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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推動兒少保護 報告人:福誠高中 陳當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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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對象 (18歲以下) 包括無依(棄嬰棄兒) 、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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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責任通報制: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受虐之虞,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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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頂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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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何時緊急安置: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 質押, 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 以有效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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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後的兒童住哪裡?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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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家庭的必要手段— 強制親職教育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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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暴力的本質 控制:我要決定一切 權力:我理所當然可以這麼做 佔有:你是我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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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的類型 身體虐待 精神虐待 性虐待 疏忽 目睹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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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虐待之常見警訊 瘀傷與鞭傷 1.孩子背後的瘀傷 2.疑似某種器物或人類咬痕所造成的瘀傷 3.疑似用手或某種器物所造成的多重瘀傷
4.新舊瘀傷之癒合程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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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虐待之常見警訊 燒燙傷、勒傷 1.因侵泡熱水而造成的燙傷 2.香煙燙傷 3.繩索綑綁所造成的勒傷 4.孩子因被強迫坐在高溫的器物表面上所
造成的灼傷,或是用高溫的器物去灼傷 孩子的皮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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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虐待之常見警訊 割傷、裂傷或擦傷 1.深刻而明顯的割傷傷痕 2.外生殖器的割傷或擦傷 頭傷 1.由於用力拉扯頭髮所造成的局部禿頭或頭
皮流血 2.黑眼圈(睡眠不足) 3.眼部瘀血、 腫脹 4.嘴唇或下巴腫脹 5.牙齒搖晃或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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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虐待之常見警訊 時常抱怨身體疼痛 穿著不合時令的衣服以掩蓋傷痕 孩子吐露自己受到嚴厲的對待或處罰 孩子經常遲到或缺席
對成人有不尋常的恐懼 營養不良或脫水現象 不願解釋自己受傷的過程及原因 退縮、 焦慮、 沉默寡言或多話、 破壞性行為 服食不當的食物或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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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虐待之常見警訊 絕大多數時間顯得不快樂 具攻擊性與破壞力,或是不尋常的害羞與退縮 對於令人不愉快的言語或舉動沒有情緒反應
過於早熟或幼稚的行為 生理、 情感或智力方面發展遲緩 自我價值感低 對成人有畏懼感 家長經常在言語上貶低或羞辱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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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虐待之常見警訊 : 身體方面 走路或坐下均有困難 內衣褲有污漬、 血跡或撕裂處 排尿時感到疼痛
外生殖器、 陰道、 肛門、 嘴唇或喉嚨有瘀傷或出血 陰道有不正常的分泌物 性病或陰道發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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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虐待之常見警訊 : 行為方面 不願意換衣服 行為有極端的改變 退縮或行為退化 攻擊性或破壞力高 對性方面有不尋常的興趣或知識
用不適當的方式來表達情感 害怕某人或抗拒與某人獨處 孩子吐露自己受到性侵犯 睡眠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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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之常見警訊 無旁人照顧 穿著不適當或衛生不佳 缺乏適當的醫療與口腔保健 缺乏適當的教育 缺乏適當的營養 缺乏適當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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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暴力之常見警訊 注意力不容易集中、精神不濟 經常缺課 對家人安危不時感到擔心 情緒不穩定 以暴力對待同儕 缺乏自信
對性別角色形成僵化的刻板印象逃家 自我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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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的為難 合理化 自我歸咎 覺得自己不被愛也不值得被愛 否認/壓抑 盡力維護家庭秘密 複雜糾葛的矛盾情緒 深深的無力與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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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帶給孩子的影響 暴力是正常的 衝突處理的錯誤示範 情緒管理的錯誤教育 使用權力對待弱小的對象 對性別角色形成扭曲的概念
家是傷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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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協助兒童因應家庭暴力 不要讓兒童覺得有被指責的壓力 傳達保密原則 主動傾聽且跟隨兒童希望談論的話題 傳達支持與陪伴 允許兒童表達生氣
敏感兒童的情緒反應 尊重兒童的坦露程度 依兒童的認知能力提供對事件的解釋與實情 告知不是孩子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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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能做的… 敏感問題行為背後的故事 引領孩子前方的道路 孩子們 有我們的陪伴 成長不再孤單 未來可以充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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