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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研習 桃園縣立大園國民中學 人事室主任王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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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習重點 教師敘薪作業方式 教師敘薪相關法規 教師敘薪系統使用說明 桃園縣教師敘薪資訊網
教師敘薪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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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法規 資格取得 起敘 改敘 提敘 銜接支薪 退休、資遣、辭職再任教師 取得新資格改敘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提敘
採計各項職前年資提敘 銜接支薪 退休、資遣、辭職再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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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之取得 教師: 登記: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檢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初檢、實習1年(或代理折抵實習1年)、複檢 檢定:師資培育法,教育實習半年,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 加科登記 依師資培育法,已取得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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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取得 代理教師: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之資格依序進用 具合格教師證書(第一次) 修畢教育學程(第二次)
大學以上畢業(第三次) 具國中教師證書或修畢中等教育學程,擔任國小代理教師,僅可依大學畢業甄選 需公開甄選,完竣後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會議紀錄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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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取得 短期代理(代課)教師 :依師資培育法新制實習之實習學生,尚不符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惟依同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難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聘任大學以上畢業之新制實習學生從事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學期中出缺之代理教師聘任相關規定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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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取得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每週教學之時數併同本校及他校合計不超過二十節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實際授課節數支給鐘點費
國小320元 國中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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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取得 甄試公告錄取,於辦理報到後應徵召服法定兵役者,由錄取學校依規定予以留職停薪保留底缺。
因服法定兵役無法報到者,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如學校已無適當職缺聘任時,應報請縣市政府協調介聘其他學校,均自新學期或新學年開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介聘者,適同放棄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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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敘 依「學歷」起支薪級 依教師證種類 依「考試」資格起敘 轉任: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 起敘標準依照「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登記方式 :學期開始之日起聘、起薪 檢定方式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證書所載之日期)後之起聘、起薪 依「考試」資格起敘 轉任: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 高國中小學之間轉任未授權需依請示單報府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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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敘 87學年度起,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自190元起敘,惟其已作為折抵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
86學年度依規定核敘有案之私立學校及幼稚園專任教師,於87學年度以後轉任至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擔任專任教師,其於核敘薪級時,仍按86學年度之敘薪規定。(大學自180元起敘,其經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代理教師年資仍得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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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敘 國外學歷查證或查驗 國外學歷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及「桃園縣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國外學歷採認要點」辦理
國外學歷需參考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 畢業證書、歷年成績證明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並附中文翻譯) 修業年限: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持學士學位者至少須滿32個月;持碩士學位者至少須滿8個月;持博士學位者至少須滿16個月 (附內政部境管局出入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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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敘-取得新資格 教師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得申請改敘,並自審定日生效(縣府收文日)
例如: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學程者擔任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取得教師證的新資格,得申請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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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敘-取得較高學歷 重新核敘,並非按薪級差額加級 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1.起敘:依新學歷起敘 2.提敘:扣除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 3.取得較高學歷改敘須受本職最高薪限制 博士550元、碩士525元,自審定日生效 審定日為縣政府收文日 學士學歷的改敘,於93年12月22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自180元起薪,並採計考列四條二款以上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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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敘-取得較高學歷 進修學位並未有「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與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相符」之限制 寫作論文期間
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含寫作論文時間所涵蓋之各該學年度 寒暑假出國進修期間 公餘進修期間 休學期間 不計入進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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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敘-取得較高學歷 暑期在職進修碩士班進修期間之認定 取得博士學歷,原碩士進修期間之經歷,無需扣除,僅需扣除博士進修期間
雖於7月開課,惟班次仍屬以學年度核定 取得博士學歷,原碩士進修期間之經歷,無需扣除,僅需扣除博士進修期間 進修期間,係指新取得並據以申請改敘之學歷之進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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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敘-取得較高學歷 暑期赴國外進修期間之認定--因國外學制與我國不同,其入學時間之起算,不得援引
繼續進修與辭職進修之不同--前者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後者以採計職前年資按年提敘薪級方式,應以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限,或逕按辭職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有案之薪級銜接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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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敘-取得較高學歷 到職後之年資屬服務年資,其餘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惟進修期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採計 改敘後之薪級如較原支薪級為低時,仍支 原薪級,惟其本薪及年功薪範圍得分別提高至525元及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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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敘-取得較高學歷 應取得畢業證書後,再行辦理改敘,不得出具學位證明書先行辦理改敘
未依規定程序,自行前往進修,得辦理改敘薪級。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改敘生效日如在進修之最後一學年度(6或7月)畢業 改敘後依新俸給參加成績考核及晉敘薪級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請務必通知教師於7/30日前送件至人事室,人事人員務必於7/31日前送件至縣政府掛文號,否則教師將永遠少一級,影響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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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 -進修四十學分結業 在本職最高薪範圍500元內提敘四級 原則 應為現職教師(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 進修應經首長推薦或同意
進修之班別應為教育部委託開辦 中等學校教師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之原則。倘若與現任教之科別不相近,宜俟改任相近後再辦理 轉任如仍符合規定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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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進修四十學分結業 進修四十學分經提敘四級,如再進修取得碩士學位,得按碩士學歷重新改敘薪級,但四十學分已提敘四級之部分,已被較高之碩士學歷吸收,於改敘時不再另予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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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採計職前年資 依職前年資先後順序整理排列 對照各年資之資格證明文件,確認是否具有各該經歷之資格
不依職前曾任各類人員年資之時間先後順序採計提敘 與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先採計提敘 到職時係依學歷起敘,其職前曾任各類人員年資如低於到職時起敘薪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各該經歷當時之學歷,逐年換算職務等級相當否 逐年換算,應以具備證書或資格之年資為換算第一年,逐年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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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採計職前年資 再採計提敘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 受本職最高薪、最高年功薪或軍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補提職前年資 --新發布法令不溯及既往
--當年之職前年資須依當年之提敘法令辦理 --補提敘之生效日期,同意追溯時應辦理考績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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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代理、代課年資 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大專為625元,碩士為650元,博士為680元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 連續一學年,或「每次」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滿一年 服務成績優良 私立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得採計提敘薪級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以「月」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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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代理、代課年資 代理教師年資與專任教師年資不得併計提敘 曾任私立高中職代理教師年資
服務證明已授權各校自行開具 不同學校、教育階段別之代理教師年資得併計提敘 教育部2688專案增置之代理教師,得採計年資提敘;至併計退休年資須具編制內專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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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代理、代課年資 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施行後,擔任代理教師之年資,需符合該辦法所訂之聘任資格,始得辦理提敘
已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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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預備軍官年資 在230元範圍內提敘 軍事學校專修班畢業服預備軍官役、大專畢業應徵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退伍者,其經授與官階後之服役年資,得在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停止適用 預備士官、士兵年資與職務等級不相當 具碩士學位之教師已自245元起敘,無法再採計預官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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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國防工業預備軍士官年資 曾依國防工業儲訓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儲訓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儲訓期間之年資,得按服務單位及所任職務性質,比照現行敘薪規定之職前年資採計及認定方式,辦理年資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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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約僱人員年資 在230元範圍內提敘 依法僱用,具有服務成績優良證件,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係指連續任職達一年,不同之前後二段以上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算 其他經由各機關比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其年資得依規定辦理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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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聘用人員年資 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聘用人員,並依規定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採計其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薪級 其他經由各機關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其年資得依規定辦理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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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聘用人員年資 各類專案計畫之聘用人員年資 以會計年度為基準 專任運動教練--約僱或聘用 全時專任 職務性質與擬任教科目性質相近
服務成績優良 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 以會計年度為基準 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88年7月以前曾任聘用年資,係以前一年7月至當年6月為會計年度,89年1月以後則以1月至12月為會計年度 專任運動教練--約僱或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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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各類教師年資 私立學校專任教師、試用教師、技術教師 分別以具有教師證書、試用教師證書、技術教師證書之「當學年度起薪日」起算
每「滿一學年度」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一級。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而擔任專任教師者及未具技術教師而擔任技術教師者,該年資無法採敘 試用教師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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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各類教師年資 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 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之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不得比照公立幼稚園轉任銜接支薪,依學歷逐年轉換 曾任二所以上幼稚園年資應分別認定,無法併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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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各類教師年資 公立幼稚園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提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19日修正前所進用之助教,仍具教師身分,應適用教師之現有規定;至條例修正後所進用之助教,已不具教師身分,其薪級之核敘,應比照相關聘任人員規定辦理 學年度中途由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年資未中斷,仍不得併資辦理提敘 擔任學校籌備處主任如已具教師年資,其服務年資視同校長或教師之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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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公職年資 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 依教師學歷(或考試及格之資格)起薪 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考列乙等以上),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以考試及格之資格起薪者,其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實習期間不得採計提敘 試用期間經考核成績合格且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得採計提敘 如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俸級時,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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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軍職年資 後備軍人轉任 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學歷起薪,採計與學歷相當且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並受本職與軍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教師經採計軍職年資後,仍可採計其任教年資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已納入修正後之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比敘條例第3條適用對象提敘至本職及軍職最高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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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軍職年資 例如中學老師的起薪薪級是190元,軍職年資的部分就必須高於190元。如果是上尉退伍轉任教職時,由於上尉的軍職的比敘薪級範圍為 元,所以其軍職年資全部都可採計。如果是上士退伍轉任教職的話,上士的比敘薪級範圍是140元到275元。如果想採計上士的軍職年資,則須先扣除140元-180元的軍職年資後,190元以上的軍職年資方可採計提敘,並受教師最高年功薪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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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其他年資 交通事業、關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 依「教師採計交通、關務、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提敘薪級對照表」規定辦理
依學歷起薪,採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提敘薪級,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足年度參加成績考核,並經考列乙等以上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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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其他年資 職業訓練師轉任 公立學校職員轉任
依教師學歷起薪,並採計其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考績、考成列乙等以上),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應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惟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原任職業訓練師審定有案之薪級時,得依原核定之薪級核敘 公立學校職員轉任 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職員年資,不得併計同學年度之任教年資提敘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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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敘-其他年資 台商、海外僑校學校任教年資
曾任大陸地區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及華東台商子弟學校之任教年資,同意比照自由地區之海外僑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得提敘一級,提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任教與我國有邦交國家及自由地區之海外僑校服務年資,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應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服務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惟應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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銜接支薪 縣內介聘教師:依原任職學校最後一年之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無需辦理敘薪
縣外介聘教師:依原任職學校最後一年之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授權各校依敘薪通知書辦理敘薪,並副知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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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資遣、辭職再任人員 再任按月支薪之教師或長期代理教師:依退休、資遣、辭職時所支薪級敘薪,核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退休、資遣、辭職再任按日支薪之短期代課及退休、資遣、辭職再任按鐘點費支給之兼任、短期代課教師 再任按日支薪之短期代課教師支薪應按學歷核敘,惟退休教師再任短期代課教師,仍依照退休時所支薪級核敘,並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本縣僅有國小有按日支薪短期代課教師,國中無是項人員) 再任兼任及代課教師則依鐘點費支給(國小每節260元,國中每節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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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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