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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正義論 第12週 Chapter VI. §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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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雨傘與太陽花學運 判決結果不同的背後 因在2014年號召集會人士重奪港府總部公民廣場, 引發雨傘運動的香港三名前學生領袖,日前被香 港法院裁定有罪成為政治犯入獄。而同一年,因 反對服貿協議佔領台灣立法院,引發太陽花學運 的台灣126名學生,去年卻獲得台灣政府的豁免。 兩起事件中的學生都被起訴,判決結果完全不 同…… [大紀元時報 ] 請問:在這兩場社會運動裡,學生領袖和參與群 眾的違法行為是道德上可證成的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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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Q:在什麼情況下,可合理違反不正義的法律? 探討「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 案例: 2013年2月5日「關廠工人臥軌行動」。 2014年3月太陽花運動「佔領立法院行動」、 「323佔領行政院行動」。 2014年9月香港「佔領公民廣場行動」。 2014年10月25日「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佔據國道行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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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一)相關假定: 假設所處環境是接近正義的社會。 理論適用對象:僅適用民主政體;不適用公民不 服從以外的其他異議或抵抗形式。 困難在於義務之間的衝突:在「保障個人自由和 反抗不正義的義務」考量下,什麼時候不再有 「遵守經立法多數制訂的法律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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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二)什麼是公民不服從? 定義:公開、非暴力、基於良心(conscientious)但 違反法律的政治行動,目的通常是為了改變政府 的法律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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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1.允許直接和間接違反法律:違反的不必然是其抗 議的法律。 採間接違反法律的理由: (1)不宜:例如抗議懲治叛國罪的不合理法令。 (2)做不到:例如抗議涉及外交事務或影響國內其 他地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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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2.它是真正違反法律的行為:不是對憲法的決定提 出檢驗案例。 3.它是政治行動:針對握有政治權力的多數,且受 政治原則(正義原則)指導和證成的行動。 證成公民不服從訴諸的是共享正義觀,而非個人 道德原則、宗教學說或個人和團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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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4.它是公開、非暴力的行為: 公開:涉及公開的原則且公開實施。 試圖避免使用暴力:兩個理由 (1)從事可能傷害他人的暴力行為,跟作為言談模式 (mode of address)的公民不服從不相容。 (2)在忠於法律的範圍內表達對法律的不服從:透過 這個公開、非暴力行動的性質,願意對個人行為 接受法律後果的意願,表達出對法律的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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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5.它介於「合法的抗議和提出檢驗案例」之間以及 「出於良心的拒絕和其他抵抗形式」之間。 公民不服從不同於激進行動(militant action)、蓄意 阻撓(obstruction)或有組織的武力抵抗。 激進份子並非訴諸多數人的正義感,且可能嘗試 逃避懲罰。 [思考]:羅爾斯對公民不服從的定義是否過於廣泛 或狹窄?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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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The Defini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一)什麼是基於良心的拒絕? 定義:根據良心的理由,不服從直接對個人發出 的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且為有關當局所知。 例子:耶和華見證人信徒拒絕向國旗行禮、和平 主義者(pacifist)不願意在武裝部隊服役、梭羅 (Henry David Thoreau)拒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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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The Defini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二)基於良心的拒絕 vs 公民不服從: 1.基於良心的拒絕不是訴諸多數人正義感的公共言 說形式。 沒有把不服從當作陳述其主張的方式。 沒有抱持改變法律或政策的期待。 2.基於良心的拒絕不必然奠基在政治原則之上,可 能是基於宗教或其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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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The Defini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人們可能認為法律必須永遠尊重良心的命令,但 這不正確。例如,為了實現平等自由權原則,法 律會禁止人類獻祭的宗教實作。 在實際情況裡,公民不服從和基於良心的拒絕沒 有明確區分,且同一個行動可能具有兩者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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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一)適用法律或政策的哪類錯誤: 1.嚴重違反正義第一原則(平等自由權原則)。 2.公然違反第二原則的「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 例如,少數人被剝奪選舉權 、擔任公職、擁有財 產和遷徙的權利,或壓迫某些宗教團體的法律。 違反差異原則的情況較難確證:主要適用經濟和 社會制度,判斷需依賴理論和思辨信念、統計和 其他資料。例如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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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二)嘗試正常政治手段和法律救濟都已失敗。 已根據良好信念,對政治上的多數提出各種訴求 的努力都失敗,法律上的糾正手段也已證明是無 效的,才能從事公民不服從。 公民不服從是抗議不正義法律的最後手段,必須 確定它是必要的。 例外:嚴重侵犯平等自由權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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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三)如果許多團體同時實施公民不服從行動會導 致社會嚴重失序,則須受到限制。 基於對憲法的正義的自然義務,公民不服從必須 限制在不致於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造成對 所有人都不利後果的範圍內。 解決辦法:呼籲所有欲發動公民不服從的團體合 作,組成政治聯盟,以規範整體的異議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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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這三個證成條件沒有窮盡但已涵蓋主要重點。 運用公民不服從權利是否明智的問題:發動者須 做理性規劃,以達到預定目的。 羅爾斯只從正義的自然義務來討論公民不服從的 證成,不涉及公平原則。 [思考]:你認為羅爾斯主張的證成條件是否合理?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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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為了說明政治義務理論如何運用到對外國的政策, 必須把正義理論擴及到國際法(the law of nations)。 討論拒絕參與戰爭或在武裝部隊服役的行為,在 什麼條件下可獲得證成。 假設這裡討論的基於良心的拒絕,是基於政治的 原則而非宗教或其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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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一)規範國家行動的正義原則: 擴展原初立場的解釋,立約者是不同國家的代表, 共同選擇裁決國家之間衝突要求的基本原則。 立約者知道某些一般事實,但不知道各種特殊資 訊,以消除歷史命運的偶然因素和偏見,確保公 平的選擇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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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原初立場中將被選擇的政治原則: 1.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equality):各國家的人民擁 有某些基本平等權利。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2.自決原則(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人民有 權利自己處理該國事務,不受外國權力的干涉。 3.反對侵略的自我防禦權利。 4.只要協定一致於規範國家關係的其他原則,就應 該遵守這些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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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這些原則規定了國家什麼時候有訴諸戰爭權(jus ad bellum)。 立約者還會同意規範戰爭可使用手段的某些原 則—戰時法(jus in bello)。 使用的手段不能破壞和平的可能性,或鼓勵對人 類生命的輕蔑。 戰爭不是為了滿足世界強權或國家榮譽的動機, 也不是為了經濟利益或奪取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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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二)基於良心的拒絕之證成: 1.士兵拒絕去做不正當的戰爭行為: 在戰爭期間,士兵合理且基於良心地相信,被命 令去做的行為明顯違反適用戰爭行為的原則,就 可拒絕服從命令。 不做嚴重不正義和對他人邪惡行為的自然義務, 凌越了服從命令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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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2.拒絕加入武裝部隊: 假設國家已實施徵兵制,個人考慮是否要遵守服 兵役的法律義務。 徵兵制是對平等公民身份的基本自由之嚴重干涉, 唯一的證成理由是國家安全的需要。 自由的優先性要求,徵兵制只被用作為確保自由 的必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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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1)因為戰爭的目的而行使基於良心的拒絕: 拒絕理由:例如為經濟利益或國家權力發動戰爭。 (2)因為戰爭中的行動而行使基於良心的拒絕: 拒絕理由:戰爭中的行為頻繁違反戰爭的道德法 則,個人有權確保尊重自然義務。 有條件的和平主義形式可能是完全合理的立場。 奠基在國際正義原則的基於良心的拒絕若變得廣 泛時,政府比較不可能持續進行不正義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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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一)公民不服從是穩定憲政體系的設計,可維持 和強化正義制度。 公民不服從是在忠於法律的限制內抵抗不正義, 能用來禁止偏離正義,或糾正不正義法律。 從事可證成的公民不服從能促進社會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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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二)原初立場的思考支持公民不服從的主張: 立約者將會同意一套具體說明公民不服從何時可 獲證成的判準。 拒絕對他人施行正義就是拒絕承認他是平等人, 或想利用自然機運和偶然事件來促進自身利益。 允許以公民不服從的方式表達反對,將可更加確 保基本自由。 因此,立約者將接受證成公民不服從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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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公民不服從的憲法理論僅依賴正義觀。 它是政治行動,不是宗教行動。依賴人們可要求 彼此遵守正義原則的共同感覺,而非宗教信仰或 對愛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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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三)可能的反對意見與回應: 反駁1.公民不服從的理論不切實際: 它預設多數人擁有正義感,但實際推動人們的是 利益和追求權力、聲望、財富的欲望。人們的意 見不會符合一種融貫的正義觀。 [回應]: 重要的是違反正義感的傾向有多強,以及多數人 的正義感是否足夠強烈,可產生節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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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說明: (1)唯有在某種程度上受正義感規範的社會,可證成 的公民不服從才是合理且有效的異議形式。 如果能辨識出不正義者,把他們跟大社群隔離開 來,那麼多數人的信念就有充分力量。 若不存在這種環境,採取公民不服從可能不明智。 法院應考量反抗者的行動跟公民不服從有關的理 由,判斷是否要減輕或免除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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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2)正義感的運作不要求自我犧牲,而是透過微妙方 式施加影響力。 一個社群的正義感展現在:多數不能採取壓迫少 數的措施,不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懲罰公民不服 從的行動。 正義感以人們未能察覺的方式產生影響。展現正 義感不需要額外的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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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3)正義觀的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 只要不同正義觀能導致類似政治判斷(重疊共 識),就足以證成公民不服從。 無須完全重疊,滿足互惠條件即可。 但是當必要的一致判斷破裂時,就無法獲得公民 不服從的基礎。例如,主張不容忍的少數族群。 在分裂或受團體利己主義推動的社會,不存在公 民不服從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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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反駁2:由誰判斷公民不服從可獲得證成? 若鼓勵個人自己做決定,放棄對政治原則的公共 解釋,會引發混亂狀態。 [回應]: 每個人的確必須自己決定,當時的環境能否證成 公民不服從,並且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不表示個人可隨心所欲地做決定。不應依據個 人利益或狹窄的政治忠誠,而必須依據政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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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針對「誰來做決定?」的問題,答案是:所有人 做決定。 訴求的終極法庭不是法院、行政或立法機構,而 是全體選民(electorate as a whole)。 只要公民的正義觀有充分可行的共識,且訴諸公 民不服從的條件獲得尊重,就沒有陷入混亂狀態 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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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羅爾斯承認,可證成的公民不服從有可能造成社 會分裂。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那麼責任應歸咎於濫用權威 和權力的人,而非表達抗議的人。 [思考]:在各個符合公民不服從條件的抗爭行動裡, 誰應負起政治責任?你同意羅爾斯的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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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延伸閱讀: 1.林火旺,《羅爾斯正義論》,臺北市:臺灣書店, 1998 。〈第六章 公民不服從〉。 2.陳宜中,〈羅爾斯的公民不服從理論〉,收錄在 《憲政基本價值》,臺北市:中研院人社中心, 2009。第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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