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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動一乙 第三組 組長:戴毓均 組員:游淯甯 林宛儒 林佩蓉 陳光陞 張灃礬
John Locke 約翰‧洛克 生動一乙 第三組 組長:戴毓均 組員:游淯甯 林宛儒 林佩蓉 陳光陞 張灃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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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人物背景介紹─戴毓均 二、主要著作介紹─戴毓均 三、主要思想介紹─游淯甯 四、重要之學說與理論探討─林宛儒
五、人物思想對當世與後世之影響─林佩蓉 六、批評與檢討─陳光陞 七、結論─張灃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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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背景介紹 報告者:戴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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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洛克 John Locke 1632-1704 英國經驗主義的代表人物,是英國“光榮革命”時期著名的思想家,也是第一個全面闡述憲政民主思想的人。 他發展出了一套與湯瑪斯·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不同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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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背景 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1632年出生於英國威靈頓,他的父親是一位清教徒律師,母親則是一名製革工匠的女兒,因為都是清教徒,信仰嚴肅的清教,養成了洛克嚴肅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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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歷程 洛克的父親曾在英國內戰(清教徒革命)時期擔任軍官,並救了波普漢姆(Alexander Popham)一命。
1647年(洛克15歲),波普漢姆(當時國會議員)為了報答洛克父親的救命之恩,於是資助洛克進入當時濃厚清教氣氛,教育嚴格的西敏中學(Westminster School)接受傳統的古典文學基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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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歷程 洛克以優異的成績從西敏中學畢業,進入牛津大學最優秀的基督學院念書,修習文哲。
雖然洛克的成績相當傑出,他卻對大學安排的課程感到相當的乏味和不滿。 他發現一些當時的哲學家例如笛卡爾等人的著作都要比大學裡教授的古典教材還要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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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在西敏中學認識的同學理查·洛爾的介紹下,洛克開始將興趣轉向一些實驗哲學和醫學的研究,洛克在學習期間也廣結科學界的學者為朋友。
由於在牛津廣泛的學習醫學,並且 曾與許多知名的科學家如羅柏特·波義耳、羅伯特·虎克共事,並和牛頓是一生的好友,洛克後來甚至還在1674年獲得了醫學學士的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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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在大學期間來往的人物都是科學派的人士,所以使得洛克並不相信君權神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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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與沙夫堡伯爵 沙夫堡伯爵身為英國輝格黨的創立者之一,對於洛克的政治思想有著極大的影響。
1666年,洛克開刀醫好了沙夫堡伯爵(Shaftesbury) 久治不愈的肝臟感染疾病,從此與伯爵結為好友並擔任他的的政治秘書、私人醫生。 沙夫堡伯爵身為英國輝格黨的創立者之一,對於洛克的政治思想有著極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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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與沙夫堡伯爵 伯爵於1672年被指派為國會上院議長,洛克也隨之參與各種政治活動。
因為沙夫堡伯爵與洛克對政治和宗教的思想一致,所以兩人便建立起親密關係,這也使洛克有機會深入瞭解政治鬥爭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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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夫堡伯爵 輝格黨(Whig)的創始人物之一 主張宗教寬容、反對君權神授說法
與保皇派托利黨形同水火,強烈抵制查理二世及詹姆斯二世的專制統治→反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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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格黨(民權派) 黨名-Whig 為好鬥的蘇格蘭長老會派 教徒。 沿革-產生於17世紀中,1839年改為現 今的英國自由黨。
光榮革命中的腳色:反對王權的反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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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利黨(王權派) 黨名-Tory 意為歹徒、不法之徒(源 自愛爾蘭克爾特語意) 沿革-產生於17世紀中,19世紀改為 現今英國保守黨。
光榮革命中的腳色:支持王權的保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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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格黨v.s 托利黨 兩黨因對王權有「不同態度和立場」而相互鬥爭。
後來在光榮革命中達成共識,不允許詹姆士二世重建英國革命前的專制王權,合力趕走詹姆士二世,但是並沒有消弭王權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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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也是在這個時期,很可能是出於伯爵的鼓勵,洛克開始撰寫知名的《政府論》一書。
1675年,沙夫堡伯爵於政壇上失勢後,洛克便前往法國旅行。當1679年伯爵的政治情勢稍微好轉,洛克才又回到了英格蘭。 也是在這個時期,很可能是出於伯爵的鼓勵,洛克開始撰寫知名的《政府論》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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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1683年,沙夫堡伯爵由於被懷疑涉嫌一件刺殺國王的陰謀(企圖燒死查理二世),於政壇失利,因而逃往法國與荷蘭等地,洛克也隨行。
1685年,沙夫堡伯爵於荷蘭去世,而洛克則在荷蘭一直待到1688年的光榮革命,在流亡的期間完成了包括《人類理解論》《論寬容》等重要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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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流血的革命─光榮革命 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是英國一場和基督宗教有關的非暴力宮廷政變,發生於1688年到1689年。 英國國王查理二世為天主教徒,但當時英國人多信奉英國國教。 而且他在1681年解散國會,甚至迫害輝格黨(民權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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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士二世 1685年查理二世逝世,而他生前並未有任何子女,按照法律由他的親弟弟即 位,為詹姆士二世。 詹姆士二世為天主教徒,贊同君權神授的思想,積極恢復天主教教徒的權益,完全不顧大多數英國人已改信英國國教的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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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年詹姆斯二世不顧國內普遍反對,違背以前政府制定的關於禁止天主教教徒擔任公職的「宣誓條例」,委任天主教徒到軍隊裡任職。此後進而任命更多天主教徒到英國政府部門、大學擔任重要職務。
1687年4月和隔年4月先後發布兩個「信仰自由宣言」,給予包括天主教徒在內的所有非國教徒信仰自由,並命令國教會的主教在各區教壇宣讀,引起英國國教會主教們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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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詹姆斯二世殘酷迫害清教徒,還向英國工商業的主要競爭者—法國靠攏,危害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利益。
當時國會極力忍耐,認為國王無 兒子可以接位,待他死亡後可由公主 瑪莉或公主安妮繼承王位,因為瑪莉 公主為荷蘭執政威廉的妻子,威廉為 新教徒而瑪莉和安妮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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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詹姆士二世接近晚年時,娶了一位法國妻子,並且在1688年6月20日得子,其子當然也受洗為天主教徒。
眼看下一任的國王又是天主教徒,其信仰英國國教的女兒瑪麗沒有希望繼承王位,並且又實行君主專制的情況下,除了原本的輝格黨(民權派),甚至連托利黨(王權派)都引起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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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榮革命 輝格黨和托利黨各派出了七位名人偷偷邀請詹姆斯二世女婿、其女兒瑪麗之丈夫荷蘭執政奧蘭治親王威廉入主英國國王寶座。
當時,支持議會的輝格黨人與部分托利黨人為避免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傳位給剛出生的兒子,而決定把詹姆士二世廢黜。 輝格黨和托利黨各派出了七位名人偷偷邀請詹姆斯二世女婿、其女兒瑪麗之丈夫荷蘭執政奧蘭治親王威廉入主英國國王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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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1688年11月5日威廉率領1.5萬人,400艘運輸船,53艘軍艦在托爾灣登陸,一夜之間換了政權。
詹姆士二世倉惶出逃日耳曼,結果途中被截獲送回倫敦。 後經威廉伉 儷同意,詹姆斯 二世流亡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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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1月在倫敦召開的議會全體會議上,宣布詹姆斯二世遜位,由威廉和瑪麗共同統治英國,稱威廉三世和瑪莉二世。
奪得王位的威廉與瑪麗在獲得不列顛各界的支持下,成為了不列顛的君主。而作為成為國王與女王的代價,就是他們簽署了《權利法案》,從此奠定了國會的統治權,並且確認了國會在王位繼承問題上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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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1688年,光榮革命,威廉三世、瑪麗二世由荷蘭入英繼承王位,洛克才結束了政治流亡的生涯,隨之返回英國,並為光榮革命提出辯護。同時也批評了湯瑪斯·霍布斯等人的獨裁主義政治哲學。 在抵達英國後不久,洛克開始將大量的草稿出版成書,包括了《人類理解論》、《政府論》、以及《論寬容》都在這段時期接連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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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身為清教徒的洛克終身未婚,也沒有 留下任何子女,最後在1704年10月28日去世於艾賽克斯郡東部。
洛克晚年在密友瑪莎姆女士(Masham)之邀請下,從1691年開始一直居住在她位於艾塞克斯郡的家中;雖然當時洛克的身體狀況已經因為哮喘病發作而飽受折磨,他仍成為了輝格黨的英雄人物。 身為清教徒的洛克終身未婚,也沒有 留下任何子女,最後在1704年10月28日去世於艾賽克斯郡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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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著作介紹 報告者:戴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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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著作 (1689)《論寬容》 (1690)《論寬容第二篇》 (1692)《論寬容第三篇》 (1689)《政府論》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690)《論寬容第二篇》 A Secon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692)《論寬容第三篇》 A Third Letter for Toleration (1689)《政府論》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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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著作 (1690)《人類理解論》 (1693)《教育漫話》 (1695)《聖經中體現出來的基督教的合理性》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1693)《教育漫話》 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 (1695)《聖經中體現出來的基督教的合理性》 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as Delivered in the Scriptures (1695) 《為基督教合理性辯護》 A Vindication of 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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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理解論 這是洛克最重要的一部書。 在《人類理解論》一書中,洛克批評了宣稱人生下來便帶有內在思想的哲學理論,他主張人所經歷過的感覺和經驗才是形塑思想的主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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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板說(Tabula rasa):指出小孩出生 心靈如白板,除非藉由感官印證一些概念,否則人類便沒有知識。
EX:小孩還小時,並不知道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是外在環境影響他的一生。 但是自人生下來,雖然沒有知識,卻有獲得知識的潛能,這就是人類悟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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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主張,認識的能力是先天的,知識的內容卻是後天學習來的,強調人沒有天賦觀念,只有後天學來的知識。
洛克可以看作是經驗主義的始祖﹐也就是說他認為我們全部的知識都是由經驗而來的。 因此,《人類理解論》的第一卷就是要反駁柏拉圖﹑笛卡爾等經院哲學家所提倡的「天賦觀念或先天原則」的說法﹐論述沒有天生的觀念或天賦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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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寬容 洛克在書中區分了一個教會與民間政府的差異,包括兩者在目標上以及在實踐手段上的差異。
是洛克的主要著作之一,此書的目的是提倡宗教寬容。 洛克在書中區分了一個教會與民間政府的差異,包括兩者在目標上以及在實踐手段上的差異。 政府是為了維持和平才存在的,並且必須保有武力才能達成這個目標。 教會則是自願構成的群體,為了提供靈魂救贖才存在的,而且必須使用說服的手段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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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當政府傾向於支持某個特定的教會時,政府並不能為此而干擾民間的和平。
個人並不能被從他們自己的靈魂上分開,也因此政府並沒有提供他們救贖的責任,武力也不可能達成救贖的目標。即使能夠達成,以這種壓迫方法傳教的宗教也並不一定是真正良善的宗教。 因此,即使當政府傾向於支持某個特定的教會時,政府並不能為此而干擾民間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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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是在討論對不同信仰寬容的意義,,當我們的信念與別人所信有所衝突,抱有懷疑,甚至厭惡時,應自我克制,探取寬容的態度,透過爭論來使真理獲得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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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方面,個人更應有完全的自由。 1689年寬容法案規定:除天主教徒外,所以異端教派皆享有宗教的自由。
當人民信仰行為已經逾越法律或是影響他人時即可干預 政府有權制止此教派的儀式 但政府無權阻止大家信奉此教派 在宗教方面,個人更應有完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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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上篇) 1689年到1690年寫成的兩篇《政府論》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論文。
《政府論》的第一篇是對羅伯特·費尼默爵士的《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的反駁。洛克極力並有效地駁斥了費尼默的君權神授的主張。洛克主張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有的基礎之上,並且支持契約詮釋。不過他也強調契約論是可以廢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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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費尼默的理論: 神把王權授與亞當,然後王權由亞當下傳給他的嫡長子,最後到了近世各個君主手裏,所以作國王的便是亞當的後代繼承人。 現任君王的權力來自於他的父親,就是君權=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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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的當然權利與父親的當然權利是一樣的。在本性上,兒子永遠脫不開父權,即便兒子已長大成人,而父親已老朽不堪。
孩子因受父親的教養,所以要聽從父親的話﹐即使孩子長大後有自己獨立思考的能力,也必須服從父親的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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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反駁: 如果說亞當將他的王權傳給自己的嫡長子,而且君王是亞當的後裔﹐照理說嫡長子只有一個,那麼存在於世界上的許多國王中﹐我們要怎麼知道誰才是亞當真正的後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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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並不認為孩子必須永遠聽從父親的命令,當孩子還沒有判斷能力或是未成年的時候,應該聽從父親的命令。但是當孩子長大後,有自己獨立思考的能力時,就不一定要聽從父親的命令,可以自己判斷父親的話是否正確。
但是假如孩子並不認同父親的話,便可以順從自己的想法,這也會影響後來的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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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反對君權神授的主張,他認為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護的基礎之之上,並且支持以新的契約論來解釋國家的起源。
也就是反對霍布斯因人民的恐懼,支持絕對王權所產生的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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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下篇) 闡述了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提出中產階級革命理論的基礎,被公認為是英國1688年光榮革命的理論根基。歷來人們在探討洛克的政治思想時,主要便是針對《政府論》的下篇。 下篇提出統治者的權力應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才能統治,建立國家的唯一目的,乃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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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提出不同於霍布斯的自然狀態理論,他主張每個人民都擁有自然權利,而人民的責任是保護自己的權利、並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權利。
但由於在實踐自然法上經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護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統治也必須經過人民的同意。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託的代理人,當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時,政府就應該被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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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下篇是洛克試圖替光榮革命做正當的辯護,提出了一套正當政府的理論,並且主張當政府違反這個理論時,人們就有權推翻其政權。
洛克還巧妙的暗示讀者當時英國的詹姆斯二世已經違反了這個理論,所以推翻他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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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思想介紹 報告者:游淯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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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理論 前言 洛克的主張受到霍布斯的影響,並承認國家起源於契約論
對於「人的本性」、「自然狀態」、 「自然權利」、「契約論」的看法與霍布斯不同,甚至可以說是反對 霍布斯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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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狀態 人性本善 依舊約聖經所言,有著自由、平等、理性的狀態,並生活在有如伊甸園般的美好世界 Google圖片- 伊甸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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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權利 也就是天賦人權 →每個人在出生後就享有的權利, 包含了生命、自由、追求幸福(財產) 財產:沒有任何明示的契約註明它屬於每個人
EX.圈地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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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基於人是理性的 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受到自然法的約束 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然權利為前提,可以自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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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既然自然法這麼好,我們生活在有如伊甸園的世界,那為什麼我們還需要政府跟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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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仲裁者出現 自然狀態的缺點 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文 沒有公正的仲裁者 沒有執行處罰的人 每個人對於自然法的理解有所差異 →發生爭執
EX.靠左走or靠右走 紅燈or綠燈時該走 因此仲裁者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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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論 為避免爭執、排除衝突,人民與政府之間訂定契約 →交出法律解釋權及執行權 →政府維持秩序、公正處理糾紛
→交出法律解釋權及執行權 →政府維持秩序、公正處理糾紛 訂定契約方式為投票,若對於施政不滿,則可將權利收回 →罷免or不投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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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契約論 監督者 交出自然權利 監督並保護 人民 人民 訂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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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契約論 仲裁者 (政府) 訂定契約 法律解釋權及執行權 仲裁、處理糾紛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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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V.S.洛克 依據 本性 生活狀態 自然狀態 訂契約 權利 霍布斯 無根據 人性本惡 地獄 為了生存可以不擇手段 人 人 權利不可收回
人 人 權利不可收回 洛克 舊約聖經 人性本善 天堂 人人平等,皆享有自然權利 人 政府 權利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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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之學說與理論探討 報告者:林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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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同意原則 多數決原則 默認原則 任期制 抵抗權 分權制 罷免權 革命權 圖片來源:Google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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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原則 統治者是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統治 是一個主權的轉捩點 所以人民才是國家真正的主人 主權的轉移 君權 神授 主權 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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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原則 否決權 例如 2012總統大選 我明明是支持宋楚瑜 我明明投的是蔡英文 總得票數 得票率 馬英九 6,891,139
% 蔡英文 6,093,578 % 宋楚瑜 369,588 2.7676% 資料來源: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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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決原則 少數服從多數 →多數人=全體 總得票數 得票率 馬英九 6,891,139 51.6024% 蔡英文 6,093,578
→多數人=全體 總得票數 得票率 馬英九 6,891,139 % 蔡英文 6,093,578 % 宋楚瑜 369,588 2.7676% 資料來源: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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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認原則 默認同意 沒意見的人也適用此原則 少數 留下 同意 離開 總得票數 得票率 馬英九 6,891,139 51.6024% 蔡英文
6,093,578 % 宋楚瑜 369,588 2.7676% 資料來源: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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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認原則 總人數 43 贊成 15+23 反對 5 總人數 43 贊成 15 反對 5 沒意見 23 15+23>5 →贊成 總人數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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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本不能投票 應達成熟的境界 知道自己的意志應有限制,並具有做為自己的正當指導的悟性 缺乏理性的判斷能力就應聽從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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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制 未成年 為了要駁斥羅伯特·費尼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 的「君權神授說」之主張 聽從父親 決定
自我判斷 決定 為了要駁斥羅伯特·費尼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 的「君權神授說」之主張 每隔幾年應讓剛成年者有決定統治者的權利 例如 臺灣每四年選一次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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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制 重要性 左右政局 例如:首投族 20~23歲的年輕人 差距不到80萬 2012年據統計約有130萬人 首投族 資料來源:民主實踐
圖片來源:Google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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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權 政府的行為已經無法為人民謀福利時 無法達到多數人民希望的 抵抗政府、要求下臺 若政府拒絕 強力、武力抵抗 罷免權 革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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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花革命 2010年12月17日 導火線: 青年穆罕默德‧布瓦吉吉以自焚抗議警察的執法(未申請擺攤而被沒收)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中新網 茉莉花革命 2010年12月17日 導火線: 青年穆罕默德‧布瓦吉吉以自焚抗議警察的執法(未申請擺攤而被沒收) 觸發境內大規模街頭示威遊行及爭取民主活動 2011年1月14日 總統班‧阿里下台→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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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亞內戰 2011年2月15日 導火線: 利比亞部落之間貧富差距大 利比亞青年失業問題嚴重 政府武力鎮壓→罷免失敗 和平抗議→暴力衝突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利比亞內戰 2011年2月15日 導火線: 利比亞部落之間貧富差距大 利比亞青年失業問題嚴重 政府武力鎮壓→罷免失敗 和平抗議→暴力衝突 2011年10月20日 穆阿邁爾·格達費被殺→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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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卡茸 GOOD OR BAD 服貿 資料來源:FB 馬英九民怨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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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卡茸 GOOD OR BAD 罷免 證明反對馬英九先生者多 多數人同意→多數人反對 政府拒絕 革命 用強力、武力去抗爭要求
圖片來源:FB粉絲專業- 罷免馬英九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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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權制 權力集中 腐化 限制 政府分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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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分權理論 行政掌握外交 立法 > 行政+外交 →容易形成立法獨大 →孟德斯鳩加以修正 立法 行政 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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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議題 總統(行政)簽訂了服貿(外交) 再交給立院審查 不通過才退回 問題: 根本沒審,憑甚麼要退?? 立法 行政 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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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思想對當世 與後世之影響 報告者:林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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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思想對當世與後世的影響 對當世的影響→ 1.權利法案 2.寬容法案 對後世的影響→ 1.美國憲法 2.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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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的背景 威廉三世與瑪麗二世即位後 → 議會向威廉三世提出權利宣言 → 宣言中譴責詹姆斯二世破壞法律的行為 → 威廉三世同意議會的要求,並於當年10月將權利宣言制定成法律,稱之為權利法案,全名為 《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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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的內容 1.國王不得干涉法律 2.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 3.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 4.人民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 5.人民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權利 6.國王不得干涉議會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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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的內容 7. 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 8. 國王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9. 詹姆斯二世的一些行為違反上述的規 定,被視為非法
10.因光榮革命而逃離英國,詹姆斯二世 被宣佈退位 11.羅馬天主教徒不得成為國王 12.威廉三世與瑪麗二世是詹姆斯二世的 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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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法案的影響 在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也標誌著君主立憲制基本的確立,議會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對王權的限制和對公民權利保障的不斷加強,使得英國成為近代第一個民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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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法案 訂立時間:1689年5月24日光榮革命後由 英國議會制定 內容:允許自由信仰宗教 影響:英國清教徒徹底獲得信仰自由,獨 立教會逐漸取得敬拜和教導的自由, 享有國教教會同等的地位,並恢復 國會舊有權利,且舊教仍不被寬容, 任公職必信國教之法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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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洛克所影響的人和事 人→伏爾泰、盧梭 事→法國人權宣言、美國獨立宣言、美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全世界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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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獨立宣言的背景 北美洲十三個地區原為英屬殖民地,在殖民過程中徵收重稅,嚴厲緝私,嚴重損害了殖民地各階層人民的經濟利益。
1776年7月4日,在喬治.華盛頓統帥,由傑弗遜起草的《獨立宣言》在費城大陸會議上正式通過,莊嚴地宣佈美利堅合眾國脫離英國而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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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獨立宣言的內容摘要 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賜,擁諸無可轉讓之權利,人民有生命權、自由權、與追求幸福的權利(擁有私人資產之權)。 政府的各項正當權利皆是源自被治者的意願,任何一種政治體制如有損害其目的之行為,人民可加以廢止、變更,並以實現人們的安全與幸福的最適當原則來組織新設另一政府,此乃是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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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的背景 美國憲法精神源自於獨立宣言,於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美國制憲會議上獲得代表批准,而後美國成為由各個擁有主權的州所組成的聯邦國家,同時也有一個聯邦政府來為聯邦的運作而服務。1789年,美國憲法正式生效,世界上首部成文憲法,此憲法為日後許多國家的成文憲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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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和司法權,三權相互制衡。 聯邦體制:聯邦政府只擁有在憲法中列舉的有限權力,而其餘未列明的權利都屬於各州或者人民。 憲法至上:美國憲法以及國會通過的法律的效力高於其他法律。 人人平等: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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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第一條修正案 第二條修正案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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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第三條修正案 第四條修正案
任何兵士,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 第四條修正案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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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第五條修正案 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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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第六條修正案 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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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第七條修正案 第八條修正案
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者價值超過二十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業經陪審回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第八條修正案 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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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第九條修正案 第十條修正案 憲法中列舉的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輕視人民所擁有的其他權利。
舉凡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種權力,均保留給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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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受洛克影響之處 多數決原則 1.各議院得規定各該院之議事規則,處罰各該院擾亂秩序之議員,並得經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開除議員。
2.唯參議院有審判一切彈劾案之權,審判彈劾案時,全體參議員應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美國總統受審時,最高法院院長應為主席。非經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能判定任何人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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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受洛克影響之處 契約論─任期制 罷免原則 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總統之任期為四年,副總統之任期亦同。
總統、副總統及美國政府之文官,受叛逆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輕罪之彈劾而定讞時,應免除其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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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受洛克影響之處 天賦人權 美國或其任何一州,對於美國任何公民之投票權,不得以種族、膚色或曾為奴隸而否定或削奪之。
美國或各州不得因性別關係而否定或剝奪美國國民之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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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的簡介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主權在民,明定人民自由權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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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受洛克影響之處 多數決原則 契約論─任期制 憲法第二條之第七次修憲增修條文: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契約論─任期制 第四十七條 總統副總統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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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受洛克影響之處 天賦人權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 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前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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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受洛克影響之處 天賦人權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 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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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與檢討 報告者:陳光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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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思想真的完美嗎?? 天賦人權 多數決 分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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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賦人權 人是一種理性的動物,所以人類在自然狀態中,就有所謂「自然法」,與每人都具有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非他人所能加以侵犯和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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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權利 我窮得只剩錢了 生命權 自由權 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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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天賦人權真的存在嗎?? 那為什麼每個人的權利不相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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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富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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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甚至這樣… 含著金湯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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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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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族群一定得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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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賦人權 所以我們認為權利不是上天賦予的!! 那麼人權到底是誰給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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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民權 國父認為民權是人民經由努力和革命爭取而來的,而非上天賦予的。
舉例:台灣住民早期並無甚麼地位,任由外族恣意殖民侵占,直到了鄭成功驅趕了紅毛番仔後,後世的台灣人民才得以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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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決原則 多數決可幫助人們決定許多大小事,大可大到國家的投票選舉,也可小到學生們的股長選拔。 但是,多數決不等於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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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決暴力 若是以人頭數來表示民主,那麼中國好幾億的人口便成為了唯一的多數,形成了所謂的 多數決暴力
114
多數決暴力 多數決暴力指的是,人數較多的族群和弱勢團體間的公投,弱勢族群將永遠都處於少數一方,這樣還有民主可言嗎? 例如:儲放在蘭嶼上的核廢料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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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法 多數決並非不好,但是應該立法來保護弱勢族群的權益,不讓弱勢群族永遠為少數的犧牲者。 盧梭提出了公共利益的觀點來完善了多數決的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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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行政>外交 分權制是為了分散權力,避免權力過度集中,但是在立法大過另外兩者的時候,分權制便毫無意義了。
立法>行政>外交 分權制是為了分散權力,避免權力過度集中,但是在立法大過另外兩者的時候,分權制便毫無意義了。 後世的盧梭提出三權分制來補足分權制理論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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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演講者:張灃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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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主張 ․政府應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 權,並為人民追求福利。 ․經過人民投票選舉出來的政府才是合 法的。 ․當人民不滿政府的作為時可用罷免權 或是革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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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政治 <優點> ․有政黨的輪替 ․人民用選票表達民意 資料來源Yahoo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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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政治 <缺點> ․政見無法一致,落實更是困難 ․立法委員以及由人民選出的政府官員 他們真的各司其職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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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現今概況 最近鬧得很熱烈的議題服務貿易協定,因為不少人憂慮,台灣市場一旦向大陸大幅度開放後,有產生許多弊端的可能性。屆時,我們便需要從經濟學以及經濟法律面理性看待這個協議。 資料來源Google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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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協定對台灣的好壞 好處 ˙可協助國內業者進軍大陸市場 ˙進一步落實「壯大台灣、連結亞太、局布全球」 ˙具體提升ECFA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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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協定對台灣的好壞 壞處 ˙台灣的中小型產業面臨生死存亡 ˙大量勞力來台工作導致本土人失業率 飆高 ˙房價炒做導致房價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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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目前社會亂象 當人民不滿政府做為時,應該先採取投票罷免的方式使政府下台,而不是像現在這種情況,直接霸站立法院甚至是行政院,這樣是違反原則的行為,連罷免都沒有就直接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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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洛克提出天賦人權、契約論、多數決三大思想,間接影響了盧梭,也造就了今日民主政治運作創造的基礎。人民應有自己的獨立思想,不要因反對而反對、隨波逐流,教育人民重視自身權利別使自己的權利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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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西洋政治思想史》(Jean Touchard 五南圖書出版社於1996年出版) 參閱時間2014/3/24
《自由與人權》(張佛泉 台灣商務於1993年出版) 參閱時間2014/3/25 《洛克》(D.J.O‘Connor著;謝啟武譯 遠景出版社於1992出版)參閱時間2014/3/17 《當代法政思潮 第八.I版》(邵維慶 於2014年出版)參閱時間2014/3/27
128
資料來源 《西洋政治思想史》(逯扶東 三民書局出版社於2011年6月出版)參閱時間2014/3/25
《政府論次講》(約翰洛克唐山出版社於1986年7月出版)參閱時間2014/3/24 《權利 》(Michael Freeden著 ;孫嘉明, 袁建華譯 桂冠書局出版社於1998年出版) 參閱時間2014/3/24 《中華百科全書》 參閱時間201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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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茉莉花革命 維基百科) 參閱時間2014/4/5 (利比亞內戰 維基百科) 參閱時間2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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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約翰.洛克 維基百科)參閱時間2014/3/25 Study Group (論寬容)參閱時間2014/3/25 (中華民國總統府)參閱時間2014/3/26 Yahoo!奇摩圖片搜尋參閱時間201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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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twbm.com/www/window/liter/philwest/philw_60.htm
參閱時間2014/3/27 參閱時間2014/3/29 參閱時間201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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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 google. com. tw/search
參閱時間201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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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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