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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宣導與工作事項報告(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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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衛生宣導與工作事項報告(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 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2 安全衛生宣導與工作事項報告(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 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定義 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3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定義 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4 安全衛生宣導與工作事項報告(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故建置新版「危害物質電腦化管理系統」,以便進行後續化學品之分級管理。 新版「危害物質電腦化管理系統」路徑為中鋼集團資訊網職業衛生管理系統危害物質管理。 為使舊版系統順利轉移至新版「危害物質電腦化管理系統」,敬請各單位依下列時程配合辦理。 至 期間,於新版系統上進行承辦人授權作業,及危害商品申報新增作業。 至 期間,於危害物質使用/儲存量申報時,在新版、舊版系統上均須申報。 完全移轉至新系統,舊系統不再使用。

5 安全衛生宣導與工作事項報告(4) 同仁違反安全規定者,本公司已訂定相關懲處規定,如同仁確實違反安全規定,應遵照人事管理制度之規定進行懲處,勿僅以口頭告誡方式處理。 若同仁違反安全規定造成事故者,但主管未依公司規章懲處,除懲處違反規定人員外,其主管亦應受懲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四編考核獎懲第二章獎懲,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目:各級主管對於防止重大工安意外事故之發生,未盡規劃、指揮或監督之責者(量情予以警告、申誡或記過),進行懲處。

6 一、有下列影響公司經營、工作秩序情事之一者,量情予以警告、申誡或記過: (一)在工作時間內未經准假,擅離工作崗位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爭吵影響工作場所秩序者。 (四)指揮不當或監督不週,致部屬發生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五)辦事疏忽致公司蒙受損害者。 (七)在動火管制區域外之非指定吸煙區域任意吸煙者(一年內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以上每次一申誡)。 (八)違反安全規定者(一年內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以上每次一申誡)。 (九)違反安全規定致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職業災害者(除構成第三款第(十八)目之免職事由外,一年內每次記一過,但過失之程度重大者每次記二過)。 (十)違反安全規定致發生前目以外之失能傷害事故者(一年內第一次一申誡,第二次記一過,第三次記二過,第四次免職)。 (十一)各級主管對於防止重大工安意外事故之發生,未盡規劃、指揮或監督之責者。 (十四)違反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要點」之規定者。 (二十四)其他違反法令、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行為,情節非屬重大者。

7 二、一年內累積達二過或一次記二過者,依本公司職位異動及獎懲之薪給處理作業要點第五條規定,予以減薪。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免職: (四)在動火管制區內吸煙或任意舉火者。 (五)從事設備管路開封作業、侷限空間作業、特殊高架作業、地下開挖作業或管制區及其他應予管制之動火作業,未依規定取得安全工作許可證,即逕行施工者。 (六)對於主管、主管家屬、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從業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七)故意不服從上級主管合理調遣者。 (八)在公司內酗酒,或因在外酗酒而在公司內滋事,妨害秩序者。 (十六)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引起重大災害者。 (十七)故意或非法怠工致對公司有不利之影響者。 (十八)違反安全規定或「交通安全管理要點」之規定肇致事端,情節重大者。 (十九)非本身職務,擅自使用機器、工具或設備,致公司蒙受損害,情節重大者。 (二十三)攜帶槍炮、彈藥、刀械或依法不得持有之物品前來公司,或在公司內持有、施打、吸食或販售煙毒、禁藥者。 (三十四)其他違反法令、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8 安全衛生宣導與工作事項報告(5) 請各單位推行虛驚事故案例分享
(一)各同仁發生虛驚事故時,請鼓勵同仁於該單位各種會議中提報(含廠處會議、安委會、開工前的協調會議、零災害預知危險活動、工具箱集會等)。 (二)請各會議主席於開會時,優先要求進行虛驚事故案例分享,由與會人員提報虛驚事故案例,經大家討論後,由該會議主席將值得經驗分享部分,以電子檔或書面當檔,提供該廠處其它二級單位分享。 (三)各廠處二級單位接獲虛驚事故分享案例時,應將虛驚事故分享案例送該單位有關人員(含所屬協力廠商)分享。 (四)倘若該虛驚事故值得全公司分享者,則由一級單位收集後送Y1。 (五)請各一級單位指定一位專人負責收集虛驚事故案例窗口,彙總值得全公司分享之案例,並請將指定負責人賜知Y1。 一、依據 勞檢處審查C3重大職災復工計畫審查委員意見「類似事故作業宜建置虛驚事故提報調查制度,以防微杜漸」辦理。 二、有關本公司虛驚事故案例分享制度業由Y1規劃完成,並於 奉W核示辦理在案。 三、各單位推行虛驚事故案例分享制度規劃如下: (一)各同仁發生虛驚事故時,請鼓勵同仁於該單位各種會議中提報(含廠處會議、安委會、開工前的協調會議、零災害預知危險活動、工具箱集會等)。 (二)請各會議主席於開會時,優先要求進行虛驚事故案例分享,由與會人員提報虛驚事故案例,經大家討論後,由該會議主席將值得經驗分享部分,以電子檔或書面當檔,提供該廠處其它二級單位分享。 (三)各廠處二級單位接獲虛驚事故分享案例時,應將虛驚事故分享案例送該單位有關人員(含所屬協力廠商)分享。 (四)倘若該虛驚事故值得全公司分享者,則由一級單位收集後送Y1。Y1 將各單位所提送之值得分享的虛驚事故案例彙總後,於EIP(常用工具→公用工具→N各單位資料交換共用目錄)供全公司分享。 (五)請各一級單位指定一位專人負責收集虛驚事故案例窗口,彙總值得全公司分享之案例,並請將指定負責人賜知Y1。

9 安全衛生宣導與工作事項報告(6) 有關103年第3次全公司『工廠安全與環境整潔檢查』競賽訂於103年07月14日至09月05日辦理,檢查重點如下: 1.人員於安裝或更換設備,若有捲、夾之虞時,查作業人員是否依SJP規定執行。 2.堆高機作業區域是否落實人員進出管制。 3.人員進行機械設備維修作業時,為防止他人誤操作,是否有執行斷能、掛牌、上鎖。 4.現場工作場所開口處,是否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5.現場物品是否有不當擺放。

10 安全衛生宣導與工作事項報告(7) 為配合現場安衛觀摩實施時,將被觀摩單位當日主辦之作業項目(包含低、中、高風險工作項目)列入觀摩行程,自103年7月起由被觀摩單位於簡報資料出示當日作業清單。 為考量觀摩委員於作業環境觀摩及作業人員間之作業安全,待被觀摩單位簡述當日工作項目後,依被觀摩單位當日作業項目及環境之合適性,由W指定觀摩之作業項目,實施現場安全衛生作業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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