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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材料組 報告者:呂雨蓉 報告日期: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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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組別:材料組 報告者:呂雨蓉 報告日期:92/1/7
工程採購法期末報告 題目:政府採購法下工程統包制度之探討 組別:材料組 報告者:呂雨蓉 報告日期:92/1/7 1/28

2 大綱 一、前言 二、統包概述 三、工程統包類型及契約規定 四、統包制度探討 五、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 2/28

3 一、前言 研究目的: 政府採購法施行以來,對各機關採用 統包方式辦理後所衍生之問題進行討論其 相關法規規範是否合理,作業準則是否完
備,實有必要。 3/28

4 二、統包概述 2.1 統包的發展背景 2.2 統包的定義 2.3 統包的效益 2.4 統包適用的工程類型 2.5 相關法令 4/28

5 國家 統包制度發展背景 美國 英國 新加坡 日本 現今 1989 1991 1993 1995 1997 1999 2001 年份
美國的統包工程最早 開始時間 建築類工程,迄1999 年 已有一半以上的州允許 使用統包招標 據DBIA 之統計估計統 包工程在美國市場的比 率將達30%,且實施統 包後績效良好 交通部將統包(D&B)制度 應用在大規模之道路工 程案件之招標上 推動其結合設計-施工- 融資-營運於同一契約 模式 已有總金額達13 億英鎊 之15 件公路工程採用此 方式執行 新加坡政府 決定全面推 行統包之政策 新加坡住宅發 展部大量採用 了統包之制度 住宅統包工程 所有住宅工程 =1﹪ 住宅統包工程 所有住宅工程 >23﹪ 為增進公共工程執行之效率,日本建設省於1999 年並研究導入設計、施工技術於 一體的活用方式。以日本大型營造業普遍其有設計能力之條件而言,未來營建工程 採行統包之比例可望大幅成長。 現今 年份

6 2.1 統包的發展背景(續) 我國:至88.5.27 政府採購法開始實施迄 90.5.31 止,從工程會之網站搜尋
之統包案件分析,件數比0.02%, 金額比1.93%,顯然仍為偏低。亦 即雖有統包實施辦法,但未獲主 辦機關之青睞,與國外相較顯然 偏低,亦即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克 服,才能為招標機關所採用。 6/28

7 2.2 統包的定義 「統包」一詞源自於國外工程「Turnkey」承攬制度。近年來美國土木工程界習用「Design Build」或「Design Constract」稱呼。 統包商 業主 7/28

8 2.3 統包的效益 (1)單一權責界面 (2)降低建造成本 (3)縮短時程 (4)確保品質 (5)增進行政效率 (6)激發民間活力鼓勵研發
8/28

9 2.4 統包適用的工程類型 9/28 (1)建築工程: (2)建廠工程: (3)交通工程: (4)其他類型工程:
簡單的建築工程:如一般住宅、辦公大樓等。 特殊用途的建築工程:如醫院工程、體育館、看守所等。 社區開發工程。 (2)建廠工程: 電廠工程:含水力、火力及核能電廠工程。 石化工業建廠工程:如石油裂解廠、化學材料製造廠、肥料廠等。 廢棄物處理工程:如垃圾焚化場、污水處理廠等。 (3)交通工程: 隧道工程:如高雄過港隧道工程、臺鐵三義隧道工程等。 公路工程:如North Klang Straits外環道路等。 捷運工程:如台北捷運木柵線機電工程等。 (4)其他類型工程: 如中船高雄造船廠乾船塢工程等。 9/28

10 2.5 相關法令 1.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統包辦法。 2.統包實施辦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88)工程企字 號令發布統包實施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3.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定義統包。 10/28

11 11/28

12 三、工程統包類型及契約規定 3.1 工程統包契約類型 3.2 公共工程統包契約規定比較 12/28

13 3.1 工程統包契約類型 (一)以細部設計及施工為內容之工程統包 (二)兼含測試、訓練之工程統包 (三)兼含一定期間維修或營運之工程統包
13/28

14 3.2 公共工程統包契約規定比較 1. 發包時工程範圍確定性 2. 工程團隊關係 3. 工程責任 4. 整體作業時程 5. 設計與施工整合性
1. 發包時工程範圍確定性 2. 工程團隊關係 3. 工程責任 4. 整體作業時程 5. 設計與施工整合性 6. 發包作業量 7. 工程管理 8. 工程變更、追加減 9. 廠商之能力及規模 14/28

15 15/28 契約型式 項目 傳 統 工 程 統 包 工 程 1.發包時工程範圍確定性 多設計申領相關執照再發包 ,承商施工範圍、項目明確
傳 統 工 程 統 包 工 程 1.發包時工程範圍確定性 多設計申領相關執照再發包 ,承商施工範圍、項目明確 工程範圍至少包括設計與施 工,範圍較不明確 2.工程團隊關係 設計與施工專業分工,成員 間易產生對立關係 設計與施工專業整合,團隊 目標一致,成員間關係較融 洽,建立伙伴關係 3.工程責任 業主及設計顧問負設計責任 廠商僅負施工責任 統包商需負設計與施工責任 4.整體作業時程 需俟分標設計及發包完成後 ,才分別進行施工,屬線性 作業方式 決標即進行設計及施工併行 作業,屬同步性作業方式, 時程上較傳統發包快 5.設計與施工整合 設計階段施工性導入差廠商 僅需按圖施工,難能提供增 加價值之意見與業主 可預先設計與施工整合、設 計之施工性較設佳計創意性 15/28

16 16/28 契約型式 項目 傳 統 工 程 統 包 工 程 6.發包作業量 分標發包,增加發包次數及 成本 一次發包完成,減省發包時 間
傳 統 工 程 統 包 工 程 6.發包作業量 分標發包,增加發包次數及 成本 一次發包完成,減省發包時 7.工程管理 設計與施工分離,各作業階 段業主均需進行監控,致需 投入較多之人力,釐清責任 複雜 業主僅需對單一廠商督導及 審查(查核),減少施工界面 衝途與解決時程,責任易釐 8.工程變更、追加 因牽涉業主與廠商權益,相 關審查作業程序長且變更次 數多,增費施工時程與工程 費用 由於廠商負責專案設計及施 工作業,除屬業主需求變更 外,均由廠商自負變更責 任,業主可降低成本 9.廠商之能力及規 由於廠商只負責施工作業, 因此只要具備專業施工能力 與一般承攬規模即可 由於廠商需負責設計及施工 作業,且投標前標費較高工 程風險大,因此非一般廠商 能力所及,統包商之能力及 規模相當重要,有加以規範 之需要 16/28

17 17/28 業主需求 建造申請 傳統工程執行流程 施工圖 選定 承包商 招標發包 營造施工 完工驗收 選定 建築師 設計單位主要 作業階段
施工單位主要 作業階段 招標發包 業主需求 設計單位主要 作業階段 統包工程執行流程 規劃設計 建造申請 選定 統包商 節省工期 營造施工 17/28 施工單位主要 作業階段 完工驗收

18 四、統包制度探討 4.1統包工程契約優缺點 4.2公共工程實施統包之案例探討 18/28

19 4.1 統包工程契約優缺點 優點 缺點 就 業 主 而 言 19/28 指揮系統較單純,可減少管理人力及責任。
藉由設計與施工作業時間重疊而縮短工期。 避免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相互推諉責任之困擾。 因供其短、減少工程管理人力及意外成本,故可降低成本。 提升工程品質與效率減少災害發生。 許多規定會使承辦人員產生困擾而不願採行。 細部設計、工程數量、項目及材料未定,易與承包商引起爭議。 統包商絕對影響工程故風險較高。 工程變更設計亦造成困擾。 19/28

20 4.1 統包工程契約優缺點(續) 優點 缺點 就 統 包 商 而 言 20/28 減少工程糾紛及爭議所造成之人力浪費。
培養內部優秀特殊營建專業人員。 提高施工效率,獲得良好施工品質。 激勵新技術、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 提昇技術及統合能力。 競標費用高。 責任大且風險高。 統包責任常誤解為包辦所有事情。 20/28

21 4.2 公共工程實施統包之案例探討 案例名稱:南投縣九二一災害復健工程 工程數量:3008件 招標方式:統包方式公開招標
評選結果:最有利標決標 案例特色:在細部設計進行中統包商採用新材料自充填混凝土取代傳統混凝土施工,雖價格稍貴10-20﹪,但節省搗築、粉光之費用,並可縮短約12個月之工期,符合本案業主需求,亦提升工程品質。 21/28

22 五、結論與建議 5.1 結論 5.2 建議 22/28

23 5.1 結論 統包案在國外佔公共工程之比率逐年增高,主要國外統包實施歷史較久,國內除法源依據建立較慢外,廠商也缺乏相關經驗,民眾常停留最低決標的方式,造成綁標、圍標、工程執行進度緩慢或工法及材料受限等問題,藉由案例審視政府採購法,提供給工程單位作參考,以達到真正統包之精神。 23/28

24 5.2 建議 對政府採購法而言 1. 放寬負責規劃、設計廠商禁止採購之範圍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4/28

25 5.2 建議(續) 對政府採購法而言 2. 放寬負責專案管理廠商不得參與工程案之項目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只規範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等項目,稍嫌不足,應再加入招標文件及決標語施工督導等項目,較為合理。 3. 「決標」與「簽約」之用詞不應併列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將“決標”與“簽約”並列,易生決標非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點。 25/28

26 5.2 建議(續) 對政府採購法而言 4. 轉包價格與得標價格之差額應予扣除 以消除轉包誘因。 5. 分包廠商之權利應予區隔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乃為了加強分包廠商的權利保障。而非因資格與統包商一樣同受機關規範,比照得標之統包商之地位,實有不公平之處。 6. 導入PCM(專業營建管理)觀念 PCM適用於大型且複雜工程、業主無工程背景、業主無相關經驗及工期緊迫時,PCM可以最有效率完成工程。 26/28

27 參考文獻 27/28 1. 廖深利,「以統包及專業營建管理為基礎之公有建築工程採購策
略制度之探討-以南投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為例」,朝陽科技大 學,碩士論文。 2. 顏敏仁,「統包制度對我國營建業市場結構與廠商經營行為影響 之研究」,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碩士論文。 3. 林裕修,「需求規範訂立及變動影響在公有建築以統包方式辦理 之研究」,朝陽科技大學,碩士論文。 4. 陳柏宏,「工程技術顧問參與統包工程之探討」,國立高雄第一 科技大學,碩士論文。 5. 李志峰,「公共工程統包契約規定之探討」,國立高雄第一科技 大學,碩士論文。 6. 張大千,「統包採購制度對公共工程品質影響之研究」,國立高 雄第一 7. 林家煌,「公共工程統包專案設計管理之研究」,臺灣大學,碩 士論文。 27/28

28 簡報結束 ! ! 謝謝指教… 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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