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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正義論 第12週 Chapter VI. §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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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羅爾斯正義論 第12週 Chapter VI. §55-59

2 前 言 雨傘與太陽花學運 判決結果不同的背後 因在2014年號召集會人士重奪港府總部公民廣場, 引發雨傘運動的香港三名前學生領袖,日前被香 港法院裁定有罪成為政治犯入獄。而同一年,因 反對服貿協議佔領台灣立法院,引發太陽花學運 的台灣126名學生,去年卻獲得台灣政府的豁免。 兩起事件中的學生都被起訴,判決結果完全不 同…… [大紀元時報 ] 請問:在這兩場社會運動裡,學生領袖和參與群 眾的違法行為是道德上可證成的嗎?為什麼?

3 §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Q:在什麼情況下,可合理違反不正義的法律? 探討「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 案例: 2013年2月5日「關廠工人臥軌行動」。 2014年3月太陽花運動「佔領立法院行動」、 「323佔領行政院行動」。 2014年9月香港「佔領公民廣場行動」。 2014年10月25日「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佔據國道行 動」。

4 §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一)相關假定: 假設所處環境是接近正義的社會。 理論適用對象:僅適用民主政體;不適用公民不 服從以外的其他異議或抵抗形式。 困難在於義務之間的衝突:在「保障個人自由和 反抗不正義的義務」考量下,什麼時候不再有 「遵守經立法多數制訂的法律之義務」?

5 §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二)什麼是公民不服從? 定義:公開、非暴力、基於良心(conscientious)但 違反法律的政治行動,目的通常是為了改變政府 的法律或政策。

6 §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1.允許直接和間接違反法律:違反的不必然是其抗 議的法律。 採間接違反法律的理由: (1)不宜:例如抗議懲治叛國罪的不合理法令。 (2)做不到:例如抗議涉及外交事務或影響國內其 他地區的政策。

7 §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2.它是真正違反法律的行為:不是對憲法的決定提 出檢驗案例。 3.它是政治行動:針對握有政治權力的多數,且受 政治原則(正義原則)指導和證成的行動。 證成公民不服從訴諸的是共享正義觀,而非個人 道德原則、宗教學說或個人和團體利益。

8 §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4.它是公開、非暴力的行為: 公開:涉及公開的原則且公開實施。 試圖避免使用暴力:兩個理由 (1)從事可能傷害他人的暴力行為,跟作為言談模式 (mode of address)的公民不服從不相容。 (2)在忠於法律的範圍內表達對法律的不服從:透過 這個公開、非暴力行動的性質,願意對個人行為 接受法律後果的意願,表達出對法律的忠誠。

9 §55 The Defini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5.它介於「合法的抗議和提出檢驗案例」之間以及 「出於良心的拒絕和其他抵抗形式」之間。 公民不服從不同於激進行動(militant action)、蓄意 阻撓(obstruction)或有組織的武力抵抗。 激進份子並非訴諸多數人的正義感,且可能嘗試 逃避懲罰。 [思考]:羅爾斯對公民不服從的定義是否過於廣泛 或狹窄?是否合理?

10 §56 The Defini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一)什麼是基於良心的拒絕? 定義:根據良心的理由,不服從直接對個人發出 的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且為有關當局所知。 例子:耶和華見證人信徒拒絕向國旗行禮、和平 主義者(pacifist)不願意在武裝部隊服役、梭羅 (Henry David Thoreau)拒絕納稅。

11 §56 The Defini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二)基於良心的拒絕 vs 公民不服從: 1.基於良心的拒絕不是訴諸多數人正義感的公共言 說形式。 沒有把不服從當作陳述其主張的方式。 沒有抱持改變法律或政策的期待。 2.基於良心的拒絕不必然奠基在政治原則之上,可 能是基於宗教或其他原則。

12 §56 The Defini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人們可能認為法律必須永遠尊重良心的命令,但 這不正確。例如,為了實現平等自由權原則,法 律會禁止人類獻祭的宗教實作。 在實際情況裡,公民不服從和基於良心的拒絕沒 有明確區分,且同一個行動可能具有兩者的因素。

13 §57 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一)適用法律或政策的哪類錯誤: 1.嚴重違反正義第一原則(平等自由權原則)。 2.公然違反第二原則的「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 例如,少數人被剝奪選舉權 、擔任公職、擁有財 產和遷徙的權利,或壓迫某些宗教團體的法律。 違反差異原則的情況較難確證:主要適用經濟和 社會制度,判斷需依賴理論和思辨信念、統計和 其他資料。例如稅法。

14 §57 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二)嘗試正常政治手段和法律救濟都已失敗。 已根據良好信念,對政治上的多數提出各種訴求 的努力都失敗,法律上的糾正手段也已證明是無 效的,才能從事公民不服從。 公民不服從是抗議不正義法律的最後手段,必須 確定它是必要的。 例外:嚴重侵犯平等自由權的法令。

15 §57 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三)如果許多團體同時實施公民不服從行動會導 致社會嚴重失序,則須受到限制。 基於對憲法的正義的自然義務,公民不服從必須 限制在不致於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造成對 所有人都不利後果的範圍內。 解決辦法:呼籲所有欲發動公民不服從的團體合 作,組成政治聯盟,以規範整體的異議層次。

16 §57 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
這三個證成條件沒有窮盡但已涵蓋主要重點。 運用公民不服從權利是否明智的問題:發動者須 做理性規劃,以達到預定目的。 羅爾斯只從正義的自然義務來討論公民不服從的 證成,不涉及公平原則。 [思考]:你認為羅爾斯主張的證成條件是否合理? 為什麼?

17 §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為了說明政治義務理論如何運用到對外國的政策, 必須把正義理論擴及到國際法(the law of nations)。 討論拒絕參與戰爭或在武裝部隊服役的行為,在 什麼條件下可獲得證成。 假設這裡討論的基於良心的拒絕,是基於政治的 原則而非宗教或其他原則。

18 §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一)規範國家行動的正義原則: 擴展原初立場的解釋,立約者是不同國家的代表, 共同選擇裁決國家之間衝突要求的基本原則。 立約者知道某些一般事實,但不知道各種特殊資 訊,以消除歷史命運的偶然因素和偏見,確保公 平的選擇情境。

19 §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原初立場中將被選擇的政治原則: 1.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equality):各國家的人民擁 有某些基本平等權利。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2.自決原則(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人民有 權利自己處理該國事務,不受外國權力的干涉。 3.反對侵略的自我防禦權利。 4.只要協定一致於規範國家關係的其他原則,就應 該遵守這些協定。

20 §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這些原則規定了國家什麼時候有訴諸戰爭權(jus ad bellum)。 立約者還會同意規範戰爭可使用手段的某些原 則—戰時法(jus in bello)。 使用的手段不能破壞和平的可能性,或鼓勵對人 類生命的輕蔑。 戰爭不是為了滿足世界強權或國家榮譽的動機, 也不是為了經濟利益或奪取領土。

21 §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二)基於良心的拒絕之證成: 1.士兵拒絕去做不正當的戰爭行為: 在戰爭期間,士兵合理且基於良心地相信,被命 令去做的行為明顯違反適用戰爭行為的原則,就 可拒絕服從命令。 不做嚴重不正義和對他人邪惡行為的自然義務, 凌越了服從命令的義務。

22 §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2.拒絕加入武裝部隊: 假設國家已實施徵兵制,個人考慮是否要遵守服 兵役的法律義務。 徵兵制是對平等公民身份的基本自由之嚴重干涉, 唯一的證成理由是國家安全的需要。 自由的優先性要求,徵兵制只被用作為確保自由 的必要制度。

23 §58 The Justification of Conscientious Refusal
(1)因為戰爭的目的而行使基於良心的拒絕: 拒絕理由:例如為經濟利益或國家權力發動戰爭。 (2)因為戰爭中的行動而行使基於良心的拒絕: 拒絕理由:戰爭中的行為頻繁違反戰爭的道德法 則,個人有權確保尊重自然義務。 有條件的和平主義形式可能是完全合理的立場。 奠基在國際正義原則的基於良心的拒絕若變得廣 泛時,政府比較不可能持續進行不正義的戰爭。

24 §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一)公民不服從是穩定憲政體系的設計,可維持 和強化正義制度。 公民不服從是在忠於法律的限制內抵抗不正義, 能用來禁止偏離正義,或糾正不正義法律。 從事可證成的公民不服從能促進社會的穩定性。

25 §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二)原初立場的思考支持公民不服從的主張: 立約者將會同意一套具體說明公民不服從何時可 獲證成的判準。 拒絕對他人施行正義就是拒絕承認他是平等人, 或想利用自然機運和偶然事件來促進自身利益。 允許以公民不服從的方式表達反對,將可更加確 保基本自由。 因此,立約者將接受證成公民不服從的條件。

26 §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公民不服從的憲法理論僅依賴正義觀。 它是政治行動,不是宗教行動。依賴人們可要求 彼此遵守正義原則的共同感覺,而非宗教信仰或 對愛的肯定。

27 §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三)可能的反對意見與回應: 反駁1.公民不服從的理論不切實際: 它預設多數人擁有正義感,但實際推動人們的是 利益和追求權力、聲望、財富的欲望。人們的意 見不會符合一種融貫的正義觀。 [回應]: 重要的是違反正義感的傾向有多強,以及多數人 的正義感是否足夠強烈,可產生節制效果。

28 §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說明: (1)唯有在某種程度上受正義感規範的社會,可證成 的公民不服從才是合理且有效的異議形式。 如果能辨識出不正義者,把他們跟大社群隔離開 來,那麼多數人的信念就有充分力量。 若不存在這種環境,採取公民不服從可能不明智。 法院應考量反抗者的行動跟公民不服從有關的理 由,判斷是否要減輕或免除法律制裁。

29 §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2)正義感的運作不要求自我犧牲,而是透過微妙方 式施加影響力。 一個社群的正義感展現在:多數不能採取壓迫少 數的措施,不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懲罰公民不服 從的行動。 正義感以人們未能察覺的方式產生影響。展現正 義感不需要額外的犧牲。

30 §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3)正義觀的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 只要不同正義觀能導致類似政治判斷(重疊共 識),就足以證成公民不服從。 無須完全重疊,滿足互惠條件即可。 但是當必要的一致判斷破裂時,就無法獲得公民 不服從的基礎。例如,主張不容忍的少數族群。 在分裂或受團體利己主義推動的社會,不存在公 民不服從的條件。

31 §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反駁2:由誰判斷公民不服從可獲得證成? 若鼓勵個人自己做決定,放棄對政治原則的公共 解釋,會引發混亂狀態。 [回應]: 每個人的確必須自己決定,當時的環境能否證成 公民不服從,並且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不表示個人可隨心所欲地做決定。不應依據個 人利益或狹窄的政治忠誠,而必須依據政治原則。

32 §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針對「誰來做決定?」的問題,答案是:所有人 做決定。 訴求的終極法庭不是法院、行政或立法機構,而 是全體選民(electorate as a whole)。 只要公民的正義觀有充分可行的共識,且訴諸公 民不服從的條件獲得尊重,就沒有陷入混亂狀態 的危險。

33 §59 The Role of Civil Disobedience
羅爾斯承認,可證成的公民不服從有可能造成社 會分裂。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那麼責任應歸咎於濫用權威 和權力的人,而非表達抗議的人。 [思考]:在各個符合公民不服從條件的抗爭行動裡, 誰應負起政治責任?你同意羅爾斯的觀點嗎?

34 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延伸閱讀: 1.林火旺,《羅爾斯正義論》,臺北市:臺灣書店, 1998 。〈第六章 公民不服從〉。 2.陳宜中,〈羅爾斯的公民不服從理論〉,收錄在 《憲政基本價值》,臺北市:中研院人社中心, 2009。第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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