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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營所稅申報書 (租稅減免部分) 修訂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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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度營所稅申報書 (租稅減免部分) 修訂重點說明
一、配合新頒法令修正 二、申報書填寫範例說明 1 1

2 104年2月6日「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104年2月9日「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修正第35條、第40條 增訂第35條之1、第36條之2、第36條之3 (103年5月20日三讀通過,103年6月4日總統令) 行政院訂定發布: 104年2月6日「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104年2月9日「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2

3 一、配合新頒法令修正-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第35條 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2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1/2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1年者,不予計算。 第1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3 3

4 訂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行政院104年2月9日院臺經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適用主體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之事業。 (不包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6條視同中小企業之情形) (母法第35條,不含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等事業) ‧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及其子法規訂定) 4

5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研發支出項目 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專用技術 第5條第1項第4款
第6條第1項第2款 第6條第4項 5

6 配合「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修訂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封面及第10頁
增訂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5-3頁「103年度中小企業 發展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注意事項 1.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之期限 --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 2.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 規定者--應於申報時擇一填報,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3.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 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9)。 申請專案認定期間亦同 6 6

7 一、配合新頒法令修正-2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35條之1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中小企業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時,該個人所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前2項股票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前項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前項規定之股票移轉過戶手續時,應於移轉過戶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應申報而未依限申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規定格式之憑單者,除依限責令補申報及填發憑單外,並按該股票轉讓金額處20%之罰鍰。 中小企業或個人計算第2項及第3項所得時,如無法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時,得以其轉讓價格30%計算該股票之取得成本。 7 7

8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 所稱「智慧財產權」:係指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價值,並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者(現行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與植物品種權等)。同時,為符合時代保護所需,日後透過法律保護之相關智慧財產權,亦屬之。(經濟部 經企字第 號令) 配合修訂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封面及第20頁增加 「103年度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以技 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申報 明細表」項目。 8

9 一、配合新頒法令修正-3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36條之2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 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 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 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 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 減除。 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 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第1項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 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核定機關、申請 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9 9

10 訂定「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行政院104年2月6日院臺經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適用主體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之事業。 (不包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6條視同中小企業之情形) (不包括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實收資本額 ≦8,000萬元 或 經常僱用員工人數 <200人 其他行業 前一年營業額 ≦1億元 或 經常僱用員工人數 <100人 10 10

11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公告啟動及首次優惠適用期間 經濟部104年2月16日經企字第10404600930號公告:
經濟景氣指數已達一定情形:103年6月至同年12月之 失業率,連續6個月已高於3.78%,爰啟動該辦法之適 用。 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 止。 11

12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應具備之資格要件§4(1/2)
第1款:企業態樣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不包含原企業合併、分割、轉讓、或解散而未實質增僱員工者。(應有實質增僱員工) 第2款:資本額之要求 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以103年為例,應於103年5月20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且期末結算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3000欄權益總額為正值) 第3款:增僱員工人數 當年度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起,增僱二人以上本國籍員工。(以103年為例,應於103年5月20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增僱2人以上本國籍員工) 12

13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應具備之資格要件§4(2/2)
第4款:企業總體員工平均數比較 當年度本國籍員工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較前一會計年度本國籍員工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增加二人以上;如於會計年度中增僱未滿一年者,以該會計年度增僱後之經常僱用員工數較增僱前之經常僱用員工數增加二人以上。 第5款:企業薪資給付總額比較 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如於會計年度中增僱未滿一年者,其比較薪資水準總額應按增僱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計算,增僱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第6款:增僱員工薪資水平 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103年6月30日以前為19,047元;103年7月1日以後為19,273元。) 註:全部要件都要具備,僅新設立公司無須比較總體員工平均數及薪資給付總額(第4款及第5款) 13

14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經常僱用員工數:以該會計年度增僱時點前後之中小企業本國籍 員工每月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比較之。
註:與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定義不同,僅限本國籍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指前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加計前一年度薪 資給付總額乘以基準僱用比例之百分之三十計算之總額;所稱基準 僱用比例,指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人數占前一年底總僱用人數之 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增僱滿一年: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前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前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  30%)。 增僱未滿一年: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前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前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  30%  )。 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人數 前一年度總僱用人數 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人數 前一年度總僱用人數 增僱期間 12個月 14

15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說明: 例1 :(增僱滿一年 ) 前一會計年度本國籍員工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 =36人÷12個月=3人/月 當年度本國籍員工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 =74人÷12個月=6.16人/月 (人數計算,採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6-3 ≧ 2 (符合,當年度可享增僱租稅優惠)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計 前一年度 36 當年度 74 15

16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說明: 例2 :(增僱未滿一年 ) 增僱前之經常僱用員工數: 本年度1月至9月,本國籍人數加總50人; 增僱前經常僱用員工數=50人÷9個月=5.5人/月 增僱後之經常僱用員工數: 本年度10月至12月,共3個月,本國籍人數加總24人; 增僱後經常僱用員工數=24人÷3個月=8人/月 (人數計算,採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8-5 ≧ 2 (符合,自10月起可享增僱租稅優惠)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計 前一年度 60 當年度 74 16

17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說明:(比較薪資水準總額) 例3 :(增僱滿一年)
前一年度總僱用人數5人,當年度增僱員工人數2人 前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550萬,當年度薪資給付總額:665萬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 = 550+(550×2/5×30%) = 616(萬) 665>616(萬)(符合) 例4 :(增僱未滿一年) 前一年度總僱用人數5人,當年度9月增僱員工人數2人 前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550萬,當年度薪資給付總額:580萬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 = 550+(550×2/5×30%×4/12) = 572(萬) 580>572(萬)(符合) 17

18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整體薪資給付總額:
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 但不包含非本國籍員工薪資給付額之部分。 18

19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得申請優惠(§5):
一、提供之增僱工作機會,位於中華民國境外。 二、提供之增僱工作機會,係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之性質。 三、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或人力派遣服務業。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三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 五、收購他企業之營業或財產而增僱員工,或屬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所稱關係企業間人員流動之情形。 六、增僱行為違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五款、第二十四條或營業秘密法第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確定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 七、最近三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處分確定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 中小企業無前項規定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19

20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申請程序及期限(§6):
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數額: 一、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 二、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之文件影本。 三、當年度與前一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四、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 五、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切結書。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中小企業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20

21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雙重優惠之避免(§7):
中小企業申請優惠,其薪資費用支出,不包括政府 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取消優惠之情形(§8): 中小企業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 律且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 受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 優惠待遇。 21

22 二、申報書填寫範例說明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範例說明: 22 歡樂公司為一中小企業,103年6月增資100萬元
102年薪資表 103年薪資表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計 30,000 65,000 395,000 34,000 75,000 449,000 50,000 600,000 70,000 180,000 950,000 X(兼職) 5,500 6,000 40,000 102年薪資給付總額(102年無外籍員工) 2,883,000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計 30,000 65,000 125,000 34,000 75,000 245,000 449,000 50,000 600,000 70,000 180,000 950,000 A 25,000 225,000 B 32,000 128,000 C 120,000 D(兼職) 2,000 22,000 E(外籍) 24.000 24,000 48,000 F 103年薪資給付總額 本國籍 3,044,000 外籍 3,092,000 22

23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範例說明(續):
經常僱用員工數 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人數2人(B、C)(A增僱於公告生效日前、D為兼職、E為外籍、F增僱時未達資格要件) 前一年度總僱用人數60人÷12個月=5人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前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1+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人數÷前一年度總僱用人數×30%×增僱期 間相當全年之比例) =2,883,000×(1+2人÷5人×30% ×4月÷12月) =2,998,320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計 前一年度 60 當年度(103年) 68 增僱前後經常僱用員工數 增僱前(1~8月)人加總 40 40÷8個月=5人 增僱後(9~12月)人加總 28 28÷4個月=7人 7-5=2 > 2 (符合經常僱用員工數增加2人以上) 當年度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不含外籍) 比較薪資水準總額 3,044, > 2,998,320 (符合高於比較薪資水準) 23

24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範例說明(續):
說明: A增僱於103年5月20日之前,不符合「當年度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起」增僱之員工,D為兼職、E為外籍,均未符合要件; F增僱於7月(於103年5月20日之後),惟該公司9月始符合資格要件, 故F薪資支出不得計入薪資費用加成之計算金額。 可享增僱租稅優惠起之薪資支出金額合計248,000元 本年度政府補助薪資10,000元 得另外自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金額=(248,000-10,000)×30% =71,400元。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計 A 25,000 225,000 B 32,000 128,000 C 30,000 120,000 D(兼職) 2,000 22,000 E(外籍) 24.000 24,000 48,000 F 180,000 24

25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18頁填寫範例1/2(承前例) 25

26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18頁填寫範例2/2(承前例) 26

27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10頁填寫範例 (承前例)
27

28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算表填寫範例 (承前例)
最後提醒:當53欄減完129欄金額如為負數,能不能在以後年度盈虧互抵 ?不能!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須為營業之虧損才可以。 28 28

29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18頁 填寫說明: (一) 上列各表欄若不敷填寫時,請自行影印該頁空白表格填寫,裝訂在本頁後。 (二) 所稱「實收資本額」,指當年度依法完成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實收資本額。 (三) 依法完成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日,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 生效日起(本年度溯及103年5月20日),且不包括原企業合併、分割、轉讓或解散而未實質增僱員工者。 (四) 如於會計年度中增僱未滿一年者,營利事業可自行擇定可享增僱租稅優惠開始月份並依此 計算增僱前、後之經常僱用員工數及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增僱本國籍員工名冊資料之薪資支出金額,請填寫達可享增僱租稅優惠月份以後之累計薪資支出金額。 (五) 經常僱用員工數計算表之各月人數,請填寫本國籍員工勞工保險每月底生效投保人數。 (六) 於會計年度中增僱未滿一年者,其比較薪資水準總額應按增僱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計算, 增僱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七) 所稱「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計算,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 準,但不包含非本國籍員工薪資給付額之部分。 (八) 應檢附文件: 1、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營利事業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格式 內容)。 2、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之文件影本。 3、當年度與前一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4、當年度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 5、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切結書(營利事業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格式內容)。 6、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29

30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2所稱 中小企業 優惠適用期間 符合§4六項要件 無§5所列任一不得申請優惠情形 結算申報期間 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申請書及切結書 檢附§6所列文件 送請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30

31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賜 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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