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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安全防護(CPC勞員) 主講人:陳 正 信 經 歷:檢查員、站主任、科長、簡任技正 專門委員等職務計三十年六個月。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核准退休。 現 職:各安全衛生訓練單位講師。 電 話: 傳 真: 手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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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機械安全防護 P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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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機械安全防護概念 ‧機械設備為生產所必須,在工業化時代已代替 人工而廣泛被運用。 ‧如因機械設備不良或因操作不當,極易導致事
故或災害之發生。 ‧根據美國勞工部統計,機械傷害之事故頻率, 約佔全部失能傷害的百分之十六,其中有三分 之一造成永久失能傷害。 ‧綜上述,因此機械必須加以防護,以免產生事 故而肇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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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械防護之目的: (一)防止人體與機械動作部分直接接觸。 (二)防止工作中被飛片擊傷、機件碰傷。 (三)防止機械失效時(如衝床回衝)所造成的傷 害。 (四)防止電氣失效時(如掀鈕)所造成的傷害。 (五)防止操作人員操作不當之傷害。 (六)防止操作人員人為因素(如酒醉、過度疲勞 等)所造成的傷害。 (七)防止操作人員落入處理中之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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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械防護的益處: (一)掃除工作人員恐懼機械之心理。 (二)根除操作人員人為因素之過失。 (三)節省因災害所產生之直接及間接損失。 (四)提高生產效率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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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機械安全防護之相關法規 P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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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安全衛生法: 依據第五條第一項:「雇主應有符合標準
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第一款:「防止機械、 器具、設備等所引起之危害」。 另依第六條第一項:「雇主不得設置不符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 工使用」。 至於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各種重要機械器具 之防護則明訂於相關子法,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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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P67 本規則為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 備、措施之最低標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之各事業,其中第三章(P78)機械災害之 防止;第四章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第 五章車輛機械;第六章軌道機械等均有明確 責成雇主應設置必須之安全防護設施,以防 止因機械設施之不當而造成勞工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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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械器具防護標準:P277 所稱應符合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為勞工 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1.動力衝 剪機械2.手推刨床3.木材加工用圓盤鋸4.動 力堆高機5.研磨機、研磨輪。此等機械器具 多為常發生災害之禍源,防護標準均已明定 上述機械器具之個別規範,及中央主管機關 得指定適當型式檢定機構於使用前實施型式 檢定,經檢定機構檢定確認符合防護標準者 ,將合格之標識張貼於該機械或器具,並發 給證明書,以為業者選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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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三 型式檢定合格標識 註:1.字型為粗黑16級白色置中 藍色為C100M60,綠色為C60Y100(C為藍,M為紅,Y為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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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準法: 此法規定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 現已改
為標準檢驗局)得訂定各種安全標準,為國 家標準,國民有遵守義務。但由於勞工安全 衛生法第一條有「……;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則依標準法所定之安 全標準,與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標準,形成互 補關係。為仍應以勞工安全衛生法為優先適 用。(例如P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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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布之中國國家標(CNS)中相關之 機械安全規章計有: 1.機械動力傳動設備安全規章。 研磨輪安全規章。 動力壓機安全規章。 橡膠工業用滾壓機器安全規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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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機械災害防止之法令規定 P661 本章節為摘錄自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2條至第57條規定,因與該課程重複 ,故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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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機械事故種類及災害之動力源 P662~P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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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動作帶來的危害:※※※※※ ‧移動(平移):移動帶來的危害有撞擊、擠壓 、刺戳、切割、拖帶、提升等
身體危害。 ‧轉動:轉動則帶來捲入、切割、擠夾、(破裂 碎片)飛擊等型式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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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動、往復、直線動作:P662 圖6-1 轉動、往復及直線動作之危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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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動作捲入點:P663 圖6-2 捲入動作之危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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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割動作:P664 圖6-3 切割動作之危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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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衝、截、彎等動作:P664 衝 截 彎 圖6-4 衝、截、彎等動作之危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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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將機械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危害勞工 之虞者列舉如下: P665
之虞者列舉如下: P665 (一)機械振動力過大,甚至超過廠房設計安全 負荷能力。 (二)加工物等因截斷、切削或本身缺損而於加 工時發生飛散。(如案例) (三)因機械(如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反彈或反 撥。( ) (四)運轉中之機械因滾輪或刃部接觸。續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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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其他機械製造修配業,罹災者將一支長
180 公分,外徑 3.2 公分之中空不鏽鋼 管,利用車床加工時,因不鏽鋼管之一 端未固定強烈搖晃斷裂,頭部被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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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種機械(如棉紡機、絲紡機)之高速迴 轉之部分因慣性作用接觸。 (六)對於衝壓或剪斷機械因局部身體介入滑塊 或刃物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 (七)因機械(如粉碎機或混合機)開口部分, 致發生人體墜落。 (八)車輛或軌道機械因翻落、翻倒或滑走。 (九)動力切斷裝置(如緊急停止裝置)失效或 不確實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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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機械災害發生之原因 P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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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即能量或危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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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方面之直接原因:P665 遭機械之運動能量接觸或襲擊而不能予以有效吸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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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的動作 不安全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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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全動作:P665 1.操作人員未使用鉗、鋏…等工具而用手直接進料。 2.物料墜落觸及開關或人員誤觸開關。(如案例)
3.未經許可擅自操作或修理機械。 4.修理或調整機械時,未將開關上鎖或加掛標示。 5.操作人員不使用安全防護設施。(如案例) 6.操作人員疏忽機械上無防護設施。 7.操作人員未(或不)使用個人安全防護具。 8.操作機械之方法不當或工作姿勢錯誤。 9.於工作中與其他同事開玩笑。 10.酗酒或吸食麻醉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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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營造業機械維護員從事混凝土攪拌機
內部清理混凝土剩餘硬塊時,被不知情 之水泥攪拌機操員誤送電,致被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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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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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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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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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搬運車車斗下檢查 油路迴路時,因未設置安全擋 塊,致被落下之車斗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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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安全狀況:P665 1.機械設計不良及不安全。 2.機械調整或保養不當。 3.機械操作中發生故障。 4.工作地點採光照明不足。
5.工作地點不整潔。 6.機械發生意外之重複動作。 7.工作場所擁擠或機械間之距離不足。 8.工作環境噪音過大。 9.機械防護不當或警報系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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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原因: 制度上或管 理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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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方面之基本原因包括:P666 (一)安全衛生政策欠缺或不當。 (二)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與保養。
(四)工作場所之環境整理不良。 (五)未實施工作安全分析與觀察。 (六)未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主管及領班之監督不週。 (八)僱用勞工未作適當選擇。 (九)未確定勞工之責任及意見溝通。 (十)勞工之行為、經驗、體格、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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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機械防護的原理:P666 ※※※※※ 1.結合原理:將機械之起動裝置與安全裝置強制結 合,安全裝置發生效用後,機械始可
1.結合原理:將機械之起動裝置與安全裝置強制結 合,安全裝置發生效用後,機械始可 動作。 2.關閉原理:機械的危險區域及在危險時間中,應 予關閉,使其他人員或非本部分人員 不得進入。 3.一般性原理:設置之安全裝置使非有關作業人員 不得進入,有關作業人員必須有防 護措施,才可進入。 如設則#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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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體性原理:一次安裝安全裝置後,不得引起相 關危害。 5.經濟性原理:安全裝置不得阻礙工作或增加工時 。
6.保證原理:安全裝置應可信賴,並能在機械有效 壽命內維持其效能。 7.機械化原理:人工操作較易發生災害之作業,應 改用機械化或自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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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複合原理:除了操作上考慮安全外,在搬運、組 合、拆卸、保養、修理期間亦應考慮 安全。 9
8.複合原理:除了操作上考慮安全外,在搬運、組 合、拆卸、保養、修理期間亦應考慮 安全。 9.輕減原理:機械作業者在勞動衛生上應予考慮, 不得因採取安全措施而使勞動量超過 生理正常負荷。 10.非依存性原理:作業過程中之安全措施操作及控 制,不應依存於作業人員之注意 力及不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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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機械安全防護方法:P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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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械安全防護基本要求:P667 (一)安全防護應為該台機械能否使用的必要條件。 (二)安全裝置不得使其無效,亦不得無效使用。 (三)安全裝置失效時,該機器應立即停用、並加以 斷電、上鎖、標示。 (四)機械設置安裝,應考慮重量負荷及振動負荷。 續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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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傳動機具之動作部分均應納入保護範圍, 不得暴露。
(六)機械動力遮斷裝置應確實發揮動力遮斷之功能 。 (七)防護物、防護裝置均應配合人體工學及勞工作 業活動空間設計。 (八)加工物、工具等之斷裂,亦應納入防護範圍考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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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機械防護之條件:P667 (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國家標準規定。 (二)應為機器上之一項永久設備裝置。 (三)應能提供最佳之防護功能。 (四)不因防護而減弱機器本體之強度。 (五)不妨礙生產或造成不便。 (六)應便於檢查、調整、維修及保養。 (七)應不易著火、腐蝕,且堅固耐用。 (八)本身應不會造成新的傷害或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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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必要措施:P668 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設施,除了上述應有之安全防護裝置外,雇主並應視工作環境和需要分別採取下述不同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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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作業管理員: 設置固定式圓盤鋸、帶鋸、手推刨床、截角機合計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
行指揮操作、監視作業以及發現安全裝置有異常 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P83 設施規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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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定期檢查: 對於動力驅動之離心機械、車輛系營建機械
、堆高機、電氣機車、蓄電池機車、內燃機車、捲揚裝置、衝剪機械等應切實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事項實施定期自動檢查。P285~P289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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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作業前檢點: 對於從事衝剪機械之作業應每日於作業前就離合器、制動器、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施行檢點;車輛機械之制動器、連結裝置、蓄電池、配線、控制裝置之有無異常實施檢點。 P296 #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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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定操作方法: 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應規定勞工必先機械停止運轉,且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對於研磨機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及該研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車輛駕駛者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於離開駕駛位置時應將車輛妥為剎車。捲揚裝置之操作應切實依照製造廠商規定之額定荷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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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告知危害並預為防止: 對於機械之各種危害性及與作業環境之關係 ,作業方法等均應事先告知勞工,以為警惕,避免疏失或不知而肇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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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機械防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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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護罩法(Enclosure guarding)
1.護罩式(又稱圍籬防護):是從四週完全將 「工作點」或「傷害點」加以封閉的做法。 (圖6-5) 2.障礙式(又稱遮斷防護):僅將虞(危害) 點部分加以阻擋隔離,非虞(危害)點部分 ,則無必要。(圖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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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5 圍籬防護 圖6-6 遮斷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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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鎖法(Inter-locking guarding)
1.機械連鎖:是利用連桿、彈簧等控制離合器、 油壓管路等動力傳遞的裝置。 圖 電氣連鎖:是利用某部分位移,切斷電力供應 的裝置。圖 光電連鎖:是利用光電感應,控制動力的裝置 。圖6-9 4.電容連鎖:是利用電容量變化,控制動力的裝 置。圖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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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7 機械連鎖 圖6-8 電氣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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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9 光電連鎖(利用 投、受光器產生信號) 圖6-10 電容連鎖(利用電 容量變化產生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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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開式安全裝置。圖6-11 2.掃除式安全裝置。圖6-12
(三)自動防護法(Automatic guarding) 1.拉開式安全裝置。圖 掃除式安全裝置。圖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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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11 拉開式安全裝置 圖6-12 掃除式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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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雙手同操裝置(亦稱遙控法) 1.電氣掀鈕:利用兩手同時離開危險空間,退回
到操作按鈕上從事操作。圖 機械手柄:利用兩手同時離開危險空間,退回 到機械手柄上從事操作。圖6-14 3.電氣閥爾:利用兩手同時離開危險空間,退回 到電氣閥爾上從事操作。圖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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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13 電氣掀鈕 圖6-14 機械手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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閥爾 圖6-15 電氣閥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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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善進料與出料 1.自動進料、出料:小件物品之二次加工,可用 坡道配合振動裝置,使工作物逐件進入加工位
1.自動進料、出料:小件物品之二次加工,可用 坡道配合振動裝置,使工作物逐件進入加工位 置;成捲的帶狀、條狀材料則利用滾輪、間接 運動機構進料。圖6-16.圖 手工具進料、出料:這是一項最基本的方法, 進料係利用手工具等材料延長手臂的操作範圍 ,而將身體退出危險空間的做法。圖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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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16 全自動進料 圖6-17 半自動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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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18 進料、出料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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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典型之機械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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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力衝剪機械之防護標準: 背熟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P277
一、動力衝剪機械之防護標準: 背熟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P277 (一)設安全護圍等設備,其性能以不使勞工身 體之一部分介入滑塊或刃物動作範圍之危 險界限為度。作業上設置前項安全護圍等 設備有困難時,應設安全裝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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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護圍等之性能,應符合左列規定:#11
1.安全護圍能使勞工之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 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者。 2.安全模,在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使用脫料 板者,係指在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脫料板) 之間隙及導柱與軸襯間之間隙在八公厘以下 。 3.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具有不致使勞工 之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4.自動衝剪機械,具有可自動輸送材料、加工 及排出成品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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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安全裝置,應具有下列機能之一:#12
1.防護式安全裝置:滑塊、刃物或撞錘〈以下簡 稱滑塊等〉在動作中,能使勞工身體不致介入 危險界限之虞。 2.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在手指自按下起動按鈕 或操作控制桿〈以下簡稱按鈕等〉,脫手後至 該手達到危險界限前,能使滑塊等停止動作 〈安全一行程式安全裝置〉。又,以雙手操作 按鈕等,於滑塊等動作中,手離開按鈕等時手 無法達到危險界限〈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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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感應式安全裝置:滑塊等在動作中,遇身體一
部接近危險界限時,能使滑塊等停止動作。 拉開式或掃除式安全裝置:遇身體之一部介入 危險界限時,能隨著滑塊之動作使其脫離危險 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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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P285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34條.第35條)
(一)圓盤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反撥預防 裝置(以下簡稱反撥預防裝置)。如圖6-19~ 圖6-22 (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以下簡 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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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19.反撥預防裝置之撐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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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20.反撥防止滾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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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21.反撥防止鋼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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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22.木材之反彈(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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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24.擺動圓鋸護 蓋 圖6-23.擺動圓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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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磨機及研磨輪之防護: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70條P307)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62條P82)
【說明】:研磨輪是裝在砂輪機的輪軸上,受 到裝配應力;在高速迴轉時,產生 離心力;在工作時,又易於在鹵莽 操作下受到衝擊力。當它一旦碎裂 ,破片將沿著切線方向散開,破壞 力甚強,足以致人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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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條 研磨輪應設護罩。(防護標準) 圖6-25 砂輪護罩之基 本型式 圖6-26 研磨輪之透明 防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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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雇主對於研磨機之使用,應依左列 規定:(設施規則)P82 一、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 載最高使用周速度者。
二、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 度。 三、規定除研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 四、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 轉一分鐘以上,新安裝研磨輪應先檢查有 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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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研磨機之砂輪破裂,致破片飛出,擊中操作 人員胸部,嚴重內出血不治死亡之職業災害 1
【案例1】研磨機之砂輪破裂,致破片飛出,擊中操作 人員胸部,嚴重內出血不治死亡之職業災害 該研磨機之砂輪標示最高使用周速度為2000公尺/分,但使用 之馬達為4極,經計算砂輪周速度為 公尺/分,超過砂 輪所標示之最高使用周速度。 2. 該研磨機側面未依規定設置護罩,且操作員未接受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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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勞工以手提研磨機從事鑄件毛邊研磨時,研 磨輪破裂,致被破片擊中額頂部不治死。 1
【案例2】勞工以手提研磨機從事鑄件毛邊研磨時,研 磨輪破裂,致被破片擊中額頂部不治死。 該手提研磨機為日本日立公司製造,原設有鑄鋼材質護罩, 但災害前已被拆卸改裝不知廠牌之護罩。 2.該罹災者為泰籍勞工,未依規定戴用安全帽及安全眼鏡從事 研磨作業之個人不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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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滾軋機之防護: P85 (設施規則第78條.第79條) (一)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 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
四、滾軋機之防護: P85 (設施規則第78條.第79條) (一)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 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 護圍、導輪等設備。導輪裝置,可使人體 不致遭此等薄片帶進夾點(如圖6-27), 又可在全長方向裝以條型防護,亦有相同 功能(如圖6-28)。(設施規則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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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27 當手被材料進入方向捲入時, 由於手之厚度把導輪上頂而接 觸滾筒,導輪隨即反向轉動, 又把被捲之手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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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28.條型防護(須能將全部縫長遮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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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橡膠練製之滾輾機,應設有災害發生 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 動裝置。(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9條)(如圖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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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29. 橡膠滾輾機之制動裝置開關 (各方面皆能由身體觸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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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機械防護及災害之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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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開式安全裝置手 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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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式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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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床光電式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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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床光電式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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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制動按鈕設置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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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光機護圍(黃色 圓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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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壓機安全制動壓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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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壓機觸動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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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開式安全裝置之連 桿機構(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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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壓機械拉開式安全 裝置(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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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壓機械飛擊安全 裝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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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壓機械防飛擊安全 裝置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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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盤鋸鋸齒接觸預防 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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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盤鋸鋸齒接觸預 防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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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心機械覆蓋及連鎖 裝置 連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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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機之開口部護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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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床緊急踏板安全裝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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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床設置之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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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射出成型機設置 之安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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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盤鋸傳動帶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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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動帶護罩並標示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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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動帶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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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外傷致殘實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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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剪機械作業常見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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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胴機械作業常見之危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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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胴機械作業常見之危害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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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衝床從事金屬製品(廚具)衝壓作業 因清理模具 發生被夾致死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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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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