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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股票之發行與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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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普通股 第二節 特別股 第三節 初次上市、上櫃 第四節 現金增資 第五節 台灣企業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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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普通股 1. 普通股之風貌 例、股票之分類 記名 (Registered) 與無記名 (Bearer)
第一節 普通股 1. 普通股之風貌 記名 (Registered) 與無記名 (Bearer) 面額或無面額 (Par Value or Non-Par Value):股票上明定金額與否,台灣於 1981 年規定股票面額 10 元。 等級區別 (Classified Stocks):區分股票等級,給與不同權利。 例、股票之分類 例如 A 股不具投票權、可領取股利,B 股則具投票權,但不配發股利。 美國通用 (GM) 旗下休斯航空(Hughes) 為 GM-H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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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東權益淨值與股價 「淨值」(帳面價值) 記錄歷史成本。 「市價」反應資產現值、未來獲利能力、商譽等。 淨值並不能真正地反應市價。
股票每股淨值與市價差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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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通股股東之法定權利 盈餘之分派權 (Dividends):公司在償付利息及特別股股利之後,再分派股息給普通股股東。
剩餘財產分配權 (Residual Claims):公司若發生清算,在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應按各股東比例分派。 新股認購權 (Preemptive Rights):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 股份任意轉讓權 (Transferring Rights):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表決權 (Voting Privileges):股東有行使表決權之權利 。 查核權 (Auditing Authorities):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之報告。 控告董事權:股東得控告違法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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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特別股 1. 特別股之風貌 參加 (Participating) 與否:特別股股東是否具有分配保留盈餘或額外股利的權力。
第二節 特別股 1. 特別股之風貌 參加 (Participating) 與否:特別股股東是否具有分配保留盈餘或額外股利的權力。 累積 (Cumulative) 與否:公司因虧損而無法發放股利時,未來營運改善仍需發放過去未支付的股利累積金額。 可收回 (Callable) 與否:公司發行特別股一段時間之後,可以按約定價格買回。 可賣回 (Putable) 與否:公司發行特別股一段時間之後,特別股股東可以要求發行公司贖回。 可轉換 (Convertible) 與否:發行時約定在一段時間之後,特別股股東可以選擇變為普通股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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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行特別股之原因 優 點 缺 點 發行特別股的優缺點 公司發生虧損而無法支付股利時,並不會使公司破產。
優 點 缺 點 公司發生虧損而無法支付股利時,並不會使公司破產。 一般特別股無到期日,公司不會面臨償還資金的壓力。 特別股並未增加流通在外股數,可避免稀釋每股盈餘。 公司發行特別股,並無「稅盾」效果,資本成本較高。 公司無法支付特別股股利時,雖不會使公司破產,但要再募集資金會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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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別股市場概況 (1) 美國概況 (2) 台灣概況 美國的「特別股」通常是由法人機構購買,其股利收入的 70% 免稅。
美國水電公司偏好以「特別股」融資,因其負債比率高,發行「特別股」對債信評等影響小。 (2) 台灣概況 台灣曾出現「特別股」價格狂飆的現象,因此,主管機關對申請發行「特別股」的態度較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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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初次上市、上櫃 1. 企業上市、上櫃之優缺點 初次上市、上櫃: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POs)
第三節 初次上市、上櫃 初次上市、上櫃: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POs) 1. 企業上市、上櫃之優缺點 優 點 缺 點 讓原股東便於進行多角化投資、分散風險。 具有明確的股價,並提高股票的變現能力。 便於日後籌募新資金。 提升公司聲譽,供應商與金融機構會提供較佳的條件,也可吸引人才。 須負擔製作報告之額外成本。 管理階層可能會過於重視短期的股價表現。 須公開業務與財務報告,使競爭對手容易取得資訊。 管理彈性降低,例如高薪挖角將受限制。 公司的控制權易旁落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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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灣企業之上市、上櫃 申報生效:主管機關若未表達意見,案件將自動生效。 申請核准:案件須由主管機關同意才生效。 申報生效制
「申報生效制」與「申請核准制」 申報生效制 申請核准制 正常上市 (櫃)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 無償配股 (發放股票股利)。 公司募集成立。 發行公司債對外公開承銷。 申報案件曾遭退回、不予核准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 異常公司辦理現金增資。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 發行公司債未對外公開承銷。 辦理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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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上櫃條件 項 目 一般上市股票 科技事業上市 上櫃股票 1. 設立年限 設立逾 5 個完整會計年度。 無規定。
項 目 一般上市股票 科技事業上市 上櫃股票 1. 設立年限 設立逾 5 個完整會計年度。 無規定。 設立滿 2 年 (科技事業不在此限) 2. 資本額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6 億元以上。 實收資本額 3 億元以上。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上。 3. 獲利能力 營業利益與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二年度均 (或平均) 達 6% 以上者。 營業利益與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五年度均達 3% 以上者。 最近年度達 4% 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最近二年度均達 2% 以上。 最近二年度平均達 2% 以上,且最近年度高於前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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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現金增資 1. 台灣企業現金增資之規定 (1) 以「公開申購」進行現金增資
第四節 現金增資 1. 台灣企業現金增資之規定 (1) 以「公開申購」進行現金增資 「現金增資」承銷價以送件前 30 個營業日的平均收盤價作為參考來制定。 公司之「現金增資」案自「申報生效」之日起 3 個月,尚未募足或收足款項者: 主管機關將撤銷增資案。 發行人須在接獲撤銷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價款,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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