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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 課程網頁:http://homepage.ntu.edu.tw/~d97227201/
第七週 德性倫理學: 快樂或幸福是有意義生活的唯一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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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道德能夠保證幸福快樂嗎?( Pojman and Fieser, 2011: 71)
一、前 言 道德能夠保證幸福快樂嗎?( Pojman and Fieser, 2011: 71) Jim是個大好人,卻被哥哥Jack陷害而遭定罪囚禁,飽受騷擾虐待。他出獄後變成遊民、健康狀況很糟,人們都盡可能避開他。 Jack是個邪惡的人,但他善於掩飾,擁有成功的事業、美麗的妻子,又是好幾個慈善團體的董事,深受人們的尊敬和讚揚。 請問:你會選擇過Jim還是Jack的生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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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快樂應否被當作人生最終目標? 1.享樂主義(Hedonism):把幸福等同於快樂,是最高的善。
一、前 言 快樂應否被當作人生最終目標? 1.享樂主義(Hedonism):把幸福等同於快樂,是最高的善。 古代代表:依比鳩魯(Epicurus, 341~279 B.C.)主張快樂是「免於痛苦」。快樂有高低之分,真實的快樂不是肉體性的,而是心靈的寧靜。 當代代表:效益主義。彌爾(John Stuart Mill, )主張幸福是人類行為的最終目標,而 幸福取決於快樂與免於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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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2.反對享樂主義的代表人物: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同樣把幸福等同於快樂。
一、前 言 2.反對享樂主義的代表人物:康德(Immanuel Kant, ),同樣把幸福等同於快樂。 康德把享樂主義稱為幸福論(Eudämonismus),他反對幸福論的理由是: 1.快樂沒有高低層次或種類之分,所有快樂都是肉體性的,故幸福論建立在感性原則的基礎上。 2.快樂或幸福會隨著不同主體的偶然境遇而變,是主觀及任意的,故不能作為客觀道德理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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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言 在西方哲學的發展裡,並非所有幸福論者都把「幸福」等同為「快樂」。 今天的課程將告訴你:
一、前 言 在西方哲學的發展裡,並非所有幸福論者都把「幸福」等同為「快樂」。 今天的課程將告訴你: 1.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B.C.)以德性 (aretē/virtue)為基礎的幸福論 2.柏拉圖(Plato, B.C.)如何論證追求德性的必要性 3.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論幸福與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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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亞里斯多德的幸福論 (一)幸福是什麼?
所有人類行為都具有目的性,各種目的有高低位階之分:有時候我們從事某個行動只是追求另一個更高階目的之手段。 手段和目的之系列必有一最終目的:人做為理性動物必須設立一個最高善,來安排人生追求的其它目的與活動的價值位階。這個最高善就是「幸福」。 亞里斯多德從人類行為的目的性,以及人是理性動物的基本假定,來論證追求幸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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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亞里斯多德的幸福論 群眾的錯誤見解:人們把幸福等同快樂、財富、榮譽。亞里斯多德認為這種看法是錯誤的。
1.追求享樂的生活是如同奴隸般的、是牛與豬過的生活。 2.金錢(財富)只是追求我們真正想要的東西的工具,本身沒有內在價值。 3.榮譽取決於他人而不是自己,且人們追求榮譽仍以德性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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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亞里斯多德的幸福論 柏拉圖把擁有德性(正義)當作是幸福。 但亞里斯多德補充,幸福是「靈魂依據德性之活動」。
單單擁有德性仍不夠,德性還必須施展出來,展現在行為、生活之中,才能算是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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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亞里斯多德的幸福論 (二)什麼是德性? 德性一詞的希臘文 “aretē”,指的是「卓越性」。事物的德性就是使它能善於執行其功能的特性。
亞里斯多德從分析人類靈魂的結構,來探討人應實踐之特有目的與功能: 1.吸收營養的能力:其卓越與否跟人的德性無關。 2.知覺與慾望的能力:慾望的部份跟人的德性有關。 3.理性能力:跟人的德性最為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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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亞里斯多德的幸福論 人的德性=倫理實踐生活與理論認知活動都能合乎理性:
1.倫理德性(virtues of character):當慾望聽從理性命令且成為一種習慣,因而行為能合乎理性尺度。例如節制、勇敢、慷慨、正義等。 2.理智德性(intellectual virtues):理性能力充分發揮其認知功能,而達到卓越狀態。例如智慧、知識、技藝等。 小結:對亞里斯多德而言,人類特有的功能是合乎理性或帶有理性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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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亞里斯多德的幸福論 補充資料 如何證明幸福=靈魂依據德性之活動:
功能論證:事物的德性(卓越)是使它能善於執行其功能的特性,人類特有的功能是合乎或帶有理性之活動,故人的德性必然涉及理性的運用。 理性部分的卓越表現是理智德性,非理性部分聽從理性的卓越表現是倫理德性。 因此,幸福的人必然是擁有各種德行(包括理智德性和倫理德性)的人。 亞里斯多德:一個值得過的、理想的或幸福的生活,就是依據最完滿的德性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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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亞里斯多德的幸福論 (三)亞里斯多德與柏拉圖之德性理論的差異: 1.是否區分「倫理德性」與「理智德性」:柏拉圖主張所有德性最終歸結於知識或智慧,故不做此區分。亞里斯多德則區分二者的不同。 2.德性跟幸福的關係:柏拉圖主張幸福在於靈魂之高貴與健康狀態,故德性是幸福的充分必要條件。亞里斯多德則主張德性是幸福的必要條件( 非充分條件)。因為德性必須能展現在生活中,且展現德性需要許多外在條件的配合,因此幸福需要外在物質方面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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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亞里斯多德的幸福論 補充資料 亞里斯多德論「德性」與「幸福」的關係:
德性不是幸福的充分條件:因為外在價值物的獲得有時需要靠運氣,有德者不一定能過得幸福。 德性是幸福的必要條件:缺乏德性不可能幸福。 有德者可以決定面對惡運的態度:真正善良、有智慧的人即使運氣不好,也會採取適當的態度看待惡運。 德性是實現幸福最穩定且具宰制性的元素:因為德性具有穩固的持久性,而且操之在己,所以幸福主要是由符合德性的活動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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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討論 亞里斯多德主張「道德(德性)是幸福的必要條件」。思考以下案例:
2003年,理律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劉偉杰利用職務之 便,盜賣客戶美商新帝公司寄存的十二多萬張電子股 票,賣得台幣三十億元。當理律發現問題時,劉偉杰 已將贓款轉購高價鑽石並潛逃出國。這個案件震驚台 灣社會,劉偉杰被列為十大通緝犯,至今仍未到案。 請問:(1)就這個案例來說,你們同意亞里斯多德的主張嗎?為什麼?(2)如果有機會像劉偉杰一樣盜賣股票、潛逃國外,你們做不做?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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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柏拉圖論德性之必要性 在《國家篇》(The Republic)第二書,柏拉圖問:我們為何要追求正義(即道德、德性)?
(一)區別三類型的善的事物:正義屬於哪種? 本身值得追求 本身和結果都值得追求 本身沒價值但 結果值得追求 柏拉圖 (蘇格拉底) 格勞孔(Glau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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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柏拉圖論德性之必要性 (二)區分靈魂的三個部份: 感性慾望(appetite):追求的是生理滿足與肉體上的快樂。
意氣(spirit):它是憤怒、野心、驕傲等激情的基礎,也是人追求榮譽及名聲之欲求的來源。 理性:以追求智慧為目的,管理其它低階的靈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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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柏拉圖論德性之必要性 (三)柏拉圖論傳統四大德性: 節制:當感性慾望接受理性的管理,而限制在追求適度的滿足與快樂時的靈魂狀態。
勇敢:當意氣協助理性管理慾望時的靈魂狀態。 智慧:當理性能認識真實的善,並藉之管理其它低階靈魂元素時的狀態。 正義:當靈魂的三個元素都能盡其份內任務,而達成和諧狀態時的靈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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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柏拉圖論德性之必要性 (四)正義(德性)之必要性:類比身體健康 正義是靈魂的健康狀態:靈魂各元素能各司其職,彼此處於和諧的狀態。
不正義是靈魂的病態:低階的靈魂元素(感性慾望與意氣)不接受理性的管理。靈魂處於失序與內在衝突的狀態。 追求正義就像追求身體健康,它本身值得追求且能帶來好的結果。反之,追求不正義就像追求身體疾病,是任何正常人都不會自願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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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與討論 柏拉圖以「靈魂的和諧」(猶如追求身體健康)來論證追求德性(正義)的必要性。 回到「Jim和Jack兩兄弟」的故事,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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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論幸福與快樂 (一)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的理論不完全排斥快樂:
柏拉圖論快樂:在所有快樂中,最值得享受的是理性追求知識和智慧所帶來的快樂,而受靈魂這個部份統治的人(正義及具智慧之人)不僅享有最大的幸福,也享有最大的快樂。 亞里斯多德論快樂: 1.幸福是總體性的善,是不虞匱乏、整體性的滿足,所以這種狀態不應缺乏快樂。 2.展現德性不應欠缺快樂,有德者會欣然去做德性要求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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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論幸福與快樂 (二)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對肉體快樂沒有太高評價:因為這種快樂是動物性的,而必須加以節制。 區別肉體快樂與自然快樂:
1.肉體快樂:肉體快樂經常伴隨著痛苦;沒有持續性,一旦滿足便立即終止;是偶然、依附性或修復性的,類似生病的狀態。 2.自然快樂:自然習性未受阻礙之活動,是真實的快樂。 例如,伴隨在看和思考活動上的快樂。 展現德性之活動也會伴隨真實的自然快樂,或者展現德性之活動本身就是一種自然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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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與討論 對於「快樂或幸福是有意義生活的唯一價值嗎? 」這個問題,你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嗎?
Yes:你認為快樂(或幸福)指的是什麼?它為什麼是有意義生活的「唯一」價值? No:你認為快樂(或幸福)指的是什麼?有意義的生活還有什麼價值,無法化約為快樂(或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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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 論 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以德性為基礎的幸福理論在當代倫理生活中仍有值得探討的必要。理由是:
五、結 論 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以德性為基礎的幸福理論在當代倫理生活中仍有值得探討的必要。理由是: 1.每個人都會希望自己的靈魂品質是高貴良善的,就像每個人都會希望自己的身體健康。 2.它對快樂的問題提供了有別於義務論與效益主義的選項。 3.它包容了義務論與效益主義這兩派理論之所長。 不排斥快樂作為幸福的要素,融合了效益主義觀點。 強調德性之培育及其衍生之義務,帶有義務論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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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籍 王志輝,〈快樂或幸福是有意義生活的唯一價值嗎?〉,《道德推理》,東吳大學哲學系 彙編,2013。
林火旺,《基本倫理學》,臺北:三民書局,2009,〈第一篇 第四章〉。 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臺北:雅言文化,2011,第八章。 Louis P. Pojman and James Fieser, Ethics: Discovering Right and Wrong. 7 edition. Boston, MA: Wadsworth Publishing, Chapter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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