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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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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业务培训

2 建筑业的概念和具体范围 建筑业是指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生产部门。其产品是各种工厂、矿井、铁路、桥梁、港口、道路、管线、住宅以及公共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具体范围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服务。

3 建筑业营改增把我的总体原则 1、纳税地点:改前 劳务所在地;改后 机构所在地。为了考虑地方财政收入方便纳税人采取异地预缴、异地代开。 2、税率:改前 差额征收3%; 改后 一般计税税率11%。 3、过渡政策:对特定应税行为简易差额征收。 4、行业特点:分包业务(逐级分包很复杂) 溢出效应(利于规范建材行业)

4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单位以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有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5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6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一个例外)17%; 2、(七种情形)11%; 3、(其他)6%; 二】征收率:(一般)3%;(特殊)5%。

7 四、计税方法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8 五、销售额的确定—(1)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9 销售额--(2)具体规定(特种应税行为) 一般纳税人以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0 销售额--(2)具体规定(特种应税行为)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规定:劳务发生的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一般纳税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注意】建筑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人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租的不动产由国税预征,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的不动产由地税预征。建筑业(一般)2%,(小规模)3%;自行开发房地产3%;销售不动产5%,出租不动产(一般计税3%、简易计税5%)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住房1.5%。

11 扣除支付分包款凭证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2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需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13 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逾期不预缴税款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六个月未向劳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14 销售额的确定----试点前后的业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15 六、纳税地点 1.基本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异地预缴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16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增值税发票和预缴税款台账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17 七、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8 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9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20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1 建筑业税务会计处理 原会计处理: 例如:某建筑公司2015年4月份取得工程收入111万元,支付工资10万元,当月购入材料(钢材)150万元,电费20万元,(假设在无其他业务发生)当月应纳的营业税(其他税费不考虑)? 当月营业税: 111*0.03=3.33万元 会计处理: 计提:借: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 3.33 贷:应缴税费—营业税3.33

22 建筑业税务会计处理(2) 缴纳:借 应缴税费—营业税3.33 贷 银行存款 3.33
缴纳:借 应缴税费—营业税3.33 贷 银行存款 3.33 某建筑公司2015年5月份取得工程收入111万元,支付工资10万元,当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150万元)注明价款128.21万元,进项税21.79万元,电费专用发票注明(20万元)价17.09万元,进项税2.11万元,(假设在无其他业务发生)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其他税费不考虑)? 当月销项税:111/1.11*0.11=11万元

23 建筑业税务会计处理(3) 进项税:21.79+2.11=23.90万元 当月应纳的增值税:11-23.90=-12.90万元 账务处理:
购入钢材 借 原材料(钢材) 应缴税费----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 取得工程款 借 银行存款 贷 工程收入 100 应缴税费—销项税 11

24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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