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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倫理教案 自主、公正、行善、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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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名單 醫社三甲 94AA006 周志宏 94AA008 黃祥麟 94AA010 陳富弘 94AA032 陳孝昱 94AA035 許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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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幕 許X有,60歲女性,瘦弱、體重減輕、右下肢水 腫,紫斑入院,過去無重大病史,經檢查發現右 股靜脈栓塞,進一步發現(Tumor maker, CT , PET)腹部疑有carcinomatosis , primary tumor 不明, 經抗凝血治療後,症狀改善,病人很想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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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應該告知病人病情嗎? 需進一步做腹腔鏡查明腫瘤來源嗎? 需轉安寧緩和病房嗎?可以出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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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告知病人病情嗎? 依據醫療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 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關 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 情形即可能之不良反應。』所以必須告知病情。 但依民法第五百四十條規定:『若比較猶豫者、 罹患不治之症者,醫師應考量病人可能之反應, 選擇適當時機及方式予以告知,以避免出現過動 機動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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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進一步做腹腔鏡查明腫瘤來源嗎? 需要,要追蹤腫瘤的來源,才能想辦法根治源頭, 否則治標不治本,也是做白工。而且腹腔鏡手術 比起傳統手術有許多好處,它只需要幾個0.5及1 公分的傷口,傷口疼痛較輕又美觀,腸道功能恢 復快、住院天數較短,同時許多研究指出腹腔鏡 手術後對於患者的免疫系統影響較少,理論上有 助於手術後的復原。對於此病人的情況還是需要 觀察,所以理論上還是希望他能接受進一步的治 療查明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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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轉安寧緩和病房嗎?可以出院嗎?<1>
不需要,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病人是有下列幾項條件的: 一、 癌症末期-這要經過主治醫師確定,當開刀、化學治 療、放射治療等都不能治癒或延長生命時。 二、 病人有身體的症狀和痛苦,或有心理、精神、靈性、 家屬等問題時。 三、 既然不能延長生命,就不在病人將死亡時做心肺復 甦術、插氣管內管、電擊等會增加或延長其痛苦的措施。 四、病人和家屬能瞭解並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理念,而且 希望病人本身知道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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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轉安寧緩和病房嗎?可以出院嗎?<2>
許多醫師一般上,習慣都會對病人隱瞞病情,但這 是他的生命,沒有人有權利替他作決定,要讓他有 所準備,完成心願或了結心事,才不會有所遺憾。 (本文摘自『心蓮心語-安寧療護與生死學』作者: 許理安醫師) 病人既然無以上的狀況,是沒有必要轉安寧緩和病 房的。不過由於抗血凝劑使得病情有好轉,我們認 為還需要多加觀察幾天之後,再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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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幕〈延續〉 醫師終於告訴病人病情,病人回家狀況尚穩定,回 門診復診時,醫師也翻閱病歷時突然發現,病人之 痰液有肺結核病,之前的腹腔鏡切片也証實是肺結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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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如何告訴病人及家屬實情? 如何補救?賠償? 如何避免以後發生同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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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告訴病人及家屬實情?<1> 為使醫療機構的感染控制作業得以順利遂行,傳染 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參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 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明定:「民眾 至醫療機構就診時,醫療機構應詢問其病史、就醫 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它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 病人本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不得隱匿。」 所 以告知病史也是病人的義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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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告訴病人及家屬實情?<2> 另外,醫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醫師有受機關詢 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陳述或報告。」所以 醫師應當據實以告,將病人的病情一五一十告訴病 人及其家屬。假如發現得太晚,延誤其治療,應當 誠實告知,而醫師應考量病人可能之反應,選擇適 當時機及方式予以告知,以避免出現過動機動情緒 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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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補救?賠償? 向病人及其家屬坦承犯了醫療上的過失。由於病人 已證實是傳染病-肺結核病,現在治療肺結核病已 有了各種特效藥,可以完全治好肺結核病。慢性病 防治機構現在發給病人的藥如:衛肺特、樂肺寧、 伊那、孟表多、立復黴、彼癆滅等都是很好的特效 藥,可以使病人得到正確有效的治療。治療中的病, 要遵照醫師的指示,按期作痰和X光的複查,以明 瞭病況的進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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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以後發生同樣的錯誤? 刑法上第14條所規定的過失情形有二,
一為「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未 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二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雖預見其能發 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以此論之, 過失的要件有以下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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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的發生,需行為人有注意之義務: 所謂注意的義務,即條文中之「應注意」,像是文 中醫師就必須注意到先前檢驗的痰液,才不至於發 生此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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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需行為人對其注意醫護義務,有注意的能力:
此為條文中的「能注意」,乃行為人有履行其注意 義務的能力,如非其能力所能注意,則不構成過失 責任問題,在此醫生並無犯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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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需行為人未盡注意義務: 即條文中的「不注意」乃行為人未盡其應注意的義 務,如行為人已盡其注意義務之能事,而仍不免發 生結果者,則不能令其負過失責任。在此醫師也犯 了未盡注意的義務,才令病患在出院後才發現肺結 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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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須行為人無違法性的認識: 過失原則上須無構成犯罪事實的認識,縱有犯罪構 成事實的認識,亦無違法性的認識,即確信此事實 不致發生。在此醫師並為犯了此錯誤。 綜合以上幾點,只要醫護人員避免發生以上過失, 則可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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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嘉宏、吳秀玲,2006,醫事護理法規概論(三民 書局) 汪紹銘,2004,醫事法規入門‧案例解說(永然文化)
c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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