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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证券上市及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上市 第二节 证券交易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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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十五章 证券上市及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上市 第二节 证券交易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2 第一节 证券上市 概念: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第一节 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3 二、证券上市的标准 (一)规模基准 (二)经营年限基准 (三)经营基础基准 (四)股权分布基准 (五)其他基准

4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5 (一)股票上市的程序 申请核准 签署上市协议 公告上市 挂牌交易

6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 申请核准 安排上市

7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8 (一)证券上市的暂停 申请上市暂停 法定上市暂停 自动上市暂停

9 (二)证券上市的终止 申请上市终止 法定上市终止 自动上市终止

10 第二节 证券交易

11 一、证券交易概述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与特征 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

12 (二)证券交易的分类 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 期权交易 信用交易 回购

13 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一)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二)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期内不得买卖 (三)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四)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五)挂牌交易的证券应采用公开的集中竟价交易方式

14 (六)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证券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八)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 (九)持股5%应当报告 (十)大股东限期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入公司

15 三、证券交易的程序 (一)名册登记与开设账户 名册登记的类型 禁止登记的情形 名册登记 开设账户

16 (二)委托 委托的含义 委托的种类 不予接受委托的情形

17 (三)成交 (四)结算交割与过户

18 四、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的含义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19 内幕人员的范围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0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

21 (二)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含义 违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情形 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制裁

22 (三)禁止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含义 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主体 法律责任

23 (四)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的含义 欺诈客户的行为类型 法律责任

24 (五)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
(六)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七)禁止国企炒作股票

25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一、概念及特征 概念: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股份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资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26 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上市公告书 (二)中期报告 (三)年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

27 三、持续信息公开的操作规程 (一)公开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开文件的公告和置备
(三)指定专人负责持续信息公开事务 (四)对持续信息公开的监督

28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29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 要约收购 、竞价收购与协议收购 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

30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一)权益公开规则 (二)“台阶规则” (三)强制要约规则 (四)终止上市规则 (五)强制接受规则
(六)同等条件收购规则 (七)转让股份限制规则

31 “台阶规则”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十九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 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2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 (一)竞价收购的程序 (二)要约收购的程序 (三)协议收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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