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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運用及收支作業 報告人:保護司 葉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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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緩起訴處分金運用及收支作業 報告人:保護司 葉一中

2 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 一、宣導活動費用 (一)崇法盃青少年桌球賽、籃球賽 (二)青少年歐風彩繪 (三)暑期青少年法治教育 (四)成人觀護宣導
(五)易服社會勞動宣導 (六)預防犯罪宣導、音樂會 (七)反毒宣導 (八)反貪宣導 (九)反賄選宣導 (十)電台法治教育製播等

3 二、會議費用 (一)修復式正義與被害人復原過程會議 (二)大業大學、亞洲大會、中正大學、澎湖科技 大學研討會議 (三)關懷無國界國際犯保交流研討會 (四)更保節、犯保節大會 (五)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業務研討會 (六)甘霖專案說明、研習會 (七)家暴加害人、兩性平權研習會 (八)防制人口販運犯罪及被害人補償研討會等

4 三、監所費用 (一)園藝班、擂鼓班、食品加工班、 中式麵食 班、烘焙班、咖啡花草調飲班、蛋捲班、紅 豆餅班、美髮美容班、藍染技藝班、紅絲帶 班、才藝班、技訓班、編織班、油漆彩繪 班、指甲彩繪班 (二)年節入監關懷活動費、加菜金 (三)徵文、壁報比賽獎金 (四)技能檢定費 (五)反毒宣導 (六)法治教育 (七)監所外牆彩繪 (八)清除刺青費

5 (九)矯正機關教化藝文作業技訓聯展 (十)監所作業產官學研討會 (十一)監所讀書會 (十二)心理治療 (十三)藝術治療 (十四)購置作業產品等 四、保護費用 (一)社區生活營 (二)低收入戶慰問金 (三)毒品減害計畫 (四)毒品戒癮諮商

6 (五)受保護管束人團體諮商 (六)生活補助金 (七)急難救助金 (八)醫療補助 (九)原住民關懷 (十)心理輔導、諮商 (十一)助學金 (十二)家教費 (十三)義務律師費 (十四)志工值勤膳雜費、訪視差旅費 (十五)中途之家生活費用

7 (十六)中途之家尿液檢查費 (十七)資助返鄉旅費 (十八)協辦戶口 (十九)就學學雜費 (二十)送托兒所汽車 (二十一)送書、鞋、電腦 (二十二)專案助理秘書 (二十三)法院辦理青少年活動等 五、訓練費 (一)觀護人團體輔導諮商課程 (二)志工訓練 (三)志工訓練自強活動生態之旅3天2夜等

8 名詞簡介 壹、會計憑證 一、原始憑證 (一)外來(二)內部(三)對外 二、記帳憑證 (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
二、記帳憑證 (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 帳傳票『1.分錄轉帳傳票2.現金轉 帳傳票』 貳、會計簿籍:序時帳、分類帳、明細帳 參、會計報告:日報、月報、年報 肆、會計檔案

9 緩起訴處分金收入 一、收入金額、繳款人姓名與公文副本核 二、收據內容註明規定 三、收據按編號循序使用

10 緩起訴處分金收入退還 一、退還文件 二、查明原收入案款 三、簽請核示

11 緩起訴處分金支出 一、簽核文件 二、借支 三、取得原始憑證 四、轉帳或付款

12 銀行差額解釋 一、會計人員親(收)取對帳單 二、出納編製銀行差額解釋表 解釋表之內容如下 (一)銀行已收,單位未收 (二)單位已收,銀行未收
(三)銀行已支,單位未支 (四)單位已支,銀行未支

13 一、緩起訴處分金收入之作業流程 開始 出納收到緩起訴處分金之案款,掣發收據,並將收據及相關原始憑證,黏貼於黏存單核章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出納單位 出納收到緩起訴處分金之案款,掣發收據,並將收據及相關原始憑證,黏貼於黏存單核章 開始 編製傳票 結束 會計人員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收據等原始憑證(如說明) 是否符合規定

14 緩起訴處分金收入之審核說明 依據法規 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3點第9項第3款第3目 審核事項
一、審核黏存單上所黏貼之相關收據等原始憑證: (一)依上項規定:「‧‧‧應由該公益團體掣給正式收據,收據內容應註記是項收款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性質,且不可作為扣抵所得稅之用。」檢視收據是否合乎規定。 (二)收據、黏存單等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章。 (三)黏存單用途說明欄位或相關單據是否載明收入款項性質或來源。 (四)收據數字或文字是否有塗改痕跡,塗改處是否經權責單位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二、出納人員所送現金結存日報表,每日收取之款項與當日開立之收據金額是否相符,以確認已開立收據之款項均已入帳。 附帶事項 一、對於收據使用單位每日所送已開立之收據,審核是否按編號順序開立,遇有跳號情形,使用單位是否即日檢同原件詳述理由,如屬作廢之收據是否截角作廢,以確認已開立之收據均送回編製傳票。 二、不定期核對單位專户存款收款日期及金額,以審核是否符合上述審核事項二之事項。

15 二、緩起訴處分金收入退還之作業流程 開始 出納取回蓋有銀行戳記之匯款證明等、並黏貼於黏存單 會計審核黏存單等(如審核事項三) 結束 編製傳票
會計人員審核科目等 (如審核事項一)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收入單位 簽擬依法規規定、 錯誤或其他原因需 辦理收入退還 開始 編製傳票 是否符合規定 結束 單位主管或授權 代簽人之核示 將原始憑證黏貼於 黏存單並核章 會計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 憑證(如審核事項二) 出納取回蓋有銀行戳記之匯款證明等、並黏貼於黏存單 會計審核黏存單等(如審核事項三) 是否核准

16 緩起訴處分金收入退還之審核事項 審核事項 一、依簽擬事項審核:
(一)收入單位是否係依法規規定、錯誤或其他原因需辦理收入退還,且是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等,足資證明確曾有繳款之情形。 (二)審核會計科目是否妥適(會計科目應為原收入科目)。 二、審核憑證事項: (一)是否註明案據或案由者。 (二)申請收入退還案件是否簽奉核准。 (三)黏存單是否經權責單位簽章。 (四)黏存單之數字或文字是否有塗改痕跡,塗改處是否經權責單位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五)黏存單申請退還款之金額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 三、對於出納單位送回執行完竣之傳票及憑證,應複核黏存單上是否附有蓋銀行戳記之匯款證明等文件。

17 三、緩起訴處分金支出之作業流程 開始 提出動支申請 會計審核及經費控管(如審核事項一) 開立專戶支票,以滙款方式支付者,並填具滙款單
會計審核及經費控管(如審核事項一)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業務單位 提出動支申請 開始 單位主管或其授權 代簽人之核示 是否符合規定 結束 檢附原始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編製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請款 代簽人之核准 單位主管、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核章 (如審核事項三) 開立專戶支票,以滙款方式支付者,並填具滙款單 會計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原始憑證 (如審核事項二) 出納單位付款後,於傳票簽章連同憑證、滙款單據等送會計單位核對,並整理憑證(如審核事項四) 是否核准 編製傳票

18 緩起訴處分金支出之審核事項 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3點第9項第4款第4目。 依據法規 一、會核支出案件時,應審核下列事項:
(一)擬支用之項目標準是否符合上項法規規定:「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固定成本費用(諸如:辦公房舍購置經費、房租、水電、瓦斯費、人事薪資、加班費、設備費用、固定資產等),為公益團體本身賴以生存,而與公益無直接關係之項目;或屬政府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經費補助項目者,均不予支付。」並符合單位之支出計畫用途標準等。 (二)擬支用之數額,有無超過本單位專戶存款帳戶之額度。 (三)涉及採購案件者,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審核黏存單上所黏貼之原始憑證: (一)是否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是否無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四)應經單位主管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者,是否經其簽名或蓋章。

19 緩起訴處分金支出之審核事項 審核事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者,是否經其簽名或蓋章,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者,是否附送。 (六)書據數字或文字是否有塗改痕跡,塗改處是否經權責單位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七)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是否相符。 (八)款項所擬支付之對象是否正確。 三、對出納單位所編送支票、滙款單用印時,應審核下列事項: (一)是否依會計單位之傳票正確製作。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是否簽發抬頭支票,票面劃平行線二道,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三)金額數字是否用中文大寫,數字末尾是否加一「整」字。 (四)支票金額須同時填寫阿拉伯數字者,是否一併填寫。 (五)支票上是否填明發票日期及與付款文件相符之受款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20 緩起訴處分金支出之審核事項 (六)簽發支票如大小寫金額有錯誤是否作廢,重新簽發。
審 核 事 項 (六)簽發支票如大小寫金額有錯誤是否作廢,重新簽發。 (七)委由金融機構匯寄者,匯款單是否依傳票上所載之受款人名稱與金融機構與帳號填列。 (八)簽發支票之號碼、帳號等,是否於傳票上註明。且支出傳票上應蓋已開支票章戳或管制記號。 四、出納單位執行付款後,是否於翌日前將傳票連同單據,加具現金結存日報表退還會計單位登帳,並詳細檢查所退還之傳票單據是否齊全,經付人員是否在傳票上加蓋付訖日期戳記並簽章,以及廠商領訖是否於已取得廠商收據或於傳票上簽收,如由金融機構滙款方式支付廠商是否檢附銀行滙款證明。 相關表單 一、滙出滙款委託書 二、滙出滙款證明書 三、現金結存日報表

21 四、審核專戶存款差額之作業流程 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結存表(如審核事項一)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出納單位查明或更正 出納設置現金出納
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結存表(如審核事項一)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出納單位查明或更正 出納設置現金出納 備查簿,登錄現金收支並據以編製現金結存表於翌日前送會計人員核校 開始 是否有差異 結束 會計人員取得對帳單 【如審核事項二(一)】 是否無誤 出納依會計收轉之銀行存款對帳單編製專戶存款差額解釋表 會計人員審核專戶存款差額解釋表【如審核事項二(二)~(四)】 簽註或表達意見送回出納單位 查明或更正 會計核對專戶存款帳列金額與銀行存款對帳單間之差異

22 審核專戶存款差額之審核事項 審 核 事 項 一、現金結存表之審核:
(一)核對現金結存表內之上期結存金額,與前期報表之本期結存欄所載金額是否相符。 (二)核算出納執行完畢之本期各類傳票及原始憑證之金額,與現金結存表內之本期共收及共付欄所列金額是否相符。 (三)核算現金結存表內之本期結存金額是否正確。 (四)檢視現金結存表,是否經承辦及主辦出納人員核章。 (五)對已編送出納執行而尚未送回之各類傳票,詢問出納其原因及後續處理情形。 二、對帳單與差額解釋表之審核: (一)確認是否直接取得金融機構對帳單之正本:確認金融機構定期寄送之專戶存款對帳單是否透過總收發收文管制收文,另是否由會計單位定期及不定期直接向金融機構取得專戶存款之對帳單。 (二)驗算單位帳面結存(餘額),調節至銀行帳面結存(餘額),其加項或減項之金額是否正確。

23 審核專戶存款差額之審核事項 (三)核對專戶存款差額解釋表之內容是否正確:
1.金融機構已列收,而單位未入帳之收入:確認單位是否確未入帳,若然,應請出納單位向收款銀行查詢繳款單位,並洽該單位匯款情況。 2.單位已列收,而金融機構未入帳之收入:確認傳票是否確已開立,並洽金融機構是否為支票應提出交換,而尚未入帳之款項,以確認其是否為在途存款。 3.金融機構已列支,而單位未入帳之支出:確認單位是否確未開立支出傳票,若然,則應查明是否因疏漏未在支出傳票上蓋「已開支票」章戳或作相關管制紀錄,而有重複開立支票之情形,或係金融機構依約定先行代扣繳等情形所致。 4.單位已列支,而金融機構未入帳之支出:確認單位是否有開立之支票,受款人尚未兌現。 (四)對於差額解釋表已逾1年以上之未兌現支票,是否適時通知出納單位簽辦,轉回保管款專戶存管。 相關表單 一、現金結存表(現金日報表) 二、金融機構對帳單 三、專戶存款差額解釋表

24 五、會計簿記組織系統圖

25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一)外來憑證──統一發票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發票類型 1.二聯式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
2.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第三聯),如有扣抵聯(第二聯)應一併附上。扣抵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3.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 日期 1.應核對確為經費列支之當年度開立者。 2.應與案據、申請單核對,判定其合理性。如在案據或申請單核准前開立者,應請請購單位註明理由。 3.報支時間過久者,應請總務單位註明收件日期及理由。

26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一)外來憑證──統一發票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買受人
1.二聯式及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有「單位名稱」之抬頭。收銀機統一發票,則免抬頭,應輸入各單位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得以扣繳憑單編號替代),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廠商加註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由經手人加註上開資料後蓋章負責。 2.如為委辦費或補助費,二聯式、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買受人得為受委辦單位或受補助單位。如有扣抵聯(第二聯)得一併附上。 3.買受人欄空白、書寫員工個人姓名或無「單位名稱」字樣之抬頭或無單位「統一編號」(單位名稱及單位統一編號應擇一具備),均屬無效,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員工出差住宿之發票,其買受人得為員工個人姓名)。 4.公務車修繕費及外縣市加油費:統一發票買受人欄應打印單位名稱及註明車號。無車號者,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27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一)外來憑證──統一發票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統一編號 單位無統一編號,得以扣繳憑單編號「XXX」替代。 地址
1.二聯式、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有無填列地址,均不予限制。 2.收銀機統一發票,無地址欄,故免填。 品名 1.二聯式、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均應書寫或列印貨品名稱。 2.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有貨品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3.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數量 單價 金額 1.各種統一發票,除單筆(項)支出得僅列金額外,餘均應列示數量、單價、金額。 2.應複核單價、數量及總金額之乘算及加總是否正確。 3.應複核單價、數量是否與請購單、估價單或其他案據相符。 4.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是否相符。 5.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28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一)外來憑證──統一發票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備註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1.二、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者,不得報支。但收銀機統一發票,列有賣方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住址者,免蓋用本章。 2.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列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 3.該章蓋不清晰者,應由經手人當場洽請賣方重複蓋明。事後發現者,亦得洽請或退還承辦人處理。 其他 1.審核章不宜蓋在發票編號處,俾利製票。 2.多張發票一併報銷時,粘貼時應避免難以辨識開立日期等相關資料。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之有關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0點)。

29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二)外來憑證──收據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收據之要件
1.商店收據:(1)「收據」名稱。(2)買受人之抬頭。(3)開立收據之日期。(4)摘要(品名)。(5)數量。(6)單價。(7)總價(金額)。(8)合計之中文大寫數。(9)店章。(10)商店地址(店章內未載明者)。(11)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載明者)。 2.個人及非營利團體:(1)「收據」名稱。(2)買受人之抬頭及支付單位名稱。(3)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4)摘要(品名)或受領事由。(5)實收金額。(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7)非營利團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8)受領人戶籍地址(個人收據)。(9)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個人收據)。(10)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如未設置會計或出納專責人員,未設置者得免簽章)

30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二)外來憑證──收據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收據之要件 3.規費:
(1)收據:a.「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名稱,第一聯:收據。b.開立機關名稱。c.開立日期。d.字號。e.繳款人。f.收入科目。g.事由。h.金額(大寫)。i.經手人簽章。j.主辦出納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k.主辦會計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1.機關長官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 (2)繳費證明:a.開立機關名稱。b.「收據」或「繳費證明單」字樣(存根聯)c.字號。d.金額。e.經辦人簽章。 (3)規費聯單:a.開立機關名稱。b.費用別。c.金額。d.取得第一聯。e.編號。f.日期。g.收費戳記。 4.缺漏上述收據之要件,應退由承辦人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報支。

31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二)外來憑證──收據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買受人
1.收據應有「單位名稱」之抬頭。(國外出差出差人交通費-機票部分,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得以個人姓名為抬頭) 2.若屬委辦或補助計畫費用,由受委辦或受補助單位取得之收據,買受人得為受委辦或受補助單位名稱。 日期或受領 年月日 1.應核對確為經費列支之當年度開立者。 2.應與案據,申請單核對,判定其合理性。如在案據或申請單核准前開立者,應請請購單位註明原因。 3.報支時間過久者,應請申請單位註明收件日期及理由。 摘要(品名) 1.商店及非營利團體開立之收據有摘要欄者應書明領款事項或貨品名稱。 2.本欄與後附申請單或案據核對是否相符。 3.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32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二)外來憑證──收據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受領事由 1.個人及非營利團體之收據無摘要欄者應載明受領事由。
2.本欄與後附案據核對是否相符。 數量 單價 總價(金額) 1.均應列示數量、單價及金額。但如數量無法計列者,得免予填列。 2.應複核單價乘以數量,是否與總價(金額)相符。 3.應複核數量、金額是否與請購單、估價單或其他案據相符。 4.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是否相符。

33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二)外來憑證──收據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合計 1.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應與總價(金額)欄之阿拉伯數字核對。
2.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補正。無法補正者,以中文大寫金額為準。 店章或受領人簽章 1.收據除個人及非營利之團體開立者,均應蓋用店章。店章應列明店名、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有上述內容者,應補填。 2.受領人如為個人者,除應填列受領人姓名、戶籍地址、暨國民身分證字號外,並應由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其非本國人者應填列外僑護照號碼。

34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二)外來憑證──收據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備註
1.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2.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0點)

35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三)內部憑證──各類具領清冊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具領清冊之要件
1.具領清冊上應載有下列事項:(1)受領人姓名。(2)服務單位。(3)職稱。(4)受領事由。(5)計算式。(6)所得總額。(7)身分證字號。(8)戶籍地址。(9)通訊地址。(10)所得所屬稅額。(11)實付金額。(12)領款人簽章。(13)領款日期。(14)單位主管簽章(15)經辦人簽章。 2.缺漏上述各項之具領清冊,均應退還承辦人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報支。惟受領人如為單位或本單位人員免記其地址、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免記地址、身分證字號、所得所屬稅額。 受領人姓名 應與案據所列人員名單核對相符。 受領事由 應詳細列明受領之事由並與案據之事由相符。

36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三)內部憑證──各類具領清冊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計算式
若為非定額費用如稿費、鐘點費等應書明其工作名稱、內容、數量及單價,其單價並應與簽呈及單位所訂標準核對相符。 所得總額 1.應與案據所列金額或計算式欄金額相符。 2.若為具領清冊應逐筆加計總數,與所得總欄核對相符。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1.均應列明清晰,便於出納人員開立扣繳憑單及郵寄扣繳憑單。 2.本國國民身分證第一位為英文字母,其餘九碼為阿拉伯數字。 3.外籍人員應填列外國護照字號、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國籍、英文姓名、在台地址。

37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三)內部憑證──各類具領清冊 審 核 項 目 審核重點 所得所屬年月
審 核 項 目 審核重點 所得所屬年月 應列明所得所屬期間,便於分辨歸屬年度以利開立扣繳憑單。 領款人 應由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領款人或代領人有數人時,均應分別簽名或蓋章。以劃撥入帳方式撥付者,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 領款日期 應詳實填列。

38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三)內部憑證──各類具領清冊 審 核 項 目 審核重點
審 核 項 目 審核重點 扣繳所得稅額、實付金額 由各單位所得扣繳義務人填列並核章,於領據或清冊空白處註記並核章。每次扣繳金額超過2,000元以上者,應代扣所得稅。若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支領所得為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應扣15%,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演講鐘點費等)應依給付總額扣10%,非固定薪資所得(如出席費、審查費、講授鐘點費)應依給付總額扣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20%。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其他 各類具領清冊正本供核銷原始憑證送審用,影本作為彙總所得,開立扣繳憑單之用。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20點) 單位主管、經辦人簽章 均應簽名或蓋章。

39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四)內部憑證──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 審 核 項 目 審核重點 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之要件
審 核 項 目 審核重點 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之要件 1.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應載有下列事項:(1)服務單位。(2)加班月份。(3)姓名。(4)加班時數。(5)月薪。(6)時支。(7)加班金額。(8)加班人簽章,或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9)合計數。(10)人事單位或總務單位主管簽章。(11)單位主管簽章。(12)經辦人簽章。 2.缺漏上述各項之清冊,均應退還承辦人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報支。 加班月份時數 審核時應將加班月份及時數與加班指派單(加班申請單及明細清單)或簽呈核對。

40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四)內部憑證──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姓名 由人事單位或總務單位審核。 月薪
1.審核時應核對薪給清冊。 2.實支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由人事單位或總務 單位審核其正確性 時薪 1.審核時應按月薪除以240小時。 加班金額 由會計單位審核,審核時應將時支乘以加班時數,確定與加班金額相符。

41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四)內部憑證──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加班人簽章
1.應由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領款人或代領人有數人時,均應分別簽名或蓋章。以劃撥入帳方式撥付者,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 2.未簽章或簽章不明者,退由各該加班人補正。 合計 阿拉伯數字合計數,應與每位員工加班金額之加總數核對相符。 人事單位、總務單位簽章 職員由人事單位主管蓋章;工友、及臨時工由總務單位主管蓋章。 單位主管、經辦人簽章 均應簽名或蓋章。 其他 員工加班費印領清冊送人事單位(職員部分)或總務單位(工友及臨時工部分)審核。

42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四)內部憑證──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業務單位審核項目
負責管制員工加班之必要性及加班時數是否符合規定。 人事單位(職員部分)或總務單位(工友、臨時工等部分)審核項目 1.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 2.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清冊編製單位審核項目 依當事人申請資料處理。

43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五)內部憑證──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國內出差 旅費報告 表之要件
審核單位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會計單位 國內出差 旅費報告 表之要件 1.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應載有下列事項:(1)出差人姓名。(2)職稱。(3)職等。(4)填報日期。(5)出差事由。(6)起訖日期。(7)附單據張數。(8)出差日期。(9)起訖地點。(10)工作記要。(11)交通費。(12)住宿費。(13)膳雜費。(14)單據號數。(15)總計。(16)備註。(17)出差人簽章。(18)單位主管簽章。(19)主辦人事人員簽章。(20)主辦會計人員簽章。(21)單位主管+簽章。 2.缺漏上述各項之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均應退承辦人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報支。

44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五)內部憑證──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姓名、職 稱、職等
審核單位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會計單位 姓名、職 稱、職等 姓名及職稱應與出差請示單姓名欄及職稱核對。 出差日 期、起訖 日期 應與出差請示單之起訖日期核對。 填報日期 應於出差事畢15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單位審核。

45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五)內部憑證──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審核單位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會計單位 交通費
1.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但單位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2.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3.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依票價核對)。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4.調任人員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單位報支。赴任人員由任職單位補助其交通費。 5.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 6.其餘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標準及限制加以審核。

46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五)內部憑證──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審核單位 審核重點 會計單位 住宿費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會計單位 住宿費 1.出差地點距離單位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60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單位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2.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3.其餘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標準及限制加以審核。 膳雜費 1.膳雜費依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2.其餘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標準及限制加以審核。 總計 應將每日報支之相關費用逐筆加計後與合計數核對相符。

47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五)內部憑證──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審核單位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會計單位
出差人、單位主管、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單位主管或授權代簽人簽章 均應簽名或蓋章。

48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五)內部憑證──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其他
審核單位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會計單位 其他 1.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單位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2.審核出差旅費時,不合規定如有需刪減或修改項目,退還承辦人補正並簽章。 3.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4.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5.審核旅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符合旅費報支規定(含應附具之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是否備齊)、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人事單位 1.審核有無核准。 2.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3.審核旅費報支採用之職務等級是否正確。 業務單位 負責管制出差有無必要性。

49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六)內部憑證──短程車資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短程車資支出證明單之要件
1.應載有下列事項:(1)單位(2)填報日期(3)乘車日期(4)姓名(5)事由及起訖地點(6)金額(7)合計數。 2.缺漏上述各項目,均應退還出勤人員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報支。 單位 出勤人之服務單位。 報支日期 以實際報支日期填列。出勤事竣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事務單位報支。逾期不予受理。 出勤日期 應填列實際出勤月、日。 姓名 應填列出勤人員之姓名。 事由及起訖地點 1.應敘明出勤事由。 2.起訖地點為本單位至出勤地或出勤地返回本單位。 3.如有由住家搭至出勤地或由出勤地搭返住家者,不得超過本單位至出勤地往返之車資。

50 六、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六)內部憑證──短程車資 審核項目 審核重點 金額
按其搭乘距離,審核其合理性,並與合計數核對,若有不符應請出勤人員更正,再予報支。 具領人簽章 應由每位具領人簽章,簽章不齊全者,應請出勤人補簽,否則不予報支。 單位主管簽章 簽名或蓋章。 其他 1.數人共乘時,應合併列報,不得重複報支。 2.晚間加班超過公車行駛時間,而報支計程車者,應於備註欄內註明。

51 七、收支事項錯誤態樣 一、除零用金外,出納人員尚有保管現金。 二、零用金單筆支出,有超過1萬元以上者; 撥補零用金案件,有超過定額零用金之額
度者。 三、暫付款未經事先核准、未附借據。 四、暫付款案件未及時清理。 五、借支單、支出傳票未完成核章程序,卻開 立支票付款。 六、原始憑證之支出用途欠明確。 七、原始憑證中之收據無日期、數量、單價、 買受人。 八、收銀機發票未註明品名。

52 九、支票本之存根聯,未完整記錄開票日期、
用途等。 十、傳票未記載年、月、日、編號;或未連續 循序編號,有出現缺號、重複者。間或與 帳簿所記載之編號不符。又核章欄漏未蓋 章。 十一、部分支出未附簽核文件。 十二、支出之簽核文件,會辦單位未蓋至主 管、或未敘明辦理事項所需金額、分攤比 例等資料,付款時又未製作支出分攤表或 分批(期)付款表。

53 十三、結報單據與簽核文件金額不一致。 十四、將緩起訴處分金轉撥至指定單位,或退 回原繳款人,為非本單位之支用,帳務 上應作收入之沖減,卻作支出處理。 十五、轉帳時,傳票未記載轉帳原因,或未附 原始憑證。 十六、以緩起訴處分金收入科目列帳,卻誤開 立捐款收據。 十七、捐款收據未依日期、號數先後循序使 用,致有跳號、缺號情形,又收據未 用機器套印流水編號,而以手工書 寫。

54 十八、採匯款劃帳方式支付,未附金融機構證
明。 十九、部分個人領據漏書地址,影響所得稅扣 繳憑單之製作。 二十、印領清冊,領款人漏未蓋章。 二十一、緊急資助金、車禍死亡家屬慰問金 等,未及時支付。 二十二、提款用之印鑑章,交由會計兼出納人 員代管代蓋。 二十三、列支志工值勤費,未檢附領款人之收 據或印領清冊。 二十四、列支講師鐘點費案件,未附課程表, 未表達授課之日期、時間。

55 二十五、支出或收入,跨年度報支或入帳,未
敘明原因或經簽准,不符會計年度劃分 原則。 二十六、領款人之領據未書明年、月、日。 二十七、人員出差係由單位派遣,報支公差交 通費,自以單位所在地作為起點,卻以 住居所之所在地為起點報支交通費。 二十八、辦理活動,工作人員之住宿費以統一 發票列報,再以出差旅費報告表報支住 宿費標準之半數,重複列支住宿費。 二十九、支出內容與原計畫內容不符。 三十、支付數,超出核定數,未見有相關核准 文件。

56 三十一、辦公室電話費屬經常性支出,為本身基本
需求項目,而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 三十二、有關金額之發放清冊(如志工差旅、值 班、誤餐費等清冊),未加繕合計數欄。 三十三、預支案件,須俟活動辦理完竣,始有單據 結報,卻逕以緩起訴處分金支出科目,開立 支出傳票,將款領出;之後活動結束,發生 結餘款,致上開支出傳票金額與所附單據數 額不符,須辦理支出收回,且支出傳票製票 日期與較後取得之原始憑證日期相差達數個 月。類此案件,應先以暫付款科目處理。 三十四、部分單據大小寫金額不一致。 三十五、退回房屋押租金,未檢附租賃人簽收收據 或相關文件。

57 三十六、零用金管理員未按規定設置零用金備
查簿。 三十七、會計人員未按規定設置現金出納登記 簿。 三十八、出納人員未依規定設置現金出納備查 三十九、帳簿未按日期先後、正確之會計科目 記載,並結記總數;又遇有錯誤以鉛 筆更正者、或缺頁,未裝訂完整。 四十、傳票之會計科目名稱,與每月會計報告 之會計科目不一致。

58 四十一、當銀行專戶存款餘額,與帳列數不符時,
未編製差額解釋表。 四十二、原始憑證未按傳票日期先後裝訂;裝訂之 封面未註明傳票之種類及起訖號數。 四十三、傳票無出納核章位置。 四十四、帳簿啟用頁,未註明記帳人員姓名及登載 期間等資料。 四十五、會計檔案中,有缺件尚待補附者。 四十六、有不符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程序者等。

59 八、建議事項 一、製作緩起訴處分金收入之收據,建議製作 1式4聯(第1聯存根、第2聯掣給繳款人、 第3聯會計記帳聯、第4聯送地檢署附 卷)。
二、沖轉暫付款案件時,建議註明原支出傳票 號數,俾便勾稽。 三、為免每筆緩起訴處分金收入之郵局劃撥帳 戶,需支付手續費,並為簡化該項手續費 帳務處理,建議改用銀行存簿。 四、支出案件完成付款後,傳票宜加註已開支 票之號碼或已開提款單、付款日期等相關 資料;原始憑證上並註記款已付訖及所繫 傳票之號數。

60 五、支票或提款單大寫金額,應緊接著新台幣
之後書寫,不可留有空隙,以防增補數 字。 六、購置電腦硬碟、數位照相機、手機等非消 耗物品,應列帳管理。 七、支出案件之簽,宜清楚表達地檢署與人民 團體間之組織隸屬關係。

61

62 報 告 完 畢 感謝您的聆聽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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