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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 法規與實務 陳 儷 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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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 法規與實務 陳 儷 今

2 兒少保護制度─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0年) ─第4章保護措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87年)─保護令制度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6年) ─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84年) 性騷擾防治法(95年) 性別平等教育法(93年)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3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內容及相關方案簡介

4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特色 1998年通過,為亞洲首部家庭暴力防治法 對家庭暴力行為明確定義與犯罪化
擴大保護對象,將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暴力及目睹兒少納入民事保護令保障範疇 涵蓋對不同服務部門的規範 引進英美法系保護令制度 建立加害人輔導與治療制度 預防與治療並重的防治網絡

5 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背景 為解決相關機關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所遇窒礙難行之處,歷經十餘次會議研商,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013年3月5日函送立法院,並於2015年1月23日三讀通過,經總統於同年2月4日公布修正,共計修正33條(包括修正25條、新增8條)。 5

6 本次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重點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2)
定義明確化 家暴行為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2) 保護對象 擴大 目睹家庭暴力明確定義,並適用保護令(§2、§14) 年滿16歲之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適用保護令(§63-1) 增列家防中心應辦事項 評估有無兒少目睹家暴之情事(§50) 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8) 訂定相對人命具保、責付、釋放時之通知機制(§34-1) 增加被害人相關保護 延長保護令年限為2年,且不限次數延長(§15) 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人員陪同(§36、36-2) 訂定被害人隱私權保護措施(§50-1、61-1)

7 擴大保護對象 除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血親關係外,並將以下對象納入保護範疇: 將同居關係納入家庭成員之定義
對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與少年明確定義,並將其 納入民事保護令保護範疇 將年滿16歲遭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暴力之被害人納入民事保護令保護範疇。

8 推動目睹兒少輔導處遇工作 目的 及早辨識目睹兒少,及評估目睹暴力對兒少身心之影響,提供適當之關懷輔導與處遇,以減緩目睹暴力對兒少之傷害。 依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第50條規定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詳附件4) 重點 受案評估時,評估家中是否有目睹兒少情事 倘目睹兒少在學,應轉知教育機關關懷輔導

9 目睹家庭暴力兒少輔導處遇工作 法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條 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第8條 提供或轉介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遇 第14條 將目睹兒少納入民事保護令之保護範疇,包括: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及第13款。 第50條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

10 其他相關法令及原則(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
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11 其他相關法令及原則(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辦理原則
受理家庭暴力案件通報時,應評估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並協助連結相關目睹兒少輔導資源。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倘仍在學中,應轉知教育資源協助,並由學校啟動三級輔導機制。 防治中心應邀集教育局(處)、學生諮商輔導中心及學校代表等,就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轉知輔導機制等召開研商會議,凝聚合作共識。

12 目睹兒少案件處理流程 通報階段 是否有未成年兒少 是否有未成年兒少目睹暴力 受案評估階段 受創程度 需求/資源 轉介學校輔導
召開個案會議,評估啟動三級輔導機制

13 目睹兒少輔導與處遇之相關事項提醒 通報階段 受案評估階段 加強辦理教育訓練,強化責任通報人員對於目睹家庭暴力兒少之敏感度。
檢視通報單內容是否註記有目睹兒少情事 查詢案家過往是否有家庭暴力或兒少保護通報紀錄 必要時可透過戶役政系統查詢案家是否有未成年兒少 評估未成年兒少是否目睹家暴(看見或直接聽聞都算) 協助被害人了解目睹家暴對兒少之影響 協助連結相關資源,倘在學中則應轉介校方續處

14 目睹兒少輔導與處遇之相關事項提醒 轉介學校續處階段
轉介時,應盡可能說明目睹兒少之情形,及希望校方提供之協助為何,如有必要亦應參與學校之個案會議。 倘校方於輔導過程中,發現目睹兒少家中有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向防治中心通報。

15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6 104年02月04日修正 1.近來保母虐嬰、不當照顧幼兒的案件頻傳,為強 化居家式托育服務的品質,新法明訂保母的消極資格 ,包括: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有虐待 、遺棄兒童等行為,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罹患精神 疾病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提供服務;受監護、輔助宣 告尚未撤銷者,均不得擔任保母,以保障受托幼童的 人身安全。

17 2.近來曾有家長將年幼子女棄置於國道高速公路或 快車道,使孩童倍感驚恐,亦對兒童人身安全構 成嚴重威脅。新修正的兒少法,增訂任何人不得 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 危險或傷害的環境。 3.增訂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方圓200公尺內為賭博、色情 、暴力「禁區」,不准新設酒家、特種茶室、限制級 電子遊戲場等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場所;立院亦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在一個月內清查各縣市轄 內距校園200公尺內的特種營業場所,後續並輔導其 遷離或轉業。

18 4. 另為避免兒少長時間沉迷3C產品,新法明訂 不得使兒少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 品,以免危害兒少身心健康。 5

19 責任通報 一.法條: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
1項規定,內容略以: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 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罰則: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未通報者,將受到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20 保密責任 一.法條: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6條第2項:因 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
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任 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 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 二.罰則: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9條規定: 違反該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21 配合調查之職責 一.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主管 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兒少團體進行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
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 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 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二.罰則: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4條規定, 違反該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22 兒少保護事件--責任通報途徑 傳真通報:責任通報人員可填寫通報單傳真至當地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完成通報。
網路通報:責任通報人員或民眾可運用線上通報系統( 註:113保護專線:一般民眾可撥打113通報。

23 網路通報系統(線上通報)

24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表單填寫說明: 1. 緊急案件,請直接撥打110報案,由警政機關勤務指揮中心啟動緊急救援機制,以掌握 救援的時效性。 2. 通報人身份說明如下: (1)一般民眾:可不填寫通報人員相關資訊。 (2)責任通報人員: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 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 人員。 3. 請逐項填寫各項資料,其中「*」為必填欄位、「◎」為擇一填寫欄位。 4. 若有填寫電子郵件,系統將自動通知本案件的處理情形。 5. 提供愈完整的資訊,將加快案件處理的速度。 6. 以下問項,對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之保護及協助極為重要,請善盡通報責任, 避免漏填。 7. 行為人(施虐者)非屬家庭成員,僅涉違反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裁處,無涉特定兒少 之保護安置及後續處遇者,【兒童及少年】、照顧者】等項目可不予查填。 8. 經查屬意外事故,非屬惡意對待或疏忽者,請勿通報。 9. 教育人員通報之案件,倘當事人具有校園之教職員工生身分者,併請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 (網址 10. 警察單位請改由警政署單一簽入系統入口網裡的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25 家庭暴力╱老人保護事件通報表 表單填寫說明: 1. 緊急案件,請直接撥打110報案,由警政機關勤務指揮中心啟動緊急救援機制,以掌握救援的時效性。 2. 通報人身份說明如下: (1)一般民眾:可不填寫通報人員相關資訊 (2)責任通報人員: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 育 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3. 請逐項填寫各項資料,其中「*」為必填欄位、「◎」為擇一填寫欄位。 4. 若有填寫電子郵件, 系統將自動通知本案件的處理情形 5. 提供愈完整的資訊, 將加快案件處理的速度 6. 當事人未滿18歲請使用兒少通報表通報 7. 教育人員通報之案件,倘當事人具有校園之教職員工生身分者,併請通報教育 部校安中心。 (網址 8. 警察單位請改由警政署單一簽入系統入口網裡的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進行通 報。

26 通報表欄位中具體事實—三.案情陳述 10. 家中有無兒童或少年遭受家庭暴力?□無 □有, 名,與被害 人之關係:____(請併傳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通報表,兒童少年 之生命、身體、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請立即以電話聯繫當 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 11. 家中有無兒童或少年目睹家庭暴力?□無 □有, 名,與被害 人之關係:____

27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表單填寫說明: 1. 緊急案件,請直接撥打110報案,由警政機關勤務指揮中心啟動緊急救援機制,以掌握救援的時效性。 2. 通報人身份說明如下: (1)一般民眾:可不填寫通報人員相關資訊 (2)責任通報人員: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 育 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3. 請逐項填寫各項資料,其中「*」為必填欄位、「◎」為擇一填寫欄位。 4. 若有填寫電子郵件, 系統將自動通知本案件的處理情形 5. 提供愈完整的資訊, 將加快案件處理的速度 6. 教育人員通報之案件,倘當事人具有校園之教職員工生身分者,併請通報教育 部校安中心。 (網址 7. 警察單位請改由警政署單一簽入系統入口網裡的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進行通 報。 ※提醒事項: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案件– 請填兒少保護通報表

28 通報表~~兒少保護情事(可複選) 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43條)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 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47條第1項)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49條) 遺棄 身心虐待 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利用其行乞。 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強迫其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 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其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 或其他物品。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 自殺防治中心)。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29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使其獨處或 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51條) *施行細則第 13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指罹患疾病、身體受傷或 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 *施行細則第 14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有法定傳染病者。 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五、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30 下列緊急情況,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
並依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提供 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56條) 兒少有以上列舉之保護情事,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限有填列上開選項者)(§56條第1項第3款) 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56條第1項第1款) 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 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56條第1項第2款) 兒少遭受其他迫害,致其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56條第1項第4款)

31 兒童及少年受虐待的類型分述如下 2、手、手腕、腳或腳踝部份、腹部帶有被綑綁痕 身體虐待: 〈一〉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於
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或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 兒童少年死而、外型受損、或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 害。 〈二〉身體虐待的特徵 1、身體出現瘀傷、鞭痕或不明來歷的傷口。 2、手、手腕、腳或腳踝部份、腹部帶有被綑綁痕 跡。

32 4、身上有新舊傷痕,表示有多次的被虐待現象。 5、害怕父母及回家。 6、與人接觸時表現出猜疑或過份地小心。
3、身上有被香煙、溶液或電器灼傷的痕跡。 4、身上有新舊傷痕,表示有多次的被虐待現象。 5、害怕父母及回家。 6、與人接觸時表現出猜疑或過份地小心。 7、看見其他孩子豪哭時表現焦慮不安。 8、行為極端化,具侵略性或畏懼退縮。

33 觀念釐清 — 管教?過度管教?虐待? 管教與虐待間有不少差異,其中也有模糊地帶存在:若家長在情緒失控的狀態下進行管教,而使兒少遭受身心傷害,仍應視為是一種虐待。 合理的管教與兒童少年身體虐待之間的區別 家長的動機與態度 最明顯的差異是處罰的出發點,管教主要是期待孩子改善不當的行為,但虐待卻可能是找機會處罰孩子。 孩子與家長的互動方式 判斷的重要指標,親子關係應該是親密而依附而非強制或權威的命令。不當的管教方式會使得孩子與父母互動時,出現退縮、沮喪、緊張等情緒。 規範的制定方式 管教:是指對於違規的行為有著持續、清晰的定義,孩子也 知道違規的結果為何,給孩子改過的機會,學習正確的觀念與行為。 虐待:可能是沒有清楚的違規定義,孩子每次違規所受到的處罰也十分不穩定,端看家長心情,給予嚴厲的處罰或言語羞辱。

34 疏忽: 〈一〉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不 加注意或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未提供適當 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 長所需之教養)。 ※身體指標 1.經常的飢餓、外表髒亂不潔,有異味或穿著不合時令。 2.經常出現疲倦、無精打采的模樣。 3.疾病或傷口缺乏適當的照顧及處理,嚴重皮膚病而未就 醫。 4.體重過輕或營養不良,缺乏適當刺激造成的身心發展遲 緩。

35 ※行為表徵 1.乞討、藏匿或偷取食物。 2.經常在外遊蕩。 3.煙、飲酒、嚼檳榔、吸毒。 精神虐待: 對兒童漠不關心、冷落、排斥、或經常恐嚇、高聲喝罵、批評、挑剔、藐視、過份要求等, 使兒童在情緒、感情和智力方面的發展受到阻礙。

36 性虐待: 他人施加下列性侵害或性剝削行為。 〈二〉包含下列事項: 1、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 童少年為猥褻行為或強制性交。
〈一〉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或人或允許 他人施加下列性侵害或性剝削行為。 〈二〉包含下列事項: 1、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 童少年為猥褻行為或強制性交。 2、利用兒童少年攝製猥褻之影片、圖 片。

37 通報前,學校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2.將引起其通報的原因清楚地描述出來,如:受虐兒童少年身心所顯現的疑似虐待與疏忽的症狀等。
1.將兒童少年遭受虐待與疏忽的事實、受虐的跡證加以整理並記錄下來。 2.將引起其通報的原因清楚地描述出來,如:受虐兒童少年身心所顯現的疑似虐待與疏忽的症狀等。 3.說明受虐兒童少年平日與其父母親相處的情形。 4.留意校內是否也有其他人員,發現或懷疑兒童少年遭受虐待的事實。 5.在通報中要說明,當兒少保護社福機構的社工人員或是警察人員要介入該案時,應如何和受虐兒童少年、施虐者接觸。

38 通報時所提供的資訊最好包括下列: 1.相關的人物:受虐兒童少年的基本資料(如:姓名與出生 日期等);施虐者與目擊證人的基本資料;是否有其他人
也處於受虐的危險情境中等訊息。 2.相關的時間:虐待與疏忽發生的時間與次數、發現的時間 等訊息。 3.相關的地點:虐待與疏忽發生的地點;施虐者的連絡方式 與住址;同時,進行通報人員也應該提供自己的連絡方式 與住址等訊息給受理通報的專業人員。 4.相關的事件內容:兒童少年所遭受虐待與疏忽的具體內容 ,如觀察到受虐兒童少年身上的傷害情形為何、受虐兒童 少年對於造成其傷害的原因說明

39 通報困境 Q1:欲通報兒少保護案件時,主任或校長卻持反對 意見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Q2:當學生告訴老師他/她受到家暴/性侵害/被疏
忽等對待時,老師該如何處理?老師如何蒐 資訊? Q3:當學生希望保密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Q4:當家長表示這是家裡的家務事,希望老師不 要通報、別將事態擴大時,該怎麼辦?

40 Q6:通報後,家長會不會遷怒到學生身上? Q7: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 該如何處理? Q8:進行通報後,我的身分資料會被保密嗎?

41 接獲通報後社政單位的處理 兒少保護工作的服務階段 1.第一階段的服務: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確認 調查評估→是否成案
2.第二階段的服務: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後續處遇, 處遇計畫大致可以分為 〈1〉家庭維繫 〈2〉家庭重整

42 緊急安置的說明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 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 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 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43 教育單位與社政單位的合作 當學校發生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教育人員與社政單位 的合作重點如下: 1.協助兒童少年辦理就學、轉學。
2.提供兒童少年必要之心理、行為及課業輔導。 3.配合社工人員訪視、調查,提供相關資料與必要協助。 4.配合執行兒童及少年輔導計畫。 5.其他兒童及少年保護教育事項。

44 三、性侵害防治

45 何謂性侵害: 1、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係指違反刑法第221~229條、第330第2項第2款、第
334第2款及第348第2項第1款之罪。(強制性交、加重 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詐術性交…罪) 2、依據新修訂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內容將犯案 的過程分成強制性交(含未遂)與猥褻兩種。 〈1〉強制性交:指的是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2〉猥褻:指的是任何一方為滿足性慾對於男女裸露 私處、觸摸性器官與其他私處的行為。

46 性侵害的類型 陌生人性侵、網友性侵、約會強暴、家內亂倫、兩情相悅、外勞性侵…

47 相關法律概念 妨礙性自主罪:屬非告訴乃論 例外(告訴乃論): 1、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227條之罪者。
2、配偶間犯刑法221條之罪者(強制性交罪)。 3、對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血親性 交罪)。

48 兒少性侵辨識警訊 一、身體特徵 􀁆□學童經常抱怨有頭痛或說不清楚身體上哪一個部位疼痛。 􀁆□學童有走路或坐下等行動困難。
􀁆□學童曾經抱怨生殖器官疼痛、排尿或排便會疼痛。 □學童出現不明原因消化系統不適,如胃痛、想吐、沒有食慾或食慾大增、沒有味覺 等情形。 􀁆□學童身體有不尋常的改變或變化,如懷孕、感染性病等。 二、行為特徵 􀁆□抱怨自己很髒,討厭自己的身體;不斷刷洗自己的身體。 􀁆□害怕、躲避學校的健康檢查。 􀁆□語言中含性器名稱,使用語言性攻擊、性暗示或性騷擾。 􀁆□學童出現過於早熟的言語或動作,或對性的態度與行為超乎其年齡。 􀁆□明顯的討厭別人接觸他(她)的身體,或過分的想摸別人的身體。 三、情緒反應 􀁆□學童情緒起伏不定,變得暴躁或具侵略性;或有不明原因突然哭泣。 􀁆□學童會懼怕大人、父母、師長等;或有莫名的恐懼感。 􀁆□學童害怕獨處、怕黑。 􀁆□學童出現憂鬱、沮喪、自卑等情緒問題。

49 性侵害創傷症候群(PDSD) 生理方面: 身體的創傷、羞恥、罪惡感、夢魘 心理方面: 1、情緒方面:情緒震驚、尷尬、憤怒、無法接
受、無助、沮喪、恐懼。 2、信任感:無信任感、否定自己的存在及價值 社會: 人際關係:人際關係退縮、冷默、寡言、封閉

50 四、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51 何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兒童:未滿12歲之人,少年:滿12歲未滿18歲之人 第二條所定義,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對價--是指「發生性行為或有給付金錢或其 他價值物品之約定」而言 ※猥褻--「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 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 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 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 於社會風化者為限(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

52 性交易之虞: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兒童或少年有坐檯陪酒、伴遊、伴唱或伴舞及其他涉及色情之適應工作,為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

5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1.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立法院院 會104年01月23日三讀通過將法案名稱改為「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2.兒少性剝削的定義,除了原條文已規範的「有對價之 性交或猥褻行為」外,新法特別增列「利用兒童或少 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以及「利用 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 伴舞等侍應工作」,並加重違反者的罰則。 3.新法也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少性 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強化兒少對性剝削犯 罪的認識,提高其自我保護的能力。

54 3.現行涉及性交易案件的兒童少年,依法須強制
安置,無法依受害兒少的個別狀況提供適切處 遇,由於許多兒少是因一時好奇而遭到性剝削 ,為避免受害兒少被標籤化或衝擊親子關係, 新法考量受害兒少的身心狀況及家庭功能,不再 一律先行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改採多元處遇模 式,視個案情形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教養;主 管機關並應指派社工人員前往訪視輔導至少一年 ,或至兒少滿十八歲為止。

55 敬 請 指 教! 家防中心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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