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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主讲人:张树兴 教授 云南省省级教学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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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商朝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6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
第三讲 商朝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6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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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是兴起于黄河中下游的一个古老部落。约在公元前十六世纪,至汤时商人的实力己较强大。汤首先灭葛,继之又征服了不少部族。此时正值夏桀暴虐,民怨沸腾,汤于是举兵伐夏,灭之。汤在亳(今河南濮阳)建立了商王朝,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可靠文字可考的王朝。 商朝多次迁都,约在公元前十三世纪,第二十代商王盘庚迁都于殷(今河南安阳),故商朝又称殷或殷商。此次迁都至商朝覆亡,273年不再迁都,政治经济有较大发展,在二十三代王朝武丁时趋于鼎盛。 此后,统治阶级日益腐化,对奴隶和平民的盘剥和压迫更为残酷。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加剧,至纣王时,周文王的继承者武王兴兵伐纣,商朝在“前徒倒戈”下为周朝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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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听命于神”
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到充分发展。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礼记·表记》中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所谓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甲骨文的卜辞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殷商统治者每遇大事,必须先行占卜,以求消灾降福。在上帝和王权之间的中介则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行动,说明巫史知识高于一般人,为人所信服,他们是当时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也拥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力。 (二)“代天行罚”和“王权神授” 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统治者将其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对于此后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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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商代的立法 从文献记载来看,商代统治者已经进行了立法活动。商代的立法包括: 1.《汤刑》
从文献记载来看,《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晋书·刑法志》记载,“夏后氏五刑之属三千,殷因于夏,有所损益。”《竹书纪年》又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所谓“重作”,可能就是在《汤刑》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内容更加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切都说明,以刑法为主的中国古代法到商朝己略具规模。“刑名从商”,荀子的这个论断,也证实了商朝确实己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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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汤之官刑》 除了《汤刑》之外,商代初期还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汤之宫刑》。《墨子·非乐上》记载: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按:“此官府之刑,汤所制也。”这是战国时期有关《汤之官刑》的最早记载。即言“先王之书”,可知在当时是有根据的一种说法。 3.“弃灰之法” 据文献记载,商代还有“弃灰之法”。《韩非子·内储说上》说:“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运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可也。且过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按:“此法太重,恐失其实,即前后两说已不甚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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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刑、王命和单行法规。 刑,即《汤刑》,是商代的基本法律。 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如《尚书·汤誓》中所保留的汤伐桀所作誓师之词,《尚书·盘庚》中所存商王盘庚发布的迁都之命。 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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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罪名 不吉不迪。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尚书·盘庚中》记载:“乃有不吉不迪……我乃劓殄灭之。”吉,善;迪,道;劓殄,灭绝家人。意即,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其本人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颠越不恭。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尚书·盘庚中》记载:“……颠越不恭……我乃劓殄灭之。”颠,狂;越,逾,指不法行为;不恭,不从王命。意即,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暂遇奸宄。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尚书·盘庚中》记载:“……暂遇奸究……我乃劓殄灭之。”暂,读作渐,诈欺;遇,读作隅,奸邪;奸宄,做坏事,在外为奸,在内为宄。意即,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者,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不孝。《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说:“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商朝重祭祀,讲究宗法,因而刑法以不孝罪为最重者,孝的内容即要求孝顺父母,但实际上是要尊祖敬宗,以维护宗法制。 巫风。《墨子·非乐上》记载:“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巫风”罪即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 弃灰于公道(街)。见于前引《韩非子·内储说上》。“弃灰于公道(街)”罪即向公道上扬灰。因此举可引起路人发怒,导致斗殴,故处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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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罚 商代的刑罚制度已经初具规模。战国时期的学者对此早已有评价。《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即认为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商朝有“五刑”,从文献资料和出土的甲骨卜辞都可看到这方面的记载。 (1)死刑 ①炮格 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代末期,“百姓怨望而诸侯有叛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史记集解》引《列女传》曰:“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坠炭中,妞己笑,名曰‘炮格之刑’。”可见,“炮格”之刑是商纣王所创,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这是一种非常残暴的刑罚。 ②醢(音hai,海) 《史记·殷本纪》记载:“九侯有好女,人之纣。九侯女不喜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醢,即把人杀死,捣成肉酱。 ③脯(音fu,府) 《史记·殷本纪》记载:“随九侯,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脯,即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 ①墨刑。又叫做黥刑,是用刀划面颊或额并涂墨的刑罚。 ②劓刑。就是用刀割掉鼻子的刑罚。 ③刖刑。就是用锯截断人的一足的刑罚。 ④宫刑。甲骨文还有一奇字:一边是男性生殖器的象形,一边是刀。表示以刀割去人的生殖器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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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1、民事法律规范
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 土地所有权为王有制,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商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分赐给贵族使用;领受土地者占有土地,并向商王缴纳贡赋,但没有所有权,不得买卖土地。奴隶则被作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其他财产,以家庭为单位,由家长占有、管理,家庭的一般成员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2、婚姻制度 从甲骨文所反映的信息来看,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据统计,高宗(武丁)有妻妾多达六十四人。从文献记载可知,商代贵族之间还盛行妹随姊嫁的媵嫁制。而对妇女来说,只能嫁一夫。 3、继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了财产的继承。一般认为,商代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即,兄死后,其王位和财产由其弟继承;若无弟,则传给其子。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这一制度影响到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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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商王掌握国家一切大权。国家大事由商王决定,王命即是法律。商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商王盘庚在动员迁都的讲话中着重要求群臣“听予一人之作猷”,即听从他的安排。他还说“用罪伐厥(其)死,用德彰厥善”,说的是你们有罪恶的要处死,有功德的要表扬。类似这样的内容还有不少,是商王拥有立法、行政、司法大权的反映。商朝的中央司法官称为司寇,下设史、正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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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的审判 商代统治者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进行频繁的占卜,充分地反映了其“敬鬼神”的神权思想意识。“敬鬼神畏法令”,一语道破了商代统治者神权法思想的实质,一切司法活动都成为鬼神意志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卜者参与司法,假托神意断罪,实行所谓神明裁判,有不少卜辞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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