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編列及執行注意事項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編列及執行注意事項"—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編列及執行注意事項
報告人:郭丁參

2 大 綱 預算的概念 預算的編列及執行 內部審核及經費的核銷 經費核銷常見缺失 其他會計業務缺失態樣 會計事項分錄釋例 財務違失案例
大 綱 預算的概念 預算的編列及執行 內部審核及經費的核銷 經費核銷常見缺失 其他會計業務缺失態樣 會計事項分錄釋例 財務違失案例 機關主會計單位監辦或審核採購案件參考表 2 2

3 前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13條) 同法第18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4 立法目的 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改善城鄉教育環境之差距,扶助弱勢族群之教育,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以維持教育工作順利推展。

5 預算之種類 總預算。 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預16)

6 政府預算結構與彙總程序 總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其他特種基金) (營業基金) 之分預算 (非營業部分) (營業部分) 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 (公務機關) (特種基金) *** (歲入部分編入) (歲出部分編入) (歲出全部編入) (歲入全部編入) 綜合彙入 合併報表 *目前中央政府編列單位預算之特種基金數目已降為0,故總預算已純為普通基金之彙總。 **指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但不含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 ***附屬單位預算應入總預算部分,在營業基金為(1)盈餘之應解庫額及(2)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3)資本之由庫增撥或(4)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5)由庫撥補額或(6)應繳庫額。 6

7 總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之關聯性 附屬單位應列入總預算之項目 例外(免予列入總預算) 一、營業基金 (一)列入總預算歲入者 1.盈餘之應解繳庫額
2.資本之國庫收回額 (二)列入總預算歲出者 1.虧損之由國庫撥補額 2.資本之由國庫增撥額 3.政府補助*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預算法第86條) 二、其他特種基金 賸餘之應繳庫額 1.基金之由庫撥補額 2.政府補助* 作業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額,不在此限。(預算法第89條前) *政府補助,雖非預算法規定之項目,但仍應列入總預算。

8 基金觀點分類 政事型基金 普通基金 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業權型基金 營業基金 作業基金 8

9 基金屬性比較 業權型基金: 適用「量出為入」觀念。 付出需收回成本(付現及非付現成本)。 適用「受益者付費原則」需完整收回成本。
政事型基金: 適用「量入為出」觀念。 付出不需收回成本。 適用「不相屬原則」即收支對象不具關聯性。 9

10 政事型基金的特性 普通固定性資產及長期性債務,均不列入基金平衡表,而應分別列入普通固定資產會計帳類及長期性債務會計帳類。
資本支出(購建固定資產),除於基金列為支出外,尚應同時記入普通固定性資產會計帳類(財產統制帳)。 10

11 預算執行彈性調整原則 公務預算: 修改分配預算。(預58) 辦理經費流用。(預63) 動支第一預備金。(預64) 動支第二預備金。(預70)
支用墊付款。 編列追加預算。(預79) 編列特別預算。(預83) 11

12 預算執行彈性調整原則 附屬單位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預88) 12

13 繼續性經費之編列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預39)
各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所辦理之多年期投資計畫(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專案計畫及轉投資計畫),以及一般多年期之專案業務計畫,亦需於其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之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與基金用途明細表中,說明辦理年度、投資總額或計畫總經費、執行期間、各年度之分配額、已編列預算及已執行情形等。 13

14 繼續性經費之編列 行政院95年5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示略以,已奉行政院核定之延續性計畫,並已於預算內列明其計畫總金額及分年度經費需求,如確為應計畫或工程整體需要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依本法第39條規定之精神,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惟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但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作為請求核准或追加預算之理由。 14

15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演進 民國91-99年度: 公務預算/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單位預算 適用對象:
教育處/家庭教育中心/高中/國中/國小 (各為業務計畫或工作計劃) 15

16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演進 民國100年度: 公務預算/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單位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特別收入基金 適用對象: 教育處/家庭教育中心/高中/國中/國小 (各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16

17 基金來源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之款項。 場地租借使用收入。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之款項。 場地租借使用收入。 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學雜費收入。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其他收入。 17

18 基金用途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教育行政支出。 所屬學校及教育機構行政支出。 教學支出。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教育行政支出。 所屬學校及教育機構行政支出。 教學支出。 教育、體育及衛生活動支出。 教育、體育及衛生設施各項支出。 其他支出。 18

19 預算科目之表達 收入:按來源別科目至三級。 例如 基金來源-財產收入-利息收入 支出:計畫別項下依序至用途別科目三級。
例如 基金來源-財產收入-利息收入 支出:計畫別項下依序至用途別科目三級。 例如 用人費用-正式員額薪資-職員薪金 19

20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處)審核。
每半年為一期,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處)審核後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遇有重大變動時,應即修正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本年度可用預算數,包括以前年度保留數、本年度法定預算數、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 20

21 收入之認列 平時採現金基礎認列,年度終了未實現之收入符合(一)可客觀衡量及(二)可供當期支出之用時,方得以權責發生基礎認列,併決算數。 21

22 付款方式 零用金撥補制度:每筆金額新台幣六千元以下之零星支出。
集中支付制度:除以零用金支付外,開立付款憑單送縣府財政處支付科辦理款項之請撥。 22

23 統籌支撥之處理 統籌科目:退休撫卹、生活津貼、因公殘廢死亡慰問、調整待遇等。 申請方式:各校人事單位核定後,檢附收據,送請縣府人事處彙整。
撥款方式:縣府教育處彙整後,送主計處審核,奉核後發函同意撥付公文並將款項匯入學校保管款專戶,學校再轉撥申請人帳戶。 23

24 基金預算執行原則 基金應加強財務控管,在可用財源範圍內推動各項業務計畫。
除有基金餘額可供支應或專案報准核定外,其實際用途,應在實際來源額度內辦理為原則。 以政府補助為財源者,除有自有資金獲報准外,支出不得超出預算。 基金用途均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不得支應與基金設置目的及基金用途無關之項目。 24

25 預算項目之限制 對用人費用、出國計畫、公共關係費、廣告費、業務宣導費、服裝及租賃公務車輛、會費、捐助及補助與分攤項目訂有管制程序。 25

26 預算彈性處理方式 基金用途之執行,預算編列不足或未編列之處理方法。 調整容納。 併決算。 補辦預算。 26

27 預算彈性處理方式 調整容納:已編列預算之業務計畫,年度進行中,確因業務需要,致增加 經費者,應優先檢討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以於原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為原則。 27

28 預算彈性處理方式 併入決算: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因業務增減隨同調整之基金用途及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除增加縣(市)庫負擔或重大事項,應報經主 管機關(處)審核後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外,其餘應報由主管機關(處)核定後,併年度決算辦理。 28

29 超支併決算之程序 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經核定併年度決算辦理之基金用途,須填具「基金用途超支預算申請表」,報由主管機關(處)審核後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29

30 預算彈性處理方式 補辦預算:依本要點規定奉准辦理,並應補辦預算項目,應於辦理後以適當科目列入決算,並於以後年度依預算編審程序補辦預算。         前項應補辦預算項目,其每筆數額營業基金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除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外,應由基金主管機關(處)於辦理年度六月及十一月底前編具補辦預算數額表報主計處秉辦府函核轉縣(市)議會備查。 30

31 補辦預算程序 條件: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先行辦理。 範圍:
(一)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 (二)資金之轉投資 (三)資產之變賣 (四)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 31

32 補辦預算程序 限制 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縣議會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32

33 補辦預算程序 奉准先行辦理表達方式:先行辦理事項於執行後,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適當科目列入年度決算辦理。不再計入補辦預算年度之預算內。
基金主管機關(處)於辦理年度六月及十一月底前編具補辦預算數額表報主計處秉辦府函核轉縣議會備查。 33

34 補辦預算程序 以後年度補辦預算年度預算書表達方式: (一)附屬單位預算書於「業務計畫及預算概要」 項下補辦預算事項作專項說明。同時增列
「補辦預算明細表」。 (二)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總說明」及綜計表 內個別事業「分析及說明」內增加「補辦預 算」,列明各事業補辦預算之項目及內容。 34

35 預算之保留 經常支出,不予保留。但已發生權責數應予認列,併決算數。
資本收支,應實際需要得辦理保留,債務之舉借或償還、購建固定資產、投資、資產之變賣等;惟不予列帳。 支出之保留,包括以前年度保留數、本年度法定預算數、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 35

36 預算之保留程序 申請保留預算時,應填具預算保留申請表,並敘明理由,必要時檢付有關文件,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處)審核後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36

37 預算法62條之1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37

38 預算法第62條之1規範範圍 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之政策宣導,除屬免予適用情形者外,均為本法規範範圍。 38

39 預算法第62條之1規範範圍(續一) 宣導內容及方式已公開、透明,無涉置入性行銷,且不影響行政中立、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者,於標示廣告後,有損及其公信力、真實性,或不符他國法令等情形,始得免予適用本法規定。 39

40 現行宣導樣態,得免予適用情形 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基本民生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宣導方面。 其他法律明確規定之宣導方面。
各類競賽、頒獎活動之媒體轉播事宜方面。 無宣導文字之事項方面。 國際政策宣導須符合他國法令方面。 40

41 政策宣導執行及管理機制 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確實依本執行原則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辦理;如須免予適用本法規定,應敘明宣導之內容、方式及免予適用本法規定之原因,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始得辦理。主管機關並應就所屬機關之執行情形加強管理。 41

42 政策宣導執行及管理機制(續一) 各機關依本法規定標示廣告之方式,請參照「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2條暨「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略以:「……所定標示,應明顯可辨識,……」,以「廣告」二字之字級大小符合比例原則為宜;至於廣播媒體辦理者,請於廣播結束時說明「以上廣告由XX機關提供」或「以上為XX機關廣告」等相關文字。 42

43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控管原則 各校基金部分: (一)屬縣款財源之收入:
 1、年度預算編列屬縣財源收入,為簡化程序,充作基金本期賸餘,俟年度決算後另作調查,以為核列次年度預算額度時參據。  2、縣款財源之收入能提出為自有財源或受贈取得者,列為學校自有財源收入,如廢舊物資售價、違規罰款收入、保險理賠等。

44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控管原則(續一)
(二)縣款補助經費之控管: 1、基本需求額度: (1)、用人費用:避免因人事費實際支出較預算短少致基金剩餘數過多,年度收支估計表分配數12月份至少應分配3%(102年度起),依各校人事費動支調整待遇需求調查表,剩餘數15萬元以上時採短撥縣庫撥款收入數,人事費結餘數俟年度決算後併經費結餘調查,以為核列次年度預算額度時參據。

45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控管原則(續二)
(2)、業務經費:各校依實際班級數控管水電費、辦公費、修繕費、社會教育經費及學生數控管國中學雜費、班級費、學生活動費,如有結餘即充作各校財源無需繳庫。但因減班則應控管上述經費不得支用,依教育處核定班級數及學生數設算公告各校應控管數後短撥縣庫撥款收入數,年度收支估計表分配數12月份至少應分配2%(即依班級及學生數設算總經費12月份至少應分配2%)。

46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控管原則(續三)
2、專案補助:   (1)、全額控管:以核定經費為上限,各項經費應單獨全數控管結餘數繳回。如飲水機檢驗費、飲水機維修費、體育衛生材料費-國小、交通費、公設地管理維護費、裁併校之校舍維護費、主計業務研習經費、辦理急救教育研習及設備、特教或幼教資源中心運作經費、網路連線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維護費等。

47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控管原則(續四)
   (2)、合併控管:本項為依契約或法定需支應項目,經費剩餘可優先互相調整支應,剩餘1萬以上應控管(再有不足以全額控管項目餘額調整支應)。如電子保全費-國小、三節慰問金-國小、校護薪津-國小、租金、控管員額進用身障臨時人員經費、未控管員額進用身障臨時人員經費、校園環境清理維護委外經費、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費、消防安全檢查簽證費。

48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控管原則(續五)
  (3)、班級補助經費:如體育班、才藝班、特教班、補校等依年度核定班級經費,如未開班請全數控管。 (三)收支對列:結餘數滾存基金,為學校自有財源收入。

49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用人費用:
(一)加班費應按業務需要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制要點」規定辦理,不得超支。 (二)體育活動費項下文康活動費,不得超支。 (三)用人費用除有基金來源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收支併入年度決算辦理外,不得轉入及轉出。

50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執行作業規範(續一)
服務費用:  (一)工作場所電費、工作場所水費、其他場所水電費應專款專用。  (二)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應專款專用。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 慰問金、照護及濟助金項下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應專款專用。

51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執行作業規範(續二)
各校接受現金捐贈,捐贈者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者,得透過各校保管金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捐贈者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者,應納入預算辦理。 已編列預算之同一業務計畫項下,年度進行中,確因業務需要致增加經費者,應優先檢討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以該業務計畫總額內調整容納為原則。如確有超支必要,並籌妥經費財源,於每月十日前,就檢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報由本府教育處就業管項目審核彙整後,於每月二十日前轉請本府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52 何謂內部審核 指會計人員經由收支的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功能之審核工作。(內2) 52 52

53 內部審核:性質 適正性審核:係審核預算執行數、決算數額有無錯誤、遺漏、重複或偽飾等情事,旨在達成財務報導可靠性。
合規性審核:係審核財務收支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等不法不當收支,旨在增進相關法令之遵循。 效能性審核:係審核各機關執行預算、推展施政計畫或業務計畫有無財務效能過低或未盡應盡之職責,旨在提升行政效能或營運績效。 53 53

54 內部審核之執行 會計人員 人員 主辦部門 方式 職權 一般 涉及非會計專業、實質、技術 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
各機關本身指定專業會計人員審核及負責 方式 所轄之分機關其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 查核,由各機關之會計單位負責 會計人員行使內部審核權時,各單位之負責人 需詳實答覆,不得隱瞞,如遇必要,經報備後,可 封查所有簿冊,文件與憑證 職權

55 內部審核之種類 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會95) 55 55

56 內部審核之範圍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會96) 56 56

57 內部審核之範圍內容(續一) 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採購及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事務及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內3) 57 57

58 內部審核之方式 書面審核。 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 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會97、內4) 58 58

59 內部審核之原則 審核報支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59 59

60 審核原始憑證注意事項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60 60

61 審核原始憑證注意事項 (續一) 應經經手人、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61 61

62 審核原始憑證注意事項 (續二) 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會102、內16) 62 62

63 支出憑證 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63 63

64 支出憑證(續一) 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 64 64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64 64

65 收據應明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
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 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 一編號。 (五)受領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 65 65

66 統一發票應明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 (二)採購名稱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     66 66

67 統一發票應明列事項(續一)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第二款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67 67

68 統一發票應明列事項(續二)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68 68

69 經費分攤的處理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 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 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69 69

70 憑證遺失的處理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70 70

71 核銷結報 使用單位及業務單位檢齊原始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粘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上及相關資料,經承辦人、驗收或證明人及單位主管核章,送會計單位審核通過後,循行政程序陳請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授權代簽人核定後,原始憑證回會計單位據以辦理後續付款作業。 71 71

72 核銷結報(續一) 單據核銷時應附原核准公文,所附的簽呈或請購單,請以正本送出,若使用簽文影本,請於其上註記『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承辦人印章,分批付款者,後續付款請以影本代之。 72 72

73 核銷結報(續二) 各項公款之支付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應於收到收據或發票5日內付款完畢,故承辦人員收到廠商收據或統一發票時應立即辦理核銷,不得延誤。 郵費應以“購買票品證明單”報支,並註明支用原因、收件人地址或郵件種類等用郵明細(大宗郵件請附郵局開立之執據)。 73 73

74 核銷結報(續三) 公款購買之辦公用具,包括消耗品及非消耗品,應依物品管理手冊之規定登記、領用,並應定期盤點。
財物之使用年限超過二年且金額超過一萬元,應列為財產,於經費核銷時應填列財產增加,有關財產之分類並應依行政院頒 「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辦理。 74 74

75 經費核銷常見缺失 1.領據受領事由、金額填寫錯誤。 2.開支之用途未具體敘明,或開支項目與補助計畫所定用途不符或未編列預算。
3.財物之規格名稱、數量、單價未填寫,或金額填寫或加總錯誤。 4.消耗性物品由資本門項下開支。 75 75

76 經費核銷常見缺失(續一) 5.未事先辦理請購手續或未經核准即逕行採購,或未經主辦總務單位辦理採購。
6.採購之品名僅填寫總稱(如:文具、禮盒),未依採購項目逐項填寫;或填寫總稱、詳如明細表,惟未檢附明細表或清單。 7.統一發票或收據日期未填寫,買受人名稱未填寫;單位、數量、金額填寫或加總錯誤。 8.廠商蓋用使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惟卻掣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76 76

77 經費核銷常見缺失(續二) 9.收銀機統一發票,僅列印貨品代號,且未檢附明細表或清單者,未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或蓋章。
10.因收據或發票遺失,而檢附影本者,未經由經手人簽名負責與原本相符,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11.收據或發票上有塗改痕跡者,塗改處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證明。 77 77

78 經費核銷常見缺失(續三) 12.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如有扣抵聯得一併附上。惟核銷時僅附發票扣抵聯。 13.紙本電子發票,倘顯無法長時間保存者,未先行影印一份並簽章,再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申請經費報支。 14.收據貼印花未註銷,與印花稅法第10、24條規定未合(處5~10倍罰款)。 78 78

79 其他會計業務缺失態樣 原始憑證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特別費累計實支數較累計預算分配數超支。
列支奠儀、禮金等,僅註記首長特別費,未註明用途或案據,亦未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單據而以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核銷者,其支出證明單未經支用人核(簽)章。 79 79

80 其他會計業務缺失態樣(續一) 開立公庫支票未直接以政府債權人之名義簽發。 財產增加未依規定編製傳票入帳並登錄財產統制帳簿。
勞、健、公保自付,退撫基金、勞退自提自薪資扣繳部份,未循會計程序辦理。 80 80

81 參考資料 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81 81

82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Download ppt "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預算編列及執行注意事項"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