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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五:我不要在網路上被人肉搜索(網路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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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單元五:我不要在網路上被人肉搜索(網路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
案例補充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2 案例:Google Maps裸體、乳溝全都露?(社會新聞)
Google Maps提供社會大眾街景搜尋的便利服務。但日前卻在台東拍到一名,身穿銀灰色上衣,當街便溺的男子。雖然,Google已經在當事人的臉部及下體打上馬賽克,無法辨識該當事人面貌,不過從拍攝的街景背景,卻可以看出是在是在台東市新生路、福建路口附近,站的對面是一排餐館。這名男子雖躲在車輛與樹叢間遮擋,仍被Google Maps拍下。之前,還有一位花蓮裸女、騎車女騎士乳溝被拍攝入景。所以有網友便擔心,Google Maps的技術愈來愈進步,但卻使得我們的隱私愈來愈沒有保障。就像處於電影「全民公敵」的情節,「如果不趕快制止,以後情況會更混亂」 *。 面對科技所帶來的便利與負面影響,你會如何評價我們所處的資訊社會? *見《聯合報》,A2版,2010年7月11日。為符合本章案例引導,報導文字經筆者略作改寫。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3 案例:抱歉!公眾人物沒有隱私權?(法院判決)
李四為節目主持人,一日在其節目中公開立法委員,張三的住家住址、電話及行動號碼,並且鼓動觀眾打電話至張三家中騷擾,致使張三及家人感受居家受到威脅,連家中的電話也無法自由使用。張三認為自己的隱私受到侵害,忍無可忍便對李四提告。 李四則辯稱張三是民意代表,是公眾人物,在節目中公開電話號碼、住址是為了讓人民有表達民意的途徑,並沒有侵害其隱私權。但張三主張如果要表達民意,自然可以透過選民服務處傳達,其必竭力服務。但是擅自公開電話、住址,卻是對自由與隱私的侵害。 你認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與一般民眾的隱私權保障,是否有程度上的差異?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4 案例:不蓋指紋!別想領身份證?(大法官解釋)
《戶籍法》第8條規定:「人民年滿14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14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14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但這樣的規定,引起輿論指摘有違憲疑慮! 對此,行政院提出回應,認為《戶籍法》第8條第2項的規定,並沒有違背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因為:○1指紋雖屬個人資料,但國家對之為蒐集與利用,具有公共利益,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得以法律為之。○2《戶籍法》第8條旨在建立全民指紋資料,用以「確認個人身分」、「辨識迷失民眾、路倒病患、失智老人及無名屍體」,並可防止身分證冒用,具明確且涉及重大公益之立法目的。○3指紋具有身分辨識的功能,是確保國民身分證正確性之適當手段;指紋與其他生物辨識方法相比,為侵害較小而有效之手段;其立法可以保障弱勢、穩定社會秩序,有重大立法利益,與可能造成之侵害相較,尚合比例。○4以按捺指紋為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要件,為《戶籍法》第8條所明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指紋資料之傳遞、利用與管理,則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補充,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你認為行政院的說法合理嗎?你可不可以找到大法官有關隱私權的釋憲文?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5 案例:電子謄本,讓你的個資無所遁形?(社會新聞)
在政府積極從事電子化政府政策下,過去許多必須人民親自到政府機關申請的事項,都可以透過網路申辦。民眾可以不必親自到地政事務所,只要有一個中華電信帳戶、密碼及建物門牌號碼住址,透過網路連線就能閱覽並且申領任何門牌的地政電子謄本。但是政府對資安並不是做得很好,以致讓個人資料也成了隨時可被造訪的目標。例如過去就曾發生民眾利用戶政機關提供的電子謄本申請,只要輸入建物門牌,任何個人財產資料就會無所遁形。透過地政網路資訊,竟然得知馬英九3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字號A1XXXXXXXX,陳水扁座落民生東路4段的自有住宅,其身份證編號為R1XXXXXXXX,地政機關公然洩密行為*。 你信任政府的資訊安全措施嗎?如果你的個人資料被駭到,如何尋求法律救濟呢? *引自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6 案例:未經過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不受個資法保護?(社會新聞)
北部某所大學校區被人發現任意堆置醫院病歷等醫療資料,經由狂風亂吹,校園操場、球場、水溝旁,到處都可以撿得到這些零散的病歷資料。根據民眾描述,可以從這些撿到的病歷中得知病患的門診、急診、X光檢查單,甚至連子宮頸抹片檢查等就醫紀錄都一覽無疑。而且這些被棄置的病歷,均詳細記載病患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就醫日期、病史、連絡電話、就醫交通工具、醫師姓名等資料*。 病歷資料是個人資料嗎?法律如何保護這些個人資料呢? * 引用並略為改寫自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7 案例:沒經過我同意,就查詢我的個資,賠錢來!(法院判決)
張三為李四的二親等姻親,李四曾先後擔任自己企業的金融部副理、甲分行副理代經理、乙分行經理的職務。依《銀行法》規定,張三為利害關係人,與李四同為授信限制對象。王五為建立授信限制對象資料之特定目的,了解張三擔任企業之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主張依財政部函釋不需要經其同意,就可以向聯徵中心查詢張三之擔任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個人資料。 張三知悉後,認為他與王五間並無借貸或任何資金往來關係,王五未經同意,就擅自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其相關個人信用資料共計17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是訴請王五應負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決日期:98/12/28)。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教育部100學年度第1學期現代公民核心能力課程改進計畫:「科技法與科技倫理」 徐振雄老師科技法學與專業倫理整合型課程計畫:案例、理論與實務的跨域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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