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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针对灯具类产品的电磁兼容要求 EMC requirements of EUT for Lighting products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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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盟针对灯具类产品的电磁兼容要求 EMC requirements of EUT for Lighting products William
欧盟针对灯具类产品的电磁兼容要求 EMC requirements of EUT for Lighting products William.wei   Nov 2011 电磁兼容

2 EMC 电磁兼容 EMI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电子电器产品工作时对周边外界环境的电磁干扰发放
EMS (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 电子电器产品在一定的电磁环境中工作时其本身对电磁干扰的敏感度

3 Standards 标准 EN 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radio disturbance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ical lighting and similar equipment EN 61547 Equipment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EMC immunity requirements EN & EN Harmonics Current, Flicker requirements for EUT powered by AC mains.

4 EN 55015, EN Scope 适用产品范围 用于照明的具有产生和(或)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连接到低压电源上或者用电池工作的所有照明设备.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部分. 专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的辅助设备. 主要包括(独立的调光装置﹑独立的变压器和转换器﹑独立的镇流器﹑半灯具﹑独立的启动器和触发器﹑自镇流灯) 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设备.   适用于主要在居住环境使用器具 打算在室外使用的道路或投光灯具. (安装在汽车和火车上的)运输照明灯具.

5 EN 55015, EN 61547 Scope 不适用产品范围 专用于娱乐照明的控制设备 独立的遥控装置
工作在工﹑科和医疗频段上的照明设备 用在航空器和飞机上的照明设备 霓虹广告标志灯 白炽灯(包括无源白炽灯用变压器) 整体式开关装置(如脉冲控制接收器) 在其它设备内装的照明装置    刻录盘照明装置    复印机     幻灯放映机    道路机动车辆的照明设备 测量用照明设备或指示灯 专用于娱乐照明的控制设备 独立的遥控装置 产生直流或低频(<500Hz)控制信号的独立的遥控装置及射频或红外线操纵的装置

6 Valid and Latest EMC Standards for AV products 现今有效的执行技术标准
EMI:  EN : 2006+A1:2007  EN : 2006+A1:2007+A2:2009 EMS: EN : 1995+A2:2000 EN : 2009 H/F: EN :2006+A1:2009+A2:2009 EN :2008

7 测试项目及限值-干扰部分 插入损耗(150kHz-1.605MHz) 主要针对(荧光灯具和紫外线灯)

8 测试项目及限值-干扰部分 骚扰电压-电源端(9KHz-30MHz)

9 测试项目及限值-干扰部分 负载端子(150kHz-30MHz)

10 测试项目及限值-干扰部分 控制端子(150kHz-30MHz)

11 测试项目及限值-干扰部分 辐射电磁骚扰(9kHz-30MHz)
注:长度不超过1.6m的设备使用直径为2m的环形天线,长度1.6m-2.6m设备使用3m,长度2.6m-3.6m设备使用直径为4m的环形天线.

12 测试项目及限值-干扰部分 辐射电磁骚扰(30MHz-300MHz)
注:1)除自镇流灯以外,发射要求不适用于光源,也不适用于装在灯具,自镇流灯或 半灯具内的附件.   2)电流工作频率超过100Hz的灯具应符合(9kHz-300MHz)的辐射骚扰限值.          

13 测试项目及限值-干扰部分 辐射电磁骚扰-另一种测法(30MHz-300MHz)

14 照明设备测试时的工作条件-干扰部分 光源的老化时间 环境条件 电源电压和频率 光源的稳定时间 环境温度应在15℃~25 ℃范围内
白炽灯2h,荧光灯和其它放电灯100h 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应在15℃~25 ℃范围内 电源电压和频率 电源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2%范围内,若电源电压是一个范围,应该在该范围内的每个额定电源电压的±2%内进行测量.电源频率应为设备的额定频率. 光源的稳定时间 ---白炽灯:5min ---荧光灯:15min ---其它放电灯:30min

15 测试方法及布置-干扰部分 传导(9kHz-30MHz) 骚扰电压就在照明设备的电源端进行测量-用如右图
的LISN(50Ω/50μH+5Ω )与EUT的距离应约 为:0.8x(1±20%)m,且EUT到至少2mx2m的 其中一面金属(墙壁)的距离为0.4m.如有额外的地 应连接到LISN且与电源平行放置,相距不超过0.1m 在负载端测量时,就使用一个电压探头,它包括一个 与电容器串联的阻值至少为1500Ω的电阻。 控制端子测量应使用CISPR 22:2005描述的阻抗稳定网络,测量应在稳定工作模式下进行. 如果灯具有一个接地端子,但制造商该说明该设备不必接地时,应测量两次,一次接地,一次 不用接地。 落地式灯具就放在高为0.1x(1±25%)的绝缘板上,与其它金属面(墙壁)的距离同台上型灯具,且参考地平面至少超出灯具的边缘0.5m. 应在全光输出的情况下进行测量。 用准峰值和平均值检波器测量。 如果适用的话,负载和控制端子的连接导线长度应是0.5m~1m. 测试方法依照CISPR :2003

16 测试方法及布置-干扰部分 三环天线-Triple-Loop Antenna(9kHz-30MHz)
照明设备应放在天线的中心,位置的要求不是苟刻的。 对于电源接线没有专门的说明。 EUT与环形天线间至少有20cm的距离。 为得到最大的电流感应值,应选择最佳的电源线位置。 在30MHz以下的频率范围内,最大允许的天线直径为4m. 天线内的电流探头在9k-30MHz频率范围内应有1V/A的灵敏度。 LAS的外径与周围物体(如地板和墙壁)之间的距离至少应为0.5m.

17 测试方法及布置-干扰部分 辐射(30MHz-300MHz) 测试方法依照 CISPR 22:2005 对电源接线没有专门的说明。
当灯具中装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所有光源应同时工作。不需要对光源不同的安装位置进行测量。 对于通过镇流器或转换器调节光输出的调光控制器,应在最大和最小光输出时测量。

18 辐射骚扰测量时典型灯具的布置(一) 天花板安装灯具/吊灯 杆安装灯具

19 辐射骚扰测量时典型灯具的布置(二) 落地灯 桌子安装灯具

20 辐射骚扰测量时典型灯具的布置(三) 墙壁安装灯具

21 EMS-抗干扰部分 实验端口

22 测试项目及限值要求-抗干扰部分 ESD-静电放电 特性 实验电压 实验方法依照EN 61000-4-2 。 接触放电是首选的试验方法 。
Remark: “ 可 触及的”是指包括用户维修在内的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可触及。 特性  实验电压 空气放电 ±8kV 接触放电 ±4kV

23 测试项目及限值要求-抗干扰部分 RS-射频电磁场 (实验方法参照EN 61000-4-3)
MS-工频磁场 (实验方法参照EN ) Remark: 工频磁场试验,它只适用于包含易受磁场影响元件的设备,如 霍尔元件或磁场传感器.在市电下工作的设备,试验频率应锁 定为电源频率。

24 测试项目及限值要求-抗干扰部分 EFT-快速瞬变                  1>实验方法及EUT摆放参照 EN 2> 驻留时间为:2min

25 测试项目及限值要求-抗干扰部分 特性 实验等级 CS-注入电流(测试方法及要求参照EN 61000-4-6)
信号/控制端只适用于与之连接的电缆总长超过1m的接口 直流电源输入/输出端口不适用于在使用时不与电源连接的设备 交流电源输入/输出端口只适用于与之连接的电缆总长超过1m的接口 特性 实验等级 频率范围 试验电压 调制 阻抗 01.5MHz~80Mz 3V r.m.s(未调制的) 1kHz,80% AM 正弦 150Ω

26 测试项目及限值要求-抗干扰部分 SURGE-浪涌(实验方法参照EN 61000-4-5) 注:对交流电压峰值和过零点应分
                                  别施加5个正的脉冲及5个负的                                   脉冲(应该出现共20个脉冲)。                                   左表规定了照明设备不同型号                                   的试验等级。 每个脉冲的间隔时间为1分钟或 更快(依不同产品而定,建议不 要少于30秒)。

27 测试项目及限值要求-抗干扰部分 特性 试验等级 V-DIP电压下降及中断 电压暂降 周期 30% 10p 100% 0.5p
实验方法参照EN . 本实验不适用于在使用时不与电网连接的设备. 从实验仪器电压输出端口到EUT的电源线应尽可能的短. 特性 试验等级 电压暂降 周期 30% 10p 100% 0.5p

28 测试项目及限值要求-抗干扰部分 性能等级 A:在测试期间光强不应该发生变化。如被测设备具有调节控制器,在 测试过程中应该处于工作状态。
B:在测试期间光强可任意变化,但应在测试结束后的1min内恢复到 初始值。在测试期间,调节控制器无需工作。如在测试过程中没有 给出状态转换指令,那么在测试前后的控制状态应保持一致。 C:在测试期间及结束后允许光强有任意变化,灯也可以熄灭,在结束 后的30m in内所有功能应恢复到正常状态(如需要可暂时中断主电 源或进行调控操作等)。带有启动装置的照明设备的附加要求:测试 后关闭电源,半小时后再开启,被测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和工作 。

29 测试项目及限值要求-抗干扰部分 测试中应该要注意的问题
被测设备需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下接受测试,即具有稳定的光输出和正常的实验室条件。 带有调光器的设备应在(50% ±10%)光强的工作状态下进行测试。负载应为允许的最大值。 对于独立式附件,设备与灯之间的电缆长度应为3m,制造商另有规定除外。 对于系列生产的照明设备应通过型式试验来验证,试验样品可选择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设备或从系列生产抽取。制造商及供应商应通过自身的质量控制体系来保证从系列生产中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所有非系列生产的设备应单独进行测试。

30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问题导论及解答 谢谢!!!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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