱流程圖)中,建築物室內裝修涉及用水設備之擴充、改裝致用水量需求改變時,須將設計書送當地自來水事業核准,用水量未變更部分應予刪除。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用水量未變更且經專業設計技術人員(開業建築師)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於竣工查驗申請書備註欄敘明者,免檢附自來水管線檢驗合格證明。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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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來水法等相關法令尚無用水設備設計書專業技術人員之簽章規範,流程圖中繪圖送審者請修正為「合格水管承裝商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繪圖送審。
(五)請經濟部水利署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提供用水設備或水表變更標準圖說範本,包含應載明項目、圖例、圖說比例、標示意義等,以利制度之推行。 四、為利於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判別用水設備或水表變更應否繪圖送審,請經濟部水利署會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商研擬室內裝修案件實際審查流程,及相關簽章表格、規費,並載明核判層級、審查時程等,於1個月內送本署以利召會研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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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6-06-28 營署建管字第1050036403號 G714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14 條文主旨: 公文-858-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疑義1案,復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858-施工編第79條之2疑義.pdf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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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貴會105年6月13日(105)高建師法字第397號函。 二、按「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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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下稱本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故非屬上開規定第3項所列挑空之情形,昇降機道或昇降機間之區劃分隔及遮煙性能,仍應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三、至於來函所詢案件是否為昇降機道出入口於各層均開向室外走廊且連跨樓層數在3層以下,抑或有未達應設置安全梯之標準,各樓層間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業被直通樓梯貫穿,且總樓地板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下之情形,宜先檢討釐清。 四、隨文檢送內政部104年8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及本署95年8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影本各1份供參。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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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6-06-29 營署建管字第1052909198號 G717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17 條文主旨: 公文-893-檢送105年6月1日研修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相關法規專案小組第3分組第10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893-無障礙法規.compressed.pdf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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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2016-07-01 高市消防預字第10532834100號 G718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消防預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18 條文主旨: 公文-894-函轉內政部函釋運動訓練班場所之用途歸屬及消防安全管理案 ,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894-運動訓練班場所.pdf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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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本部105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1號書函副本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本部105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 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為國家體育政策推動及運動服務產業之輔導,本部105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 號令:「有關運動訓練班場所具備下列條件者,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並自即日生效:一、訓練場所使用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二、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三、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四、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業已將部分規模小、風險較低及使用單純運動訓練業之建築管理,移列於低密度管制, 為求公共安全管理一致性,爰符合上開令所定條件之運動訓練班,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2款第3目之「訓練班」用途檢討消防安全管理事項,至未符上開條件者,適用同標準第12條第1款第2目「健身休閒中心」。另本部89年4月10日(89)台內消字第 號函提案1決議停止適用。 三、檢附本部105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 號書函暨發布令各1份。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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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6-06-14 營署建管字第1052908805號 A594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A594 條文主旨: 公文-917-檢送本署105年5月30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917-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pdf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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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題一: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修正草案,是否允當?提請討論。 決議:
(一)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修正草案(以下稱本修正草案)經討論修正如下: 1. 為強化土壤液化的潛能評估,是建築基地位於中度或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者,均應辦理地下探勘以取得建築物基礎設計相關資料,爰第2項第5款之但書予以刪除。 2. 第2項及第3項之文字,原則以建築物基礎設計規範(以下稱規範)3.1.3及陳教授正興提供之建議,作為文字研修之參考,以負面表列方式規定免辦理地下探勘之範圍,避免正面表列可能造成之缺漏。 3. 另增列以下內容: (1) 有關土壤液化潛勢區之範圍,增列由中央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之土壤液化潛勢區者。 (2) 因應地方特殊環境需求,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辦理地下探勘者,得另為規定。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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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3項有關「鄰地」之範圍,建議仍由專業技師依個案現場實際狀況加以判斷,爰不予界定「鄰地」之範圍。
(二)本部前已研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6條之1修正條文草案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中,係增訂建築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除依本編第64條至第66條規定辦理地基調查外,應依地質法第8條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是本修正草案後續宜與上開條文一併檢討。 (三)經濟部105年4月13日經地字第 號令發布有關地質法第3條第7款及第8條規定之解釋令,說明「土地開發行為」係包括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應進行基地地下探勘者,惟本修正草案發布後,建築基地位於中度或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者,皆擬進行地下探勘,是否將發生屏東縣政府代表所陳之該縣大部分地區均應依地質法第8條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情事,建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考量。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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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作業單位依上開會議結論及與會人員意見研擬本修正草案內容,於下次會議賡續討論。
(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6條規定:「地基調查報告包括紀實及分析,其內容依設計需要決定之。地基調查未實施地下探勘而引用既有可靠資料者,其調查報告之內容應與前項規定相同。」,爰請各地方政府確實依上揭規定辦理相關資料查核。 (五)請作業單位依上開會議結論及與會人員意見研擬本修正草案內容,於下次會議賡續討論。 二、議題二:研商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應配合修正事宜。 決議: (一)因規範10.4液化潛能評估深度範圍已有分析至20公尺之規定,且規範3.2.3 已有調查深度規定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等原則,是鑽探深度尚無須訂定,宜由專業技師在符合上開規範規定下,並依個案現場實際狀況加以判斷。 (二)各單位如有其他修正建議,請於文到一週內送本署參辦。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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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07-18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5483600號 G720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20 條文主旨: 公文-956-檢送本局105年7月4日召開制定「高雄市特殊建築物認定及災害處理保證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草案)」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956-特殊建築物災害處理.pdf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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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特殊建築物認定及災害處理保證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草案)
條文 說 明 法規名稱:高雄市特殊建築物認定及災害處理保證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訂定本辦法之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建築物係指建築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建築物地下五層以上或實際開挖深度達二十公尺以上。 二、位於地質敏感地區、地質特殊區域經主管機關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召開施工計畫書諮詢小組認定之建築工程。 一、特殊建築物之認定原則、認定程序。 二、統計本市深開挖建物地下五層者計76件約為地下四層156件數之半,顯見地下五層以上深開挖建物之特殊性,故訂定深開挖地下五層以上(開挖深度約二十公尺)為特殊建築物。 三、考量地下土層分佈之地域特殊性,故如屬施工計畫書諮詢小組之專家學者認定之建築工程亦一併適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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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特殊建築物災害處理保證金依建造執照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計算,並於申報開工時繳交。
第四條 特殊建築物災害處理保證金依建造執照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計算,並於申報開工時繳交。 災害處理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交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災害處理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交者,應記載機關為質權人、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 特殊建築物災害處理保證金之計算及繳交方式。 第五條 本災害處理保證金之用途如下︰ 一、支付專家、學者現場勘檢之相關費用。 二、採行鄰房保護及工地安全防護措施、工地災變致生危險房屋之拆除、公共設施安全及交通維護措施等支出及費用。 三、委託鑑定機構鑑定或鑑估及出具報告書之費用。 四、災民房屋毀損時之安置及租屋賑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費用。 特殊建築物災害處理保證金之用途。 第六條 依本辦法繳交之災害處理保證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無息退還。 一、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工程廢止。 三、建造執照逾期失效者。 四、工程期限尚未屆滿前因辦理變更設計致未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者。 特殊建築物得申請退還災害處理條證金之情形。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前項起造人得於主管機關完成特殊建築物之地下層結構體與地上一層地坪工程勘驗,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向主管機關申請無息退還災害處理保證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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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6-07-19 營署建管字第1052910713號 G722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22 條文主旨: 公文-963-檢送本署105年7月6日召開研商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空間涉及緊急進口或其替代開口疑義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963-消防車救災紀錄.pdf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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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為行政指導,非為法規命令,各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如基於防救災需求除上開指導原則外另有審查基準,本署尊重之。 (二)重申本部訂頒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中第2點第2款所稱「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即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及第109條規定之緊急進口或其替代窗戶或開口,及高層建築物依同編第233條設置之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其應設置之樓層、位置、尺寸應分別依上開第108條、第109條及第233條及相關函釋辦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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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69年9月15日台內營字第040266號函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面臨道路或寬度4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10公尺設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係指建築物面臨道路或寬度4公尺以上之通路有任何一側合乎此一規定即可。」,惟同一基地有2棟以上建築物,或同一樓層以無開口之牆壁分隔者,似宜分別檢討設置,以符法意。本部69年9月15日上開號函續由本部依據現行條文及會議結論另為釋示。 (四)現行建築法規對緊急昇降機之防火安全防護已大幅提昇, 希望緊急昇降機在消防救災上能被運用發揮功用,但在現行法規尚未修正前,設置緊急昇降機仍應依規定設置緊急進口。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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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6-07-15 營署建管字第1052910767號 G723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23 條文主旨: 公文-969-檢送105年7月7日召開研商「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1第1項第3款有關挑空樓層(含夾層)高度檢討會議」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969-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1紀錄.pdf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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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我國建築發展開發模式與民居使用特性,與會代表皆有共識,建築樓層之設計高度應有適度規範。
結論: 一、基於我國建築發展開發模式與民居使用特性,與會代表皆有共識,建築樓層之設計高度應有適度規範。 二、樓層高度是設計的一部分,其會因應構造、設備及空間的品質要求而有所不同,現有關於樓層高度規定過於剛性,應該適度修正放寬,俾使建築設計具有彈性。 三、為避免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無限度增加,造成地方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執照預審會議困擾,與會人員共識前開上、下樓層之高度建議應有上限值之制定,最高各不得超過三.六公尺。 四、有關樓層高度需求因案而異,為求妥適性宜有因地制宜的精神,與會代表多數建議回歸至地方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執照預審機制或其他裁量機制管控,並綜合考量日後使用管理能量,俾落實地方自治精神。 伍、建議條文保留「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執照預審」或其他地方建管查核機制之可能性,立法技術則授權業務單位與法制單位研議做文字修正。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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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2016-07-18 高市都發設字第10532582101號 B411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都發設字第 號 條文編號: B411 條文主旨: 公文-982-檢送修正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等8項行政規則(含專案地區)各乙份,如附件,惠請貴會轉知會員知悉,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982-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pdf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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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等8 項行政規則 1、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 第5、6點
2、高雄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 第4、5點 3、高雄市凹子底原農16地區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 第2點 4、高雄市楠梓區(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 第2 點 5、高雄市鳳山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縣都委會審議完竣後人民陳情案件編號第14案再提會討論)案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 第5、6點 6、高雄市鳳山區細部計畫(配合原鳳青區段徵收變更為市地重劃案)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 第5、6點 7、高雄市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原車站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車站專用區、綠帶)細部計畫案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 第5、6點 8、高雄市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配合多功能漁港發展整體規劃)案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園規定 第5、6點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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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依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申請增建綠能設施者。 ※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建築基地申請圍牆雜項執照審議案者。
增訂內容: ※已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依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申請增建綠能設施者。 ※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建築基地申請圍牆雜項執照審議案者。 ※屬臨時建築性質、不需請領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或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第五點第四款所定雜項執照等申請案,免送都市設計審議。但特殊案件經主辦單位簽准提送審議者,依審議作業程序辦理。 四、本市都設地區建築基地申請廣告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地下連續壁及基樁等雜項執照案,逕依建築管理程序辦理。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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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016-07-18 高市捷綜字第10530902400號 G725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捷綜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25 條文主旨: 公文-983-檢送105年7月5日召開「環狀輕軌增額容積與相關公會研商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983-環狀輕軌增額容積.pdf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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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一市二制,達到簡政便民之目的,增額容積執行機 制調整與容積移轉制度對齊。調整說明如下:
環狀輕軌增額容積簡報說明: 一、為避免一市二制,達到簡政便民之目的,增額容積執行機 制調整與容積移轉制度對齊。調整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比照容積移轉,新增400M- 800M 範圍,可申請增額容積上限為基準容積之15% 。 (二)適用分區:比照容積移轉,由原來不包含基準容積490%以下之分區,放寬為範圍內全部之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專用區。 (三)申請容積獎勵條件:原為增額容積全數使用後,始得適用其他容積獎勵,修正後放寬為申請增額容積達可增額容積之80%後,始得申請容積獎勵。 (四)申請基地條件:比照容積移轉申請基地條件,應臨接8M以上計畫道路,基地面積1000㎡以上,並需辦理都市設計。 (五)價金計算:增額容積價金比照容積移轉價金計算方式,以公告現值計算。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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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2016-07-18 高市消防欲自第10533178700號 G726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消防欲自第 號 條文編號: G726 條文主旨: 公文-984-函轉內政部函發「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檢查應注意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984-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pdf 因水系統配管管徑統一回歸水力計算,爰未限制橫管口徑150公厘以上,爰本部84年1月27日台內消署字第 號函發之「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檢查應注意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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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07-18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5649900號 A595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A595 條文主旨: 公文-985-檢送召開「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草案)」修法研商會議紀錄,如附件,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985-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pdf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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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6-06-29 營署建管字第1052909823號 G727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27 條文主旨: 公文-1001-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檢送105年6月14日研商「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修正草案第3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01-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pdf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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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07-25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5862300號 G728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28 條文主旨: 公文-1011-檢送本局 召開制定「高雄市建築物外牆飾材施工檢查及申報辦法(草案)」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11-外牆飾材施工.pdf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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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建築物外牆飾材施工檢驗及申報辦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建築工程有符合下列情形者,應進行外牆飾材施工檢驗及辦理申報: 一、凡接著於外牆面之飾材者均屬之。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必要之建築工程。 規範飾材接著於建築物外牆及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之建築工程者應進行施工檢驗及辦理申報。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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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力強度報告書之內容至少包含試驗儀器、檢驗方法及檢驗人員簽證。
第四條 建築物外牆接著飾材之現場檢驗應於鷹架拆除前進行,每五層之各向立面擇二處不同樓層外牆位置進行接著力強度拉拔,該拉拔位置應距陽台1.5公尺以上,樓層數不足五層者以五層計算之。其接著力強度每一處不得低於4kgf/c㎡。固定繫件之檢驗強度不得少於結構計算書規定。 接著力強度報告書之內容至少包含試驗儀器、檢驗方法及檢驗人員簽證。 訂定外牆現場檢驗時機、位置及報告內容。其檢驗標準引用日本現場檢驗標準4kgf/c㎡,以每一處不得低於該值為現場拉拔接著力強度。另固定繫件之檢驗強度不得少於結構計算書之規定。 明訂接著力強度報告書內容及由檢驗人員簽證。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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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承造人於建築工程申報屋頂層頂版勘驗前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建築物外牆飾材施工說明書。 二、飾材鋪貼分割圖。
第五條 承造人於建築工程申報屋頂層頂版勘驗前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建築物外牆飾材施工說明書。 二、飾材鋪貼分割圖。 三、固定繫件結構計算書。 四、外牆飾材物、化性檢驗報告或產地出廠證明。 五、繫件材質、承載強度檢驗報告。 六、黏著劑出廠證明。 前項第三款文件由監造人及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建築物外牆飾材施作前應檢附書表文件及時機。 固定繫件結構計算書由監 造人及開業之專業工業技 師簽證負責。 訂定固定繫件結構計算書由監造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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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築物視外牆飾材等不同形式及不同施工法,於施作後應由承造人、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隨同進度進行現場檢驗。
第六條 建築物視外牆飾材等不同形式及不同施工法,於施作後應由承造人、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隨同進度進行現場檢驗。 建築物外牆飾材施工完成,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出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內容包含下列相關文件: 一、骨架、構件焊道檢驗報告。 二、固定繫件之現場拉拔試驗檢驗強度報告。 三、磁磚及其他飾材之接著力強度拉拔報告。 四、現場檢驗過程照片。 前項檢驗報告內容由承造人、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負責。 建築物外牆於施作後由承造人、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隨同進度進行現場檢驗之要求。 建築物外牆飾材施工完成,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之書表文件。 訂定檢驗報告由承造人、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證負責。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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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築物未依本辦法第四、六條規定進行檢驗及申報時,得委託建築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出具建築物外牆之安全鑑定報告書,經鑑定建築物外牆安全者,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訂定建築工程有本辦法規定情形而未依規定程序辦理申報時, 得以建築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公會出具建築物外牆之安全鑑定報告書進行申報,經鑑定建築物外牆安全者,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自發布日起施行。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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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6-07-25 營署建管字第1052910981號 G729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29 條文主旨: 公文-1017-檢送 研修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相關法規專案小組第3分組第11次、第12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17-無障礙第3分組第11次.pdf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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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6-07-25 營署建管字第1052911206號 G730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30 條文主旨: 公文-1018-檢送 、 研修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相關法規專案小組第2分組第9次、第10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18-無障礙第2分組第9次.pdf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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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份「建管座談會」 預定於105年9月21日(星期三)上午9:00於建管處會議室舉行,本次建管主辦課為一課趙慶昇副工程司。 各位會員若有任何問題,請於8月22日下班前儘速將問題詳填傳至公會,或洽林上立建築師(九月份輪值委員)以便彙整並於8月24日召開會前會與委員會合開,敬邀提案建築師與會研議。 因建管處會議室座位有限,故並未邀請每位建築師參加,每次均由提問建築師與法規委員代表出席溝通,但亦歡迎各位先進參加,會後再將結論轉知各位會員。 ※公會聯絡人: 黃麗蓉幹事(電話: #13 傳真: ) 林上立建築師 (電話: 傳真: )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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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內政部 函 感謝劉正工程司中昂熱情提供 主旨:有關診所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1案,請查照。 說明: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 主旨:有關診所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105年4月2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函。 二、建築法第5條明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本部99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規定略以:「......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十二、醫院、......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查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F-1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之「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其使用強度已具有一定規模,考量建築物公共安全,經本部指定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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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8月0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號 主 旨:公告發布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楠梓加工出口區、後勁及右昌一帶鄰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5年8月4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一、本府105年8月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號函。 二、都市計畫法第23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楠梓區公所公告欄。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都市計畫專區」→「都市計畫公告」→「公告發布實施」點選本計畫案名。 二、公告圖說:都市計畫書、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各乙份。 市長 陳菊 檔案名稱 日期 計畫圖 ( pdf) 公告文 ( pdf) 計畫書 ( pdf)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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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月份法規研究委員會支出明細表 項次 項 目 預算數 本月份 支出數 截至本月份 備註 一 會議費 120,000 54,600
項 目 預算數 本月份 支出數 截至本月份 備註 一 會議費 120,000 54,600 109,741 含委員出席會議車馬費、差旅費等 二 研究費 40,000 專案研究費(高雄市綠建築計畫案) 三 研討費 50,000 14,800 21,988 建築法令研討費(建管業務座談會) 四 資料搜集費 100,000 210 7,146 法令彙編及法規資料搜集與上網、影印(編輯建管法令彙編及建管錯誤態樣檢討..等書籍) 五 專案計畫費 21,392 錯誤態樣及建築線業務及法規搜尋系統設置 六 其他 11,500 14,194 合計 400,000 81,110 174,461 43.62% 57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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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祝平安喜樂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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