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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醫院醫療服務量調查填表說明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徐俊強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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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服務量調查流程圖 自系統擷取 現況資料 套印上(101)年資料 函請衛生局 轉發各醫療院所 資料寄回 中部辦公室 衛生局協助
資料初審 衛生局協助 收回資料 本部開始 複審、檢誤 併檔等整理 資料檔確定 產出結果表 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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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注意事項 二、問項說明 三、審核重點 四、相關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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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注意事項 (一) 錯誤更正:填寫內容如需更改,應使用修正 帶(液)更正,或在原數字、文字或符號上 劃線註銷並另在適當地方更正之。
問卷封面醫院填表人聯絡資料:姓名、電話、傳真、 ,務必填寫完整。 新增醫院,請在問卷封面左下方註明開業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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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注意事項 (二) 資料時期:問卷內問項註明「全年」者,係 指1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累計數,「年底」 者係指102年12月31日之靜態資料。 套印101年資料,與102年資料不宜差距太大, (如醫院是102年新增,差距才會比較大);另 外兩年資料一年有,一年無,需確認。 病床數、設備數在102年底前撤銷,其數量及 服務人次不用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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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服務量表主要問項內容 服務量資料 人力資源資料 收支概況資料 醫院護理人力資源資料 表一、病床數、住院人日及住院人次統計
表二、醫療服務量 表三、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統計 人力資源資料 表四、專科醫師人數統計 表五、執業醫事人員數統計 表六、未具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工作人數統計 收支概況資料 表七、醫院經營收支概況 醫院護理人力資源資料 表八、護理人員數 表九、全院有執業登記之護理人員最高教育程度分佈 表十、護理時數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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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病床數、住院人日及住院人次 病床別 開 放 病床數 實際 使用 住院 人日 人次 特許病床 手術恢復床 血液透析床 腹膜透析床
總 計 一 般 病 床 急性病床 急性一般病床 精神急性一般病床 慢性病床 慢性一般病床 精神慢性一般病床 慢性結核病床 漢生病病床 特許病床 國際醫療病床 特 殊 加護病床 燒傷病床 燒傷加護病床 嬰兒病床 嬰兒床 安寧病床 慢性呼吸照護病床 亞急性呼吸照護病床 急性結核病床 精神科加護病床 普通隔離病床 正壓隔離病床 負壓隔離病床 骨髓移植病床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病床 手術恢復床 血液透析床 腹膜透析床 急診觀察床 其他 未登記 精神 養護床 公 費 養 護 床 社會局合約床 小 康 床 其他療養床 精神日間治療可收治人數 病床別 開 放 病床數 實際 使用 住院 人日 人次 健 保 保險床數 101年12月底 102年12月底 101年 全年 102年 特許病床 手術恢復床 血液透析床 腹膜透析床 急診觀察床 其他 精神日間治療可收治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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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病床數:指醫院向衛生局申請開放使用之登記病 床規模。 實際使用病床數:指醫院實際使用於收治病人之病床 規模。
健保保險床數: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對其保險對象 所提供住院診療之病床規模。 病床別 開 放 病床數 實際使用病床數 住院 人日 人次 健 保 保險床數 101年 12月底 102年12月底 全年 1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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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人日:全年內每日有辦理住院手續之住院病人人數累計。
計算方式為算進不算出,如為當日住出院者仍以一住院人日計。 住院期間轉換科別或病床別時,如仍保留原佔用床位,則須同時列計兩邊床位之住院人日,但若未保留原佔用床位時,則僅計算新佔用病床之人日即可。 慢性一般病床不足而借用急性一般病床時,仍以慢性一般病床列計住院人日,餘類推。 日間照護所用之病床,不列計住院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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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人次:全年內前往醫院辦理住院手續之入院人次之累計。
不包括上年留院病人。 急診後辦理住院手續者應列入住院人次。 病人住院期間若轉換科別,則僅列計一住院人次;但轉換病床別,則另計轉床後之住院人次一次,惟如再轉回原轉出病床別時,若未再辦理住院手續,則不需重複列計。 慢性一般病床不足而借用急性一般病床時,仍以慢性一般病床列計住院人次,餘類推。 日間照護所用之病床,如精神科之日間留院病床,不列計住院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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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日間治療可收治人數:指依「臺灣地區精神醫療院所 (科)設置標準」設置,提供日間住院治療之可收治人數。
開 放 病床數 實 際 使用床數 住院 人日 人次 健 保 保險床數 精神日間治療 可收治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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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病床數、住院人日及住院人次 之審核重點
病床別 開 放 病床數 實際使用病床數 住院 人日 人次 健 保 保險床數 開放病床>=實際使用病床數 開放病床>=健保病床 住院人日、住院人次與病床數三者間之關係 不論任何病床 住院人日=0 則 住院人次=0 病床數=0 則 住院人日=0 且 住院人次=0 住院人日>0 則 住院人次>0 住院人日>0 或 住院人次>0 則 病床數>0 特殊病床若全年未被使用時,則可允許同時沒有住院人日及人次 有精神日間治療可收治人日數則應有精神日間治療可收治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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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病床數、住院人日及住院人次 之重要指標
佔床率=(住院人日數/開放病床數*365)*100 佔床率<=100 (例外:如1.慢性病床借床 2.開放病床數有減床) 平均住院日數=住院人日數/住院人次 急性病床 大部分 <15日 慢性病床 大部分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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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醫療服務量 出院人次:全年內每日辦理出院手續之住院病人數之累計, 包括病癒、轉院及死亡,但不包括急診觀察病床 之出院人次。
住院健檢人次:全年內前往醫院辦理住院健康檢查人次之累計。 手術人次:全年內醫院施行手術之次數,分門診及住院分別填 列。 住院後手術與手術後住院皆列為住院手術人次 含剖腹產及人工流產 以手術登記簿或電腦手術系統之人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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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人次:全年內前往醫院掛號後,實際就診各科別之門
診人次之累計。 包括初診、複診及夜間門診,但不包括急診與門診體檢人次。 如同一人掛二科或就診某科二次,則以二人次計算。 急診人次:全年內任何時間前往醫院急診處就診人次之 累計。 門診體檢人次:全年內有辦理掛號手續之體檢人次累計, 包括考試、考照、就學、就業、健保門診 成人健檢、人壽保險、婚前健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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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生人次:全年內醫院接生產婦之人次累計(含自然產及 剖腹產,且不論是活產或死產)。如產婦生產 多胞胎仍以一人次計。
剖腹產人次:全年內該醫院接受剖腹生產(含死產)之產 婦人次。如產婦生產多胞胎仍以一人次計。 洗腎人次:按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分別填報。其中血液 透析人次為全年內每日血液透析病人人數之累 計;腹膜透析人數則以12月實際收治腹膜透析 病人人數計列。 接生人次(含自然產及剖腹產) 填102年全年 剖腹產人次 洗腎人次 血液透析人次 腹膜透析人數 12月實際收治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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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數:分粗死亡人數、淨死亡人數 不含急診死亡及未離開產房即死亡之新生兒與死產人數。 臨終病人自動出院者以醫院為其出具死亡診斷者始予計列。 粗死亡人數:全年內住院後死亡人數;粗死亡人數會大於或等於淨死亡人數。 淨死亡人數:全年內住院後超過48小時後死亡之人數。 解剖人數:全年內施行解剖之人數。(如大體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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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診人次: 轉入:全年內由他院依轉診單轉診至本院之病患數。 轉出:全年內由本院開具轉診單轉出至他院之病患數。 院內感染病例數:係指全年內來院住院之病患,住院72小時後才得到之感染人數,不包括入院就有或潛伏待發之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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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醫療服務量之審核重點 有出院人次則應有住院人次,反之亦是。 住院手術人次應大於等於剖腹產人次。
門診人次/(診間數*270) 一般會 >=20 。 門診人次 > 急診人次 接生人次 > 剖腹產人次 有血液透析床則應有洗腎人次,反之亦是。 粗死亡數 > 淨死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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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醫療服務量之重要指標 剖腹產率=剖腹產人次/接生人次 * 100 平均每日服務量=服務量/ (270日 or 365日)
270日→用於計算門診、門診手術、門診體檢、 洗腎 365日→用於計算急診、住院手術、住院健檢、 接生、剖腹產、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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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統計 使用設備數:係指102年12月31日尚在使用之設備數量。
服務人次:係指各項設備在102年12月31日尚在使用之 102年全年所提供之服務人次數。 「昂貴或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於92年12月24日更改為「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係指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所稱之儀器,醫療機構施行或使用該等儀器,應向所在地衛生局申請登記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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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儀器之審核重點
設備數 服務人次 特 定 醫 療 技 術 檢 查 檢 驗 醫 療 儀 器 準分子雷射血管成形術系統 植入型心律去顫器(個) 冠狀動脈旋轉研磨鑽(個) 心房中膈缺損關閉器(個) 震波骨科治療機(台) 電腦斷層掃描儀(台) 磁振造影機(台) 電腦斷層掃描模擬定位儀(台) 高能遠距放射治療設備(台) 近接式放射治療設備(台) 核子醫學設備(台) 正子斷層掃描設備(台) 醫用迴旋加速器(台) 體外震波碎石機(台) 高壓氧設備(台) 顱內血管支架(個) 人工耳蝸植入術(個) 臍帶血移植 主動脈支架(個) 電動式或氣動式左心室輔助器(個) 醫用粒子治療設備(台) 其 他 設 備 手 術 台(台) 產 台(台) 牙 科 治 療 台(台) 門 診 診 間(間) 救 護 車(輛)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儀器 服務人次>0 則 設備數>0 手術人次>0 則 手術台數>0 接生人次>0 則 產台數>0 且專科醫師人數婦產科專任>0 牙醫師數>0 則 牙科治療台數>0 門診診間數>0 病床數>=100床 則 救護車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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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依102年12月底之實際狀況填寫 為加強性別統計,表四至表六加填:男 人 女 人
為加強性別統計,表四至表六加填:男 人 女 人 表四、專科醫師人數統計:男(專任) 人 女(專任) 人 指完成專科醫師訓練,經各相關醫學會初審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複審合格,並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 依專任、兼任分別填列。 類 別 專 任 兼 任 101年12月底 102年12月底 家庭醫學科(01) 復 健 科 (14) 內 科(02) 整 形 外 科 (15) 外 科(03) 麻 醉 科 (16) 兒 科(04) 放射診斷科(17) 婦 產 科 (05) 放射腫瘤科(18) 骨 科 (06) 解剖病理科(19) 神 經 科 (07) 臨床病理科(20) 神經外科 (08) 核子醫學科(21) 泌 尿 科 (09) 急診醫學科(22) 耳鼻喉科 (10) 職業醫學科(23) 眼 科 (11) 口腔顎面外科(24) 皮 膚 科 (12) 口腔病理科(25) 精 神 科 (13) 齒顎矯正科(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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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執業醫事人員數統計男 人 女 人 指領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執業醫事人員執照者。
表五、執業醫事人員數統計男 人 女 人 指領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執業醫事人員執照者。 如具兩種以上資格,僅需擇其主要從業項目填報,且以請領執照者為原則。惟不包含特約、兼任、調用及臨時雇用不屬長期性之人員。 類 別 人 數 101年12月底 102年12月底 西 醫 師(01) 助 產 師(10) 職能治療生(19) 中 醫 師(02) 助 產 士(11) 臨床心理師(20) 牙 醫 師(03) 鑲 牙 生(12) 諮商心理師(21) 藥 師(04) 營 養 師(13) 呼吸治療師(22) 藥 劑 生(05) 物理治療師(14) 語言治療師(23) 醫事檢驗師(06) 物理治療生(15) 聽 力 師 (24) 醫事檢驗生(07) 醫事放射師(16) 牙體技術師(25) 護 理 師(08) 醫事放射士(17) 牙體技術生(26) 護 士(09) 職能治療師(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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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未具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工作人數統計男 人 女 人
表六、未具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工作人數統計男 人 女 人 類 別 人 數 類 別 101年12月底 102年12月底 醫療輔助技術人員 感 染 控 制 (01)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07) 聽力、語言治療 (02) 醫 務 行 政 人 員 (08) 其他(如核子醫學人員、醫學物理人員、牙科技術人員等) (03)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09) 工程技術人員 醫學工程、臨床工程(04) 資 訊 技 術 人 員 (10) 工務、建築、電機、 電子、空調等 (05) 研 究 人 員 (11) 社 會 工 作 師 (06) 其 他 人 員 (12) (含駐衛警、保全、技工、工友、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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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表六、人力資源之審核重點 專科醫師數 ≦ 執業醫師數 專科醫師數專任加總=男女(專任)加總 執業醫事人員數加總=男女加總
未具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工作人數加總=男女加總 中醫醫院 應有 中醫師,不可有西、牙醫師 有牙科治療台 則應有牙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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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表六、人力資源之重要指標 每萬人口醫師數=(醫師數/年底人口數)*10,000 每一醫師服務人口數=年底人口數/醫師數
護理人員數統計(護理師、護士) 護產人員數統計(助產師、助產士、護理師、護 士) 藥事人員數統計(藥師、藥劑生 ) 專科醫師數(專任)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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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醫院經營收支概況 (一)各項費用支出 項 目 別 金額(元) 醫 療 服 務 成 本 1.全年薪資(含加班費及各項津貼)
項 目 別 金額(元) 醫 療 服 務 成 本 1.全年薪資(含加班費及各項津貼) 2.勞健保費、退休及撫卹金、資遣費、福利支出 3.藥品費用 4.醫材及其他費用 5.委辦外包費用 6.租金費用 7.折舊費用及各項攤提 8.其他醫務費用(含水電費、保險費、郵電費、修繕費等) 管理費用 9.人事費用(包含本薪、固定津貼、加班費、獎金、伙食費、勞健保、退休及撫卹金、資遣 費、福利支出等) 10.折舊費用及各項攤提 11.稅捐及規費(不含所得稅及進口稅) 12.呆帳損失及移轉支出(不含捐贈) 13.其他管理費用 非 醫 務 活動費損 14.利息費用 15.兼銷商品銷貨成本 16.捐贈費用 17.其他非醫務活動費損 全 年 支 出 合 計(以上1.~17.支出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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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項費用支出:係包含醫療服務成本、管理費用與非醫務
活動費損三大類 1.醫療服務成本:指因提供醫療服務所產生之費用,包括 人事費用、藥品費用、醫材費用、折舊費用、租金費用 、事務費用、社會服務費用、教育研究發展費用、其他 設備費用及其他醫務費用等。 (1)全年薪資:包括本薪、固定津貼(如交通津貼等)、加班費、年節及各類獎金等,尚包括支付年底已離職者的薪資。惟不包括退休金及提存、撫卹金、資遣費、保險費及其他福利補助費。 (2)勞健保費、退休及撫卹金、資遣費、福利支出:如雇主提撥的退休金、保險費、全民健保費、資遣費、職工福利基金提存與其他福利支出。 (3)藥品費用:係指醫院因提供醫療服務而耗用之藥品 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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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醫材及其他費用:係指醫院因提供醫療服務而耗用之
醫材及其他原材物料及燃料之金額。 (5)委辦外包費用:如醫院委託外辦之醫療廢棄物處理、 清潔工作或設備維修等之費用。 (6)租金費用:包括土地、營業場所、運輸工具及各種機 器設備的租金支出。 (7)折舊費用及各項攤提:係指醫院對其與營業有關之固定資產(含房屋、建築物、機械設備與運輸工具等)及無形資產,依其估計耐用或使用年數而分攤之本年折舊費用及各項攤提。 (8)其他醫務費用:係指與醫院營業有關者,但非屬於上 述之費用,如水電費、保險費、郵電 費、修繕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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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費用: (9)人事費用:包含本薪、固定津貼、加班費、獎金、伙食費、勞健保、退休及撫卹金、資遣費、福利支出等,無法離析者請逕列於醫療服務成本。 (10)折舊費用及各項攤提:係指醫院對其與管理有關之固定資產(含房屋、建築物、機械設備與運輸工具等)及無形資產,依其估計耐用或使用年數而分攤之本年折舊費用及各項攤提。 (11)稅捐及規費(不含所得稅及進口稅):包括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牌照稅、燃料稅、土地改良稅、房屋稅、地價稅、空氣污染防制費及規費等。 (12)呆帳損失及移轉支出(不含捐贈):包括各種呆帳、救濟、賠償、獎學金、違約金及罰款等。 (13)其他管理費用:係指其他非屬於上述之費用,如水電費、郵電費、修繕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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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醫務活動費損: (14)利息費用:係指醫院因財務借貸而產生之利息費用。 (15)兼銷商品銷貨成本:兼銷商品買賣成本。 (16)捐贈費用:包括對民間或政府之捐獻支出。 (17)其他非醫務活動費損:包括投資損失、出售資產損失、災害損失、商品盤損、兌換虧損、資產減損損失、停業停電損失、存貨跌價損失或回升利益及其他非營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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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項收入 項 目 別 金額(元) 醫療服務收入 1.全 民 健 保 給 付 非健保給付 2.門急診 本國籍 非本國籍 3.住 院
項 目 別 金額(元) 醫療服務收入 1.全 民 健 保 給 付 非健保給付 2.門急診 本國籍 非本國籍 3.住 院 4.其 他 活動收益非 醫 務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不含土地租金收入) 7.兼銷商品銷貨收入 8.其他非醫務活動收益(含各項補助款及捐贈收入等) 全 年 收 入 合 計(以上1.~8.收入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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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項收入:係包含醫療服務收入與非醫務活動收益兩大類
1.醫療服務收入:係指醫院因提供醫療服務所獲得之收入,計分下列二項: (1)全民健保給付:醫院因提供病患醫療服務而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所核付之醫療費用收入。 (2)非健保給付:扣除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所核付之醫療費用收入後之醫療服務收入,含門、急診及住院掛號費;或其他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收入等。分別填寫本國籍及非本國籍資料。 2.非醫務活動收益:指非因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之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入、租金收入、捐贈收入、研究計畫收入、其他非醫務收益等。 (7)兼銷商品銷貨收入:兼銷商品買賣收入淨額。 (8)其他非醫務活動收益:包括投資或出售資產利益、各項補助及捐 贈收入及其他。 (三)固定資產增購與變賣:指為醫院業務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除包括土地、房屋建築、醫療設備、運輸工具、辦公設備等有形固定資產外,尚包括當年度預付設備款及未完工程增加之金額。本表係填列102年當年所購買及變賣固定資產金額,請以取得金額填寫,不含資產重分類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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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醫院經營收支概況之審核重點 (一)各項費用支出之審核重點 各細項欄位加總應等於全年各項費用支出合計
全年薪資 、勞健保費、退休及撫卹金、資遣費、福 利支出、藥品費用、醫材及其他費用、其他醫務費 用(含水電費、保險費、郵電費、修繕費等) >0 (二)各項收入之審核重點 各細項欄位加總應等於全年各項收入合計 全民健保給付、非健保給付(門急診、住院、其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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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護理人力資源資料 表八、護理人員數 1.護理人員係指當時以護理人員證書做執業登記者。
2.約聘/契約人員包含全職與兼職人員,且兼職人員仍以一 人作計算。 3.目前待聘護理人員缺額:係指醫院各單位於填報時正在或將要招募新進護理人員數,兼職人員請以一人作計算。 4.102年全年新進護理人員總人數:到職未滿三個月即離職之人員不列入計算。 (以102年12月31日資料為準) 類別 實際聘僱人數 正式人員 約聘/契約人員 專科護理師 護 理 師 護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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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全院有執業登記之護理人員最高教育程度分佈 (以102年12月31日資料為準)
1.護理人員係指當時以護理人員證書做執業登記者,兼職人員仍以一人作計算。 2.護理部門: 護理行政主管:指領有主管津貼之行政人員,如護理長、督導或督導長、副主 任、主任。 基層全職人員:專科護理師、護理師、護士人員:包含約聘/契約人員。 部分工時護理人員:係指以時薪計算薪資之人員。 3.非護理部門:係指以護理證書登記執業之人員非由護理部主管掌管其人事屬 之,例如該院麻醉護士由醫療部門掌管其人事之人員。 4.該機構若未分護理部門、非護理部門,則依其職稱填入。 5.護理人員之最高教育程度(不一定為護理相關學系畢業),以領有畢業證書為準,肄業或在學中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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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護理時數統計:(以102年12月全月資料為準)
單位科別 (以急性病房為主) 總床位數 單位 床位數 平均 佔床率 (%) 每班制 上班時數 *每日平均上班護理人員數 (不含專科護理師) 白班 小夜 大夜 一般兒科病房 一般成人病房 綜 合 病 房 加 護 病 房 精 神 病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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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護理時數統計:(以102年12月全月資料為準)
單位床位數:依102年12月單位科別實際設置可使用病床數計算(非指登記開放床數),提供該類具代表性單位病房病床數。 平均佔床率:依102年12月平均每日佔床率計算。 (102年12月) 平均佔床率 = 每班制上班時數:若單位採3班制,上班時數請填寫8小時;若為2班制,則填寫12小時。 每日平均上班護理人員數=(Σ每日各班別全職人員數+Σ每日各班別兼職人員數)/31。 (1)採3班制,請填寫各班別(白班、小夜、大夜)上班人數;採2班制,則請填寫「白班」及「大夜」之上班人數。 (2)請依據102年12月實際派班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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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修訂前後對照表 101年 102年 表一 表一﹕新增修正病床別細項 表四 表四﹕新增前年與今年兩年對照 表五
表五﹕新增前年與今年兩年對照 表六 表六﹕新增前年與今年兩年對照 表七 表七﹕項目別定義更動 表十 表十﹕增三班制人數統計,表格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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