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屏東縣103年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性別平等教育 (含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家庭暴力暨目睹家庭暴力防治計畫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屏東縣103年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性別平等教育 (含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家庭暴力暨目睹家庭暴力防治計畫"—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屏東縣103年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性別平等教育 (含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家庭暴力暨目睹家庭暴力防治計畫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輔導工作的介入與執行 沈宜純

2 一、性平法中輔導工作相關條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知悉後)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 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 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 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3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7條 第一項、第二項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 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4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9條 第一項(調查前)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 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 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

5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1條 第二項(調查工作迴避條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 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 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 工作。

6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調查後)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
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 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 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 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7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 (追蹤輔導)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
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 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 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8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3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加害 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 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 現況。

9 二、未成年學生懷孕事件--

10

11 未成年(15-19歲)已婚 2007年 男生 879人;女生 4020人 2008年 男生 736人;女生 3391人
2007年 男生 879人;女生 4020人 2008年 男生 736人;女生 3391人 2009年 男生 516人;女生 2676人 2010年 男生 506人;女生 2363人 2011年 男生 597人;女生 2467人 2012年 男生 648人;女生 2655人 2012年初婚年齡:男31.9歲;女29.5歲 他/她們為什麼這麼早結婚? (引自蘇芊玲「未成年懷孕學生面面觀」PPT)

12 15至19歲青少女生育 (內政部戶政司) 2006年共生出5086位嬰兒/總數205, 年共生出4317位嬰兒/總數203, 年共生出3802位嬰兒/總數196, 年共生出3158位嬰兒/總數192, 年共生出2806位嬰兒/總數166, 年共生出2847位嬰兒/總數198, 年共生出3115位嬰兒/總數234,599

13 三、未成年學生懷孕案例--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討論 (一)未成年懷孕與未婚懷孕 (二)懷孕學生與性氾濫 (三)未成年懷孕學生需面對的問題

22 四、未成年學生懷孕是世界末日嗎?? 未成年學生懷孕的心路歷程 (一)震驚 (二)否認 (三)生氣 (四)磋商 (五)憂鬱 (六)接受
(七)成長

23 觀賞影片 我的一生是不是完了? 相關影片 雙霜淇淋的滋味 鴻孕當頭

24 別害羞,請勇敢求助

25

26 五、未成年學生懷孕事件相關法規-- 優生保健法 民法1072條-1083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5條-22條(收出 養)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細則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27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六款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 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 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28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 或輔助人之同意。

29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30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100.06.22修正公布 為第十四條之一)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含善用
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 ,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 輔導。

31 叮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2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四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 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 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 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 給予個別輔導。

33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總說明第六條
為落實性別平等、幫助懷孕或育有子女之 學生完成學業,爰增列因產前假、娩假、流產 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致缺課節數達該 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以零分 計算之規定。

34 六、未成年學生懷孕的預防與輔導策略-- 一、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實施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
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 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 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35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 量方式。

36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
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37 二、積極維護學生的受教權 教育部關心重視懷孕學生的受教權益問題,而未婚懷孕學生的心理情緒問題更需要極力重視,因此教育部實施以下方案:
1.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2.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 3.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

38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生。 二.針對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
與育有子女之學生學校應主動積極協助。 三.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事件之處理。 未成年學生發生懷孕事件時,學校應即成 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 單一處理窗口。

39 四.學校應實施相關議題之課程或活動,培養學
生健康安全之態度與行為,並教導師生、家 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 之態度,以積極保障其之受教權。 五.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 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 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

40 六.學校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 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 子女學生完成學業。 七.學校應整合資源提供多元適性教育 (一) 補救教學 (二) 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 (三) 生涯規劃

41 八.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硬體設施,提供懷孕 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九.學校應於相關教育活動或研習,納入學生 懷孕事件預防、處理及加強專業知能等相 關議題之宣導、訓練。 十.處理懷孕學生事件時,應建立完整個案導 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懷孕 或育有子女學生之隱私權。

42 十一.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 如屬依兒少福利法、兒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暴防治法或其 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 定確實辦理。

43 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 處理小組得依職責劃分為輔導與行政任務 分組,並明列主要任務。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

44 七、學校人員處理態度及技巧之建議-- 一.不進行價值判斷與批判 二.真正的尊重 三.真誠的關懷 四.保密與隱私的保護 五.讓當事人參與其中

45 六.案主自覺與自決 七.相關資訊的充分告知 八.與家長的互動技巧 九.不給予做不到的承諾 十.遵守法律的規範

46 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47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所謂對價?
指有相對報酬,且該報酬是不限金錢,還包括其他金錢以外之利益或相對給付。

48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 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
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 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 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 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 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 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 料應予保密。 48

49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兒童或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而有從事性交易之 虞者,應依本條例第十五 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一、坐檯陪酒。 二、伴遊、伴唱或伴舞。 三、其他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

50 教育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二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應依本辦法每年定期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宣導之對象應包括學校教職員工、學生、學生家長及一般民眾。

51 第三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辦理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工作。

52 第四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於研訂課程與教材、發行各類出版品、製作廣電節目及舉辦相關活動時,應依本條例第四條加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之宣導: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 事項。

53 九、結語-- 學生懷孕事件是一個議題而不是問題 孩子只是提早面對人生的轉折而已 需要我們共同處理與面對


Download ppt "屏東縣103年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性別平等教育 (含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家庭暴力暨目睹家庭暴力防治計畫"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