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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和 疑难问题实际操作(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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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和 疑难问题实际操作(1311)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电话: 网址: 2017/3/15

2 主要内容: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2017/3/15

3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一)企业所得税的主要问题: 1、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
(1)以会计核算为基础,融合税收政策和纳税调整; (2)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协调; (3)资产损失的管理; (4)税收政策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有的不一定是优惠政策,只是行业核算的需要; 2017/3/15

4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2、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存在不确定性; (1)优惠政策项目多; (2)优惠政策有所交叉;
(3)优惠政策条件多元化; (4)优惠政策:分别核算——所得项目优惠,与非优惠项目不能盈亏相抵; (5)税收优惠政策有程序性要求; 2017/3/15

5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3、税收管理实际操作有一些随意性。(基层自由裁量权) (1)税收征管程序规定,只是基本规则;
(2)税收管理,关键是人与人之间工作; (3)税收信息化建设,正在征途,仍然离不开与税务局打交道; (4)为纳税人服务,主要体现在程序性方面,税收政策永远存在一些待解之题; 4、非居民税收、税收抵免等较为复杂——跨国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 2017/3/15

6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5、税务稽查有一定或然性。 (1)稽查概率;
(2)多数中小纳税人不够规范;大中型纳税人同一涉税问题履查履犯。 (3)稽查事实认定征纳之间存在不同认识,有些稽查事实定性较为困难; (4)税收政策适用、处罚尺度等存在一定弹性; (5)纳税人未掌握决策权; 2017/3/15

7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二)企业所得税税基核算流程:
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某种程度上近似于会计利润,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经过对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其他支出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的结果。 2、会计与税法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并对会计要素概念的坚守,以及延袭有关的计量方式。税收政策性主要体现在税基确认方法、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 3、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是一个“账外表内”的工作方法,在不改变会计核算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调整,体现税收的政策性。 2017/3/15

8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收入 - 成本、费用 + 投资收益 = 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负债 流转税 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
(1)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路径图: 所得税纳税调整 收入 成本、费用 + 投资收益 = 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角度 资产、负债 其他角度 流转税 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 2017/3/15

9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2017/3/15

10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4、生产经营性税基: 成本 资产的税务处理 收入 费用 直接支出 - 存货资产 折旧、摊销
价值转移、折旧 资产的税务处理 存货资产 收入 多为时间性差异 折旧、摊销 列入制造费用的人工费用 费用 直接支出 直接支出,未形成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 多为永久性差异 2017/3/15

11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5、扣除项目流程图: 成本 费用 收入 生产成本 存货 制造费用 固定资产 损失 销货成本 税金
无形资产 期间费用 其他支出 会计成本与费用 资产和收入 扣除项目 2017/3/15

12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6、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则:
(1)权责发生制是确定成本、费用期间归属的基本原则,是核算会计损益与税法损益的规则,决定收入、支出确认的时间。 (2)配比原则,使每一笔商品销售收入对应相应成本、费用;配比原则有其局限性,如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与其成本的对应关系不明显。期间费用属于时间性配比。 (3)资产所有权转移原则。(此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和费用) 2017/3/15

13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4)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计入成本或费用)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收益性支出不完全同于直接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完全同于资产税务处理的支出; 2017/3/15

14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操作流程和基本规则 会计规定 纳税调整 收益性支出 存货资产的加工 资本性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 长期待摊费用 税法规定
直接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 2017/3/15

15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一)全面深入细致系统地研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1)对税法的框架性认知;(宏观视野)
(2)对基本问题和新问题建立判断的思维体系;(基本方向) (3)掌握大的税收政策新旧衔接过渡; (4)熟悉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和对有关问题的应对策略;(具体应对) (5)了解所得税与其他税种在相关问题上的处理异同点;(少犯错误) 2017/3/15

16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1)第五条: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7/3/15

17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3条)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2017/3/15

18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调整以前年度的填报口径: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017/3/15

19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3)税收优惠填报口径: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重要条款) 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重要条款) 2017/3/15

20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4)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 ——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 ——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 ——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2017/3/15

21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掌握: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条例38条) ——鉴于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具体情况,企业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合理性。 ——2013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 2017/3/15

22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017/3/15

23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①由企业统一制作②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企业统一制作; ——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 ——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购买,单位报销费用的方式,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工作服应有行业特点要求,不是所有企业都需要工作服。 2017/3/15

24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特殊说明:“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界定——不是股权转让行为。 2017/3/15

25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4)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汇算清缴未提供相应凭据,纳税调整。以后年度补充提供有关凭据的,如何处理? 答:建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执行。 2017/3/15

26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链接:国税函[2009]3号; 2017/3/15

27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季节工、临时工:如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有的地区要求单位承担社会保险,具体按所在省市规定处理。 ——建议对中低收入者签订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按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社会保险可以由个人承担。对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条款,可以进行特殊制定。 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原则上不支付报酬;由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处理。 2017/3/15

28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返聘离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下述4个条件,按工资征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526号)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不是计件工资)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17/3/15

29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政策链接: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②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③国税函[2009]777号。 2017/3/15

30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3)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政策链接:一是财税[2009]29号文件;二是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账务处理; (4)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7/3/15

31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5)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上述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017/3/15

32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6)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重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017/3/15

33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7)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重要条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链接: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10]148号; 2017/3/15

34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4、《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
(1)上市公司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2017/3/15

35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要点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要点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2017/3/15

36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要点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2)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7/3/15

37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5、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1)《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  2017/3/15

38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017/3/15

39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7/3/15

40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7、工资薪金支出、三项经费及纳税调整规定的注意事项: (1)当年度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据实扣除概念;
企业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而未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调整? (2)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要件? (3)稽查发现虚造职工人数、分散发放工资逃避税收问题; 2017/3/15

41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4)三项经费的扣除规定注意问题: 1)三项经费计算扣除基数的确定问题;
2)职工福利费取消计提的作法,实际发生的口径; 3)工会经费的核算问题; 4)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结转扣除的问题; 2017/3/15

42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8、政策性搬迁业务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2017/3/15

43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1)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4条) 2017/3/15

44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第7条) (3)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8条) 2017/3/15

45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4)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 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13条) 2017/3/15

46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5)注意新旧办法的主要区别: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017/3/15

47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6)新办法有关政策衔接规定:
凡在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2017/3/15

48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2017/3/15

49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10、《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1)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017/3/15

50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2017/3/15

51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1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收益固定)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期限稳定)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符合债权特点)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符合债权特点)  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债权特点) 2017/3/15

52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符合上页PPT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17/3/15

53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12、企业作慈善,注意选择公益性受赠机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2)各年度名单,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79号); 2017/3/15

54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换算,保护您的合法税收权益。 2017/3/15

55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14、“三新”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1、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17/3/15

56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2017/3/15

57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3、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2017/3/15

58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15、资产的税务处理应注意问题: (1)注意资产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则。 固定资产与存货的主要区别;
注意固定资产与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区别; ——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2017/3/15

59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017/3/15

60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折旧的理念(基本原理和确认条件): ——支付对价;(含征税后的历史成本确认价格)
——物理损耗和价值转移; ——折旧年限与使用寿命(估计)差异,掌握税法规定; 应计折旧额与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的税法理念。 (一种回收方式) ——企业预计净残值应注意的问题; 资产存在会计与税法差异的主要方面: 2017/3/15

61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价标准、折旧摊销方式; 注意软件等摊销期限的规定; 不随意调整折旧摊销方式;
企业慎用“加速折旧”政策; 注意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形成固定资产后的加计摊销; 注意小额资产、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的处理方法及备案; 2017/3/15

62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关于资产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017/3/15

63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3)关于固定资产改扩建问题: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税务处理: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2017/3/15

64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14、资产损失的扣除: 有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2017/3/15

65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1)资产损失与资产减值准备的逻辑关系: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
——资产减值准备是资产损失的准备;资产减值准备转化为实际损失后,再据实扣除。 ——税法除金融保险企业呆坏账准备金外,原则上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2017/3/15

66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25号公告的主要变化: ——改变资产损失扣除的管理方法; ——划分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扣除问题;
——明确无形资产的扣除问题; ——明确资产损失允许扣除的时间问题; ——企业借款发生坏账损失扣除,有条件放开; 2017/3/15

67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3)25号公告的操作要点: 操作要点之一:注意新旧办法资产范围的变化。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017/3/15

68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操作要点之二:注意第3条、第4条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划分问题;
——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增强企业自主权,更符合实际,也是一个空间; ——后者会计处理和有关程序问题,需要的证据材料可能更高; 2017/3/15

69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操作要点之三:损失的处理年度: ——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7/3/15

70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操作要点之四: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的划分;其中清单申报项目: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017/3/15

71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操作要点之五:专项申报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专项报告的写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延期申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操作要点之六:明确总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申报体制; 2017/3/15

72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操作要点之七: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的取得及保管,日常对内部证据也要注意。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资产盘点表;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017/3/15

73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操作要点之八:第22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
对比第45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 ——主要限于正常交易原因或因交易引起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尽量减少关联方之间直接拆借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较为合适; 2017/3/15

74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操作要点之九:应收款项的处理: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3条) ——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4条) ——实际管理之中,税务机关的要求; 2017/3/15

75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操作要点之十: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损失较大的标准: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017/3/15

76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操作要点之十一:税务机关对债权损失与股权损失确认的态度。
操作要点之十二:(44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2017/3/15

77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操作要点之十三:注意第46条变化。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取消原办法第42条“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2017/3/15

78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操作要点之十四:(48、50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017/3/15

79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16、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1)主要文件: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2017/3/15

80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软件集成电路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2017/3/15

81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主要减免税规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7/3/15

82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3/15

83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税基政策: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017/3/15

84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标准: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在中国境内成立,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不低于20%;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不低于5%;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60%; ——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 ——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2017/3/15

85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011年1月1日后在中国境内成立,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017/3/15

86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2017/3/15

87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2017/3/15

88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2017/3/15

89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2017/3/15

90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2017/3/15

91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43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017/3/15

92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2017/3/15

93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 2017/3/15

94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三)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规定的变化: 1、主要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2017/3/15

95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汇总纳税的税法基础: (1)企业所得税采取法人税制,以法人为统一的纳税主体,反映综合税负。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国际通行规则;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25条) 2017/3/15

96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3、下列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统一在总部所在地纳税,不在各地预缴税款。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 2017/3/15

97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4、汇总纳税的概念和基本方法:
(1)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2017/3/15

98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3)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5)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2017/3/15

99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5、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3/15

100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6、税款在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利益分配: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017/3/15

101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7、汇总纳税企业的汇算清缴:
(1)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017/3/15

102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2)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017/3/15

103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8、总分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1)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2017/3/15

104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3)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2017/3/15

105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2017/3/15

106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4) 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017/3/15

107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2017/3/15

108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5)二级机构稽查收入的利益分配:
分支机构查补收入的归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滞纳金、罚款地方分享部分的50%归属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办理缴库; ——其余50%分摊给总机构办理缴库,其中,25%归属总机构所在地,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在各地区间分配。 2017/3/15

109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归属。除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实行跨地区分享外,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照规定的缴库程序就地缴库。 2017/3/15

110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9、 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2017/3/15

111 二、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解读 10、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申报表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在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年度纳税申报。 (2)分支机构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017/3/15

112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7/3/15

113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017/3/15

114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1)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2017/3/15

115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017/3/15

116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2)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3)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017/3/15

117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4)案例: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2017/3/15

118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案例分析: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3/15

119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3、关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问题:(参考) (1)主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2017/3/15

120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2)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同情形: 律师事务所投资者(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律师事务所非合伙人律师取得分成收入; 律师个人对外提供法律顾问; 2017/3/15

121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3)律师事务所投资者(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合伙人从事投资经营的契约型平台。律师事务所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其纳税人主要是其投资者;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计算会计利润,按照国税发[1997]43号、财税[2000]91号、财税[2008]158号规定,将会计利润“量化分割”至每一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纳税。 2017/3/15

122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
——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此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2017/3/15

123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4)非合伙人律师分成收入的征税: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人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人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国税发149号); ——根据53号公告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上述办理案件费用。(国税发[2002]123号) 2017/3/15

124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5)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3/15

125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7)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2017/3/15

126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8)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2017/3/15

127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4、《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具体修订内容:
(1)进一步规范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完善基础申报信息,统一数据口径标准,特别新增2张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一张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明细申报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一张是适用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整合简并相似或同类项目申报表,简化申报内容,有效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负担。如将现行生产经营类的6张申报表简并为3张表;将现行5张扣缴申报类的申报表整合简并为3张表。 (3)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并鼓励信息技术的使用。如通过统一申报数据标准,方便纳税人通过电子方式申报、税务机关加强数据信息利用。 2017/3/15

128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5、营改增政策需提醒的几个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1)企业从营改增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小汽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017/3/15

129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3)《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企业购买其他营改增项目,要进行划分转出进项税金。 2017/3/15

130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
(1)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不涉及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强制行为。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 (2)以退抵欠之后纳税人仍有欠税,经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行政强制执行。 (3)以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2017/3/15

131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两个征管文件解读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 (1)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2)规定异地税务稽查机构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 2017/3/15

132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一)与企业职工薪酬、福利费用相关问题: 1、职工购买意外商业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员工购买意外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但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2、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发生的股权激励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参见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 2017/3/15

133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3、股权激励行权时间不同,税前扣除有何差异?
答:不论会计如何处理,股权激励成本在员工行权年度扣除。行权之前的股权激励会计成本需纳税调整。 4、某企业未办职工食堂,而是统一由外单位统一送餐,是否需要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还是可凭餐饮业发票直接扣除? 是列入职工福利费还是计入业务招待费? 答: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 2017/3/15

134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问:如果对方开具的发票内容为劳务费,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按工资和福利费分别计算,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还是根据发票直接作为劳务费扣除?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是否可以凭工资单扣除? 答:可以。 2017/3/15

135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6、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NO!!) 7、工资支出超过核定总额部分可否税前扣除?
答:不允许扣除,仅限于国企。 8、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YES。 2017/3/15

136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9、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答:参见国税函[2009]3号。
10、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应纳税调整。 2017/3/15

137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1、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YES。
12、企业年终应付工资贷方余额可否税前扣除? 答:NO。 13、企业发放给员工特殊岗位津贴税前扣除如何处理? 2017/3/15

138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4、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可以。
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若企业是从商场购入的服装,凭购买发票税前列支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答:单位应统一购买,个人购买单位报销不允许扣除。 16、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职工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如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不是全部列举。但有些模糊,具体问题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2017/3/15

139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二)与企业资产相关涉税问题解答: 1、企业采购艺术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一般企业只能算一种投资行为。
2017/3/15

140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2、企业3年以上应收应付账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此条如何执行? 答:尽量催收,税务机关目前的实际要求,主要基于税源管理。按照25号公告向税务机关备案。 2017/3/15

141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3、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 答:尽量不作调减处理,建议与会计规定保持一致。 4、企业外购的计算机软件,如何所得税处理?企业有必要申请加速折旧政策吗? 答:参考财税[2012]27号规定。 2017/3/15

142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5、A企业购买土地,国土局挂牌价100万元并按照100万开票给企业,企业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缴纳40万元,另外60万元补贴由地方政府与国土局结算,不拨付给企业。企业按照4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土地并按规定期限进行摊销,请问政府补贴60万元是否应征所得税?如果征税,是否允许企业按100万元计入土地成本进行摊销? 答:建议按开票金额计税基础,这样与发票金额一致。同时,减免的60万元作为补贴收入处理。或者与税务机关沟通情况。 2017/3/15

143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6、正常经营活动中产成品变卖损失如何申报?企业低价销售、处置产品会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吗?
答:(1)产品有质量瑕疵,变卖损失是允许的,不是税法调整的对象; (2)如果无正当理由,企业低价销售、处置产品将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2017/3/15

144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27条第4款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上述条款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如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请问该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 答:100/30000=0.3%?(×)100/20000=0.5%? (√) 2017/3/15

145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8、单位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自建固定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法人税制条件下,不用视同销售,不缴企业所得税。
9、所有固定资产折旧都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所有支付对价,且在用(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2017/3/15

146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0、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如何确认计税基础?
答: 除重置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外,其他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实际购置成本为计税基础。 12、企业以何种方式计提折旧可以税前扣除?残值率如何确定? 答:建议采取直线法折旧。需要加速折旧的,应向税务机关备案,不建议大家随意使用加速折旧方式。 2017/3/15

147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全额发票,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答: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 ) 14、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借款支付利息涉税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计入项目的成本资本化处理。 2017/3/15

148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5、企业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1)如果数额较大,确实属于提前报废,按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 (2)如果数额不太大,对当期纳税影响不大,…… 16、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机器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10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答:参考税务总局总局公告[2012]15号,建议按12年折旧较好。 2017/3/15

149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企业在改扩建时产生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该处置收入是否应冲减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答:该34号固定资产的处理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目前规定不够清晰。较为合理的是缴纳增值税,并冲减原折余价值,也可以向税务局请示。 2017/3/15

150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8、企业贷款将资产抵押给银行由于无法还贷被没收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答:及时跟进银行有关抵债资产处理。这实际是资产的转让并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 19、租赁房屋的改建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长期待摊费用。 20、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参考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 2017/3/15

151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三)企业研发支出相关涉税问题解答
1、研发费用支出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项目不一致,能否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如实际工作中发现如认定的领域是“***低温注塑技术”,但是从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来看是利用了“***低温注塑技术”开发或生产出新产品,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 2017/3/15

152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2、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能否冲减研发费用?
答:销售收入直接征税,对企业更为有利。 3、企业购入的用于研究开发支出的价值低于30万的固定资产是否仍可一次或分次计入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答:目前无此规定,建议不这样处理。 2017/3/15

153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4、对于委托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包括受托方的利润?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那么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提供委托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金额与委托合同一致,因委托方支付的金额应包含受托方利润,如支出全额加计扣除,则与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不一致,该如何掌握? 答:目前,不够明确。原则上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定价为加计扣除基数,其中包括利润。委托方持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主要是因为研发费用是委托方实际发生的。 2017/3/15

154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5、哪些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答:参考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
6、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答:该问题不应产生,其费用计入了当期会计利润,有亏损按5年弥补。 2017/3/15

155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四)与企业投资、股权相关涉税问题解答: 1、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借款利息是否属于转让收入?
答:在股权收购完成前的发生借款利息,应计入股权收购成本。股权收购完成后,进行费用化处理。 2017/3/15

156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2、被合并企业亏损可否由合并企业弥补?
答:一般重组条件下,不允许弥补。在特殊重组条件下,可以有限度地弥补,弥补亏损数额按财税[2009]59号掌握。 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如何纳税? 答:投资收益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法人合伙人量化的所得,属于法人合伙人生产所得,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7/3/15

157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4、财税[2009]59号中提到“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是否仅限于集团公司内部的合并?
答:主要限于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但集团内的合并不一定都符合这一条件。具体参考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 2017/3/15

158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5、企业发生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取得了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可以由合并企业进行承继? 答: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59号文件) 有限度地继承。 6、企业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如何备案? 答:由重组主导方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备案。 2017/3/15

159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7、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作纳税调减。
8、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参考税务总局2012年27号公告。 2017/3/15

160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9、企业改制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目前,需要缴税。除央企经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以外。
10、企业取得以前年度分红能否申请免税? 答:(1)企业从内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可以免税。 (2)内资企业从境外企业取得以前年度、当年度的分红,都是不免税的。 (3)外资企业将股息向境外汇出,或转增股本,2007年之前的利润的分配不征税;此后产生的利润需征税,但可以考虑税收协定问题。 2017/3/15

161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五)汇算清缴费用扣除相关问题解答 1、企业所得税是否税前扣除的主要规则是什么? 答:(1)真实性、合法性;
(2)权责发生制原则; (3)资产所有权转移原则; (4)资本性、收益性支出划分,并采以不同处理方法。 2017/3/15

162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2、关联企业广告费如何扣除?
答: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财税[2012]48号 ) 2017/3/15

163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3、汇算清缴中可以延续以后年度扣除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调增、调减处理。谨记会计利润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核算两条主线。 4、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 答:建议按折扣方式处理。 5、因违章缴罚款取得发票为什么不可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 2017/3/15

164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6、与经营有关的担保所造成的损失税前扣除怎么处理?
答:25号公告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2017/3/15

165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7、子公司申报损失是否需要母公司批准,有无涉税风险?
答:经母公司批准只是集团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与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的税法规定无关。 8、延迟取得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取得发票又怎么处理? 答:2011年34号公告、2012年15号公告。 2017/3/15

166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9、企业的融资费用支出,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向信托公司的借款利息能扣除吗?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支出能扣除吧? 答:按税法规定处理。向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的借款支出,按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处理。 10、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财税[2012]48号。 2017/3/15

167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1、跨年度收取租金所得税如何确认?企业存在快到到期的亏损,能用预收跨期租金收入弥补亏损吗?
答:租金收入、租金支出都要分期确认,不能一次性用其弥补快到期的亏损。 12、企业未将会议费、差旅费等与业务招待费严格区分,取得发票上笼统开具会务费或会议费,因涉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问题,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掌握?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全部视为会议费入账,全额税前扣除有风险吗? 答:有风险,注意该风险。建议实事求地处理,所相差的税款是有限的!!! 2017/3/15

168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3、企业善意取得的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成本?
答:应换开合规发票。如果不能换开合规发票,有证据证明开票方已接受税务处理的,是否可以从宽?目前,规定不够清晰。 14、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YES。 2017/3/15

169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5、企业向个人租车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租车协议、非现金支付、开具发票,应该可以。但要注意租车费用、相关支出的合规性。 16、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车辆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区分长期使用、短期使用等处理。 2017/3/15

170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7、分公司是否需要计算限额扣除的相关费用? 答:原则上分公司不独立核算。
18、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 19、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2011年34号公告、2012年15号公告。 2017/3/15

171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20、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1)财税[2009]29号。
(2)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017/3/15

172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1、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利息收入?企业从银行借款后,将多余资金无偿借给关联方使用可以吗? 答:现行规定未要求纳税调整,但企业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2017/3/15

173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公告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对2011年以前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可否按公告第六条规定执行? 答:可以。但只能往前追溯5年。 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实际操作时如何把握“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答:目前规定不明确。 2017/3/15

174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24、“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 答:范围较宽,对企业是一个利好。 2017/3/15

175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25、企业年度内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将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未支付未取得利息支出的有效凭证,能否从当年税前扣除? 答:不宜扣除。 26、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按独立纳税原则处理。 27、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 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 2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参考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规定处理。 2017/3/15

176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六)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解答
1、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如何合理应用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规定? 答:如果企业有三新研发支出项目,建议放弃不征税政策。 2、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应征所得税。 2017/3/15

177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3、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不征税收入。 4、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参考财税[2011]70号 。 5、企业取得财政返还的税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情况处理。 2017/3/15

178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二者不同。
7、获得“营改增”补贴还计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3/15

179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解答
1、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有拆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当年发生的资产拆迁损失,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进行专项申报? 答:核定征税企业没有优惠政策。很多问题需要提前谋划。 2、我是核定征收企业,是按照收入额来核定的,请问取得的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需要征税。 3、我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有一部分不征税收入,请问在填写季度报表中,还需要在“不征税收入”中体现吗? 答: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017/3/15

180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4、某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以财务核算不健全缘由申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 答:NO。
5、核定征收企业注销是否须进行清算,清算后是按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申报?还是按清算所得申报? 答:按清算所得申报。 6、企业以前为核定征收,现在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固定资产从未提折旧,现在是否可按原值开始计提折旧进入费用? 答:按税法原理,不能按原值提折旧。但现行政策没有明确限制,可以跟专管员协商,或自行按原值提折旧。 2017/3/15

181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7、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年度能否摊销? 答:不能。
8、营改增后,原营业税按差额征收的核定征收所得税的试点纳税人,其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税所得率如何确定? 答:这一问题已不存在。 9、查账征收企业由于账证不齐全存在一定问题,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经过整改,在次年申请要求并经核实同意实行查帐征收。问企业之前的亏损额能否在以后的盈利年度按有关政策进行亏损弥补? 答:不能弥补。 2017/3/15

182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0、哪些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答:(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2017/3/15

183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八)企业其他涉税问题解答: 1、小微企业“长大”了,怎样预缴所得税? 答:按正常企业预缴。
2、农业企业节税要掌握的三“要诀”是什么? 答:(1)充分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2)注意分别核算; (3)区分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业务。 3、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对方申请作为资产损失扣除,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这一规定不是强制性的。 2017/3/15

184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4、企业所得税有几种亏损不得税前弥补? 答:主要是一些特殊情况,目前,这些情况逐步减少。
5、我公司注册在上海,现因业务需要,准备将公司整体搬迁至宁波。因我公司以前年度均为亏损,这样变更经营地址,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答:现行规定是允许的。但实际执行中有些操作问题,最好此项搬迁前,先与宁波税务局沟通确认。 6、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有何区别?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 2017/3/15

185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7、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需要,建议按照销售折扣方式处理。
8、企业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出租方如何确认收入? 答:分期确认收入。 9、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可以弥补以前亏损。 2017/3/15

186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 10、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同“亏损”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两种口径,分别处理。
12、企业将样品进行处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征税。 13、根据约定购货方向供货方收取的相关返还收入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会计处理可以冲减成本,或者确认收入,二者的处理是一致的。 14、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税前扣除如何处理? 答:如果该协会、学会是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按其开具的财政票据处理。 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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