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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犯罪的概念、类型和特点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一)经济犯罪的源起 经济犯罪不是自古就有的; 六赃(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与现在的经济犯罪不能相提并论; 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相联系; 经济犯罪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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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年英国伦敦举行的预防和限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英国学者希尔(E.C.Hill)就以“犯罪的资本家”(Criminal Capitalists)为题,做了专题演讲,提出经济犯罪的概念,指出其危害性。 1932年德国法学家林德曼从刑法学的角度阐述了经济犯罪的概念。 他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侵犯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的可罚性的行为。这是从犯罪侵害客体的角度下的早期定义。 其贡献在于突出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试图把经济犯罪同以侵犯个人财产为主的传统财产犯罪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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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的“中德经济犯罪研讨会”上,德国刑法学者汉斯·施奈德教授认为,经济犯罪确定一个统一的概念是极其困难的,但明确经济犯罪的下列基本特征是很重要的:
(1)该不法行为违反了某一经济刑法; (2)该犯罪行为侵犯或者威胁了整个经济秩序,或这种经济秩序的一个或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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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犯罪主要的不是直接针对个人利益,而是针对一些经济部门或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即经济犯罪损害和威胁的主要是受法律保护的“超个人的利益”;
(4)社会上大多数人对经济犯罪抱着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 (5)经济犯罪可以造成物质的、心理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无形的危害; (6)对信任和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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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美国的犯罪社会学者萨瑟兰(H.E.Sutherland)在美国社会学学会的年会上,以会长的身份第一次提出“白领犯罪”的概念。
提出该概念后,萨瑟兰努力研究了涉及美国70家大公司的980个案例,在1949年出版著作《白领犯罪》中作了详细的沦证和说明。 萨瑟兰教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白领犯罪,它包括五个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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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该行为是犯罪; 二是犯罪行为人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 三是犯罪行为人具有很高的社会身份; 四是犯罪行为是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实施; 五是犯罪行为侵害了委托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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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美国国会在《改进司法体系管理法》中,第一次给白领犯罪下了官方定义:“白领犯罪是一种或者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以便非法避免付出或者损失金钱财物,或非法取得金钱财物、非法获取经济或个人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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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希尔、林德曼、萨瑟兰和昆尼都谈及某些经济犯罪,但他们仍主要从特定犯罪主体在其职业活动中涉及到的犯罪来研究犯罪问题,并未直接研究经济犯罪,更没有提出“经济犯罪”的概念。 而“资本家犯罪”、“白领犯罪”、“职业犯罪”的概念,与当代“经济犯罪”的概念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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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学界对经济犯罪的认识 我国法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重视对经济犯罪问题的研究。这是与我国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来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以及与此相伴随而来的经济犯罪现象的增多相适应的。 作为专门的法律术语,“经济犯罪”一词始见于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这一术语很快得到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重视。此后,国家在一系列单行刑法中对经济犯罪的惩治作了规定。理论界对经济犯罪的研究也逐步展开,但对经济犯罪的概念至今未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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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外延大小 的不同,经济犯罪的概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小经济犯罪概念,即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违反经济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这种观点,经济犯罪仅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二是中经济犯罪概念,即认为经济犯罪是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公私财产权的犯罪行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应该包括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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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大经济犯罪概念,即认为经济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行为,按这种观点,经济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刑法其他章节中规定的某些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
四是综合说,即将上述观点综合起来,认为经济犯罪是在经济领域中运用经济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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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定义的角度不同,经济犯罪的概念可能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客体说,即认为一切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均为经济犯罪; 二是领域说,即认为发生在经济领域的犯罪均为经济犯罪; 三是行为方式说,即认为采用法律不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进行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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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我国有关经济犯罪的观念与国外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中外学者均认为经济犯罪是违反经济法规,破坏经济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不同的是,国外学者更强调经济犯罪的智能性和犯罪主体的白领身份。 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里,刑法对经济的保护主要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表现为严厉制裁传统的财产犯罪,如“偷、抢、骗”。因商品经济在经济结构中占次要地位,商品生产与流通方面的犯罪很少,即便出现,也作为一般财产犯罪加以处理,所以刑法对经济的保护也是静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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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逐渐发达,到了市场经济阶段,经济生活中的犯罪日益突出,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国家对此的反应就是增加这方面的罪名。商业方面的犯罪就从传统的诈骗中分离出来。我国1997年刑法 中经济犯罪 的罪名大幅度增加,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对经济的保护增加了动态的内容,即在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要保护经济的正常运行,这就需要对新型经济犯罪加以惩治,世界范围内的历史考察证明,从自然经济社会跳入市场经济社会,在各国刑法中除了传统的财产犯罪之外,出现了许多侵害商品生产、流通的犯罪,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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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也是如此,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发展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上唯一可能的途径,但“每一种事物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近年来商品生产、流通中的犯罪也大量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1997年刑法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在第三章中规定了87个罪名,篇幅有8节、92条,大部是名是1979年刑法中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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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犯罪的定义 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利用法律许可的经济自由,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严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含义: 1.经济犯罪是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 2.经济犯罪是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而进行的非法经济活动。 3.经济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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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犯罪的立法方式 世界各国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方式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混合式和独立式。
(四)经济犯罪的立法方式 世界各国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方式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类,即混合式和独立式。 混合式,将经济犯罪分别规定于刑法及各种民商、行政、经济、贸易、财税等与经济有关的法规中。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方式; 独立式,就是制定独立于刑法典和其他经济有关法规之外的经济刑法。如德国、荷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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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经济犯罪的立法方式属于混合式,但又有自己的特点,具体为以下三种方式:
1、法典型。 法典型的犯罪立法方式,指在刑法典中设专章或专条规定种种经济犯罪及其法定刑。1979年刑法主要是集中规定 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内; 19978年将第三章修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从修订前的14条增加到92条,堪称刑法中的经济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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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型。 修正型经济犯罪立法方式,指刑法典实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决定定,对刑法典中的某些经济犯罪进行补充、修改。 据统计,我国1979年《刑法》通过以来,自1981到1997年《刑法》修订前,人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单行刑法已有24个,其中有许多是关于经济犯罪的决定和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将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补充或者删除,以后,又将有关内容统一纳入刑法典而加以规定。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实行后,立法机关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新情况,又陆续颁发了有关惩治经济犯罪的补充规定、决定或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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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散在型。 散在型经济犯罪立法方式,指除了将经济犯罪规定于刑法典中以外,同时还将经济犯罪分散规定于各类经济法规之中。这又称附属刑法,是指附属规定在民商、经济、行政法规中刑事规范总和。 据统计,我国现有50多部民商、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规定有惩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附属刑法基本上是仅设立犯罪的罪状和刑事责任原则,而将相应的法定刑通过“比照”、“依照”的形式“转置”到刑法典的有关条文之中。 从以上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方式中可以看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是以刑法典为主,但同时又存在大量的修正型的单行刑法和散在型的附属刑法,三者共同形成了一个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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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犯罪案件的类型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法定范围 我国《刑法》关于经济犯罪的法定分类表现出以相对集中归类为主,以分散归类为辅的特点。
我国《刑法》中对经济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分则第三章, 此外,还有部分经济犯罪分散规定于分则的其他各章节之中,如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271条的职务侵占罪、272条的挪用资金罪和273条的挪用特定款物罪均符合经济犯罪的特征;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章渎职罪中也规定了一些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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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经济犯罪的法定类型与范围概括如下: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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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9.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0.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若干侵犯财产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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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犯罪行为方式,可将经济犯罪分为五种:
(1)营利型经济犯罪。 即以营利为目的侵害经济秩序的犯罪。营利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经济犯罪属非法营利。 营利型经济犯罪的最显著特征就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 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税收、假冒商标、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犯罪等。营利型的犯罪如贩毒、拐卖人口、赌博等则不属于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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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欺骗型经济犯罪。 即在经济领域通过欺诈手段非法获取他人钱财、侵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 其最大的特点是以各种各样的欺骗手段来牟取非法利益。 如经济领域中的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破产诈骗等。一般的诈骗行为、招摇撞骗等则不是经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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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有型经济犯罪。 即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侵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 占有型的经济犯罪可分为永久性占有和暂时性占有两种类型的犯罪。 如,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犯罪。占有型的经济犯罪与一般财产犯罪的区别在于是否直接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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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换型经济犯罪。 即以权换钱、权钱交易、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 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商业贿赂罪等。交换型的经济犯罪最大特点表现为“双方默契”的权钱交易。行为人相互之间一般具有互为依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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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坏型经济犯罪。 即指智力性破坏,是以破坏经济秩序为目的的经济犯罪。 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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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事件。
三、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事件。 经济犯罪案件的概念是从刑事案件的具体表现形式方面来分析经济犯罪的一般组合结构。 经济犯罪案件的概念是从经济犯罪的概念中派生出来的,是侦查学科的专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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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是由公安机关经济侦查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一个大类。它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就案件而言属于智能性,就侦查而言更加强调侦查的谋略性,对取证的要求更高更严。办理经济案件是公安机关的一个全新的课题。 这里所讲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一般特点是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较而言的特点。它是反映经济犯罪案件自身的独特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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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现场的潜在性。 经济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作案的现场往往不明显。 刑事案件多为直接的侵害破坏活动,多数有明显的犯罪现场。经济犯罪案件多以智能性的方式出现,有的作案现场并不造成直接的破坏,有的一时难以发现,隐蔽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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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行为的高智能性。 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经济犯罪大多为智能性犯罪,即所谓国外学者所称的“白领犯罪”。
作案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他们的文化素质、知识结构、专门技能大都高于其它刑事犯罪案件的作案人。 犯罪分子中有的人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训练,有的是硕士、博士、技术员、高级工程师等。他们在经济领域的许多方面有自己的特长,熟悉有关的知识和技巧,因此,作案前周密策划,作案中实施反侦查伎俩,销毁赃证,或大量提现;使用假身份证、护照潜逃;或对抗审讯,负隅顽抗。几乎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是在非常隐蔽的情况下发生的。这都给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带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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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构成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案件的案情复杂性表现在,政策界限与法律规定的相互交织,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不容易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容易明确。 由此造成定性非常困难。经济的、技术的、法律的因素混合在一起。狡猾的犯罪分子往往“打法律的擦边球,钻政策的空子”。具体案件涉及到许多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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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类型的行业性。 经济领域有着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特点,经济犯罪也相应表现出自身的独特之处。
经济犯罪是在经济运行领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许多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这是区别经济犯罪案件与其它类型的刑事案件的根本标志。 因此,大多数经济犯罪都同某一类行业、职业有密切的联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类型与产品、商品生产制造商有关,职务侵占与公司、企业有关,金融诈骗与金融机构的专业操作有关,侵犯知识产权与知识领域的内容有关,等等。无论是作案人还是犯罪人,都具有同被侵害的对象在行业上有一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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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犯罪的构成特征与分类 一、经济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二节 经济犯罪的构成特征与分类 一、经济犯罪的构成特征 经济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相对于侵犯财产罪等其它类型的犯罪来说,在同样需要具备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要件这一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研究经济犯罪的构成特征,对于正确认定和惩治经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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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犯罪的客体 经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所谓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市场调节为基础和主导的经济运行秩序。
在这里,我们不能将经济犯罪简单地局限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范围内,即经济犯罪除了主要集中在第三章之外,还有部分散见在刑法分则其它各章节中,主要包括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等。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规定,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有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对公司的管理秩序、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对税收征管的管理秩序、知识产权以及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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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 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经济犯罪在客观方面具有如下特征: 1、犯罪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它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由于该领域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动态领域,围绕着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而形成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因而产生的经济犯罪也相当错综复杂。 这种复杂性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多样化和涉及面广,而且也表现为该类行为的违法性结构也十分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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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所侵害的市场经济秩序是由多种部门法的共同调整而形成的,因此,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侵害必然会同时触犯多个部门法。
即除了触犯刑法外,还包括触犯如下三种法律规范:一是民商法规范、二是经济法规范、三是行政法规范 概括地说,经济犯罪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侵犯,首先是违犯了上述三种规范,当这种违法达到了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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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隐蔽性。 经济犯罪不同于杀人、放火等刑事犯罪,其不法内涵往往与当时的经济政策、经济法规息息相关,且犯罪分子往往以特定的身份为掩护、以搞经济为幌子,在本人参与的经济活动中进行犯罪。 因此,经济犯罪又有“隐形犯罪”之称。经济犯罪的隐蔽性往往与其法定性和智能性紧密联系,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不象自然犯那样是赤裸裸地违反社会公德和公众所熟悉的行为规则。此外,经济犯罪的违法构成十分复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经济法规等人们通常并不熟悉。 社会危害性较为模糊,致使不少经济犯罪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被发觉,这些都说明经济犯罪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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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的法定性。 经济犯罪的法定性是指经济犯罪为法定犯。法定犯罪相对于自然犯而言,是指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其行为才被视为犯罪。
这类犯罪不是依靠体能而是依靠智能,在自己熟悉的领域中进行犯罪。 它们的反社会性是通过法律的规定确立下来的。经济犯罪基本属于法定犯的范畴,认识了这一特征,我们在保证刑法的包容性和适时性的同时,对经济犯罪适度采用空白罪状,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条文的简炼,更有利于体现刑法的包容性和适时性,因为当某些经济关系发生变化时,只要注意参见和研究相应的经济、民商法律规范,刑法典在不修改的情况下也能作出同步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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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的智能性。 犯罪有暴力犯与智能犯之分。暴力犯是采用放火、杀人、抢劫等手段,其反社会性明显,也较容易被公众了解和揭露。而智能犯是凭借智慧实施犯罪,行为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犯罪主体往往在自己熟悉的领域中进行犯罪,这是经济犯罪区别于其它犯罪的主要特征,所以,素来被人称为“白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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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犯罪的主体 1、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从1997年刑法的规定来看,经济犯罪大多数都是一般主体,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几节中的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的。 而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罪几节中的有些犯罪是特殊主体。 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只能是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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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单位犯罪)作为犯罪主体,大量地存在于经济犯罪之中。
说明1:1997年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条文共有104条,涉及罪名125个。在这125种具体犯罪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单位犯罪数量最多,共有78条。 经济犯罪中的这些单位犯罪的条款,大多数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仅有少数经济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自然人却不能成为其犯罪主体。 如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2条的妨害清算罪、第190条的逃汇罪、第387条的受贿罪、第393条的单位行贿罪、第396条1款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2款的私分罚没款罪、隐瞒会计报表罪。 说明2:关于非法人能否成为犯罪的主体的理论与实践的演进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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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 经济犯罪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还有一些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在肯定经济犯罪是一种以经济手段图谋不法利益的犯罪的同时,并不排除有些经济犯罪的罪过形式,可能出于过失,这主要是从商品经济自身的特点考虑的。 在商品经济制度下,对那些因严重的过失而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也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如刑法第167条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86条1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但考虑到目前我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掌握还不充分、完善,加之,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等实际情况,立法者只将特殊主体构成的过失犯罪予以处罚,而一般主体因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即使是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没有规定其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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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犯罪的分类 在现代各国刑法中,大都规定了有关的经济犯罪,因而不可避地涉及到经济犯罪的分类问题。由于各国经济刑事立法方式有所不同,经济犯罪的分类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经济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集中程度,主要有两种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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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犯罪两种分类法 1、基本归类法。 所谓基本归类法,是指将经济犯罪相对集中地规定于刑法分则的某一章。 采用这种类型的有《苏俄刑法典》(修订后的俄罗斯刑法典于1997年1月1日起生效),《蒙古刑法典》。如《苏俄刑法典》除了受贿罪、生产经营技术上不合格的运输工具罪、污染环境罪等经济犯罪以外,其它大多数的经济犯罪均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经济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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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散分类法。 所谓分散分类法,是指将经济犯罪分散于刑法分则各章之中。采用这种类型的有《西德刑法典》、《法国刑法典》等 。如《法国刑法典》将所有的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两大类,分别设为第一篇“妨害公益之重、轻罪”,第二篇妨害“私益之重、轻罪”,而在这两篇之中,都分散设有经济犯罪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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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较: 基本归类法比分散归类法优越。 因为采用基本归类法能使经济犯罪的规定相对集中,从而充分体现立法者对经济犯罪的否定评价的态度,引起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公民对经济犯罪的重视。这种归类法,符合刑法典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主要宗旨的立法要求,也有利于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 我国刑法典基本上是采用了基本归类法,将经济犯罪相对集中在刑法分则的第三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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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犯罪分类三种形式 由于经济犯罪是一类大罪,各国无论在刑法中采取哪一种类型,都还需要进一步将经济犯罪分成若干小类。对于经济犯罪的这种进一步分类,各国刑法典大致采用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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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分类法。 所谓客体分类法是指在刑法分则中,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或法益)为依据,对经济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的方法。 如《苏俄刑法典》第六章“经济上的犯罪”基本上是按照经济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经济犯罪进行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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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分类法。 所谓行为分类法,是指在刑法分则中,以犯罪行为的某种特征为根据,对经济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的方法。 如《法国刑法典》在对经济犯罪的分类上,以行为特征为根据。该法典的经济犯罪主要规定在“伪造”、“渎职及公务员行使职务时之犯罪”和“破产、诈欺行为”这三节中。显然,这三节分别是以经济犯罪的伪造特征、渎职特征和诈欺特征作为分类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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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分类法。 所谓混合分类法,是指在刑法分则中,既以犯罪行为所侵犯为客体,又以犯罪行为的某种特征作为经济犯罪的分类根据。 如《意大利刑法典》第六章第二节“以诈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经济犯罪,体现了客体归类法。但在第七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关于伪造犯罪中的经济犯罪,则体现了行为分类法的特征,而在第八章第三节“有关商业之犯罪”中,又体现了客体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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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三种对经济犯罪的进一步分类方法中,客体分类法能够把客体理论贯彻到底,有利于深刻地揭示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课程以客体分类法为主要标准并结合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经济犯罪侦查分为十章进行研究。具体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走私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职务侵占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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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第三节 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经济犯罪表现得尤其突出。比较突出的经济犯罪主要是,诈骗犯罪无孔不入,走私犯罪日益猖獗,制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屡禁不止,假冒商标犯罪愈演愈烈,骗税偷税抗税犯罪层出不穷。 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影响刑事犯罪总体水平线的尺度,成为左右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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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 (一)发案剧增,损失惊人,危害严重 (二)犯罪种类增多,涉及而广,以合同诈骗、涉税犯罪和职务类犯罪为主 (三)犯罪主体多元化、集团化 (四)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 (五)跨区域流动作案,跨国犯罪日益增多 (六)案情错综复杂,查处工作难度加大 (七)犯罪涉及领域广泛,不断向经济热点部门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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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与存在有其深刻的原因,它是由综合因素构成的。犯罪的原因是指引、导致和促进犯罪发生的社会现象及其相互作用的多因素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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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一定的犯罪行为是一定的原因按照一定的规律而产生的”。
布鲁诺.霍利斯特(波兰著名犯罪学家):“对于无论是导致犯罪的环境还是有犯罪倾向的主体而言,与各种导致犯罪的因素相联系的特征不是绝对的结合,而是按照特定的比例的聚合,这些致罪因素相关联的特征的总体聚合可以科学地称之为综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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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背景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犯罪是法律界定的一种社会现象。有什么样的经济条件,就有什么样的经济犯罪形态。 1、特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市场经济的负效应是诱发经济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对于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使供求关系体系协调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有的竞争者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准,出现竞争的盲目性和无计划性,以至被淘汰,他们不甘失败,则以非正当竞争为手段,违法乱纪,进行经济犯罪以获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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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假冒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市场经济的自主性要求生产者与经营者具有高度的自主权。根据市场规律调节运行。但是当前企业界在转换经营机制中某些旧的体制还一时难以被新的机制所取代。
与之配套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制约机制有待于完善,有的不法分子钻空子,这些客观方面的条件为经济犯罪中的侵占、偷税、抗税、单位犯罪等提供了“温床”。市场经济的交换性,使犯罪分子利用市场需求波动、地区差价进行走私、诈骗等。这是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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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域与经济的相关性。 譬如,广东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市场经济的综合试验区,经济发达,地域上毗邻港澳,属于大珠江三角洲经济圈范畴。 一方面,国际经济犯罪集团不断渗透进行洗钱、造假、诈骗等犯罪,各种境外的新型经济犯罪类型、手段、方式从港澳台向广东幅射,再向内地蔓延; 另一方面,国内的经济犯罪分子流窜到广东作案,或在内地作案后经广东潜逃出境,呈现出“南夹击北”的态势。因此,经济犯罪的跨地区性和国际化趋势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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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经济管理体制因素 社会经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社会管理也包括经济的管理。涉及管理人员、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管理手段。 在经济体制方面存在的漏洞较多。经济运行中体制上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如管理体制、用人机制的不健全,经营管理者的素质与市场经济规律不相适应。 一些企业的管理者文化程度不高,先进的管理经验缺乏。以及还有管理体制的不适应,管理机构的不适应,管理手段的不适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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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控制因素 司法控制是治理犯罪的有力对策。由于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的整体滞后,刑事法律,经济犯罪的立法更是明显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经济犯罪打击的不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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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立法的制约。 经济犯罪复杂性、多样性,刑事立法的滞后性,制约了对经济犯罪的治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1979年刑法对经济犯罪的立法规定是非常不完善的。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规定了惩治经济犯罪的专章专节,补充与不断完善了相关规定。但打击经济犯罪的相配套的有关规定与司法解释还没跟上,影响了办案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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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应周期的制约。 新《刑法》虽然出台了,但总有一个适应过程。 例如,公安机关对有关经济犯罪的界定需要从头学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仍然要作修改。1999年11月人大常委会又对新刑法有关经济犯罪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增加。有的单行法律法规出台有一个过程。因此,面临日益更新的经济犯罪立法总的其滞后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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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侦查惩罚打击力度不够。 目前对经济犯罪的侦查打击不力的现象客观存在着。这其中的许多原因。如,经济犯罪隐蔽性强,涉及面广,发案量大,上升幅度大,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力、警力、物力、财力跟不上。尤其是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特别是经济运行程序复杂,调查取证环节繁杂,取证难、定性难、追捕难、追赃难,则导致处理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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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某公司经理用一张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股权财产,要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属于他的假证明向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将款项打入公司帐户后,该经理立即把款取走到期不还。这实质上是贷款诈骗,而某司法机关却以金融机构把贷款打入该公司帐户事由算作经济纠纷处理。 有的案件中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联在一起不可分割,办案部门为了从经济利益出发则单独处理经济纠纷而对经济犯罪不作处理。有的非经济侦查审判的办案部门怕麻烦,不愿意移送,“就事论事”地处理。为了纠正打击不力的问题,公安司法部门一定要科学地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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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罚代刑”的现象较普遍。 有的经济犯罪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和单位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有的将经济犯罪当成经济纠纷,“以罚代刑”、“以退赔代刑”现象还十分严重,这在客观上也是放纵经济犯罪活动。 有的公司、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不少的漏洞,侵占、挪用资金案件时有发生,报案以后多数是为了追回经济损失,只要犯罪嫌疑人退还赃款就行了,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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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一些地方的领导在经济发展问题上依靠走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作为搞活当地经济的一个主要渠道。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助长了经济犯罪的蔓延发展。 另一方面也体现在执法机关的保护主义行为。在外地办案单位要求协助时,有的往往索要办案费,严重影响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这种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得较为突出,个别经济发达地区也有此类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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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人的个体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经济的一些负面因素会自然而然地影响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并引发与此相关的各类经济犯罪。实施经济犯罪的个体在主观上大多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良心理特征。 1、消极价值观念影响 疯狂追逐物质和金钱的消极价值观念是所有经济犯罪分子的共同心理特征。 商品经济的组成要素是价值、价格、货币、利润、市场、竞争等。受货币拜物教、金钱拜物教的影响,金钱至上,一些人的价值观念是“一切向钱看”,疯狂地追逐物质财富,甚至甘冒践踏法律之危险,“甘冒绞首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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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与利交换的诱惑 许多经济犯罪都与腐败相联系、相勾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思想使有的人利令智昏,大搞权钱交易,逐步陷入经济犯罪的泥坑。不少金融系统的经济犯罪就有内部人员参与,有的犯罪分子通过行贿,买通当权者,为其走私“大开绿灯”, 这些人往往拒腐意识薄弱,经不起金钱、美色的引诱,甚至护私、充当经济犯罪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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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制观念弱化 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一是不懂经济法律,违法却不知,一是为了私利不怕触犯法律,铤而走险,缺乏法制观念。为了获取金钱不惜以身试法。有的人为追求最大的利润而不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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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犯罪的主要危害 运用经济犯罪实例讲授。【新闻背景】贫困县变宝马乡的神话与沉沦-资讯视频-搜狐视频;三鹿奶粉事件;广西来宾疯狂的“资本运作” (一)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998年查处的金华县税案中有218家企业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6万多份,价税合计63.1亿元,造成国家损失7.42亿元,涉及虚开发票的犯罪分子154人,党政干部、税务干部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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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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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华特大走私案 远华特大走私案其涉案金额之巨,办案时间之长,规模之大,案件涉及面之广,堪称中国第一经济大案。赖于1994年成立远华集团,从1996年到案发,远华集团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达五年之久,走私货物总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额人民币300亿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8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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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中国海关总署纪检组和监察局接到一封长达74页的检举信,信中检举揭发了厦门远华走私犯罪集团利用各种手段走私500亿的大案,而且其中还涉及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人的腐败问题。2000年初,中共中央派出“四二〇专案调查组”,厦门特大走私案及相关的职务犯罪的案情被基本查清。在这期间,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员被审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有14人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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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 党政机关 姬胜德 中国人民解放军情报部副部长 (解放军军事法庭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姬胜德在上诉后,高层认为他在后期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还赃款,并主动揭发其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有立功表现。2002年终审判决将姬的刑罚由死缓改为无期徒刑) 李纪周 公安部原副部长 (开除党籍 公职 死缓) 詹少敏 共青团福建省委原书记 (开除党籍 公职) 刘丰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 (无期徒刑) 张宗绪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 (开除党籍 行政降级) 郭晓菱 厦门市委原常委 (有期徒刑11年) 蓝甫 厦门 原副市长 (死刑 缓期2年执行) 苏水利 厦门市原副市长 (开除党籍 公职) 林金栋 厦门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 (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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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 杨前线 原关长 (死刑一审) 接培勇 原副关长 (有期徒刑20年) 车典 原纪检组长 (有期徒刑10年)
厦门海关 杨前线 原关长 (死刑一审) 接培勇 原副关长 (有期徒刑20年) 车典 原纪检组长 (有期徒刑10年) 卢远征 侦察分局原局长 (有期徒刑10年) 杨上进 调查局原副局长 (无期徒刑) 王燕平 调查局原副局长 (有期徒刑7年) 王天炸 办公室原主任 (有期徒刑11年) 蔡海鹏 调查局情报处原处长 (有期徒刑15年) 童敏 情报技术处原副处长 (有期徒刑14年) 陈蔓箐 教育处原处长 (有期徒刑10年) 王鹭滨 监管处原处长 (有期徒刑5年) 周振庭 东渡办事处原副主任 (有期徒刑12年) 吴宇波 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 (死刑以执行) 方宽荣 东渡办事处船管科 (无期徒刑) 董志忠 东渡办事处船管科 (无期徒刑) 谢东风 同安办事处原副主任 (在逃) 施营平 同安办事处原副主任 (有期徒刑6年) 陈毅森 同安办事处原负责人 (有期徒刑15年) 黄印路 岛屿海关原关长 (有期徒刑2年) 如鹭勇 龙岩海关兼副关长 (有期徒刑9年) 厦门海关涉案人员已达160多人占全关总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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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系统 庄如顺 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 (死刑一审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 张永定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原队长 (无期徒刑)
公安系统 庄如顺 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 (死刑一审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 张永定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原队长 (无期徒刑) 廖全波 厦门市边防支队司令部原副支队 (有期徒刑15年) 黄金铁 厦门市边防支队司令部原参谋长 (有期徒刑9年) 王振波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副支队长 (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 黄少熙 厦门市公安局同安交警队原大队长 (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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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局 罗良玉 厦门商检局原副局长 (有期徒刑8年) 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管局 曾太平 厦门港务局原副局长 (有期徒刑5年)
商检局 罗良玉 厦门商检局原副局长 (有期徒刑8年) 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管局 曾太平 厦门港务局原副局长 (有期徒刑5年) 吴振文 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原副局长 (有期徒刑2年) 陈友达 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原局长助理 (有期徒刑2年) 张瑞斌 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圆局长助理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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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代外运 朱建雄 厦门部务代表公司原总经理 (有期徒刑9年) 政振泰 外代理 (有期徒刑1年半)
外代外运 朱建雄 厦门部务代表公司原总经理 (有期徒刑9年) 政振泰 外代理 (有期徒刑1年半) 张北辰 厦门船务代理公司船务部经理 (有期徒刑10年) 蔡国钦 中外运厦门公司原总经理 (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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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 林溪锋 厦门国税局原局长 (有期徒刑11年一审) 李鹭琪 厦门国税局总会计师查局局长 (有期徒刑15年) 金融系统
税务系统 林溪锋 厦门国税局原局长 (有期徒刑11年一审) 李鹭琪 厦门国税局总会计师查局局长 (有期徒刑15年) 金融系统 陈国荣 中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 (无期徒刑) 林贞本 中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 (有期徒刑5年) 陈建銮 中行福建省分行原副行长 (有期徒刑16年) 叶季椹 工商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 (死刑已执行) 周忠泽 交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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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8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今天上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2011年5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犯罪罪名的死刑,其中就包括赖昌星涉嫌的走私普通物品罪。该罪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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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济犯罪的基本对策 (一)完善与加强经济立法与惩治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强化经济管理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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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节: 1.公司、企业内部必须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特别是从事经济工作的干部、职工、业务人员,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增强责任心,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和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意识。 2.公司、企业要严格用人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对内部人员的管理,把好进人关,严格审查,择优录用,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在金融犯罪中,内部人员与社会性不法分子勾结作案的很突出,要保护国有资产、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被犯罪分子非法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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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机关、公司、企业都要加强对印鉴、票据、合同的管理,重要的公文信笺、介绍信等都有要有专人管理,有的发出后要注意收回,有的要注销,不要让违法犯罪分子空子有可利用之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严格审查企业营业执照的申请。不但要在公司、企业成立时严格审查注册资金的数额、来源,还要经常对公司、企业的经营情况、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注意从证照审查途径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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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依法监督。 如银行、信用机构要加强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公司、企业在经济运行中是否合法操作。 公证、签证机关在审查经济合同合法性、真实性的同时,还必须了解公司、企业和其它单位的资信情况,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就是重要的目标与条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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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经济行为。 (四)增强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 (五)要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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