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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老師:邵維慶 當代法政思潮 分組報告 約翰·洛克 John Locke 班級: 經管一甲 第三組 組長: 劉正煊(結論) 組員:
班級: 經管一甲 第三組 組長: 劉正煊(結論) 組員: 黃俊豪(作者生平) 陳波玗(主要著作) 楊庭宇(主要思想) 黃世承(重要學說與討論) 李炘諺(人物思想對後世之影響) 朱哲磊(批評與檢討) 約翰·洛克 John Locke 圖片來自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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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介紹 報告人:黃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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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 1632-1704年 約翰.洛克父親也叫約翰.洛克,父親擔任過地方法官的書記官,英國內戰時曾擔任議會派部隊的軍官。母親艾妮絲.金恩是製革工匠的女兒,貧民出身 ,洛克的雙親都是清教徒,在父親友人亦是國會議員的資助下,洛克被送至倫敦就讀西敏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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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過程 透過在西敏中學認識的查理.洛爾的介紹,認識了波以耳(Robert Boyle)、虎克(Robert Hooke),關注哲學以及醫學的課題, 為科學派的背景,西敏中學畢業後,接著就讀牛津大學基督教堂學院,得到了學士、碩士和博士的學位 1674年取得醫學士的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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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認識沙福堡伯爵 在1666年,洛克認識了沙福堡伯爵,當時沙福堡伯爵罹患的肝臟病情逐漸惡化,洛克協調其他幾名醫師一同參與治療,並且說服沙福堡伯爵接受一次有可能致命開刀手術,移除肝臟內的囊腫,手術進行得相當成功,疾病也逐漸復原,聘了洛克為個人醫師、秘書、顧問及家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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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福堡伯爵 沙福堡伯爵身為輝格黨的創立者之一,對於洛克的政治思想有極大影響
伯爵於1672年被指派為英國大法官、議長(最高法院院長),洛克也隨之參與各種政治活動 1675年,在伯爵於政壇失勢後,洛克前往法國旅行 在1679年當伯爵的政治情勢稍微好轉時,洛克又回到了英格蘭。也是在這個時期,很可能是出於伯爵的鼓勵,洛克開始撰寫《政府論》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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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福堡伯爵 然而到了1683年,伯爵由於被懷疑涉嫌一件刺殺查理二世國王的陰謀(雖然根本沒多少證據能證明他直接參與了謀刺案),伯爵逃亡至荷蘭,洛克之後也逃亡至荷蘭,伯爵在逃亡時死去。在荷蘭,洛克有時間繼續開始撰寫許多著作,花了許多時間重新校對他的《人類理解論》以及《論寬容》的草稿,直到光榮革命結束為止洛克都一直待在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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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榮革命 查理二世死後,詹姆士二世繼位信的是天主教,但是當時因為詹姆士二世接近晚年(反正快掛了),國會暫時忍耐
直到詹姆士二世有了兒子,受洗為天主教,國會決定不在忍耐策畫推翻他,詹姆士還有兩個女兒:安妮和瑪麗,國內托利黨與輝格黨攜手合作的議會,與瑪麗、威廉商量回國當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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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榮革命 之後威廉率領軍隊渡英時,國內已無人支持詹姆士二世,詹姆士二世就拿著已經有人準備好的行李,坐上有人幫忙準備的馬車,乘著有人準備的船,逃出英國,但是沒通知海巡又被抓回英國,最後他與威廉、瑪麗商量逃至法國 在百姓毫無發現中,一晚之間換了一個王,在英國內不留一滴血的政治革命,英人誇稱是「光榮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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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利黨 vs 輝格黨 名稱 托利黨 Tory 輝格黨Whig 翻譯 愛爾蘭的匪徒 蘇格蘭的狂信者 詹姆士繼承王位 支持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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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年又回到英國,抵達英國後不久洛克開始將大量的草稿出版成書,包括了《人類理解論》、《政府論》、以及《論寬容》都在這段時期接連出版。
在《政府論》書中洛克替光榮革命提出辯護,但也批評了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等人的獨裁主義政治哲學。雖然洛克是與較具權勢的輝格黨共事,他所提出的自然權利以及政府理論在當時可說是相當激進而革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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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 洛克從1691年開始一直居住在瑪莎姆女士的位於艾塞克斯郡家中(應該是女友) ,雖然當時洛克的身體狀況已經因為哮喘病發作而飽受折磨,他仍成為了輝格黨的英雄人物。在這段期間洛克也經常與艾薩克.牛頓等人討論各種議題。之後,在健康狀況不斷惡化 洛克在1704年10月28日去世,並被埋在艾賽克斯郡東部的High Laver小鎮的一個教堂墓區。身為清教徒的洛克終身未婚,也沒有留下任何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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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生平著作 報告人:陳波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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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著作 (1690) 《人類理解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1689) 《論寬容》—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690) 《論寬容第二篇》—A Secon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692) 《論寬容第三篇》—A Third Letter for Toleration (1689) 《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93) 《教育漫話》—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 (1695) 《聖經中體現出來的基督教的合理性》—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as Delivered in the Scriptures (1695) 《為基督教合理性辯護》—A Vindication of 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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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寬容》 洛克于 年間 所寫的論宗教寬容的四封書信 洛克在信中批判君權神授思想 系統闡述政教分離和信教自由的主張 提出了宗教問題上的自由主義思想 ——自由神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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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職責在於保持社會秩序 而不是以神的代理人自居 人做為宗教信仰的持有者是互相平等的
《論寬容》 政府的職責在於保持社會秩序 而不是以神的代理人自居 人做為宗教信仰的持有者是互相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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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寬容 》 洛克區分了一個教會與民間政府的差異,包括兩者在目標上的差異、以及在實踐的手段上的差異 政府: 教會:
目標:保護社會秩序,維持和平 實踐手段:武力 教會: 目標:提供靈魂救贖 實踐手段:以說服的方式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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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寬容》 洛克雖然認為臣民的有義務服從政府的命令,但宗教信仰是個人自由,政府無權介入。 但政府有責任為了人民之和平與穩定,管理宗教實踐。 即使這些政策妨礙了某些宗教傳統時亦然。 EX:民間燒紙錢習俗與環境汙染、 禁止在公共場合宰殺動物以維持環境的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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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寬容》 燒金銀紙錢習俗已在中國流傳一千五百多年,在這長存的民間信仰中,已發展出道教信眾對此習俗的虔誠信仰 但在現今全球一片環保聲浪中,燃燒金銀紙錢所產生的煙塵,對於空氣品質生活環境品質以及人體,皆會產生影響,甚至會危害到公共安全 因此環保署根據空氣汙染防制法推動計畫來抑制民眾焚燒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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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理解》 反駁與生俱來的天賦觀念理論 認為人在出生時的心智猶如一塊白板 (Tabula rasa) 並由後天學習和經歷的經驗與感覺填滿 本書是現代哲學經驗主義的起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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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培根關於人的知識,來源於人對客觀事實的經驗、感覺是認識的源泉等唯物觀點,提出著名的【白板說】。 “人心中沒有天賦的原則”
《人類理解》 依據培根關於人的知識,來源於人對客觀事實的經驗、感覺是認識的源泉等唯物觀點,提出著名的【白板說】。 “人心中沒有天賦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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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理解》 人的心靈如同一張白板(tabula rasa)或空屋(empty cabinet),本來一無所有,全部心底會萌生的觀念都來自於經驗 經驗分兩個層面 「感覺」(sensation) 感官與外界事物直接接觸後,第一度在心底刻印而釀就的外官觀念 「反省」(reflection) 心靈的各種運作而釀就的內官觀念,譬如願望觀念或記憶觀念。經由反省獲得的觀念,常比感覺觀念來得晚,因為感覺觀念的獲得比較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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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理解》 人會模仿在他周遭的人事物,會從他經歷過的事物學習。
由此闡發其「經驗論原則」(principle of empiricism),而說出這段話:「全部的人類觀念不外來自感覺或反省。」 EX:公務員家庭出生的孩子 VS 黑道背景出生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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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理解》 洛克堅持從物到觀念的這條認識路線,與早他半個世紀的笛卡兒所提的“天賦觀念”相對立,並從而否定了天賦道德原則。
洛克認為天賦觀念是完全沒有需要性的理論假設而已,並且很容易被獨裁者利用,把自己的教條解釋做來自於天賦,解除人們的思想自發性,迫使人放棄自己的理性和判斷,盲目信仰具有獨斷性的教條,受盡宗教與壞學說的支配。 EX:太平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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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反駁羅伯特·費尼默爵士(Robert Filmer) 的《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中的論點:君權神授和君主專制而做
《政府論(上) 》 為反駁羅伯特·費尼默爵士(Robert Filmer) 的《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中的論點:君權神授和君主專制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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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 作者:羅伯特·費尼默爵士( ) 羅伯特爵士生於英格蘭肯特郡的貴族家庭,曾在劍橋三一學院(肄業)與英國林肯律師學院就讀,其妻子是伊利主教馬丁赫頓的女兒 他是個代表封建貴族與教會利益,力圖維護封建專制的保皇派哲學家 其著作《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是目前君權神授理論最有系統的英文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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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 本書以《創世紀》中的觀點作為君權神授的邏輯前提 根據: 上帝創造了第一個人亞當,同時授予他統治妻子、兒女以及世上萬物的權力 因此,亞當是第一個父親,亦是第一個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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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 書中指出: 「亞當對塵世擁有絕對的統治,自然也擁有選擇繼任君權的繼承人的絕對權力」 「 世上的一切權力從父權派生,或是篡奪父權而來,此外找不出任何的其他來源」 「君權的來源是父親對子女的支配權」 這種父權和王權是代代相傳,永遠世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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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上) 》 洛克的反駁 王權來自於亞當,誰可證明誰才是真王? 洛克根據希伯來文所作的聖經考據,作出三點回應
(一)「上帝並未給予亞當對人類、兒女、同類以任何直接的權力 」 (二)「上帝給他的不是他對低級生物的『個人統治權』(private Dominion),而是與一切人類相同的權利」 (三)誰是亞當的長房後嗣,早已無從查考。這就使人類各種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沒有哪一個人比別人更有理由自稱是最正宗的長房後嗣,從而享有世襲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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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上) 》 因此,亞當並未因神賜成為君主 上帝賜予世人以生存必要的萬物使用權與管理權,並無人獲神賜而成為任何人的統治者 人群治理所必要的政治權力顯然是道地的人為發明,而不是神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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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上) 》 兒子一定要聽爸爸的話!? 洛克在政府論第六章【論父權】提到 孩子只需在自己無判斷能力和未成年時,服從父親的教導
孩子長大成人,有獨立思考的能力時,便不再需要無條件聽從父親的指導 而該由自己判斷父親的意見正確與否,需不需要聽從 而當一個群體有足夠的孩子長大成人具有獨立判斷能力的時候 便足以影響群體的決策 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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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上) 》 透過聖經經文的參究與自然法,洛克指出費爾默爵士的論證謬誤,駁斥爵士的主張-「一切政府都是絕對君主制」 所根據的理由是:
沒有人是生而自由的「 (That no Man is Born free)」 並聲稱,已摧毀了試圖為人類設上枷鎖的「一根用沙粒作成的繩子」(a Rope of S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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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才是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 也是一般所稱的「政府論」
《政府論(下) 》 下篇才是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 也是一般所稱的「政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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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下) 》 系統地闡述公民政府的起源、範圍和目的。 其主要內容包括: 自然狀態 政治社會的起源 政府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 法治與分權
人民主權與政府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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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下) 》 洛克主張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有的基礎之上,並且支持社會契約論。不過他也強調社會契約論是可以廢除的。
洛克將政治義務奠基於個人的同意之上。 同意的表達又分為 明示同意:適用的對象極少 默示同意:包含在政府領域內的所有人 這種同意的本質不是被迫的,或者是受到外力的強制,是經由個人自由意志的承諾。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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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下) 》 《政府論(下) 》在光榮革命中扮演的角色 在政府論下篇中,洛克提到: 暗示詹姆斯二世達到須被罷黜的地步
君王權力來自人民,所以君王必須照顧人民,一旦政府無能照顧人民,人民有權讓他下台 暗示詹姆斯二世達到須被罷黜的地步 光榮革命具有其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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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主要思想 報告人:楊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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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起家 洛克的政治思想也建立在契約論與自然法之上,但與霍布斯理念不同。 霍布斯主張人性本善
而洛克卻認為霍布斯沒有明確的證據而反駁他的性惡說,覺得人性本善 源自於白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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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狀態 與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截然不同,在霍布斯看來最原始的自然狀態是如同地獄一般,不斷的戰爭;但在洛克看來自然狀態卻如同天堂
洛克假設的自然狀態乃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也是一個平等的狀態,一切權力都是相互的,即無強制的狀態,但卻非放任的狀態,也是一種理性的狀態,更非‘戰爭’狀態”。 其中“無強制”體現為各項自然權利的具體擁有,“非放任”則是不侵犯他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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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權利 天賦人權 自然權利就是每一個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及財產權
而這些自然權利在洛克看來都是上帝給予的,並且每個人的權利都是平等的,洛克稱這種行為為 天賦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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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需要政府? 既然如同洛克所說,自然狀態是如同天堂一般,那為何需要政府或君王來管理我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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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個人對自然法的解釋不同 2.缺乏一位公正無私的仲裁者 3.缺乏執行判決的強制力
因為自然狀態中還有三項欠缺 1.每個人對自然法的解釋不同 2.缺乏一位公正無私的仲裁者 3.缺乏執行判決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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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論 在洛克的自然狀態中找出的是一位仲裁者,人民因為生活中種種的不便,放棄了部分的權利,經由大家同意交給仲裁者,大家與仲裁者成立契約,成立政府,組織國家。而在洛克的觀點中,政府(仲裁者)存在的目的,便是為了替人民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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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利用一切手段,使自己能夠活下去的權利
洛克與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比較 洛克 霍布斯 本性 人性本善 人性本惡 自然狀態 天堂 (和平) 地獄 (戰爭) 政治權利 自然權利 君主專制 每人享有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權利 每人利用一切手段,使自己能夠活下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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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與霍布斯契約論得比較 洛克 霍布斯 替人民排難解紛 放棄的權利 簽約 契約 仲裁者 監督者 部分權利 (天賦人權不包括) 全部權利
人民和仲裁者簽約 (此處的簽約為投票) 人民和人民簽約 契約 租賃關係 (契約可收回) 買賣關係 (契約不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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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學說與理論探討 報告人:黃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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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原則 2.多數決原則&默認原則 3.罷免原則 4.任期制原則 5.分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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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原則 主權改變:從前國家屬於國王,如同路易十四所說的”朕即國家”,而現在國家的所有權屬於人民。
洛克主張主權在民,政府必須有人民的同意才有權治理國家,也代表人民和國家的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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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總統大選,馬英九以相對較高的得票率當選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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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決原則 國家事務千頭萬緒,要大家一致聽很困難,也避免少數人的杯葛,降低了政府的運作效率。 →以多數代替全體 如此一來民主政治才得以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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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認原則 少數人可以選擇離開 少數人若不離開就視同默認多數人的意見 沒意見的人視同默認多數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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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晚餐吃麥當勞 贊成15人 不贊成10人 沒意見10人 沒意見的10人視同贊成吃麥當勞,反對者可以選擇離開或是尊重多數人的意見
贊成15人 不贊成10人 沒意見10人 沒意見的10人視同贊成吃麥當勞,反對者可以選擇離開或是尊重多數人的意見 默認後,票數為25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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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原則&革命原則 國家政府存在的目的,是在為大眾謀幸福,讓天賦人權得以實現,若當選出來的政府沒有照顧到人民的福祉,人民有權收回政府的統治權。 如何區分罷免與革命? 對政府不滿意,人民可以重組政府→罷免 若政府拒絕下台,人民有抵抗的權力→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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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原則-舉例 紅衫軍: 2006年8月12號起,由施明德率領群眾發起的政治訴求運動,要求陳總統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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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原則-舉例 敍利亞內戰: 源於政府與反對派之間的衝突,受西方國家支持的敍利亞反對派因不滿由巴沙爾.阿薩德帶領的政府對國民人權剝削以及強硬鎮壓手段,於2011年1月舉行大型反政府示威活動,但遭敍利亞政府以軍事鎮壓,因此爆發衝突,隨後於3月中升級為武裝衝突,最終演變為兩派對立的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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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制原則 由來:根據《政府論上篇》洛克駁斥費爾默伯爵的祖宗理論而來。 後代子孫有權對祖先們的契約表示意見
洛克在其著作中並沒有說任期為幾年,但他認為要有一段期間,讓這些後代子孫決定是否讓這個王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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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制原則 兒子在未成年以前因為受到父親的教養,當然要聽從父親,在成年以後有了自己獨立的判斷力,可以選擇符合他們理想的領導人。 首投族:
年齡約20~24歲,第一次行 使投票權的投票 人,通常沒 有強烈的政黨偏好,選舉時常 為候選人極力爭取選票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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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權原則 為什麼要分權? 避免政府權力集中而濫權,甚至專制。 行政權:執行權、外交權 立法權:最高權力→執行權和外交權都從數或受制於立法權。
立法權的地位:立法權為最高且最重要。為了達到國家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目的,洛克認為國家的重要原則是先行設置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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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權原則 立法權獨大!? 因此,洛克的分權理論仍是不完善的。 此分權理論經孟德斯鳩闡發而成現今多國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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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思想對當世與後世之影響 報告人:李炘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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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代之影響 英國權利法案 英國寬容法案 對後世之影響 美國獨立宣言 美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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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權利法案 《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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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權利法案 是英國政治性法律中重要的一部法案,由威廉三世於1689年簽署。 其中內容並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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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權利法案~~~內容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爲非法權力。
1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 力,爲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爲非法權力。 4凡未經國會准許,借口國王特權,爲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爲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内征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8議會之選擧應是自由的。 9國會内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3爲申雪一切訴冤,並爲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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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權利法案~~~影響 可以看到法案主要有兩方面内容: 一、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如剛剛的第1、2、4、6條
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9、13條。 1701年英國議會又通過了一部《王位繼承法》,被看作是《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原則,是邁向君主立憲制度的重要一步,議會逐漸成爲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 最後顺便補充一點: 《權利法案》在英國起憲法作用,屬於憲法性質文件,但它並不是成文憲法,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是美國1787年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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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寬容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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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寬容法案 光榮革命後,議會獲得了更大的權利,宗教問題也逐漸得到 了解決。並在1689年的《寬容法案》(Act of Toleration) 中規定,除去天主教徒外,所有的異端教派享有信仰自由。 這便是洛克主張天賦人權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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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美國獨立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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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獨立宣言 《美國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是一份於由托馬斯·傑斐遜(1743-1826)起草,並由其它13個殖民地代表簽署的最初聲明北美十三個殖民地擺脱英國的殖民統治的文件。 獨立宣言接受了天賦人權(洛克),主權在民及社會契約之原則(盧梭),以後採三權分立原則來組織政府(孟德斯鳩)→這些原則及精神,為美國憲法之基本精神。以後為各國所模仿引用,當然我國憲法與憲政制度也受這些原則及精神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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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獨立宣言 世界各國基本人權之源(法典化)來自於西元1776年7月10日通過之獨立宣言:
「吾人認為下列各種原理是顛撲不破的,所有人生平等並享有不得讓渡予他人的權利。這種權力包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之權,為了人民這些權力的實現,乃創立政府。政府的各項正當權利皆是源自被治者的同意,任何一種政治體制如有損害其目的之行為,人民可加以廢止、變更,並以實現人們的安全與幸福的最適當原則來組織新設另一政府,此乃是人民的權利。故吾人認為上述這種原理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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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獨立宣言影響 美國以獨立宣言為基礎定出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日後 各民主國家訂定憲法時,會以美國憲法為基礎。
在美國,獨立宣言經常為日後之政治演說所引用,如亞伯拉 罕‧林肯之蓋茨堡演說,與馬丁‧路德‧金‧博士之著名演說 <<我有一個夢>>。 獨立宣言也激勵了人權與公民宣言,即法國大革命中的根本 宣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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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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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 1789年,美國憲法正式生效。美國憲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憲法,該憲法爲日後許多國家的成文憲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範。
美國憲法在序言之後,美國憲法正文中幾乎沒有提到人民享有的權利(即人權)。但在憲法生效後不久,美國國會一次性通過了10條修正案,主要規定了人民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其主要内容成爲現代憲法中人權規定的主要淵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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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 修正案[一]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訴冤請願的權利。 修正案[二]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擕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修正案[三] 士兵在和平時期,未經房主許可不得駐紮於任何民房;在戰爭時期,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外亦不得進駐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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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 修正案[四] 人民保護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財物不受無理蒐查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據認爲有罪,以宣誓或鄭重聲明保證,並詳細開列應予蒐查的地點、應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頒發蒐查和扣押證。 修正案[五] 非經大陪審團提出報告或起訴,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懲罰,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非有恰當補償,不得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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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 修正案[六] 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權利:由犯罪行爲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該地區應事先已由法律確定;穫知控告的性質和原因;同原告證人對質;以強制程序取得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並取得律師幫助爲其辯護。 修正案[七] 在習慣法訴訟中,爭執價額超過20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予保護;案情事實經陪審團審定後,除非依照習慣法的規則,合眾國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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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 修正案[八] 不得索取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重的罰金,或施加殘酷的、非常的刑罰。 修正案[九]
不得索取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重的罰金,或施加殘酷的、非常的刑罰。 修正案[九] 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擧不得被解釋爲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權利。 修正案[十] 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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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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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內容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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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內容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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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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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與檢討 報告人:朱哲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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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賦人權 人權真的天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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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權真的是上天賦予的 那為什麼..? 圖片來源: 新攝影
如果人權真的是上天賦予的 那為什麼..? 圖片來源: 新攝影 非洲蘇丹當地健康的男子,搶了其中一位孩子排了好幾個小時由無國界醫師組織所發送的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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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同樣生為人類,同樣上天賦予的人權,卻有著截然不同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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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 洛克所提出的主張--便是三種「人權天賦」 其保障自由、生命及財產都不可被任意剝奪。 回頭想想剛剛蘇丹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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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民權 所謂的民權就是人權 孫中山先生在三民主義裡提到革命的民權,用以反對洛克和盧梭的天賦人權論。
推溯民權的來源,自人類初生幾百萬年以前,推到近來民權萌芽時代,從沒有見過天賦有平等的道理。 ---三民主義民權主義第一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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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 人生而不平等,國父先生認為-- 天生的不平等: 人為的不平等: 指的是才智上的不平等,有聖賢才智平庸愚劣之分
指的是後天階級上的不平等,有帝王公侯伯子男民 俄國革命的結果,不但是把政治的階級打到平等,並且把社會上所有的資本階級,都一齊打到平等。 ---三民主義民權主義第三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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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是爭來的 國父認為人權可不是上天賦予的,而是要用爭的要流血要革命來的。我們的目標就是要打破剛所提到的階級的不公平來達到一個立足點上的平等。人們在各展所長發展出一個真平等的社會。 歐洲各國從前革命,人民為爭平等和爭自由,都是一樣的出力一樣的犧牲,所以他們把平等和自由都看得一樣重大。 ---三民主義民權主義第三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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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 為什麼蘇丹的饑民不幸福,為什麼美國的胖姊姊卻有著享不完的資源?
國父告訴我們,美國人的祖先打了流血的獨立戰爭、南北戰爭,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經過了百年的時間穩定方能讓他們的後代享有這樣的民權。不只是美國,西方先進國家:英國內戰、法國大革命、俄國革命等等,都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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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論 生活在不同的環境之下,所謂不可剝奪的人權並不適用在每個人身上。在落後地區能擁有的權利與我們相形之下少了很多,甚至在有些講求武力的世界,人權根本不存在。所以我們必須像我們的政府向我們的領導去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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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存在本身就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權。剝奪了「不可剝奪的權利」這嚴重違反了天賦人權的根本精神。所以就這個觀點,死刑不應該存在。
死刑的廢存 死刑的存在本身就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權。剝奪了「不可剝奪的權利」這嚴重違反了天賦人權的根本精神。所以就這個觀點,死刑不應該存在。 而今西方歐美國家也都鼓勵廢死。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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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小妹案 100年3月間,葉姓女學生外出 途中遇假釋出獄一個月的性 侵累犯林國政,林騙少女回 家,再予以性侵殺害,最後 棄屍荒野。
但同年6月,最高法院認為林 國政因智能偏弱、患有憂鬱 症,改判無期徒刑讓他逃過 一死。 犯後粗口加髒話,不後悔的態度,讓人恨得牙癢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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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kQUDu1dR2o (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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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有人希望自己每天回家的路上充滿殺人犯或強姦犯
想想 這種犯了就關,關了又放,放了又犯,毫無悔意的人(渣),不判他死刑真的合理嗎? 憑什麼這種人可以輕易的扼殺他人的生命權,法律卻還要保障他? 為了保障這種人的生命權而廢死之後,誰能保證他們不會更加肆無忌憚。 不會有人希望自己每天回家的路上充滿殺人犯或強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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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服從多數? 在洛克的政府論中,維持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就是多數決原則。但是少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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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核廢料外洩 中研院研究員調查發現,100年第1季時,證實儲存場核廢料桶鈷放射線外漏,引發蘭嶼達悟族人恐慌,要求政府加速完成選址作業,最短時間內將核廢料遷離蘭嶼。 500多名達悟族人2012/2/20 上午在蘭嶼發起反核遊行, 要求台電立即將10萬桶已完 成檢整的核廢料移出蘭嶼, 並強調永遠不願再和台電續 租。 圖片來源:PNN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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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 核廢料的問題一直都存在,如果核廢場真的像台電承諾的一樣安全可信,為什麼核廢料不放在台北,不放在高雄,偏偏要放在蘭嶼呢?
注定是少數的弱勢族群難道他們的聲音就必須被忽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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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惜 其實洛克在書中也有提到。確實在採多數決情況下,少數的權利會被多數給壓制。面對這個問題洛克並沒有想到好辦法。
一直要等到盧梭的民約論出來之後才找到一個理論去填補這個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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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報告人:劉正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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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主張 統治者(政府或仲裁者)必須要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自由權以及財產權,並且為了自己的所統治的人民追求利益,才可以得到統治的正當性。
統治者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實權。政府是在多數人民的共同共識下組成。 經由人民認可的政府,才是具有合法統治權的政府,如果人民認為政府無法達成人民的期望,那麼人民便有權力可以推翻這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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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洛克的民主思想來檢視台灣的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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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報告 逾4成民眾認偏壞 中華人權協會今天公布「2012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43.38%受訪者認為人權保障程度偏壞,38.31%覺得偏好。 中華人權協會在今年8到10月間以電話採訪方式調查一般民眾,有效樣本數1005份,以95%信賴度估計,誤差值在正負3.09個百分點內;此外,還以問卷方式訪問170名專家學者。 中華人權協會上午在立法院公布調查結果表示,今年人權報告調查政治、經濟、司法、勞動、文教、環境、婦女、兒童、老人、身心障礙及原住民面向。 根據報告內容,受訪者認為台灣經濟人權偏壞比率最高,達76.02%,其次為勞動人權、司法人權與環境人權,過半數受訪民眾認為偏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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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報告 逾4成民眾認偏壞 認為人權狀況偏好部分,53.73%受訪民眾認為原住民人權變好,其次為政治人權及老人人權,分別為45.67%及44.27%。 出席記者會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律師李永然表示,民眾對台灣整體人權有正面評價,但與去年相較,有偏低現象。 他說,總統馬英九上任後把人權政見當努力目標,但民眾感受度低,代表人權教育仍要加強,政府也要更努力與人民溝通,「人權不應淪為口號,要存在實際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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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長強拆大埔 http://www.youtube.com/watch?v=7aKkDy309XI
2013年07月19日苗栗縣長劉政鴻,昨天趁大埔自救會北上抗議,派出600名警力,火速拆除4戶拒遷戶,原訂是22日才要執行拆屋,但劉政鴻得知自救會北上陳情,認為機不可失,決定提早動手,20多位聲援學生和拒遷戶在廢墟前徹夜靜坐,還暫時搭起棚架作為棲身之所,不過劉政鴻一聲令下,強制將帳棚拆除,這些聲援群眾全被警方抬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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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的行為已經違反同意原則,並沒有保障到人民的福利,甚至殘害到人民的福利,這樣子的政府,真的是人民所需要的?
苗栗縣長強拆大浦 這樣子的行為已經違反同意原則,並沒有保障到人民的福利,甚至殘害到人民的福利,這樣子的政府,真的是人民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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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政府是我們的人民投票出來的,但政府是否有真正達成我們人民的請求?
如果政府無法達成我們的請求,那我們是不是有權力可以推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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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可以有權力推翻政府的,如果它無法完成我們的期望,我們可以用選票來否決政府。但是 任期制的限制讓我們並沒有辦法立刻推翻更改政府。
但如果政府真的無能,我們是否該上街頭抗議罷免甚至是革命??? 但我們要想想,這些腐敗的官員是否是由我們的選票所選出的?難道我們都不用負一些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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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真的是好的嗎?? 雖然革命可以推翻一個政府,但它耗費的人力物力是不容小覷的,即使是一個遊行或是抗議都會耗費不少的資源,這樣子我們是否應該為了一個無能的政府而浪費我們的資源? 一場革命幾乎都要花上百年的時間才有辦法穩定國家,像是法國大革命跟辛亥革命,所以革命是需要三思的。 我想我們應該以人民的利益為主,但最重要的還是要從基本的教育開始做起,例如法政課不要睡覺,如果說教育是完善的,那麼也就不會有後續的這些問題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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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報告到此結束 感謝大家的聆聽 圖片來自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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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當代法政思潮講義(第八代) 邵維慶 民國102年9月12日 政府論次講 約翰 洛克 唐山出版社 民國75年7月出版
當代法政思潮講義(第八代) 邵維慶 民國102年9月12日 政府論次講 約翰 洛克 唐山出版社 民國75年7月出版 三民主義 孫文 美新圖書公司 民國7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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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talk.news.pts.org.tw/2013/04/12_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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