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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1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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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結算申報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就源扣繳
2.在中華民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 境內居留合計183天。 就源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上述規定者)以就源扣繳 方式履行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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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多少以下免辦理所得稅申報 受扶養親屬 人 數 免 申 報 0人 1人 2人 3人 4人 無配偶 有配偶 單位:元 158,000
受扶養親屬 人 數 0人 1人 2人 3人 4人 免 申 報 無配偶 158,000 240,000 322,000 404,000 486,000 有配偶 316,000 398,000 480,000 562,000 6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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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申報綜所稅 每年 5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內都可以申報 若 5 月 31 日適逢星期假日,延至6月份第 1 天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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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指租稅的納稅義務人 課體-指課稅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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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營利所得 2、執行業務所得 3、薪資所得 4、利息所得 5、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6、變動所得 7、財產交易所得
8、退職所得 9、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10、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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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所得 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 合作社:社員分配之盈餘 合夥:合夥人分配之盈餘 獨資:資本主所得之盈餘 一時貿易之盈餘:例如直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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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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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 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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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已經分離課稅之利息不需併入綜所稅計算
1.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2. 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 3. 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所得 4. 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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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祕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 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 – 必要損耗及費用 = 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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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合理必要損耗費用: 成本採列舉方式
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 無法逐項舉證列報 直接以租金收入的 43 %為必要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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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計算: ● 依「100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收入及
全年收入 – 成本及必要費用 = 所得額 ● 依「100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收入及 必要費用標準」,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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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常見財產交易所得 ─ 房屋交易 所得 = 實際售屋收入 - 成本減移轉費用 成本: 1.取得房屋的價金
2.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 費。 3.貸款購屋的利息、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4.移轉費用: 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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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 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
例如:以 101 年度桃園市及蘆竹鄉為例,分別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4% 及12% 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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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退職所得係指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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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領取方式 領 取 金 額 所 在 級 距 列 為 所 得 額 一次領取者 在16.9萬元 X N(退職服務年資)以下部分
100年度適用 領取方式 領 取 金 額 所 在 級 距 列 為 所 得 額 一次領取者 在16.9萬元 X N(退職服務年資)以下部分 在16.9萬元 X N ~ 33.9萬元 X N之部分 半數列為所得額 在33.9萬元 X N以上部分 全數列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者 所得額 = 全年領取總額 -7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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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職所得計算範例 領取方式 假設 A 君100年退休服務年資20年 所得額 一次領取總額800萬
單位:元 領取方式 假設 A 君100年退休服務年資20年 所得額 一次領取總額800萬 小於16.9萬元× 20年=338萬部分免稅 介於16.9萬元× 20年〜33.9萬元X20年部分半數 (678萬-338萬)÷2 170萬 大於33.9萬元×20年部分全數 (800萬-678萬) 122萬 A 君100年度退職所得額合計:292萬(應申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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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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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申報相關課稅規定 1 分居、分戶設籍、採分別財產制可否分開申報? NO 可分開申報的四種情況 結婚或離婚 結離婚當年度所得於次年度申報時可選擇合併或分開。 被子女扶養 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已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扶養。 已婚仍在校就學 父母可申報扶養已婚但仍在校就學子女,該子女之配偶可單獨申報。 配偶為非居住者 配偶一方非居住者,可選擇不與他方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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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薪資所得可選擇分開計稅,誰當納稅人對稅額計算都沒差,國稅局會採最有利方式計稅。
◎ 夫妻申報相關課稅規定 2 夫妻誰當納稅義務人重要嗎? 1. 夫妻薪資所得可選擇分開計稅,誰當納稅人對稅額計算都沒差,國稅局會採最有利方式計稅。 2. 稅款補徵、退稅支票送達、欠稅保全及欠稅移送執行係以納稅義務人為對象。 3.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主體-指租稅的納稅義務人 課體-指課稅的標的 4. 未申報案件或夫妻分開申報,國稅局會主動以夫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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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申報書配偶欄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請於申報書左上角〝□夫妻分居〞處打ˇ,以免造成違章送罰。
◎ 夫妻申報相關課稅規定 3 夫妻分居如何申報 分居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申報書配偶欄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請於申報書左上角〝□夫妻分居〞處打ˇ,以免造成違章送罰。 分開計稅分別發單 稽徵機關即按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按夫妻各自應納稅額占全部應納稅額比率計算,減除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主體-指租稅的納稅義務人 課體-指課稅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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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1.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 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
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 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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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 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 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 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 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 或母如屬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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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稅額 本人 ,000元 歲以上 123,000元 配偶 ,000元 歲以上 123,000元 直系尊親屬 ,000元 歲以上 123,000元 子女 ,000元 未滿20歲或20歲以上 就學、身障、無謀生能力 兄弟姊妹 ,000元 未滿20歲或20歲以上 主體-指租稅的納稅義務人 課體-指課稅的標的 其他親屬 ,000元 未滿20歲或60歲以上 其他家屬 無謀生能力且同居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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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就學的認定 → 扶養滿20歲子女及兄弟姊妹條件
◎ 何謂無謀生能力與在校就學 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原則 → 扶養親屬之基本條件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2.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在校就學的認定 → 扶養滿20歲子女及兄弟姊妹條件 具正式學籍,完成註冊手續,領有學生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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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注意事項 1. 何謂其他親屬-例如伯、姪、孫、甥、舅等。 2. 何謂其他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3. 需同居一家 *其他親屬→未同戶籍者,要附受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切結書。 *其他親屬→需同一戶籍。 4. 受扶養人需符合無謀生能力。 5. 扶養人需有法定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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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事項 應檢附憑證: 1.在學:學生證、註冊單、成績單或畢業證書等影本。 2.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專業醫師診斷證明等影本。
3.無謀生能力:醫師診斷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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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二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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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扣除額 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未填列、未申報經國稅局依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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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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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 對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所得總額20% 核實認列 國防、勞軍、修復古蹟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 所得總額 50% 依私立學校法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 所得總額20% 20萬元/戶 (政治獻金法) 1.政黨(平均得票率>2 %) 2.政治團體 3.擬參選人(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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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 保險費 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人身保險 勞工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 軍、公、教保險 每人每年限額 24,000元 主體-指租稅的納稅義務人 課體-指課稅的標的 全民健康保險 無金額限制 注意!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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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藥及生育費 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公立醫院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國內 公立養護中心→醫療部分應單獨開立收據 特約護理之家→需有醫師診斷證明書 國內 國外公立醫院 國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 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者 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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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害損失 1.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災害損失,以及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之後的餘額,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限制。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2. 災害損失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勘查出具證明。 3. 未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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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屋借款利息 1.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 2. 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1屋為限。 3. 所有權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4. 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5. 應檢附當年度支付購屋貸款之利息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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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金支出 1.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2. 同年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者,雖期間並未重疊,亦僅能擇一申報認列。 3. 應檢附文件: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等資料影本。 該年度已辦竣戶籍登記或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 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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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上限104,000元。 全戶上限270,000元。 每人104,000元。 大專院校子女每人25,000元。 101年1月1日起5歲以下子女每人25,000元。 (稅率超過20%不得列報) 不超過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得延後3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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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淨額=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標準或列舉)-特別扣除額 應納稅額=所得淨額X適用稅率-累進差額
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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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率、累進差額及課稅級距 100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課稅級距) 稅率 累進差額 50萬元以下 x 5% 0元 50萬元 - 113萬元 x 12% 35,000元 113萬元 - 226萬元 x 20% 125,400元 226萬元 - 423萬元 x 30% 351,400元 423萬元以上 x 40% 77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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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章 罰 鍰 未辦理結算申報 已辦理結算申報短漏報所得 一般違章情形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夫妻分開申報 分散所得 特殊違章情形
違 章 罰 鍰 未辦理結算申報 已辦理結算申報短漏報所得 一般違章情形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夫妻分開申報 分散所得 特殊違章情形 所得額短漏25萬元 漏稅額1.5萬 不論短漏金額 皆處1倍漏稅罰 扣免繳所得0.2倍 非扣繳所得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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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 A、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B、夫妻分居單獨分別申報,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 一編號 C、納稅義務人經常疏忽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
D、納稅義務人子、女未滿20歲有所得單獨辦理申報 E、納稅義務人浮報扶養子女免稅額 F、納稅義務人列報已死亡親屬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G、納稅義務人虛報配偶免稅額 H、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服役疏忽未辦理申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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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 j、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免稅所得者 之子女 K、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又收到扣繳 憑單未補辦申報
L、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土地租金收入誤以 43%扣除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M、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取得 概括性補償費屬佃農之其他所得,漏未以半數作為當 年度所得申報納稅 N、納稅義務人漏報緩課股票移轉之薪資所得或營利所得 O、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負責人申報綜 合所得稅時疏忽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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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 P、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之營利所 得或應分配之盈餘 Q、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擴大書面審查實施要
點調整營利所得者,漏未重新按調高所得額列計其營 利所得,補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R、納稅義務人因未取得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或緩課 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而短漏報薪資、利息、股利等 所得 S、納稅義務人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 利息所得 T、納稅義務人漏報私人借貸利息及抵押利息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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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 U、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填報所得額按扣繳憑單 所得淨額」填報造成短漏報情形 V、納稅義務人以偽造、變造證明文件虛報列舉扣除額
W、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 購屋借款利息,經常疏忽未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額 X、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竊盜損失誤以災害 損失列舉扣除 Y、納稅義務人誤將上市公司股利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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