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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你「救」不行 -兒少保辨識與通報- 2014.06.06 新北市立中正國中 專任輔導教師 黃怡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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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沒你「救」不行 -兒少保辨識與通報-  新北市立中正國中 專任輔導教師 黃怡寧

2 ~有愛無礙~ 淺談兒少保護

3 你看過這樣的學生嗎?

4 你聽過這樣的學生啜泣嗎?

5 兒少保護對象 年齡: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高風險個案 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刑法第十六章
家庭暴力案件 兒童少年保護 婚姻暴力 其他家虐 性侵害案件 兒少性交易案件 亂倫 16歲以下 高風險個案 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章)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6 家庭暴力定義 家庭暴力是指: 「家庭成員間,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7 「家庭成員」有哪些?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養)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孫)子女…。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如:手足、伯叔姑舅、外甥、姪子女…。

8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身體的不法侵害 精神的不法侵害 舉凡身體的虐待、傷害、遺 1.身體虐待 2.精神虐待 棄、押賣、強迫、妨害自由、
性侵害…等。 精神的不法侵害 1.言詞攻擊:以言詞、語調威脅、恐 嚇或企圖折損自尊的行為。 2.情緒傷害:以羞辱、監視、冷漠、 虐待動物等使人心生痛苦或害怕的 舉動。 3.性騷擾:展示色情圖片、逼迫觀看 性活動等。 4.經濟控制: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 家庭財務等。 1.身體虐待 2.精神虐待 3.性虐待(亂倫) 4.疏忽 5.遺棄 6.其他濫用親權之行為

9 家庭暴力辨識指標 身體特徵 □學生身上有不尋常的傷痕,如淤挫傷、毆傷、燒燙傷、骨折等。
□學生出現異狀,如:胃病、頭痛、失眠、嗜睡、作惡夢等身心症現象。 □學生出現腦震盪、精神恍惚的現象等。 □不明原因的臟器受傷,如:耳鳴、連續嘔吐、局部觸痛、血腫等。

10 家庭暴力辨識指標 行為特徵 □學生經常性地發生意外。 □學生行為異常,如攻擊性強、容易發怒,對權威有強烈的反抗心。
□上放學回家時間改變,或翹課、翹家。 □因擔心暴露家庭暴力的秘密、自我價值感低而退縮不前。 □學生曾經有言語或行為上疑似自殺之企圖。 □家長所述病情與事實不符,使兒童接受不必要的檢查、手術或住院治療。

11 家庭暴力辨識指標 情緒特徵 □恐懼、焦慮:擔心暴力再度發生、害怕失去父母、不敢表達憤怒的情緒。 □羞恥:認為只有我家有家暴,覺得丟臉。
□罪惡感:認為暴力會發生是自己的責任。 □壓抑、隔絕自己的情緒。 □自尊心低,易否定自我,不相信他人友好的表達。

12 相關法源依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0條:責任通報 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
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第62條:罰則 違反第50條第一項規定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二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身心虐待。 第53條:責任通報 第54條:高風險通報 第100條:罰則

13     性侵害

14 性侵害定義 性交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猥褻者」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15 性騷擾定義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造成他人主觀感 受上有不舒服、被侵犯的感覺。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16 性侵害辨識指標 生理變化 □經常抱怨頭痛或說不清楚身體上哪一個部位疼痛。 □有走路或坐下等行動困難。
□曾經抱怨生殖器官疼痛、排尿或排便會疼痛。 □出現不明原因消化系統不適,如胃痛、想吐、沒有食慾或食慾大增、沒有味覺等情形。 □身體有不尋常的變化,如懷孕、感染性病等。

17 性侵害辨識指標 行為變化 □抱怨自己很髒,討厭自己的身體;不斷刷洗自己的身體。 □害怕、躲避學校的健康檢查。
□語言中含性器名稱,使用語言性攻擊、性暗示或性騷擾。 □出現過於早熟的言語或動作,或對性的態度與行為超乎其年齡。 □明顯的討厭別人接觸他(她)的身體,或過分的想摸別人的身體。 □上放學回家時間明顯與以往不同。

18 性侵害辨識指標 情緒變化 □情緒起伏不定,變得暴躁或具侵略性;或有不明原因突然哭泣。 □不明原因突然哭泣。 □懼怕某人或某一類型人。
□無故增添新的恐懼感。 □害怕獨處、怕黑。 □出現憂鬱、沮喪、自卑等情緒問題。 □認知扭曲。

19 相關法源依據 刑法十六章妨害性自主 ﹝221條~229-1條﹞ 只要是違反性自主,無論加 害者之年紀為何,均為非告 訴乃論罪。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九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 列行為:強迫、引誘、容留或媒 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53條:責任通報 ﹝知悉後24小時通報﹞ 第100條: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罰鍰。

20 案況 被害人 加害人 法律規定 通報與否 合意 (自願、兩情相悅) 未滿14歲 任何年齡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需通報 滿14歲, 未滿16歲 告訴乃論,得互告(兩小無猜條款) 16歲以上,未滿18歲 告訴乃論(年紀小者得告年紀大者) 非自願 加重刑責(公訴罪)

21 What Can I Do? 平時~ 透過聯絡簿或課程互動等回饋瞭解學生家庭及生活狀況。
關心學生在校情形、出缺狀況,以及是否有身心異樣情形。 定時or不定時與家長聯繫。 與輔導處-責任班輔導教師諮詢及討論。 必要時將學生轉介輔導教師提供協助。

22 上述事件發生後 What Can I Do? 事件發生後~冷靜→相信→支持→說明→通報 導師(傾聽者、通報者、協助者、支持者)
保持冷靜態度,收集相關資訊:事件經過、平時受虐情況、頻率…。 確認孩子情緒及傷勢,必要時拍照存證。 說明後續處理流程,進行責任通報。 聯繫輔導處(輔導組)及學務處(生教組)。

23 上述事件發生後 What Can I Do? 學校行政單位依法通報 輔導處(輔導組)-社政通報/113關懷e起來 學務處(生教組)-校安通報
依個案處理流程處理 轉介輔導教師提供行為與情緒輔導 轉介學校社工協助學校與相關單位(社政、衛政、警政、司法…)社工溝通,並與學校討論後續處理策略。

24 處理 提醒與疑慮

25 家暴/兒虐事件處理流程 通報 (123原則) 發現疑似個案 初步了解受暴狀況(蒐集資訊) 緊急就醫 安全計畫 拍照存證

26 非家人性侵可通知家屬,家內性侵不可通知家屬
性侵害個案通報及處理流程 未告知學校 家長自行發現 告知學校 通報 教育局 就醫採證 筆錄製作 學校發現疑似個案 通報  家防中心 會談評估 在校正常學習後續輔導 怎麼通知家長 召開性平 非家人性侵可通知家屬,家內性侵不可通知家屬 通知家長 26

27 通報後 What Can I Do? 後續處理~關心、瞭解、陪伴、傾聽 留意孩子就學及情緒狀況。 協助辦理可能的就學、轉學事宜。
提供孩子必要之心理、行為及課業輔導 配合家防中心社工訪視、調查,提供相關資料與必要協助。 配合執行兒童及少年輔導計畫。 其他兒童及少年保護教育事項。

28 學生事務校內責任通報

29 通報目的 壓力分擔 分層負責 資源引進

30 校園事件分類(學務通報) 校園意外事件:學生所發生之意外與突發(非暴力事件) 校園安全維護事件:主要在於財務、建物之受損或人員受外人騷擾
校園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含教職員工生於校內外之不良行為 衝突管教事件 兒童少年保護事項(知悉後,24小時內責任通報) 重大災害 其他校園事務

31 輔導通報項目 中輟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家庭暴力 性騷擾與性侵害 高風險家庭 自傷及自殺事件

32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性騷擾與性侵害
責任通報(知悉24小時內,輔導處為統一窗口) 校安通報(輔導處→學務處) 疑似即可通報,毋須經過家長同意 安置與否,交由社會局評估 面對家長質疑,請謹記三不: 不承認、不知道、不漏口風

33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性騷擾與性侵害通報流程
非在校期間:可直接撥打113(全國連線) 在校期間:教職員工知悉學生疑似遭受上述行為,請至輔導處尋求輔導人員協助並填寫兒少保或性侵通報表(保密原則) 通報單位-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簡稱家防中心) 學校通報(責任、校安)→家防中心→回覆評估(對學校)→是否開案→後續輔導(開案:社會局社工+學校輔導人員;不開案:學校輔導人員)

34 性騷擾與性侵害通報另一章 校園內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須另行通報性別平等委員會 性別平等委員會受理單位:學務處 通報流程參考
性別平等委員會申請調查書

35 高風險家庭定義 依內政部兒童局「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實施計畫」所訂定:家中有18歲以下兒童少年,有以下情事致影響兒童少年食、衣、住、行、育、醫者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因貧困、擔心、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36 高風險家庭通報流程 導師請至輔導處與輔導組長、專任輔導教師或社工討論進行評估,如有需要再填寫通報表
學校通報→高風險中心→回覆評估→是否開案(針對家庭)→後續輔導(開案:社會局社工+學校輔導人員;不開案:學校輔導人員)

37 自殤及自殺事件 孩子有自殤行為,如:割手腕、撞牆 孩子有自殺行為,如:跳樓、吞安眠藥 家長有自殺行為
兩種通報:高風險通報(家長)、自殺防治通報(家長或學生)、校安通報(輔導處→學務處) 通報流程

38 當學生希望我對該事件保密時, 我可以怎麼做?
接納、同理他/她的情緒,並仔細告訴他/她: 老師的角色 老師能為他/她做些什麼 為何需要進行通報 在通報過程中會發生什麼事情…等 讓他明白通報是為了讓其他專業人員(如警察、社工人員、醫生等)一起保護他/她

39 我擔心通報後,家長反而把怒氣發洩在孩子身上,該怎麼辦?
教導孩子自我保護的方法: 保持冷靜,不要用言語或行為在激怒施虐者 保護自己的頭、臉、顎、胸和腹部 遇危機狀況時,盡量大聲呼救、撥打電話或傳簡訊請親友幫忙 盡快離開現場,到親戚家、同學家、派出所、村里辦公室等處所請求協助 打電話給113或110或社工人員請求提供保護與協助

40 當家長表示這是家務事,希望老師不要通報、別將事態擴大時,該怎麼辦?
需要專業人員席段這究竟是意外傷害,還是蓄意的傷害? 如果放棄通報,會喪失了幫助孩子和家庭的契機;有可能會受到更嚴重、甚至是致命的傷害 依法規定

41 中輟定義 類別: 新生未報到(教務處直接處理) 一般中輟(導師通報) 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連續三日以上之學生 曠課累計達49節(長期缺課)
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之學生

42 中輟通報(前) 未到校第一、二天: 導師電話聯繫家長並記錄於簿冊,同時煩請導師提醒家長學生三天未到校須通報中輟
未到校第三天: 導師電話連繫家長並記錄於簿冊,到輔導處拿取中輟通報單、個案關懷卡填寫,並於第七節課或第四天第一節課結束前將通報單送回輔導處 進行家訪,可尋求學務處或輔導處人員陪同 累計曠課達七日亦是相同處理方式

43 中輟通報(中) 輔導處: 電話連繫家長,通知其孩子已達中輟標準要進行通報,請家長帶著孩子到校辦理復學 通報單會生教組、註冊組、校長
個案關懷卡會知兼輔教師,協助後續復學輔導 偕同導師進行家訪

44 中輟通報(後) 導師: 仍需定期關心與家長聯繫並記錄,直至學生辦完復學手續 輔導處: 定期電話聯繫家長關心孩子並督促家長帶孩子到校辦理復學

45 復學手續 監護人(家長)須親自帶孩子到校辦理復學手續,並進行復學安置
復學流程: 跑復學單→進行復學安置兩天(學輔各一天,並與輔導老師、導師談話)→第三天回原班 後續輔導

46 Q&A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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