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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處遇計畫決策暨實務探討- 家庭維繫服務暨家庭重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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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處遇計畫決策暨實務探討- 家庭維繫服務暨家庭重整服務
講師:江季璇 禾善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負責人

2 講師簡介 現職經歷 禾善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負責人/康寧專校兼任講師/淡江大學心輔中心諮商老師/社福機構外聘督導/個案處遇團體帶領/強制性親職教育講師 學歷 陽明大學衛生福利所博士生/東吳社會工作碩士/美國聖荷西大學研究 服務項目 個別晤談/家庭協談/團體輔導/方案研發/督導訓練/教育研習 專長領域 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性騷/性別關係/人際關係/親職教育/督導與管理

3 主要研究論著 「內湖區社區領導人士對兒童青少年虐待與疏忽認知研究」(1996);
「團體遊戲治療」譯,「青少年前期結構表達藝術活動之團體治療」 (2000)。學富; 「從社工師事務所開業模式調查解讀創業之路」(2002)。台北市社工師 公會; 「兒童及少年受虐待及被疏忽研判指標研究」(2002)。內政部兒童局; 「社會工作倫理」,「兒童虐待」暨「保密倫理」(2002)。伍南出版 社;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服務手冊」(2003),「兒童少年保護」暨「社 工人員心理調適」。內政部。 「社工人員對兒童保護保密倫理的價值與抉擇」(2004)東吳大學碩士論 文研究; 你可以改變孩子的一生-全面防堵兒虐教保人員教戰手冊(2005)。兒童 局; 「台灣社工督導模式現況之初探」(2006)。台北市社工師公會; 「公眾倫理-在道德十字路口的抉擇」江季璇、洪秀珍譯(2010)。洪葉 文化。 「大社會小社工師小而專精的開業路」(2012)。社區發展季刊137期。內 政部。

4 兒童虐待的高危險群 (一)兒童特性:不想要的孩子、身體障礙、衛生習慣較 差、行為情緒不當、學習能力差、受欺壓的孩子 等。
(二)雙親特性:身心有障礙者、照顧能力不足、疏忽孩子 身心健康照護、不當管教、無法與外在資源合作、 早期被虐疏忽經驗、壓力因應差、成癮或暴力等不 良習性等。 (三)環境因素:照顧者的不當支持、家庭中物質安全的忽 視、社會不當的觀念、社區冷漠及支持的薄弱等。 (四)文化、社會及社會階層的因素:性別關係、平權觀 點、民主化、法治觀、文化進步平衡觀、社會資源 的支持等因素。

5 家庭對孩子的價值重要性 安全感:從免於恐懼、傷害的安全環境,提供孩子學習常規、習性的自由成長秩序感。
愛與價值感:從父母的關愛及接納,讓孩子得到愛與安全,從而產生自我的良好價值感。 新的學習經驗:從孩子年齡及能力的提供其學習認知、語言、社會化、情緒發展所需的新經驗。 瞭解與鼓勵:從鼓勵的持續過程,給予孩子自我尊重及成就的感覺。 責任:賦予孩子學習自我負責,建立自信心,學習互助精神的責任感。 認同的楷模:重視身教及言教的影響,使父母親的言行對孩子產生正向的認同作用。 尊重:重視平等、公正及給予孩子有限的權利及尊重其價值

6 家庭處遇方案的意義 兒童少年需依附在家庭中成長。 讓孩童在正常家庭功能下身心正常發展。 對不適合在家庭中成長的孩童進行家庭評估及重建。
對長期不適合在家庭中成長的孩童透過法律尋找永久替代家庭。 維護兒童少年人權及最佳利益。

7 家庭處遇方案的法源依據 兒權法第64條(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兒權法第65條(兒童及少年長期輔導計畫)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8 家庭處遇方案的法源依據 兒權法第49條(對兒童及少年特定行為之禁止)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9 家庭處遇方案的法源依據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10 家庭處遇方案的法源依據 兒權法第56條(緊急保護、安置之處理)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11 以家庭為核心之處遇 服務內容:包含兒童少年安全與緊急處遇之評估、家庭功能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經濟扶助、司法處遇、就學處遇、就業處遇及家庭壓力危機所面臨的相關需求協助等。 協助對象:孩童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孩童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

12 家庭處遇擴及的範疇 主要在服務兒童少年的家庭 單親、繼親、隔代、同居家庭 受虐待疏忽兒少的家庭 受性侵、性交易的家庭 目睹婚姻暴力兒少的家庭
收出養家庭 特殊兒少問題如發展遲緩、中輟的家庭 低收入戶家庭 重大變故、重大傷病等危機家庭 高風險家庭、外配家庭、同性戀家庭

13 認識家庭的型態 原生血源家庭 法定家庭 收養家庭 分偶家庭 分居家庭 單親家庭 重組家庭 同居家庭 同性戀家庭 隔代家庭 外配家庭

14 家庭系統理論的基本要素 穩定與改變 發展階段 封閉與開放的需求 歸屬與個人需求 溝通是種回饋 次系統及互補角色

15 個人及家庭發展的歷程 依附理論 分化 共依賴關係 聯盟、傳承與秘密 傳承-正向與負向 家庭秘密

16 認知家庭壓力 家庭壓力是不可避免的,壓力並非都不好。 家庭壓力管理對家庭、工作員、治療師都是一個重要的挑戰。
每個家庭都是不同的,並非所有事件對家庭都會帶來同樣的壓力。壓力就是改變,改變就是壓力。 壓力的本身沒有好壞,端看家庭如何反應及有多少能力去改變情境及事件,壓力好壞被很多因素所決定。 沒有所謂「正常」家庭,家庭是指成員在一起彼此分享生活規則及儀式,是一種相互互動的持續系統。 系統理論主張系統重視組成的小系統,在系統中一個成員有問題,所有系統都需要去改變。 認知在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成員都是不同的,認知是家庭對某個事件,他們感覺有多少壓力的程度。

17 家庭壓力脈動 家庭外在脈動:遺傳、發展、經濟、歷史、文 化 家庭內在脈動: 1.結構的:涉及家庭界域的形成和功能、角色分
派,及家庭界域內外的角色考慮。 2.精神的:涉及家庭的認知、評價、界定或對壓 力事件的評估。如否認對家庭的障礙。 3.哲學的:涉及家庭的價值及信念。如外配家 庭、分偶家庭、少數民族的家庭的壓力及適 應。

18 家庭壓力管理的阻礙—內在 界域模糊不清:誰在家庭系統內及外,生理及心理上的存在與否,家庭賭博的狀態影響家庭悲傷失落的感覺及時機。
否認:拒絕相信所看到的,否認是哀傷反應的第一階段,可當不舒服疼痛的緩衝劑,但否認失落會阻礙哀傷的認知準備及重新組織而冰凍。家庭可能因壓力而否認而「休克」。

19 家庭壓力管理的阻礙—外在 家庭競爭的力量 1.歷史 2.經濟 3.發展 4.遺傳 5.文化 社會壓力的影響
對社會期待及文化要求的反應,家庭必須由被動變主動,也必須透過家庭專家及制訂者來突破限制。

20 家庭壓力評估一 配偶虐待 性生活不滿足 婚姻不合 配偶死亡 被遺棄 離婚 家庭結構的改變(如再婚或家中有心成員出現) 缺乏照顧的能力
缺乏照顧的技巧 缺乏管教的能力 缺乏管教的技巧 崇尚不打不成器的管教態度 管教者不合理的期待 主要收入者收入不固定 主要收入者失業 突發性的財務危機

21 家庭壓力評估二 長期的債務壓力 賭博 孩子經常獨處 影響家庭作息的工作時間 懷才不遇 不愉快的懷孕生產經驗 照顧者管教觀念差異 相剋、迷信
家庭成員殘疾 家庭成員有重病或長期疾病 酗酒、藥物濫用等成癮習性 不適當的居住環境(如髒亂、物品放置不當之處) 不充足的居住環境(如空間狹窄、光線不足)

22 家庭生態系統評估一 家庭背景 家庭與內系統的界線 家庭與外系統的界線 家庭權力結構 家庭做決定的過程 家庭感覺表達的影響與限度 家庭目標
家庭迷失及認知模式 家庭角色 家庭成員間溝通形式 家庭長處 家庭生命週期

23 家庭生態系統評估二 家庭系統開放或封閉 家庭功能良好或失調 家庭角色適當或到轉 家庭關係正常或混亂 家庭規則一致或不一致 家庭結構完整或解體
家庭互動頻繁或冷漠

24 危機家庭的風險評估 一 (一)影響家長親職功能之因素 精神障礙 智能障礙 身體障礙 酗酒 藥物濫用 身體疾病 缺乏適當的親職態度
親職能力或技巧弱 父母子女共同居處不同 離婚 服刑 出走/失蹤 死亡

25 危機家庭的風險評估二 (二)依賴人口本身的困難(影響家庭壓力的程度) 身心障礙 發展遲緩 身體疾病 偏差行為 老人失智症 其他心理疾病

26 危機家庭的風險評估三 (三)家庭問題現象(影響家庭壓力的程度) 經濟困難 居家環境惡劣 夫妻關係失調 親子衝突 其他家人間關係衝突
支持系統薄弱 家庭系統封閉、僵化 問題解決能力低 運用社會資源能力弱 長期失業 兒童虐待 兒童疏忽 攜子自殺 遺棄子女 遺棄老人或身心障礙成人 家庭內性侵害 家庭暴力

27 危機家庭的風險評估四 (四)危機事件發生:
危機事件係指家庭成員中有遭逢天然災害、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家庭暴力或嚴重衝突事件、離婚、分居等致家庭正常功能運作嚴重受到影響者。 ※危機事件 天然災害 意外傷害 重大疾病 家庭暴力或嚴重衝突事件 離婚 分居 家人死亡 經濟變故 非自願性失業 其他 ※危機狀況 發生期間:一月個內發生、二個月內發生、已發生三個月或以上 對家庭功能之影響程度:輕微、中等、嚴重 ※評估結果

28 寫出及討論家庭維繫的困境

29 家庭處遇執行模式-家庭維繫方案 目標: 當家庭危機出現,家庭體系或社會體系仍有適當的資源可以照顧管理孩童免於孩子受傷害時,孩子仍可繼續留置家中。針對家庭的危機應提供適當的親職教育、相關的資源及社會網絡,以預防兒童受虐的問題發生。 指標: 短暫家庭危機造成偶發管教失當。 父母有能力及意願改善管教方式。 家庭體系有適當的人可以照管孩子。 申請保護令後家中有適當的人可保護照管孩子。 工作策略: 應依案主與案家的需求設定有時效性的定期訪視目標與內容,以確保家庭壓力源解除並恢復家庭正常功能。

30 寫出及討論家庭重整的困境

31 家庭處遇執行模式-家庭重整方案 目標: 1)受虐兒童少年緊急安置後,在安置期間除提供其居住、教育、醫療等基本生活所需,針對其心靈的創傷,亦應提供心理復健資源,協助面對暴力所產生的恐懼、焦慮、退縮、攻擊等負向情緒,以預防暴力的代間循環; 2)針對施虐的父母及主要照顧者,提供適切的親職教育,以改善親職功能及技巧,適時評估兒童少年返家的意願及可行性,並協助兒童漸進的返回原生家庭; 3)返家的計畫應依兒童少年狀況、父母狀況、家庭整體狀況定期評估,兒童少年若不能為意思表達時,社工人員應依孩子身心現況、成長背景、家庭功能、社會資源等因素,以孩子最佳利益原則多元化評估,; 4)兒童少年若能為意思表達時,社工人員應充分聽取孩子的意見,且與案主及父母共同討論後採漸進方式積極執行,若父母及家庭功能仍無法恢復或改善時,應運用法令協助孩子尋求其他永久的替代家庭。 5)家庭情況改善後,安置的兒童少年返回家庭後仍依法追蹤輔導一年。

32 家庭處遇執行模式-家庭重整方案 返家的參考指標:
返家的前提在家庭的功能是否真正改善,施虐者是否在接受適當的治療及親職教育後有所改變,返家的指標非一項或多項,其參考如下: 1)有關兒童本人: 2)有關施虐父母: 3)有關家庭生態: 返家的方式: 安排兒童與父母或家人會面,並訂定會面安全契約。 漸進增加會面次數。 與兒童及父母共同擬定返家計畫。 擬定漸進返家安全契約。 採漸進式返家方式,週末假日先行返家,並評估完全返家的可行性。 定期追蹤兒童回家適應情況,並提供父母親職諮詢或喘息服務等資源。

33 家庭處遇執行模式-家庭重整方案 返家契約內容:
返家安全契約應由社工人員帶領案主及父母共同討論,視孩子、父母、家庭整體的需要而調整,盡可能由父母親自撰寫後共同簽名,以下為範例參考。 1)我不會再有肢體的傷害、侵犯及性的接觸。 2)孩子應受到基本的生活照顧。 3)我不會對已坦白的過去懲罰孩子。 4)我不會強破孩子情緒的表達。 5)我不會強迫孩子做不符合其年齡及能力的事情。 6)我願意接受社工人員定期的追蹤及協助。

34 家庭處遇內容

35 家庭經濟的協助 家庭整體經濟來源收入的評估 家庭整體支出的核算評估 收入支出平衡的財務管理輔導 儲蓄理財規劃的教育 經濟扶助資源的結合及運用

36 家庭就業的協助 就業意願及可能性的了解 就業能力的評估 求職資訊的連結 就業訓練的連結 專長及工作的謀合 待遇及期待的合理性
就業的適應及勝任 穩定就業及長期適應

37 居家照顧的協助 居家環境安全的改善 居家環境整潔的維護 居家空間適切的規管 子女照顧技能的改善 飲食營養技能的協助

38 親職教育的協助 了解及評估父母親及主要照顧者的親職照顧管教的意願及功能 與父母及主要照顧者形成親職教育處遇的目標及契約
連結一般親職教育的非正式及正式資源 運用及連結強制性親職教育的介入干預 定期追蹤評定親職教育實施的成效

39 檢視親職照管的困境 父母的部分 孩子的部分 自己的部分 外在資源運用的部分 社會文化的部分

40 親職功能評估之內涵 親職照顧意願 親職照顧能力 親職教管意願 親職教管能力

41 親職照顧能力 了解孩子的發展及需求 提供孩子基本生活需求 協助及培養孩子生活自理能力 給予孩子足夠的時間陪伴及互動關係維繫
給予孩子安全(物理及精神)的環境成長

42 親職教管能力 給予孩子清楚的規範及界限 不用責打貶抑方式管教孩子 會用鼓勵讚美方式肯定增強孩子 能適時適當的示範正確行為 重視管教一致性
會隨孩子個別差異及年齡調整管教的規則 會站在孩子立場與其良性互動溝通 懂得適當的使用社會資源

43 子女就學的協助 瞭解孩子學習的意願及能力 瞭解孩子需要學習的技能 幫助孩子建立學習的恆久習慣及培養興趣 幫助孩子克服學習的障礙
幫助孩子與學校老師做連結 尋找適當的資源提升孩子的能力 協助孩子漸進性生涯規劃

44 健康醫療的協助 幫助家庭成員認識身心狀況及疾病 就醫資訊的提供 協助就醫或醫療健康諮詢 就醫資源的連結 穩定就醫及脫離疾病

45 心理創傷輔導的協助 了解及評估創傷症狀及嚴重程度 適時運用環境改變術維護人身安全 連結適當的心理輔導資源
心理輔導資源定期有效的協助心理復原重建 定期追蹤評定心理輔導介入的成效

46 家人關係的協助 含夫妻、親子、手足、公婆親族等家庭次系統交錯間關係的輔導處遇 評估現有家人互動關係的支持狀況 幫助家庭成員提升改善關係的意願
幫助家庭成員擬定家人關係改善計畫及目標 決定個別、夫妻(伴侶)、家族、團體等治療輔導策略 連結相關輔導資源及定期提供服務 定期追蹤評定家人關係改善的成效

47 司法處遇的協助 依個案及其家庭評估法律資源的需求 連結法律諮詢及訴訟相關資源 評估法律訴訟經濟狀況 適時提供法律訴訟補助
協助陪同出庭及出庭前心理的準備 協助司法訴訟過程相關的需求 定期追蹤評定法律資源介入的成效

48 媒體處遇的協助 確實做好個案保密的倫理,嚴格避免個案及主責社工面對媒體 對媒體已曝光個案啟動危機小組處理機制
對有必要回應的個案運用統一新聞稿及由統一發言人一致的對外回應 當家庭堅決使用媒體或有所回應時,確實告知可能會產生的後遺症及利弊得失

49 兒少保護個案處置的困境 來自對兒童少年族群瞭解認知的落差 來自施虐者及家庭的介入困難 來自非自願性案主的困境
來自家庭型態的多元社會問題的多重 來自媒體及社會文化權控的干預 來自團隊合作責任共識的未形成 來自社區觀念未落實及社會價值的迷思

50 兒童少年保護的倫理困境兩難 意義含糊不確定 職責與期望的衝突 專業知識及案主的權利 徵求同意 分享有限資源 案主興趣與社工員興趣的優先權
有效調適方法的選擇 專業關係的有限性 保密與隱私權的重要性 不做判斷

51 責任與決定間的衝突隱藏的因素 個人自由相對社會控制 個人價值相對體系目標 個人責任相對團體責任 社工員自主性相對行政長官的權威性
社工專業相對於民代、媒體的操控性

52 兒少保護工作流程的困境 通報 接案 調查 評估 處遇 結案及轉介

53 助人專業者的的義務 之具體內容在於社會價值觀。所謂專業倫理,係 指專業社團或專業實務者之社會價值觀念與行為
倫理可稱為一種哲學思想和道德標準,倫理 之具體內容在於社會價值觀。所謂專業倫理,係 指專業社團或專業實務者之社會價值觀念與行為 準則。Cournoyer(1997)提到助人專業者有六 項法定義務: 照顧的義務 尊重隱私的義務 保密的義務 告知的義務 報告的義務 警告的義務

54 倫理優先順序的判斷準則 Lowenbery & Doloff(1992)提供以下七種順序 的準則作為專業倫理的參酌(萬育維譯,1997),
可供兒童保護: 保護案主生命為優先原則 差別平等待遇原則 自主自由原則 最小傷害原則 生活品質原則 隱私保密原則 真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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