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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較常發生之補稅原因及稅務違章類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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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所稅較常發生之補稅原因及稅務違章類型簡介
愛心.創新.公平.效率 Love. Innovative. Fair. Efficient

2 漏 稅 罰 處罰規定:所得稅法第110條 -已申: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 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
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 倍以下之罰鍰。 -未申: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 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 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 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 之罰鍰。

3 漏 稅 罰 處罰規定:所得稅法第110條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 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
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 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 ,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 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 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 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 適用前項規定。

4 漏稅罰—免罰通則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
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5 漏稅罰—免罰通則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2項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 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 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 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 併徵收。 漏開發票營業額已併入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免罰 (財政部590112台財稅發第20258號)

6 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 營業收入 -短漏報出口收入。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漏未
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經稽徵機關查獲漏未開立發票之銷貨收入。 -營收調節說明68欄未填寫或填寫錯誤。 -預收款項已實現而漏未轉列收入。 -營利事業透過宅配銷貨予一般消費者、小店戶或執行業務 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

7 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 非營業收入 -短漏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補助 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金準 備等。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固定資產、證券、期貨等, 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 金額欄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免計。

8 查詢行業代號及擴審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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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申 報 類 別 0.國外營利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 1.公司或其他組織且為會計師簽證案件 2.藍色申報案件 3.公司或其他組織且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在三仟萬元以上 4.公司或其他組織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在三仟萬元以下且非屬擴大書審案件 5.獨資合夥且申報非屬擴大書審案件(含會計師簽證案件) 6.公營事業案件 7.擴大書審案件

12 ICA申報常見之錯誤 ICA計入項目須同時具備以下特性 (1)應納且已繳納。 (2)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所稅款。 (3)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13 不得計入ICA帳戶之項目 (1)屬應納稅額但未實際繳納之稅額: 投資抵減稅額、已扣抵之國外或大陸地區已納稅 額、行政救濟留抵稅款抵繳之稅額。 (2)非屬營利事業本身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代為扣繳或對國外營利事業扣繳之稅額、以受託 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 獲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 (3)繳納屬兩稅合一制實施以前各年度之稅額。 (4)非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性質項目: 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違反各種法規之罰鍰 、違反各種法規之罰鍰、延期申報超過所得稅與 附屬法規限制,致短繳稅款依規定加計之利息。

14 ICA申報常見之錯誤 -期初餘額不等於上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 期末餘額。 -本年度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請填 入第23欄”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 -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及可扣抵稅額變動明 細未正確填寫。 -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致超額分配。

15 ARE申報常見之錯誤 (8)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指經股東會決議自未分配盈餘所得年度稅後盈餘分配股 利或盈餘淨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 需分配日在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方可減除 。 (11)已依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理、監事職工 紅利或酬勞金 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給付 者為限。 自 起,不論以當年度或96年度以前之盈餘分配 員工紅利或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皆得 以費用列支,已使稅後純益減少,故該部分不得再列為 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16 決清算ARE申報時點 (財政部89.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1.決算及清算時間之盈餘:皆免申報。 2.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應否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 (1)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 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ARE免辦申報。 (2)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 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ARE,仍應申報。

17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2年12月1日核准解散。 1. 102年度之決算及清算之盈餘:均免辦理 申報。 2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2年12月1日核准解散。 1.102年度之決算及清算之盈餘:均免辦理 申報。 2.於102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 報101年度未分配盈餘。 3.於103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101年未分 配盈餘申報書須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 申報書辦理申報。 4.於103年6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03 年5月1日至5月底前,單獨辦理101年度未 分配盈餘申報。

18 免申報範圍-1 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公司,免辦當期決算申報。 (財政部69/8/20台財稅第36946號函)
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 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轉讓之情 事,免辦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83/5/18台財稅第 號函)

19 免申報範圍-2 獨資組織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者,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財政部62/6/13台財稅第34381號函) 公司組織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免辦理清算申報。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86/4/9台財稅第 號函)

20 營所稅違章案源及類型簡介 虛列成本費用及 虛列 損費(帳簿憑證) 減除項目 短報收入及收 短漏報加計項目 益(歸戶清單) 營業稅違章
ARE違章 短漏報營業收入 及收益 短漏開發票 短漏報銷售額 短漏報 稅後純益 虛報進項稅額 虛列成本費用

21 行 為 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 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 ,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 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 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 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22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介紹

23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24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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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解釋函令 財政部100.07.26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號函 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
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但未依所得基本 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經稽徵 機關調查,發現漏報同條例第7條第1項依所得稅法規定 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及該條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後,營利事業 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應 否准更正;其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者,並應依同條例第15 條第2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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