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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集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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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改增热点问题集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
主讲人:赖丹茹 :赖丹茹

2 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试点工作拉开大幕,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这四大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成功实现了税制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量大、涉及面广、综合性高的工作,从2016年3月23日至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累计发布政策文件64份,政策量大,知识点多,需要广大税务工作者认真学习,吃透政策,才能及时回复纳税人的关切。为此,我们搜集了各区局和12366热线4个月以来的热点问题,编写了本问题集.问题集按四大行业和征管问题进行归集,根据纳税人需求,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100道典型问题,答案包括文件依据和结论,希望纳税人提供准确的解答。 2

3 目录 建筑业 房地产业 金融业 服务业 征管问题 一 二 三 四 五 construction industry
realty business 金融业 financial industry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4 建筑业

5 建筑业 5 construction industry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5

6 建筑业 6 construction industry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限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收到款项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建筑服务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收入是否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属于预收款项,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6

7 建筑业 7 construction industry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造BRT(快速公交专用道)工程,工程项目跨越翔安、同安、集美、湖里、思明五个区,共20多个站点。企业的工程款统一结算,目前无法划分各个区具体收入多少,这种情况在劳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存在较大困难,是否可以允许企业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但考虑到实际操作不便,经与财政局协商,所有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统一调整至直属税务分局管征,发生跨区建筑安装服务不再实行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4、建筑业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有多项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可以分别核算),那么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项目还是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 7

8 建筑业 8 construction industry 请?
答: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5、自建不动产出租,工程大部分在5月1日前完成,但最终竣工在5月1日后,可是5月1日前的进项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

9 建筑业 9 construction industry
自建属于上述规定的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因此,如纳税人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租赁,该不动产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6、企业将自产的沥青用于本企业承包的建筑项目,那么建筑施工所耗用的沥青,是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7%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7、拆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没有进项发票,能否按简易征收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 9

10 建筑业 construction industry 10
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拆迁企业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符合老项目或清包工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8、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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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经在地税办理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营改增后是否还要来国税重新办理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点第(二)项规定:“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因此,如果在地税办理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还在有效期内,则不需要重新办理。如果已过有效期,则需要重新在国税机关办理。 10、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上的开工日期属于5月1日前,但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上的开工日期是5月1日后,问,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属于老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 11

12 建筑业 construction industry 12
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由于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是对整个项目的证书,包括分包出去的项目,因此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也可以作为分包方判断其分包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的依据。所以分包方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1、营改增之前收到的分包方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五月一日以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12

13 建筑业 construction industry 13 12、简易征收开具的专票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简易征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13、简易征税的老项目,能否开具专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 13

14 建筑业 construction industry 14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简易征税的老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4、营改增后停车费的使用税率? 答:停车费属于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一般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5、差额征税的老项目,怎么判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4

15 建筑业 construction industry 15 16、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可以再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三大条第11小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 17、建筑业外地预缴的税款有抵减时限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暂无抵减时限。 18、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况可以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 15

16 建筑业 construction industry 16
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一旦选择,36个月不能更改。可以开具专票。 19、建安企业,项目金额超过三十万,营改增之前是要在地税进行备案的,那么营改增之后来了国税还需要做备案吗? 答:不需要备案,若有老项目要享受简易征收优惠政策的是需要带上两份一般纳税人享受简易征收备案表和项目清单来柜台做备案。但是若是跨区经营,则需要开具电子外管证进行预缴,跨省市需要开具纸质外管证进行预缴,没跨区的则可以直接正常申报纳税。 20、建安企业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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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 17

18 房地产业

19 房地产业 realty business 1、房地产企业在5月1日前按销售面积预征营业税,但在5月1日后,以最终测绘面积多退少补。若有这种情况发生时,原有的处理是将原来开具的发票作废,再重新开一张正确面积的发票,但5月1号后其不再征收营业税,也为地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最终测绘面积大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原发票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最终测绘面积小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预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按3%预征收率纳税,是否需要先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规定:“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 19

20 房地产业 realty business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可不申报此项预收款收入,但是,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20

21 房地产业 realty business 21 4、营改增前已收预收款未开票,营改增后应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营改增前已预收款未开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票。 5、土地价款的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凭借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可以扣除。 6、房地产老项目的判断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1

22 房地产业 realty business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首先按照施工许可证上的合同开工日期,如果没有,则按照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7、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能否扣除土地价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因此,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22

23 房地产业 realty business 8、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能否补开发票?开什么发票?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23

24 房地产业 realty business 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10、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适用条件如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对房地产老项目, 24

25 房地产业 realty business 25 其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25

26 金融业

27 金融业 financial industry 27 1、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成本中涉及物损部分能否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产保险公司自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黄金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按照贷款服务还是租赁服务征税? 答:按贷款服务征税。 3、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缴纳增值税,那么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是否能够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 27

28 金融业 financial industry 28 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4、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二、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所称的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5、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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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6、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7、向贷款方支付的投资顾问费能否抵扣? 答: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9

30 金融业 financial industry 30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向贷款方支付的投资顾问费不能抵扣。 8、银行办IC卡、U盾、补办卡、托收凭证等业务收取的工本费收入,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银行办IC卡、U盾、补办卡、托收凭证等业务收取的工本费收入属混合销售行为,按金融服务征税。 30

31 金融业 financial industry 31 9、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10、保险赔付是否要征增值税 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 11、金融机构开展哪些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1

32 金融业 financial industry 32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二)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 32

33 金融业 financial industry 33
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六)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3

34 服务业

35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35 1、物业公司提供停车服务,物业公司代为经营管理业委会的停车场地,收取的停车费用如何征税?
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适用11%税率;营改增前取得的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5%的征收率。 2、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万元,平均每月1万元,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 35

36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36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12万元,平均每月1万元,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物业公司代收的水费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公司代收的水费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征收。 4、企业请家政企业上门提供办公环境保洁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提供办公环境保洁服务属其他生活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6

37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37 5、宾馆(酒店)在客房中销售矿泉水、方便面等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上述情况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矿泉水、方便面等按销售 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外卖和现场消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餐饮企业外卖为销售货物行为,现场消费为提供餐饮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7、企业将不动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出租,收取固定租金,资产管理公司对外招租,中间赚取差价。资产管理公司(二房东)的转租行为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 37

38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因此,转租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一种取得形式,资产管理公司(二房东)转租收取的租金参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交增值税 8、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支付的人工成本能够差额计税吗?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 38

39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39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相关答复意见,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 39

40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40 供餐饮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10、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2年如何界定?是按照合同签订时间还是权属变更时间? 答: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公告)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 40

41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二手房交易起算时间规定:(一)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二)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41

42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三)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从2016年5月1日起,个人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增值税,具体购买房屋的起算时间,按照房屋产权证时间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两者“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11、取得地税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上述行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42

43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43 12、会议打包服务含住宿、餐饮、场租能否统一按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发票?
答:会议场地出租及会场服务属会议服务项目,可统一按照会议服务开具发票;住宿、餐饮属兼营项目,应分项开具发票;会议打包服务含会议用品采购的,应按货物销售开票、征税。 13、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在总局暂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投资行为暂不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二级市场有价格的股票或债券等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1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时一并收取的住宿、餐饮服务收入能否作为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一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时一并收取的住宿、餐饮服务收入属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可一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非学历机构对外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应按规定征税。 43

44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15、物业管理公司兼营房屋租赁业务,向租赁户收取物业费和租赁费时是否需要按不同税率分别开具发票? 答:不同税率项目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16、物业公司承租不动产后再转租,是执行简易计算办法征收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征收?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因此,“转租”属于不动产取得的一种方式,若物业公司转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承租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4

45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45 17、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5

46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46 18、个人销售厦门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在哪里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因此,在厦门,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缴纳5%的增值税;销售个人购买2年(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另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暂时委托先由地税代征。 19、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如何征税? 答:景区经营单位向景区车辆通行线路承包单位收取的线路管理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经营权”征收增值税。 46

47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47 20、企业除了物业管理外,还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用品销售等。这样要认定为混合销售吗?
答:上述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 21、劳务派遣的差额征收政策是否可以针对不同合同? 答:在总局未明确计税方式选择的前提下,不动产出租、建筑业和房地产以外的业务适用计税方式的选择均以“业务”来作为判断前提。 因此,劳务派遣暂不以合同作为计税方式的选择依据。 22、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规定:“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 47

48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 ×3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 ) ×5 %。 23、驾校提供驾驶培训服务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呢? 答:驾校培训服务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 48

49 服务业 service industry 号)的规定:“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驾校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9

50 征管问题

51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51
1、纳税人购买货物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复印件等书面证明文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纳税人购买货物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无需向销售方提供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复印件等书面证明文件。 2、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如何开具折扣金额? 51

52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52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因此,开具折扣发票时应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验证真伪?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查验真伪的途径:第三方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4、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甲方是产权人,物业公司是乙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的产权人可以和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管费,甲方将商铺租给第三方,第三方向乙方交物管费,物业公司是向合同甲方开发票还是向实际付款人开发票? 52

53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53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物业公司应向第三方(承租人)开具发票。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6、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 二、试点内容……(二)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 53

54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54 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因此,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7、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二、试点内容(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因此,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4

55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55
8、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 55

56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56
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9、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 56

57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57 模纳税人。
10、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因此,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1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免税医疗服务原使用医疗收费票据的,能否继续使用? 答: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免税医疗服务仍可继续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57

58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58 12、A级纳税人取消扫描认证后,还可以前往柜台认证吗?
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当然也可以前往柜台进行扫描认证。 13、个人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代办? 答:个人代开发票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所需资料:代开人员携带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代办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开发票本身所需资料前去办理。 58

59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59
14、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申报表?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 二、试点内容…… (三)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15、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是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 59

60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60
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因此,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开具增值税发票。 物业公司收取的水电费。要区分物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处理方式:(一)代收公摊电费的税务处理。公摊电费由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物业公司收取的公摊电费作为物业费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公摊电费发票由物业公司开具给用户。(二)代收未抄表到户电费的税务处理。1、电费由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物业公司收取的电费作为转售电力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电费发票由物业公司开具给用户。 60

61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61
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式:代收公摊电费、代收未抄表到户电费均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用户电费后转付供电公司,增值税发票由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电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6、公司收到个人出差的机票能否作为抵扣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能作为进项抵扣,机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61

62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62 17、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能否代开专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因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8、酒店行业能否开具专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 62

63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63
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除上述情况外,酒店行业可以开具专票。 19、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3

64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64
20、某小区成立了业主管理委员会处理小区内部事项,因为经营需要须要开具发票,需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需要,携带由街道开具的证明材料,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到柜台办理税务登记证,待办理完税务登记后,才能申请开具发票。 21、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开具管理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因此,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开具管理证。 22、在营业税制下,保险公司处理问题联共保业务可依据联共保协议约定,由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非主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各承保方根据自身份额保费确认收入并计提、缴纳税金 64

65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65 及附加。“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开展联共保业务,可按保险产品的转售处理,由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 23、企业销售不动产和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征收机关都是国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企业销售不动产是由国税委托地税代征,而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是在 65

66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66 国税机关征收。
24、厦门银行业以分行、保险企业以分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原辖属支行购买货物或劳务时能否以支行名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提供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能否以分行或分公司的名称开具? 答:以分行或分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注明的购买方应为分行或分公司;对外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销货方应为分行或分公司。 25、银行贵金属业务增值税是否和银行业金融服务增值税合并按季申报?如果按季申报目前按月抄报税能否实现按季抄报税? 答:银行贵金属业务增值税可与银行业金融服务增值税合并按季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升级版后,已实现系统自行抄报税,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的已实现按季抄报税。 66

67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67
26、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如何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27、纳税人转让理财产品、买卖股票收入是否计入应税销售额,判定是否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 答:转让理财产品、买卖股票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因此,判定其销售额是否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时应包含转让理财产品、买卖股票的销售额。 67

68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68
28、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29、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否一定要收到承租方开具的本金发票? 答:营改增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 68

69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69 额。”
扣除项目中不包括本金部分,因此进行差额征税时不需要要收到承租方开具的本金发票。 30、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局是思明,工程项目在海沧,自行开票给对方其中税额是¥999.03,在海沧局已经缴交了这笔税金,请问这季度申报表在哪一栏填写这笔预缴的税金?申报表21栏为“本期预缴税额”,但该栏为锁死不能修改。 答:企业有跨区预缴的情况,不能自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需到柜台进行申报。 31、企业(非房地产行业)于2013年底买入二手别墅一套,于今年6月份将房产卖给个人买家,现房产已过户,各项税费均已缴纳,现想要咨询销售发票要怎么开具,是去国税代开吗?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尚未申请过发票,也未有业务运转。此次的房产买卖只是偶然行为,金额又比较大(8百多万))。可以去 69

70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70 柜台申请代开吗?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一、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70

71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71
因此,你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按照上述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的规定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2、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接受方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区提供建安服务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 33、营改增以后仍然使用结存的地税营业税发票,如何将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销 71

72 征管问题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72 售额?
答:不含税销售额=营业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4、营改增之后,之前留抵的进项税额为什么跳入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数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营改增后第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里会体现挂账留抵税额。 72

73 谢谢聆听! Thanks for listening! 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 汇报人:赖丹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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