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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保工作的歷史發展與任務 王秀燕 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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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簡歷 學歷 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博士 證照 專技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現職 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助理教授 專業組織
台灣國家婦女館「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專家學者 考選部社會工作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委員 內政部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業務年資審議小組委員 內政部推動地方政府充實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專案小組委員 內政部第一屆國民年金監理會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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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壹、前言 貳、兒少保護的概念 叁、兒童少年保護的兒保核心價值 肆、兒童少年保護起源、歷史發展
伍、兒童少年保護工作者的角色、任 務與責信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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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實務上,社工是處理兒童少年 保護案件的核心成員,但這類 型保護案件最為棘手,除了受 虐成因複雜外,在遭受暴力過 程中,由於兒童和施虐者呈現 權力不對等現象 相對弱勢的兒童,無法自我保 護,常扮演被大人宰制的受害 者,一旦大人失去理智,其生 命安全飽受威脅,非靠專業體 制介入無法解除其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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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的概念 兒少保護案件指的依「兒童少年 權益保障法」所列父母、監護人 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以及相關單位涉及觸犯不得或應 為而不作為之情勢所提供各項保 護服務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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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的概念 高風險家庭與兒少保護 高風險家庭處遇,指的是尚未發生但有跡可尋 、可預防,兒童少年尚未遭受不當對待情狀, 但照顧子女有困難的家庭(或潛藏危機),提供 預防性協助,避免家庭惡化、影響兒童少年權 益,未有強制性或法律授權(內政部兒童局, 2009)。強調及早發現或篩檢具有高風險家庭 之虞的個案,主動和提前介入,評量其潛在問 題與需求,提供以兒童為中心,家庭為對象之 預防性、輔導性及支持性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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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的概念 1.介入時間 高風險家庭服務的精神在於「預防兒虐新案件 的發生」。因此,在介入家庭的時機點上,與 113婦幼保護服務是不一樣的(兒童福利聯盟 基金會,2008)。見下圖一,簡言之,兒童少 年若已遭受虐待或暴力,社政、警政、衛生、 教育等單位需於24小時可運用公權力強制介入 家庭,並依法進行緊急救援、就醫安置和其他 必要的處理,此部分的服務乃屬113婦幼保護 服務提供的範疇;對於尚未發生暴力虐待、卻 潛藏危機的家庭,則由高風險家庭服務負責提 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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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體系 初級預防 家變 離婚、失業、意外、重大疾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 兒少虐待、家庭暴力 傷亡 受虐致死、父或母殺子後自殺 一一三救援
緊急醫療 兒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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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的概念 2.服務內容 依據新修正「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 辦法」(法務部,2012)將之與高風險家 庭服務內容作一相較,如表一,就24小時 當面訪視、強制安置、跨單位調查處理工 作、提供跨單位之家庭服務等,仍可看出 因緊急強度不同而有不同的服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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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家庭服務和兒少保護服務內容比較 服務內容 兒少保護 高風險家庭服務 當面訪視 24小時內 10日內 強制安置 24小時 無
表一 高風險家庭服務和兒少保護服務內容比較 服務內容 兒少保護 高風險家庭服務 當面訪視 24小時內 10日內 強制安置 24小時 無 跨單位調查處理工作 衛生、社政、教育、警政納入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機制 結合民間團體訪視評估 提供跨單位之家庭服務 依法定規定家庭處遇計畫 依個案需求提供家庭處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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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兒童少年保護的兒保核心價值 1.提供兒童少年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是 父母及國家社會共同的責任。 2.兒童少年應被視為完整的個體,有權利 受到尊重並享有基本人權。 3.基於兒童少年身心發展未臻成熟,其身 心安全應受成人保護,並使其免於受傷害 4.政府有權介入家庭,改善父母濫用親權 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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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1兒少保護工作的起源 18世紀起美國社會正義的改革運動展開, 以兒童保護運動最有進展,從當時的保護 動物運動說起,在「美國預防動物虐待協 會」(ASPCA)倡導下,紐約州在1874年 通過「保護服務法」和「虐待兒童法」保 護兒童,是美國第一個兒童保護法案。 •19世紀末,兒童虐待及疏忽事件已逐漸 從私人事件轉成公眾事務~原因為1875年 媒體報導了瑪莉.艾倫.威爾森名小女孩 受照顧者虐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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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莉.艾倫.威爾森 1864年出生於紐約市,不久父親過世,母親必 須外出工作,將她托育給瑪麗.史高瑞女士( 應為褓姆),後因經濟惡化,無法支付托育費 用及未前來探視,當時2歲的瑪莉被送到市政府 的慈善部門。 瑪莉在未經法定程序託養給養父母,未久養父 因病過世,養母改嫁(康諾利太太)及搬家, 鄰居傳出瑪莉遭到養母的不當對待,但家庭又 搬了家,一位鄰居非常擔心瑪莉的安危,因此 在1874年將瑪莉的事告訴艾塔.安格爾.惠勒 女士-一位經常來社區訪問貧民的基督徒,並 希望惠勒女士可以去調查孩子的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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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莉.艾倫.威爾森 惠勒女士某次拜訪一位長期慢性病友瑪 麗 .史密特女士,踫巧得知小女孩也 住在同棟公寓,也證實經常聽見這個孩 子的哭聲。
•惠勒女士以史密特女士需要協助為藉 口,得以進入康諾利太太家,並見到當 時10歲,外表骯髒、瘦弱,穿著破舊、 衣衫襤褸、手臂和腿上有明顯瘀青與傷 痕的瑪莉,於是惠勒女士開始尋找可以 保護小女孩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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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莉.艾倫.威爾森 美國法律當時有禁止對兒童過度處罰的 規定,紐約市正好有一項法條可以將被 疏忽的兒童家外安置,不過紐約市政府 認為瑪莉的情況並不適用,也無意介入 處理。 •惠勒女士不放棄,多元詢問及奔走下 求助當時動物保護運動的領袖創建者亨 利.貝格理事長,惠勒女士找到幾位願 意作證的鄰居,並提出一份報告給貝格 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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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莉.艾倫.威爾森 貝格理事長看了報告後,指派協會工作員前 去調查(偽裝成人口普查員),同時協會的 律師艾爾布里奇.格瑞已擬妥家外安置的聲 請,並向法院提出訴請,貝格理事長在法庭 審訊中,表示係出自關心「一位人類公民」 ,而非以動物的角度來做,他說「在法律的 框架下,決心預防兒童虐待」。 貝格理事長是以市民身分關心兒童受到非人 道對待,以他在「預防動物虐待協會」的律 師身分、媒體關係,終於拯救了小女孩,並 促成後來兒童保護工作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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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年4月10日瑪莉出庭時衣衫襤褸、遍體鱗傷、左眼 及面頰處都有很深的傷口,據說是康諾利太太用剪刀 割傷的結果,勞倫斯法官依據「人身保護法」第65條 規定,立即發布一項命令,由法院取得瑪莉的親職管 轄權。瑪莉的證詞說著: 「我父母已經死了,我不知道我現在幾歲,我已經不 記得我到康諾利太太家以前的生活…媽媽每天打我, 她用的是辮編型的皮鞭抽打我,以致於我身上常留下 黑色和藍色的瘀傷。我的頭上也有傷痕,也是被媽媽 打的。我左前額的這個傷口,是剪刀割傷的。在我的 記憶中,我不記得有誰親過我,媽媽從來不親我,也 從來沒有撫抱過我。我不敢跟任何人說,因為如果我 這麼做,就會被鞭打…我不知道媽媽為什麼要打我, 她從來沒有告訴過我理由。媽媽這樣打我,我絕對不 再回家和她一起住。在我生命中,我不記得有流落街 頭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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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莉.艾倫.威爾森 貝格理事長深知大眾民意對推展人道運 動的重要性,因此聯絡了紐約時報的記 者,並一同出席聽證會,瑪莉身上慘不 忍睹的傷痕才得以曝露於世人眼前,也 因此提升了民眾的兒童保護意識,也啟 發了各機關組織倡導通過援救及保護兒 童的法律,康諾利太太在1874年4月21 日被判刑,必須在監獄內服一年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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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莉.艾倫.威爾森 瑪莉後來由法庭安置於一所青少女的庇 護所,但惠勒女士認為該機構並不適合 一個10歲中孩子成長,於是出面干預, 法官最後同意她的建議,將孩子安置在 惠勒女士的母親莎莉.安格爾女士家中 ,安格爾女士過世後,由惠勒女士的妹 妹伊麗莎白和她的丈夫大流士.史賓塞 養育,瑪莉和史賓塞一家的生活是穩定 及快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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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世界兒童運動的啟動:瑪莉的故事 瑪莉24歲時與一位鰥夫結婚,育有二個女 兒,後來還成為寄養家庭,照顧一位女孩 ,她的子女及孫子對她的描述是很溫柔和 善的長輩,生活很低調,很少再談起她早 期的受虐歷史,但1913年,她和惠勒女士 一起出席紐約州羅切斯特市舉辦的「美國 人道協會」(AHA)全國會議,聆聽惠勒 女士在該會議的專題演講,演說題目為「 拯救世界兒童運動的啟動:瑪莉的故事」 。瑪莉於1956年過世,享年9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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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2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發展與任務 ㄧ、美國兒童保護工作的歷史發展與任務
1877年,兒童虐待的倡議主要由非營利 組織主導「美國人道協會」(AHA)。 –1886年,該協會修正章程,保護對象包括兒 童和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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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美國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1900年代早期 –1909年羅斯福總統於白官召開首度的兒童福利會議 ,宣示關心弱勢兒童。
–1912年聯邦政府成立兒童局,正式介入兒童福利領域 –1920年代,美國約有250個人道協會投入保護兒童的 工作,透過法院命令提供資源給需要的家庭以保護受 虐兒童。 –1930年白宮再度召開兒童福利會議,關心兒童的健康 和保護議題。 –1935年「社會安全法」加入兒童保護的條文,其中最 有名的就是「依賴兒童家庭扶助方案」(AF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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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美國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1900年代中期 –1946年小兒放射科醫生開始注意到兒童虐待問題及 受虐兒童症狀。
–1962年Kempe醫生等人在「美國醫學會期刊」出版 一篇論文及社論,引起媒體的廣泛注意,政府回應 兒童虐待議題產生重大改變。 –1966年,許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和醫學界努力,提 出「受虐兒童症候群」概念,美國有49個州政府通 過責任通報制度,舉凡與兒童工作相關的專業人員 都有責任向政府社福部門通報兒童受虐或疏忽事件 –1974年,國會終於認定兒童虐待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通過第93-247號公法,又稱「兒童虐待防治法」( CAPTA) 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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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1973年-兒童福利法 對受虐兒少之保護安置僅有概括性規範 •1988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現更名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開始關注 兒童受虐議題,與東海大學合辦「兒童保護研討 會」,緊接著出版特輯「搶救20萬被虐兒童」,並辦理「台灣地區兒童虐待研討會」,派員赴美 受訓、延聘美國專家來台培訓等,開始臺灣地區 對於受虐與受疏忽兒童的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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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1993年-兒童福利法修正
有關保護受虐及受疏忽兒童的條文,如通報 、安 置保護、監護權轉移及主管機關權責等 多所規範,開啟臺灣地區制度化回應兒童保 護工作的開端 1995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立法通 過,其目的在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 象事件的發生。 •1998年-家庭暴力防治法 擴及受虐待兒童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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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1999年11月20日-兒童局成立
成為台灣地區第一個中央兒童福利專責機 關,使 我國兒童福利的行政制度更加周全 ,兒童福利的 拓展更邁向新的世紀。兒童 局下設保護重建組, 專責受虐及受疏忽兒 童之保護工作。 •2001年- 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及兒童局整合相關服 務專線成立「113婦幼保護專線」,提供通 報、緊急庇護與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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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2003年5月2日-兒童少年福利法 •2004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為整合對於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工作,落實對於兒 童及少年的福祉照顧,立法院通過將原有「兒童 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兒童 及 少年福利法」,並於2003年5月28日公佈施行,「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即成為我國推動兒童福利 相 關業務之主要法規。 •2004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行政院修正原於2004年訂頒之,提出「支 持多元家庭」及保護兒童成長與發展之政 策目標,有關兒童保護政策及法規更完備 ,更切合福利發展趨勢與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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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201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2年 修法及變更法令名稱
-擴增不得對兒童為之不當行為計17款 -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入法(第54條) -增訂兒少安置2年後長期輔導計畫(第65條) 2012年 -新增第54-1條(王昊條款-慘遭煙毒犯凌虐 致死之新聞事件,規範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司法檢警應主動查訪及通 報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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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的歷史與任務 21015年2月4日 -修正第53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1項第5款 案件後(56條第1項各款之 情形者),應於4日內 提出 調查報告,受理第1項其 他各款案件後,應於30日 內提出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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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 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 人 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 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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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 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 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 ,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 件 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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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 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 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 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 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 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 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 難以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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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4條-地方政府知悉或接獲通報時, 應視需要立即指派社政、衛政、教育或 警政單位等處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前項處理應以當面訪視到兒童及少年 為原則。 處理後,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訪視兒童 及少年進行安全性評估,並於受理案件 後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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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0條-依本法第66條第一項規定建立 之個案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關係人概況
二、個案問題概述。 三、個案分析及評估。 四、個案處遇結果評估。 五、個案訪視調查及追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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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灣兒少保護工作立法特色 逐步建構兒少保護工作之深 度與廣度 由消極對受虐兒童的救援 ,擴充到對整體家庭的服務 處遇
建構兒少保護案件分級分類 緊急回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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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兒童少年保護工作者的角色、任務 以服務階段來分析角色、任務 1.通報 2.接案 3.調查 4.評估及診斷 行政者 、記錄者 記錄者
調查者、協調者 、照顧者、調解者 4.評估及診斷 連結者 、記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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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兒童少年保護工作者的角色、任務與責信
5.研判 診斷者 6.個案計劃 計劃者、 行政者、 照顧者 7.處遇/服務提供 倡導者 、連結者 、使能者 、諮詢者 、記錄 者 、調解者 、治療者 、忠告者 、個管員 8. 個案計劃評估 診斷者、監督者 9.結案 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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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兒童少年保護工作者的角色、任務與責信
「責信」的實務 工作 對家庭、機構及社 會大眾兌現與達成 保護兒童的的重要 服務內容性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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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家是港口,不是傷口 每個人都發揮宣導種子的力量 多一份關心,少一份傷心 讓家庭永遠是每個人的依靠! 保護諮詢請撥113 緊急報案請撥110 男性關懷專線 外籍配偶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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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2008)。兒童及少年 保護輔導案例彙編。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委託 編製。
衛生福利部〈2015〉。 兒保工作的歷史發展 與任務 兒童少年虐待的成因與相關理論兒少 保護網絡成員與資源, 104年度新進兒童及 少年保護社工培訓研習班教材 ,取自 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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