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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第十九章 稅捐稽徵法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稅捐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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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範圍 我國現行各稅係採分稅立法原則故為使 各稅能有統一的一致之規定,並避免逐 一修法之麻煩,乃制定稅捐稽徵法,而 以關稅及礦區稅以外各稅(含各稅依法 附徵或代徵之捐)為實施範圍。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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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釋函令之效力-何謂確定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 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 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 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 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 ;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 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 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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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釋函令之效力-何謂確定 本條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8 日修正施行前,財政 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 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 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8 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 件,適用前項規定。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 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 確定之案件適用之。(稽1 之1,100 年11 月23 日修正公布)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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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釋函令之效力-何謂確定 所稱「確定」,參照稽34 第3 項有關重大欠 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確定」之定義,係 指下列各種情形: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 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 訟者。 註:依現行訴願法規定,已無再訴願程序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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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徵文書送達 稽徵文書之送達,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67 條至91條規定之送達方式外,尚適用稽18 及19條之下列規定:
(一)稅捐稽徵法之規定 1.開徵前送達: 繳納稅捐之文書,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 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稽18)。 2.以為送達或代為送達: 稽徵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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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徵文書送達 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服役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稽19I) 3.土地稅或房屋稅之稽徵文書,得以使用人 為應受送達人。對公同共有人之一人為送 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稽19~2)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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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徵文書送達(續) (二)行政程序法規定:留置送達、寄存送達與 公示送達 1.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2.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為之。 3. 補充送達 4. 留置送達 5. 寄存送達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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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徵文書送達(續) 6. 公示送達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 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 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 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於 外國或境外為公示送達者,經60 日發生效力。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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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課期間 (一)意義 稅捐機關為確定納稅義務人納稅義 務之權,稱為核課權,行使核課權 的期間,稱為核課期間。也可以表 示政府對於人民確定租稅債權具體 內容的期間。(100 年稅務特考4 等) (二)效力 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 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 得再補稅處罰。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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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課期間(續) (三)核課期間之規定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 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 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3)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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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課期間之起算 (四)核課期間之起算(稽22)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 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 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4.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 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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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徵收期間 (一)意義 (二)效力 1.政府根據確定的租稅債權, 向人民請求履行繳稅之期 間。 1.原則
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 內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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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徵收期間(續) 2.例外 (1)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或已依強 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 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2)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 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 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 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 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但稅捐稽徵法 96.3.五修正( 總統令修正公布,自 生效)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 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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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徵收期間(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自96 年3 月5 日起逾10 年尚 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A. 截至101 年3 月4 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 新臺幣50 萬元以上者。 B. 101 年3 月4 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 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C. 101 年3 月4 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義務人 核發禁止命令者。(100 年11 月23 日修正公布)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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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徵收期間(續) (四)起算 (三)徵收期間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但依稽39(申請復查) 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 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 執行之期間 (四)起算 1.自稅捐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2.關稅自確定之翌日起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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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徵收期間(續) ※關稅所稱「確定」,係指下述情形: (1)經海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 依法申請復查者。
(2)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 依法提起訴願者。 (3)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 依法提起再訴願者。(註:依現行訴願法規定 ,已無再訴願程序) (4)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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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滯納金 滯納金計算之例題如下: (一)逾期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二)每逾2日加徵1%,逾30日,送法院(現為 行政執行署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限 於各稅法已有規定者。 (三)加徵利息:依各稅法規定。 滯納金計算之例題如下: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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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捐之保全及強制執行 (一)稅捐之保全 1.限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2.限制減資或註銷登記 3.實施假扣押 4.限制出境
(1)適用之情形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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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之保全及強制執行(續) 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者,得由稽徵機關函請法院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2)限制出境之期間 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 日起不得逾五年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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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捐之保全及強制執行(續) (3)解除出境限制之情形 限制出境已逾24條第6項所定期間者(五年)。
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 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 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 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 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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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捐之保全及強制執行(續) 5.提前徵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得以法定開徵日期前先予稽 徵,但若納稅義務人能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1)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 者。 (2)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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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捐之保全及強制執行(續) 6.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 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 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 行。( 修正)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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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捐之保全及強制執行(續) 7.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下列擔保品 (稽之11之1,99年會計師稅法考題)
(1)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 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3)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4)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 產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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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捐之保全及強制執行(續) (二)強制執行 1.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稽徵機關移送法
院(現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 行處)強制執行。但其已依規定申請復 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前述暫緩執行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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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捐之保全及強制執行(續) (1)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 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2) 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 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3) 稽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 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 關依第24 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 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 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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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捐之保全及強制執行(續) ⑷ 本條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4 日修正施行前,經依 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1 款或第2 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 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⑸ 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有不當者,得向 法院撤回或聲請停止執行。 註 行政執行法第4 條修正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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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納稅義務予租稅優先受償 (一)納稅義務 1.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
清算人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 繳清稅捐。 2.納稅義務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 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3.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 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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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納稅義務予租稅優先受償 (二)租稅之優先受償 1.稅捐之徵收,優於普通債權。 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
2.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 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 債權及抵押權。 3.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 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 4.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為公司重整債務 ,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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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緩繳 (98年會計師稅法) (一)因天災、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 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 期間,並由稽徵機關公告週知。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 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 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 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稽26, 修正公布)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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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另計滯 納金及利息。
(四)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 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 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 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 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 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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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退稅 (一)適用退稅之情形(98地方特考)
1.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 款, 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 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關稅為1年內(關65)。 2.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 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 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 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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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退稅 (二)加計利息退還 (三)退稅前應先查明積欠 1.同一稅目之欠稅。
前述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 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 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 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稽28III) (三)退稅前應先查明積欠 應退納稅義務人之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查明其積欠,依下 列順序辦理抵繳,並於抵扣後,通知納稅義務人。 1.同一稅目之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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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退稅 2.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 息及罰緩。 3.同級政府其他稅目之欠稅。
4.同級政府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 報金、利息及罰緩。 5.其他各項稅捐之欠稅及其附徵之滯納金、滯報 金、怠報金、利息及罰緩。 ※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而於 稽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尚未依法 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確未申請復查, 再依稽29規定辦理退稅抵欠。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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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調查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 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 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 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 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 目的之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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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調查 (二)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或營業稅涉 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 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 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物 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 員不得參與。經搜索獲得有關帳簿、文件 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 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搜索票經簽發後 於10日內即須執行完畢並繳回司法機關。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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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調查 (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 之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 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 件;其未出示者,被調查者得 拒絕之。
(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 之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 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 件;其未出示者,被調查者得 拒絕之。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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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課稅資料之保密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 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 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四)監察機關。 (三)稅捐稽徵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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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課稅資料之保密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上述(四) ~ (八) 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 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四) 至(七) 之機關人員 或(八) 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43 條第3 項洩漏 秘密之規定。(處新台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公布)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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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課稅資料之保密(稽34) 例外 1.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 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 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 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 前項之限制。(稽33, 修正公布) 2.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 重大逃漏稅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欠稅人或逃漏稅 捐人姓名、名稱或內容,對納稅額較高者,得經其 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稽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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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課稅資料之保密(稽34) 上述(四) ~ (八) 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 提供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四) 至(七) 之機關人員或(八) 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 43 條第3 項洩漏秘密之規定。(處新台幣1 萬元以 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公布)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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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稅捐之互惠:外交官、航運 (一)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外 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 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 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 員,核定免徵稅捐。 (二)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 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於報經 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 式行之。 (稽5,P.527)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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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實質課稅原則 98 年5 月13 日總統令增訂稅捐稽徵法12 條之1 明確規範 實質課稅原則之精神,並於102 年5 月14 日修正公布, 條文內容如下: ①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 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 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②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 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 據。 ③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 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 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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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實質課稅原則 ④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 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⑤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 規定而免除。 ⑥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 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 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⑦ 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 答覆。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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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納稅義務人權力之保護 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力之保護 」
1.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 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 稅義務。(第11條之3) 2.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 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 為限,不得過度。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 稅式支出評估。(第11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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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納稅義務人權力之保護 3.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 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 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 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 委任書。 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賦稅署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 第11條之5) 4.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 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第11條之6) 5.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陳情或解答納稅義 務人問題。(第11條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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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行政救濟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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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救濟之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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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救濟程序-復查 (一)復查(稽35) 1.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裁罰之處分如有不 服,應依規定格式(原繳款書或其繳納收據影本 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 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1)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 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 (2)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 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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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得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提出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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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救濟程序-復查 2.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之翌日起2個月內復 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並應 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應納稅 額或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執行應 處罰鍰之受處分人對於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不服而 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在行政救濟未終結前,免 依稽39條予以強制執行。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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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救濟程序-復查 3.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 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 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稽35,100年5 月11 日修訂公布)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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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救濟程序-訴願 (二)訴願 1.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 不服,得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
具訴願書向其復查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提起 訴願及行政訴訟。 2.受理復查機關逾2個月不為復查決定者,納稅義 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機關之效力。訴願人符合法定情形者,得對於確定之訴願決定,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30日內聲請再審。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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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救濟程序-行政訴訟 (三)行政訴訟 1.第一審
(1)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而對受 理訴願機關決定不服者,得於訴願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理訴願機關逾3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以一次為限), 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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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救濟程序-行政訴訟 2.上訴審 原則上為法律審,以審查第一審判決適用法令是否適當為主要目的,性質上不宜作新訴之審判。
納稅義務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認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者得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法院之判決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機關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不得上訴或抗告,但有法定情形者,得於判決確定30 日內,提起再審之訴。(行訴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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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救濟程序-行政訴訟 3. 自101 年9 月6 日起稅務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 臺幣40 萬元以下者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納稅義 務人如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 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如訴訟標的金額在40 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應由高等行 政法院審理,新制改由地方法院簡易法庭行政訴 訟庭審理,上訴則改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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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後稅款之退補 ※行政救濟後稅款之退補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 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 ,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 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 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 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 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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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後稅款之退補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 ,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 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 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 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 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 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 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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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罰則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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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一、 刑事罰—以故意為要件 (一)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或併科新 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金。(稽41) (二)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徵 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稽42)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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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三)教唆或幫助犯前述(一)或(二)之罰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 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或會計師或其 他合法代理人犯上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1/2。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 條規定者(保守秘密) ,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稽43)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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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二、 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一)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 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申請復查者,暫緩 執行。 (二)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 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 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 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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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 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 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 予處罰。 (三)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 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照規定設置 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 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 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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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四)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 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 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 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 而拒不到達備 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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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五)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 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 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 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 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 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稽 48, 修正公布)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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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六)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 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 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 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 輕或免予處罰。有關情 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 準,由財政部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稽48之2)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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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參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七)修正前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稅捐稽徵法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稽48之2。
(八)應處罰鍰案件,於修正施行前尚未移送法院裁罰者,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已移送法院裁罰者,由法院裁罰。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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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三、 租稅赦免:自動補報加息免罰 (一)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1.條件
(1)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2)屬未經檢舉且未經稅捐稽徵機關及財政部指定之調 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3)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 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 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103 年會計師稅法考題)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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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2.赦免之範圍 各稅法所定關於漏報、短報之處罰及相關行為罰 及刑事罰,一律免除。 (1)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A.第41條:不正當或詐術 B.第42條: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 C.第43條:教唆或幫助 D.第44條:未給予、未取得、未保存憑證 E.第45條:未依規定設置帳簿 (2)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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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3. 依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 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 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 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 依第44 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 除其刑。(稽48 之1 II 修正公布)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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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 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 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金額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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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租稅罰法 四 從新從輕處罰原則 (一)從新原則(95記帳士申報實務) (二)從輕原則
※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 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 (二)從輕原則 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 法律。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 楊葉承、宋秀玲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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