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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6/96 信託業務人員專業測驗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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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主管機關:金管會;實際業務由金管會銀行局負責管理
設立許可: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6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登記後3個月內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核發執照後,6個月內未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設立許可,有正當理由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延展,最長6個月,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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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營業許可 1.經營業務種類應經主管機關核定
2.募集共同信託資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共同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3.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之許可:1.銀行兼營信託適用信託業法;2.商業、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業務,營業與會計須獨立;3.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往來資料應保密;4.銀行分支機構經營信託業務,應檢具兼營信託業務計畫,於主管機關許可3個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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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銀行申請兼營信託業務應具備條件: 1.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8% 2.備抵呆帳已提足
3.信用評等達申請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及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具備之信用評等等級標準 4.最近6個月未受銀行法61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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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檢查及處分 1.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信託業及其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事項;必要時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檢查、輔導工作,其所生費用由「受檢查、 輔導之信託業」負擔 2.信託業法44條:違反本法,主管機關得依情節為下列處分:a.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職務;b.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3.廢止營業許可;4.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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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財務監督 1.準備金提存:信託業應提存「賠償準備金」;信託業及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至少應提存5000萬之準備金, 主管機關得視情形調整;準備金應於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存中央銀行;委託人或受益人就信託業提存之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2.營運資金指撥:銀行經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目前不得低於5000萬,且得充當信託業法所規定之賠償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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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3.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存:信託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配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15%。 4.會計處理原則:信託會計科目分信託資產與信託負債兩類,其評價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信託業每半年營業年度應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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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5.自有財產運用之限制 信託業自有財產運用範圍:
a.購買自用不動產、設備及充作營業支出,購買不動產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 b.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上市櫃股票、受益憑證等;但投資公司債、上市櫃股票、受益憑證之總額不得超過信託業淨值之30%。單一公司之公司債及股票總額、單一受益憑證不得超過信託業淨值5%,公司債股票發行公司資本額5%、受益憑證發行總額5% c.銀行存款 d.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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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6.信託財產之登記及評審:信託業應設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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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業務監督 1.信託業有下列事項,應於事實發生翌日起2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公告:
a.存款不足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b.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對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c.締結、變更或終止營業契約,讓與或受讓主要營業或財產 d.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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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e.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f.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無法支付
g.其他足以影響信託營運或股東、受益人權益情事 所謂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公告: 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顯著位置供查閱,併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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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2.信託業之廣告、業務招攬及促銷活動,應遵守: a.未經核准募集或申報生效之受益證券,不得預為廣告
b.不得以經核准開辦或同業公會會員資格做為受益權價值保證 c.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獲利 d.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招攬業務,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特定投資標的名稱應適當表達其特性與風險 f.不得利用客戶存款資料進行勸誘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投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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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g.廣告行銷內容不得載有予向主管機關申請內容不符之文字或設計 h.廣告或投資商品行銷文件對獲利與風險應做平衡報導 i.前二款資料內容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其「遵守法令主管」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不實、誤導消費者及法令之情事 j.行銷資料內容應載明信託業者名稱、地址、電話 k.不得對於過去業績做誇大之宣傳,不得有詐欺、虛偽及隱匿或導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l.不得違反法令、信託契約、同業公會所訂廣告促銷之自律規範、不得有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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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內部控制及稽核
1.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設稽核單位,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辦理 2.信託業應設隸屬於董事會之稽核單位,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3.信託業應建立「總稽核制」,綜理稽核事務,職位等同「副總經理」 ,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相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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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信託業內部稽核單位對國內營業、財務、資產管理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
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對作業中心、國外營業單位、國外子行,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 國外辦事處可以表報稽核代替 國內營業、財務、資產管理、資訊單位及國外營業單位,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個月應至少辦理一次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內部稽核報告及自行查核報告相關資料應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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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公會自律 1.信託業非加入商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2.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a.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設置理事會及監事會 b.公會章程若有變更,應於15日內報金管會備查 c.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提案與會議紀錄,應於15日內報金管會備查 d.提報總預算前一個月,營業年度終了二個月,相關資料送金管會 e.信託業或銀行指派公會會員代表,以董事或副理級以上主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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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託業法-監督與管理 f.公會理監事及主管人員之異動,公會應於異動後15日內報金管會 g.公會會員為廣告、公開說明書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使人誤信、誇大、虛偽、詐騙之行為 h.公會會員應遵守公會所訂之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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