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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讲 犯 罪 形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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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未完成罪)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特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既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不同形态之间是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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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上述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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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既遂 概念:是指行为人故意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某种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行为犯:行为犯是指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如脱逃罪,诬告陷害罪,强奸罪。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这类犯罪多集中在公共安全犯罪中如放火罪、决水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以及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如果其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则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4、举动犯:亦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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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其基本特征是:
1、实施了准备犯罪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这是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根本区别。 2、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而在预备阶段停止下来。这是犯罪预备与未遂的根本区别,即是实行前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主观上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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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1)制造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侯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等;(2)创造实行犯罪的主体条件,如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3)制造实施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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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寻妻,不太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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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甲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甲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甲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甲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甲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请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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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本案中,甲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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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即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无外力阻止,则会进而完成整个犯罪过程。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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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我们还是可概括出一些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这主要是以下三点: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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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什么为标准? ①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②刑法分则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③刑法分则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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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即犯罪分子未得逞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其它因素造成的。如被害人反抗、第三者阻止、自然力阻碍、物质障碍、自身的智能低下或机能障碍、对客观事物认识错误、精神上的威胁等等。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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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分类 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分为实行终了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犯罪行为的实行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形态 。 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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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被告人: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 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的现金。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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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被告人:刘某,男,24岁,汉族,无业。 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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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①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 ②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 犯罪已既遂或者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已经成立,都不能出现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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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自动中止犯罪 自动中止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愿放弃犯罪意图,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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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放弃尚未实行终了的行为、结果未发生的和行为实行终了、结果尚未出现时,放弃犯罪、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了结果出现的,都属于犯罪中止。 只要结果出现且是其行为引起的,即使采取了防止措施,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明知未达到侵害目的且有条件重复侵害,而自动放弃能够进行的重复侵害,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应当认为是自动中止。如果认为已经达到侵害目的,从而放弃继续侵害,结果未出现的,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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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被告人:某甲,男,39岁,某村村民。 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在吨饭过程中,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 [问题]: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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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行为人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就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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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甲与乙因一桩小事发生口角,甲从地上拾起把铁锹朝乙的头部砍了两下。此时,甲见乙的头部出血了,便非常后悔,甲扔下铁锹拦住一辆轿车将乙送往医院。在去医院的途中,该轿车因超速行驶发生事故,司机与乙均当场死亡,甲被撞伤。问: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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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述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与单独犯罪相对而言的。按照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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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必须是二人以上 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其次,二人以上必须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必须有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行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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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犯罪的认定 (1)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相继犯,不是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值得注意的是“片面共犯” 它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当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况。 讨论:暗中给予帮助的知情者,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即能不能成立片面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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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人该如何定罪处罚? 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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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众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二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如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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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划分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分工,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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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必须是3人以上。 (2)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3)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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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刑事责任 1、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 (2)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首要分子的概念: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②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③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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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两者发生的场合不同。②主犯未必是首要分子。③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而主犯不仅仅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
(3)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①两者发生的场合不同。②主犯未必是首要分子。③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而主犯不仅仅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 (4)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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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犯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或者辅助的作用。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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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之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之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在胁从犯的认定中,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 、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构成胁从犯。 第二 、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不构成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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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 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哄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强某离开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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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来说,就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第一、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 第二、就教唆的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第三、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具有教唆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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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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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案例分析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售“海洛因”,然后两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得款4000元,在未来得及分赃款时抓获。
甲乙两人构成何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既未遂情况?) 请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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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甲因其邻居丁某曾揭发其犯罪行为,于是对丁某产生杀意,但考虑到自己不便行动,而找来某乙和某丙二人,商定由某甲出资2万元请乙、丙将丁某除掉。于是乙丙携带凶器于某日晚跟踪丁某到郊外,在下手的时候,丁某苦苦哀求,并提出当场给乙丙每人5万元请二人放过自己。乙丙二人在利益诱惑下,遂放弃杀人计划。 甲乙丙三人犯罪行为的形态? 请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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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数形态 罪数:是指关于犯罪的个数。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正确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行为的个数: 一个行为只能一罪, 数个行为不一定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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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质的一罪(形式数罪、实质一罪) (一)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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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犯的要件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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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围看电视之机,向乙扔去一颗炸弹,结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重伤了某丙、某丁,炸坏了彩色电视机一台。 在本案中,某甲只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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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想象竞合犯的构成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想象竞合犯的构成 (1)须出于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还须触犯数个罪名。 (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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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但是,刑法分则的个别条文似乎规定了特殊的想象竞合犯以数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纳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定罪量刑。 如果行为人在纳税10万元之后,一次假报出口骗取了20万元退税款的,则分别认定为偷税10万元和骗取出口退税款10万元,并实行数罪并罚。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二个罪名,但刑法规定实行并罚,而不是以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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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某派出所副所长甲与乙在值班室练枪法。当时,派出所所长曾对两人进行劝阻,说这样容易出事。但两人没有理会,继续练枪法。甲装子弹,乙开枪射击,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一小孩,同时又重伤另一小孩。 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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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合犯 1、概念 2、要件 二、法定的一罪(实质数罪、法定一罪)
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的犯罪的情况。 2、要件 (1)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犯罪,即结合成第三罪。 如:台湾,海盗结合罪:海盗罪+致人死亡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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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惯犯(集合犯) 1、概念:是指行为人因犯罪已成习性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 2、惯犯最重要的特征:法定性 3、处理:“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 ;修改后的刑法只规定了赌博的惯犯这样一种惯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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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加重结果而使得其法定刑升格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具有故意。 (2)加重的结果是由于基本犯罪行为所导致的。 (3)行为人对于加重的结果至少存在着过失。(如刑法第263条第5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再如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4)刑法因为加重结果而加重了该犯罪行为的法定刑。 3、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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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断的一罪(实质数罪、处断一罪) (一)连续犯 1、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2、 连续犯的特征 (1)数行为具有独立性和连续性。 (2)数行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 (3)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 3、连续犯的处理 对连续犯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即构成一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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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具有法律依据。 例如: 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263条将“多次抢劫”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清楚地表明了对连续犯应当以一罪论处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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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2006年8月的一天,许某来到钦州路上的一个高层小区,坐电梯上到10楼。当时他看到走廊边的一户人家屋里没人,从窗户爬了进去,顺手拿走了桌上的1000元现金。 2007 年3月,手头吃紧的许某再次来到上次得手的那栋高层,用同样的方法窃得1000元现金、信用卡1张及密码纸等,并用这张卡在ATM机上提取现金1200 元。 仅仅过了一天,许某来到位于中山西路上的一桩高层,用同样的作案手法窃得3000余元。一而再、再而三,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许某用相类似的手法在本 市的多处高层居民楼里大肆作案,直至东窗事发,共窃取价值12200多元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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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某甲在1998年4月、6月、8月三次贪污公款6万元(每次2万元),但检察院仅发现后两次,法院按个人贪污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执行6个月之后,又发现某甲于4月贪污2万元的事实。 某甲的行为是连续犯还是同种数罪?不同结论在处理上回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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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连犯 1、概念,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2、牵连犯特征 (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必需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3)必需是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3、牵连犯类型 (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形态。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 4、处理: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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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某日凌晨,赵某携带汽油及点火装置到汽车站,将王某停放在车站院内的客车烧毁,造成经济损失数万元。当时车站内停有其他车辆10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0米,距加油站15米,距气象站7米。事后,王某付给赵某酬金2000元。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向投保人王某支付赔偿款3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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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例题:在下列犯罪中,构成牵连犯的有? A.盗窃一支枪后又把它私藏起来,构成盗窃枪支罪与私藏枪支罪? B.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构成诈骗罪与伪造公文罪? C.枪杀甲某的行为同时造成乙某重伤的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D.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20万元退税款,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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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吸收犯 1、概念: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 2、吸收犯类型 (1)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运输毒品以持有毒品为前提,定罪的时候,运输毒品罪自然吸收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再另行定罪。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例如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先教唆杀人后又帮助杀人的,定罪的时候,杀人的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对杀人的帮助行为不再另行定罪。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例如行为人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被迫中断,后又再次预备后完成其杀人行为;或者行为人先教唆杀人,后又直接参与杀人之实行的,应分别以杀人的实行犯论处,对于杀人的预备与教唆不再另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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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汽车司机张某于某日晚9时许,驾驶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在一拐弯处,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小三轮车带人的刘某、王某撞倒在地,刘某当场死亡,王某身受重伤。张某立即停车,将已死的刘某弃于路旁,将重伤的王某抱进驾驶室,开车送医院抢救,驶至途中,见四周无人,遂停车将伤者抱至路边的玉米地中,驾车逃跑。王某由于失去了抢救机会,致其死亡。 黄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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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前行为符合一个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2)后行为张某主观上有杀害王某的犯罪故意(间接故意),客观上有杀害王某的行为(不作为),造成了王某死亡的结果,已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3)张某的行为构成两个罪,应当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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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甲(男,18岁)在某中学操场边与乙玩游戏。两人在游戏过程中发生争执,甲将乙推倒在地,乙头部正巧碰到操场边的一块大石头。甲见乙脸色苍白,没有喊声,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就将乙背到自家的猪圈时。甲怕事情闹大,遂起杀人灭口之心,于是拿起一块石头向乙头上砸去。当日傍晚,甲将乙尸体移到村外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经法医鉴定,乙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 问:甲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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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后行为依据现行刑法理论符合故意杀人未遂; (3)两个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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