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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與交流實務」 (含赴中國大陸規範與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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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政策篇(兩岸關係與大陸政策) 貳、法律篇(兩岸條例公務員相關條文解析) 叁、交流篇(兩岸交流應注意事項與規範)
肆、安全篇(交流安全與案例解析) 伍、城市交流篇(規範、實務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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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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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政府將持續關注兩岸關係發展相關情勢,致力維繫臺海和平穩定發展。 蔡總統就職演說,展現務實處理兩岸事務態度與決心。 一、前言
今(105)年5月20日,我國第十四屆總統蔡英文宣誓就職。蔡總統就職演說展現務實處理兩岸事務的態度與決心,並釋出最大的彈性與善意,獲得國際社會肯定。另方面,中國大陸當局重申其對臺大政方針未因臺灣內部情勢有所改變,其對臺進入「觀其行」階段。兩岸關係發展與中國大陸內部、國際及區域情勢息息相關,且攸關我國家安全與利益,政府將持續關注相關情勢後續發展與影響,並預為因應,致力維繫臺海和平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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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兩岸政策-政策立場 在既有事實與政治基礎上,堅定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現狀 四項關鍵元素 兩岸過去協商和交流互動成果
1992年兩岸兩會會談的歷史事實與求同存異的共同認知 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 兩岸過去協商和交流互動成果 臺灣民主原則及普遍民意 二、政府兩岸政策 1.政策立場 (1)政府將在既有的事實與政治基礎上,堅定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現狀:蔡總統520就職演說中,強調1992年兩岸兩會秉持相互諒解、求同存異的政治思維,進行溝通協商,達成若干的共同認知與諒解,我尊重這個歷史事實。將在既有的事實與政治基礎上,持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總統的談話彰顯了建立一致性、可預測且可持續的兩岸關係,展現務實處理兩岸事務的態度與決心,並就維護兩岸關係展現了最大彈性與善意。我們認為,雙方都應務實面對並妥善處理兩岸關係,這也是兩岸共同的責任。 (2)兩岸既有政治基礎的四項關鍵元素:總統所講的既有政治基礎,包含幾個關鍵元素,第一,1992年兩岸兩會會談的歷史事實與求同存異的共同認知,這是歷史事實;第二,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第三,兩岸過去20多年來協商和交流互動的成果;第四,臺灣民主原則及普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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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過去交流與互動成果,保障民眾權益福祉
二、政府兩岸政策-政策重點 維護陸委會與國臺辦、海基會與海協會對話協商機制,以及21項已生效兩岸協議主管機關之間和「小兩會」等溝通聯繫平臺。 維護現有聯繫機制,持續良性溝通對話 兩岸已簽署生效的協議,繼續有效。 珍惜過去交流與互動成果,保障民眾權益福祉 2.現階段政策重點: (1)維護現有聯繫機制,持續良性溝通對話: 對話和溝通是達成維持兩岸關係和平穩定最重要的關鍵方式,兩岸之間的議題,我們認為都可以透過廣泛的、誠信的溝通來處理。政府將致力維護兩岸現有對話溝通機制,秉持相互諒解、求同存異的政治思維,持續良性溝通與對話。另外,蔡總統於當選總統國際記者會中,也曾表示,兩岸都有責任尋求對等尊嚴、彼此能夠接受的互動之道,確保沒有挑釁,也沒有意外。 (2)珍惜過去累積交流與互動成果,保障民眾權益福祉: 20多年來雙方交流、協商所累積形成的現狀與成果,是政府推動兩岸關係的既有政治基礎之一,兩岸都應該共同珍惜與維護。目前兩岸兩會已簽署生效的21項協議,都是與兩岸民眾生活福祉、健康權益及財產生命安全息息相關,亦將繼續有效,由各議題主管機關持續聯繫實施。我們認為,協議有效落實執行,是以民為本理念的體現,希望兩岸共同努力持續推動,保障民眾最大利益。 具體作為: (1)維護兩岸現有對話協商機制與平臺:包括陸委會與國臺辦、海基會與海協會對話協商機制、21項已生效兩岸協議主管機關之間,以及「小兩會」等溝通聯繫平臺。 (2)持續落實已生效21項兩岸協議執行現狀:陸委會將會同協議主管機關進行檢視,並持續就協議執行情形與陸方溝通,掌握協議執行情形及可能衍生問題,以利風險管控,研議妥適處理措施,以確保兩岸民眾福祉權益。 爭取涉電信詐騙案臺籍嫌犯遣返回臺:我涉電信詐騙案民眾於肯亞、馬來西亞等地遭押送往中國大陸,政府將積極與陸方就個案偵辦、遣返臺籍嫌犯及建立跨境犯罪處理原則等事宜續行協商,爭取將臺籍嫌犯遣返回臺依法追訴、審判。 妥適處理陸客來臺觀光、臺灣柑橘輸陸檢驗檢疫問題:政府已研議應對策略及配套措施,並做好風險管控,持續與陸方溝通,妥適應處。 保障臺商權益,持續推動兩岸投保協議:政府肯定臺商對兩岸關係及兩岸經濟發展的貢獻,將因應新形勢,提供臺商協助與服務,作臺商最大的後盾。與臺商權益有關之兩岸投保協議,亦將持續推動,並且透過雙方業務主管機關聯繫協處機制,提供臺商投資糾紛或人身安全案件之協助,保障臺商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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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兩岸政策-未來推動方向 落實民主民意 參與區域經濟 落實傾聽民意、決策透明,遵循 完成最符合社會需要且有效可行的監督條例
兩岸經濟互利共生 參與區域經濟 完善兩岸互動法制基礎 落實傾聽民意、決策透明,遵循 臺灣最新民意 和最大共識 與對岸就共同 參與區域經濟 發展相關議題,尋求合作與協力的可能性 調整兩岸經貿 政策,讓產業良性競爭互利共生;服貿、貨貿、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將依監督條例規定處理 3.未來推動方向 (1) 落實傾聽民意、決策透明,遵循臺灣最新民意和最大共識: 政府推動兩岸政策將落實傾聽民意、決策透明,及依循民主的原則與程序,遵循臺灣最新的民意和最大的共識,堅守和平原則及利益共享原則處理兩岸事務。在政策形成的過程中,政府將超越黨派,努力促成內部和解,強化民主機制,凝聚共識,形成一致對外的立場。 (2)完成最符合社會需要且有效可行的監督條例: 政府將在符合行政立法分立原則、確保國會民主監督、充分向社會大眾說明及降低談判對手疑慮等基礎上,持續推動相關立法工作,早日完成最符合社會需要且有效可行的監督條例,使兩岸關係在完善的法制基礎上持續交流與發展。 (3)調整兩岸經貿政策,讓產業良性競爭互利共生;服貿、貨貿及避免雙重課稅協議等,將依監督條例規定處理: 因應臺灣經濟發展新模式,調整兩岸經貿政策,讓產業良性競爭,互利共生:因應打造臺灣經濟發展新模式的總體施政目標,政府將在兼顧國家總體經濟利益與市場法則前提下,檢視調整兩岸經貿政策,讓兩岸產業良性競爭,互利共生,並建構經濟安全機制及配套、降低風險。 服貿協議、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將依監督條例補足監督程序:兩岸貨品貿易協議,政府將根據過去談判基礎檢視評估,並依立法通過之監督條例規定推動後續協商工作。另,針對已簽署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政府也將依兩岸監督條例,補足相關監督程序後完成生效,以利推展兩岸相關經貿合作。 (4)與對岸就共同參與區域經濟發展相關議題,尋求合作與協力的可能性: 總統在就職演說中強調,將積極參與區域事務,加強和區域的連結,並參與多邊及雙邊經濟合作及自由貿易談判,包括TPP、RCEP等,提升對外經濟的格局與多元性政策;有關新南向政策方面,政府樂願和對岸就區域發展的相關議題,坦誠交換意見,尋求各種合作與協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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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520後各界反應-國際輿論肯定 1. 2. 3. 美國官方表達對我支持 歐盟等國歡迎蔡總統就任,日本期待兩岸關係透過對話和平解決
國外學者正面評價, 並敦促兩岸建立互信 3. 三、520後各界反應 1.國際輿論肯定 (1)美國官方表達對我支持,並重申兩岸和平穩定符合美國利益: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John Kirby重申兩岸持續和平穩定符合美國重大利益,國務院東亞局發言人崔葛瑞斯並表示希望兩岸官方續溝通互動。 美國在臺協會(AIT)發表聲明向臺灣人民表達慶賀,並在臉書罕見貼出現任及前任六位處長給臺灣人民訊息,表達對我民主成就之祝賀。 美國聯邦參議院軍事委員會主席馬侃恭賀蔡總統就職,並對臺灣加入TPP、協助強化臺灣國防能力,及對臺灣政府與人民表達堅定的支持。 (2)歐盟等國歡迎蔡總統就任,日本期待兩岸關係透過對話和平解決:比利時國務部長艾斯肯(Mark EYSKENS)祝賀臺灣產生首位女總統,並指臺灣的民主政治、市場經濟、法治與社會福利,是臺歐的共同價值,盼臺歐雙方彼此學習在民主與效率之間取得平衡;德國各界共賀臺灣民主成就,並認為蔡英文總統帶來新氣象,亦期待未來臺德合作更加緊密;日本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及外務大臣岸田文雄表示,歡迎蔡就任總統,期待兩岸關係由當事者直接對話和平解決; (3)多數國際學者給予正面評價,並敦促兩岸建立互信: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暨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孔傑榮稱讚就職演說非常正面,美方亦可接受;美國國際戰略研究中心太平洋論壇主席科薩(Ralph A. Cossa)認為就職演說非常正面,比所有人預期的都好;布魯金斯研究所東北亞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卜睿哲表示兩岸未來雙方都要透過言語和行為建立互信、消弭恐懼;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資深研究葛來儀(Bonnie Glaser)指情況未超出預期,可再觀察兩岸如何處理,以及對美國利益的影響;美國外交關係協會亞洲事務部主任易明(Elizabeth C. Economy)及亞洲部助理研究員戴維森(Lincoln Davidson)強調臺灣民主已趨成熟與鞏固;史汀森中心東亞研究室主任容安瀾(Alan Romberg)表示蔡英文的中國大陸策略將趨於清晰,其速度取決於她在就職演說中所說,將依據臺灣利益採取作為,走得多遠、多快而定;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松田康博稱尊重「九二歷史事實」可解讀為尊重「九二共識」;求同存異的政治思維說詞,與「各表」的精神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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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520後各界反應-國內民意支持(2-1) 多數民意支持政府堅持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的現狀,以及維護現有機制,展開兩岸良性溝通與對話
2.國內民意支持(2-1) 多數民意支持政府堅持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的現狀,以及維護現有機制,展開兩岸良性溝通與對話 陸委會6月8日公布「民眾對總統就職演說及兩岸相關議題之看法」民調結果: (1)7成以上民眾支持總統提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74.4%)。 (2)8成以上民眾認為兩岸應共同維護現有機制,展開溝通與對話(85.2%)。 (3)9成民眾支持政府依循民主原則及臺灣普遍民意,推動兩岸政策(90.9%)。 (4)逾9成民眾支持政府堅持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現狀的主張(92.8%)。 總統就職演說所提兩岸政策相關主張,獲得民意高度支持。政府的立場堅定而明確,將持續透過良性溝通與對話,務實面對及妥善處理兩岸關係,符合兩岸民眾及國際社會的期待。 7成以上民眾支持總統提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 8成以上民眾認為兩岸應共同維護現有機制,展開溝通與對話 9成民眾支持政府依循民主原則及臺灣普遍民意,推動兩岸政策 逾9成民眾支持政府堅持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現狀的主張 資料來源:陸委會105年6月2日至4日電話民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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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520後各界反應-國內民意支持(2-2) 堅守底線、反映普遍民意
針對演說中表示尊重九二會談的歷史事實,和依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事務等表述 2.國內民意支持(2-2) (1)TVBS5月21日發布民調結果顯示,蔡英文總統在就職典禮上,公開呼籲兩岸的執政黨放下歷史包袱,展開良性對話,造福海峽兩岸人民,同時提及依照既有的政治基礎推動兩岸關係,這些政治基礎的元素包括,第一、1992年兩岸會談的歷史事實,求同存異的共同認知;第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第三、兩岸20多年協商交流成果;第四、台灣民主原則及普遍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有62%民眾表示支持蔡總統依照前述四項政治基礎來推動兩岸的說法,僅12%表示不支持,有26%無法表示支不支持。 (2)聯合報5月23日發布民調結果顯示,有6成3民眾滿意蔡英文在演說中,表示尊重九二會談的歷史事實和依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事務的表述,僅2成不滿意,1成7無意見。至於大陸官方可能因蔡英文就職演說未提及「九二共識」,中斷兩岸聯繫溝通機制和協商管道,受訪者中有6成民眾坦言不擔心後續影響,僅2成7的人擔心兩岸關係因此生變,1成3無意見。預期蔡英文上任後的兩岸關係發展,3成6民眾認為不會有太大變化,1成8相信會更上層樓,2成1覺得會走下坡,2成5無意見。 (3)臺灣民意基金會5月27日發布民調結果顯示,在兩岸關係方面,對於蔡英文就職演說未談「九二共識」,但說「新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有24.6%非常贊成,42.7%還算贊成,13.9%不太贊成,5.2%一點也不贊成,13.7%不知道。 (4)台灣指標民調5月30日發布「台灣民心動態調查、新政府與兩岸分合」民調結果顯示,蔡英文在520就任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並發表演說,備受國際矚目。當詢及民眾蔡總統表示會尊重1992年兩岸會談事實,新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台灣的民主和民意處理兩岸事務,但是沒有說出「九二共識」和「一個中國」,調查顯示有57.1%民眾認同蔡總統的說法、22.2%不認同,20.6%未明確表態。另中共政府認為蔡總統未明確承認九二共識及其核心意涵「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是「沒有完成的答卷」故持續施壓,要求確認「一中」原則才可維持官方來往,以及過去8年兩岸簽訂的23項協議。調查顯示51.4%民眾認為蔡總統沒有必要因此承認「九二共識」,27.5%有必要,21.0%未明確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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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堅定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的現狀 致力維持兩岸現有機制,持續溝通與對話 秉持超越黨派立場,落實臺灣民主原則及普遍民意
希望兩岸放下歷史包袱,透過良性溝通與對話,造福兩岸人民 四、結語 1.政府將堅定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現狀 2.現階段致力維持兩岸現有機制,持續良性溝通對話 3.未來將秉持超越黨派立場,落實臺灣民主原則及普遍民意 4.希望兩岸放下歷史包袱、敞開心胸,展開良性溝通與對話,以創造兩岸人民的長遠福祉。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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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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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與公務員相關重要條文簡析-1 總則 (一)立法目的、法規適用與定義 (二)主管機關是誰 (三)處理兩岸事務之機構
(四)公務員轉任海基會之規定(兩岸比較) (五)協議定義為何?兩岸訂定協議事項機關及程 序(三個模式) (六)受託法人是否應受指揮監督 (七)受託法人、機構或民間團體應遵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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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與公務員相關重要條文簡析-2 (八)與大陸簽署協議之程序及協議生效要件 (九)地方政府與公務員與大陸簽署協議的規定
(十)海協會在臺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 (十一)文書驗證,陸方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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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與公務員相關重要條文簡析-3 二、行政 (一)公務員進入中國大陸之申請許可 (二)不得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其護照
(三)大陸人民進入臺灣之許可 (四)僱用大陸人民在臺工作之申請許可 (五)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得在臺工作 (六)大陸人民在臺公權之取得規定 (七)學歷檢覈及採認 (八)招生或居間介紹之許可 (九)到中國大陸任職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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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與公務員相關重要條文簡析-4 (十)兩岸人民、法人、團體機構合作行為之許可 (十一)兩岸地方政府締結聯盟之同意
(十二)商業行為、投資技術合作等之許可 (十三)大陸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 (十四)大陸非營利法人、團體或機構在臺從事業 務活動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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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交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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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從事兩岸交流應注意事項與規範 一、公務員赴中國大陸與交流法規說明 (一)兩岸條例相關規定(許可辦法與作業要點)
(二)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二、公務員赴中國大陸申請與交流 (一)法規適用與疑義個案 (二)線上申請與入出境管制 (三)公務員赴陸審核與個人權益問題 三、建立與落實公務員赴陸機關協處機制 四、建立兩岸交流事前、事中與事後注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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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赴陸交流規範 身 分 事 由 申 請 程 序 罰則 非涉密人員 10職等以下
申 請 程 序 罰則 非涉密人員 10職等以下 不限公務或非公務(未特別限定;惟經商、兼職及進修學位等另涉公務員服務法及人事等主管機關權) 非公務事由經服務機關或授權機關核准 由服務機關懲處 公務事由經所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 11職等以上 不限公務或非公務 經服務機關核轉內政部許可 處新臺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 直轄市長、縣(市)長 1.公務事由 2.非公務事由: (1)在大陸地區有設籍 之配偶或4親等內親屬 (2)在大陸之臺灣配偶或4 親等內親屬傷病或死亡未滿1年或有危害生命之虞或確有探視必要 經服務機關核轉內政部審查會 處新臺幣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擔任行政職務政務人員 涉密人員 一般涉密 特殊涉密 從事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中央駐外人員,國安局、國防部、調查局所屬人員 2.非公務事由:大陸之臺灣配偶或4 親等內親屬傷病或死亡未滿 1 年或有危害生命之虞或確有探視必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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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準備 瞭解關懷 事中注意 妥處 回報 事後反映 分享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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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事由 填報 意見反映表 赴大陸 行前 應經許可獲報准並詳閱注意事項與簽名
公務員赴陸 申請與提交報告 從大陸 返台後 公私事由 填報 意見反映表 公務事由 提報公務 考察報告 赴大陸 行前 應經許可獲報准並詳閱注意事項與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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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安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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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中國大陸旅行、交流安全與案例解析 一、陸委會推送緊急關懷電話 二、證照妥善保管、遺失之處理
三、以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中國大陸,不 得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四、在中國大陸期間旅行、交流注意事項 五、人身安全與機關保防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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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證件應妥善保管 遺失協處窗口 申請返台證明 公安部門報案 取得報案證明 110 申請補發臨時 「台胞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 ( 轉6221; 轉2680 ) 。 護照遺失或逾期 臺北經濟文化中心 【由深圳進入香港】 申請返台證明 香港 臺北經濟文化中心【由珠海進入澳門】 澳門 台胞證遺失或逾期 公安部門報案 110 取得報案證明 公安機關入出境部門 申請補發臨時 「台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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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聯繫參考窗口電話 專線:110 專線:120 市內查號台:114 長途查號台:116 海基會
急難事件 ( 傷病、交通事故、搶劫等 )協處窗口: 當地公安 專線:110 救護車 專線:120 市內查號台:114 長途查號台:116 各地旅遊局 台商協會 聯繫電話: 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專線: 。 海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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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城市交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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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流篇(規範、實務與案例解析)-1 一、兩岸城市(市政)交流意義與規範 二、兩岸政府機關、城市與地方交流實務與問題
(一)中央政府機關交流實務 (二)兩岸地方政府與縣市議會交流現況與展望 三、兩岸地方政府機關簽署文書現況與規範 1.兩岸條例及相關法規(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 等)及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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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流篇(規範、實務與案例解析)-2 2.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 3.地方行政機關與議會關係 4.地方議會職能與角色
三、地方政府機關違規簽署交流文書案例、樣態與 解析 四、兩岸地方交流案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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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協議 兩岸條例第4條之2 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
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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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之1及之2 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第5條之1陸委會 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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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相關規定與罰則(一) 規定 罰則 第5條之1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第79條之3第2項 違反第五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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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之1第1項授權始能簽署協議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
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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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規定與罰則(二) 規定 罰則 第33條之1第1項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第33條之1第1項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 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第90條之2第1項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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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主觀面上有彼此相互同意、 合作之意思、客觀面上具有分 工協力之行為,以達成共同目 標之長期性、常態性協同行動 。
合作行為意涵 係主觀面上有彼此相互同意、 合作之意思、客觀面上具有分 工協力之行為,以達成共同目 標之長期性、常態性協同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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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與大陸交流合作態樣 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大陸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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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規定與罰則(三) 規定 罰則 第33條之2第1項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第90條之2第1項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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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雙方之間因利害關係或共同 目的而締結聯盟,形成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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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縣市政府機關簽署合作行為 三、 由縣市首長簽署 單一議題 送該中央主管機關 二項以上議題 送內政部會商辦理 由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簽署
送所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會商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由鄉(鎮、市)公所簽署 應送縣政府擬具意見,由縣政府就簽署具體事項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 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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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四、 地方政府機關(構)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應先諮商地方立法機關後,送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報行政院
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 地方政府機關(構)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應先諮商地方立法機關後,送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報行政院 地方政府應於為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前一個月,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依申報須知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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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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