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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基本理念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黃副秘書長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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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於消費關係 一、83年1月11日公布施行消保法(共7章64條) (一)主要目的—確保消費安全與消費公平
(二)消保法主要屬於規範消費權益之私法 (三)消保法為民法之特別法 (四)環保是消保的上游工作—綠色消費 二、消費關係之主體 (一)企業經營者:該”營業”不以營利為限 (二)消費者:包括契約關係與使用關係在內 (三)人人都是消費者 (四)消費關係以”最終消費”為限 —連動債、參加人均非消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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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費關係之客體 (一)商品:有形之產品(所有權及使用權) (二)服務:無形之產品(使用權) (三)商品及服務之混合體 四、消費關係之行為 (一)消費者之消費行為:日常生活上之行為 (二)業者之營業行為:職業上之專業必要行為 五、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體系表) (一)主管機關-中央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行政院消保會(政策監督機關) (三)消費者保護官(目前全國有44位) (四)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分中心 (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或 (五)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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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消 經營 費 者 者 商 品 服 務 營業行為 消費行為 消 費 關 係 主 體 消 費 關 係 客 體 附表: 消 費 關 係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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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以下14案例主要係引自: 「消費者保護法入門」 (100個消保案例) 黃明陽著 2009年5月修訂初版三刷 臺灣商務印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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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費爭議之處理 1.消費類型:契約消費與使用消費 2.消費爭議原因: (1)不公平(契約關係之公平問題)
--定型化契約、特種買賣、消費資訊 (2)不安全(使用關係之安全問題) --產品責任 3.消費爭議處理管道: (1)消費申訴:(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第一次申訴--業者、消保團體、地方消服中心 *第二次申訴—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2)消費調解:地方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3)消費訴訟:地方法院(隨時均可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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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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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消費關係,即有消保法規定的適用※ 【案例1】超商三明治中毒案 A超商與B麵包店間訂有三明治供貨契約,由B麵包店負責製造三明治供A超商販售。王先生有天早上,前往A超商購買四份三明治,作為自己、太太、兒子及女兒一家四口人的早餐,不料因三明治有問題,導致全家人吃完後全部上吐下瀉。 【消費關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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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不花錢的使用產品行為, 亦屬於消費行為
【案例2】使用捷運地下通道受傷案 趙姓家庭主婦住在台北市A捷運車站出口附近,捷運車站對街出口即為菜市場,為避免平面道路十字路口之危險與麻煩,趙女每天利用A捷運車站地下道出入對街買菜。某日,由於A捷運車站對街出口突然發生路面不平,捷運公司又疏於注意,沒有放置警告標示,致使趙女跌倒受傷。嗣後趙女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捷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使用消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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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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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主要內容 一、定型化契約(消費公平) (一)違反合理審閱期間之條款:不納入內容 (二)違反誠信公平原則之條款:無效
1.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 2.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3.異常條款(形式及實質異常條款) (三)行政規制(消保會網址: 1.查核:個案導正 2.研訂契約範本(99年6月底完成81種-行政指導,無拘束力,消費者權益最低保障標準) 3.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99年6月底完成33種-行政法規,有逕行變更契約內容強制效力----違反處罰:違反者除命限期改正外,並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消保法第56條之1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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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上所用的契約,絕大部分是定型化契約※
【案例3】銀行櫃台的「銀錢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條款案 王先生在台北市A銀行開戶存款。某日為應付兒子大學開學需要,前往該銀行提款新台幣10萬元,回到家才發現所領的款項竟然只有99張千元大鈔。王先生於是前往該銀行理論,結果該銀行以其服務櫃台上的「銀錢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條款作為不必負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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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型 化 契 約 審 閱 方 式 表 審閱方式 契 約 名 稱 逐條說明方式 小客車租賃契約、搬家貨運契約(業者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消費者說明)、手術麻醉同意書(書面或口頭說明)、汽車維修服務契約 公告閱覽方式 洗衣契約、路外停車場租用契約、觀光遊樂園(場、區等)遊樂服務契約、陸上旅客運送(台灣鐵路管理局等)「敬告旅告」條款、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 帶回審閱方式 汽車駕駛訓練契約(3小時)、國內外旅遊契約書(1日)、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2日)、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3日)、汽車買賣契約書(5日)、瘦身美容契約(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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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消費公平,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事先讓消費者有看到的機會※
【案例4】北埔餐廳「500元菜輔蛋」案 張三利用星期六假日一早帶著家人前往新竹北埔遊玩,中午時分在北埔A餐廳用餐,點了一盤菜輔蛋及其他富有地方特色的菜餚,餐畢付帳時,餐廳老板始告知那盤菜輔蛋要價新台幣500元。 【消費者選擇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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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定型化契約事項, 具有逕行變更契約內容效力
【案例5】公告汽車買賣契約應記載「檸檬車」條款 黃先生向A汽車公司於94年1月1日購買80萬元的新車一部,作為上下班代步使用。不料該部新車於94年2月1日交車後,由於該車為檸檬車,黃先生雖然在車子有問題時就馬上進廠維修,仍分別在94年2月15日、4月1日及5月5日行駛當中突然發生熄火故障情形,幸好後面並無跟車,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應記載事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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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重點簡介 【不得記載事項問題】 1.禮券之範圍:消費費不是禮券
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或其他類似之證券(但不包括無償取得的招待券、試用券、優待券、點數等) 2.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 (1)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設計(5種方式選1種) (2)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如IC公用電話卡) (3)不得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 (4)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5)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6)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 【不得記載事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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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保法上之產品責任(消費安全) (二)經銷者推定過失責任(中間責任) (三)懲罰性賠償金(美國立法例)
(一)製造者無過失責任(非結果責任) 1.設計瑕疵(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安全性) 2.生產製造瑕疵(缺陷或危險) 3.指示(標示說明)瑕疵 (二)經銷者推定過失責任(中間責任) (三)懲罰性賠償金(美國立法例) 1.故意:三倍(實際損失為計算標準)以下 2.過失:一倍(實際損失為計算標準)以下 3.無過失:無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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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關係圖 失 責 過 失 責 故意責任 (刑法) 無 任 過 任 (民法) (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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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不當使用造成的損害, 業者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案例6】手機插入肛門受傷案 民國90年2月14日報載有林姓消費者購買 A牌手機,某日與女友為求「助性」,由林男將A牌手機塞入陳姓女友肛門,結果手機跑進直腸裡取不出來,因而受傷到醫院掛急診,由醫師灌腸後才將手機取出。 【結果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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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業者所提供的場所、服務、商品等,均屬於產品責任的範圍
【案例7】游泳池戲水溺死案 民國94年8月9日新竹縣溫姓7歲女童由祖母帶往A游泳池業者的泳池戲水,該泳池並未設置救生員,由於泳池正在調節水量,而且出水口沒欄網,溫童被強勁的水流吸進放水孔內,經人發現拉出後送醫急救不治死亡,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與有過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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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目的在確保消費公平及消費安全
【案例8】速食店「熱咖啡燙傷人」案 邱先生為具有美國大學博士學位回國服務的歸國學人。90年的某日中午在台北市A速食店用餐,在使用溫度很高的熱咖啡時,一時不察而被燙傷,邱先生即以該熱咖啡並無警告標示為理由,向該速食店請求損害賠償,惟被速食店以已有「hot」的警告標示而拒絕賠償。 【指示瑕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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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因業者「過失」的瑕疵產品所致的損害,得請求「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案例9】國賓飯店過失賠償案 申姓男子於93年7月2日前往台北國賓飯店二樓國際廳用餐,飯店任令該廳地面濕滑為有過失,因而致人受害,判決業者應賠償申姓男子實際損失25萬元及過失懲罰性賠償金20萬元 【過失懲罰性賠償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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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 害 賠 償 內 容 一般(實際損失) 賠 償 金 懲 罰 性 賠 償 金
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之損害賠償責任比較表 法律名稱 賠 償 原 則 損 害 因 損 害 賠 償 內 容 總 金額 一般(實際損失) 賠 償 金 懲 罰 性 賠 償 金 財產損失 非財產上損失 損失 總金額 倍數 懲罰賠償金額 民法 過失賠償責任 故意 1百萬 2百萬 過失 無 消保法 賠償責任 3 6百萬 8百萬 1 4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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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保法上之特種買賣與消費資訊 (交易上之消費公平與使用上之消費安全)
三、消保法上之特種買賣與消費資訊 (交易上之消費公平與使用上之消費安全) (一)郵購買賣—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二)訪問買賣—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三)現物要約—郵包詐騙及刮刮樂問題 (四)分期付款買賣—分期攤還表及提前解約權 (五)廣告資訊—廣告在簽約後即有拘束力、媒體業者應負連帶責任、薦證廣告代言人亦應負責 (六)標示說明資訊—中文標示、警告標示、緊急危險處理方法 (七)保證資訊—書面保證及口頭保證 (八)包裝資訊—必要包裝、誠信包裝 【消費公平與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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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買賣--以廣告傳銷方式,且消費者並無檢視產品機會所成立的買賣
【案例10】郵購廣告「誤導消費者」 某知名的A電視購物頻道台,正在促銷某種名牌手錶,一支要價10萬元,業者充分利用電視台設備的「燈光美、氣氛佳」方式來包裝該手錶,據報載此種促銷手法連已成為比丘尼的林女都受不了刺激,因一時的衝動,就買了好幾支手錶,於94年6月5日收到手錶後,發現品質與預期有落差,向業者要求解約退費。 【網路交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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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買賣--由業務員在營業場所以外向消費者進行推銷而成立的買賣
【案例11】「騙人到公司」推銷國際渡假村會員卡 A海外渡假村會員卡銷售公司未經李先生的邀約,即發函通知李先生已經幸運抽中該公司的住宿免費渡假村券,請李先生於94年4月1日前往該公司領取。李先生即依時前往,在領取住宿免費渡假村券的同時,該公司即向李先生強力推銷會員卡,李先生在不好意思推辭之下,勉強買了一張30萬元的會員卡,並當場簽約。回到家後,李先生感到後悔,希望解約退費。 【推銷員買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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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買賣」, 與「分期貸款買賣」不同
【案例12】買冷氣「分期變貸款」案 消費者廖先生於94年7月8日到A連鎖大賣場新店店購買冷氣機,業者打著6期零利率的旗幟,但根本是以信用貸款方式分期,消費者廖先生以為是一般的分期付款買賣,因而購買了一台冷氣機,事後發生爭議,因在廣告上未予註明,業者自認理虧致歉退費。 【分期付款買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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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對其產品的不實廣告, 應負一定的廣告責任
【案例13】預售屋不實廣告案 袁先生一直在尋找理想的家居場所,某日看到報紙上A建設公司的預售屋廣告:有千坪的中庭花園、溫水游泳池、還有到台北市東區車程只要10分鐘,頗為中意,於是前往訂購一戶40坪,總價新台幣1000萬元。等到交屋時,才發現千坪的中庭花園縮水變成不到50坪的小花園,溫水游泳池變成不能使用的「景觀」游泳池,至於到台北市東區車程只要10分鐘,只有在晚上12點至清晨6點才有可能。袁先生甚為失望,於是到法院打官司,要求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 【不實廣告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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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結語 (一)建立正確消費理念 1.力行消費者三不運動:不去、不買、不吃 2.充實消費資訊:www.cpc.gov.tw
3.不要自認倒霉:1950申訴專線 (二)做一個聰明的消費者 1.聰明消費,保障加倍:應研究消費者保護法 2.買產品,應要求產品責任保險 3.簽契約,應要求履約責任保險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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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最能保障消費者權益者--還是消費者自己
【案例14】聰明消費者不受害案 民國84年2月15日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發生火災,一位倖免於難的消費者李先生,於同年4月17日前來台北市拜訪老朋友,老朋友為替其壓驚,即帶其前往「快樂頌KTV」唱歌,不料當晚「快樂頌KTV」也發生火災,幸好此位消費者因有衛爾康前車之鑑,在進入「快樂頌KTV」時即先行查看相關逃生路線圖及位置,因而其本人及朋友得以全身而退。 【正確消費理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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